不允许抵扣的已认证进项税转出分录,从已认证进项税转出分录额转出后交了税款后,货已经卖完,补交的税款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吗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会计学院,北京100102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纳入全面“营改增”范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难度远高于营业税,如何准确把握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增值税涉税风险并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对于房地产企业至关重要。房地产企业应依据最新颁布的财税政策,结合企业的典型业务,分析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的扣除、收取的价外费用、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的扣除四个方面的增值税涉税风险,以便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
【关键词】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价外费用;视同销售
【文章编号】(2016)25-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政策的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所有营业税纳税人。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新入围“营改增”的行业的相关税务处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业的相关增值税处理规定。
由于增值税的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难度都远高于营业税,“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增值税的涉税风险主要隐含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时,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处理是否正确;二是在确定准予扣除进项税额时,是否存在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本文依据最新的财税政策,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典型业务,分析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将面临的四个方面的增值税涉税风险: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收取的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时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关于其销售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其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并按规定扣除地价款时,要注意潜在少交税款的风险。
可以扣除的地价款是以直接支付的地价款为基准的。现实中,地方政府可能由于招商引资、回迁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存在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形下,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应当在财政票据记载的金额中扣除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企业以财政票据记载的金额作为扣除地价款的依据,就会存在少交税款的现象,将面临补税和罚款的风险。为了防范该风险,可以与地方政府协商,以其他奖励的形式来代替土地出让金返还。
二、收取的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价外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房地产企业为了促进商品房的销售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款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这些价外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增值税的销售额?房地产企业应当防范收取价外费用中隐含的哪些涉税风险?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等未计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
“营改增”之前,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等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4]80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改增”之后,对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等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企业应根据交易实质进行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即:《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签订是将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等并入销售额的前提。如果合同签订后,房地产企业未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等作为价外费用,就会存在少计销售额、少交税款的问题,将面临补税和罚款的风险。
但是,如果在商品房预售、销售之前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等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而是按照《订房单》等约定收取的,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仅仅是暂收的具有应付性质的款项,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收入实现的时间,未正式签订合同,仅按《订房单》收取的诚意金等,可以不并入销售额,不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了价外费用的例外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两项:第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收取的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属于代为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才可以将代收的上述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等,如果以房地产企业的名义向购房者开具发票,则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则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代其他部门收取的费用,需要注意发票开具的风险,应当由收费的相关单位开具发票,防范房地产企业代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向购房者开具发票,而使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增加的风险。
三、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类,并且是对每一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当商品或劳务发生流转或增值时,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法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或赠送时,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在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中,自建自用的不动产无须缴纳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的行为归为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对于自建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的行为,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看,该商品在本环节发生了增值,需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防范因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而少计增值税,导致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以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抵债、投资入股、转为企业内部自用或者赠送给客户或其他单位等情形均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销售不动产的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租期、免费车位及业主提供的其他优惠如售房赠车、赠装修、免物业费等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其中,提供免租期、免车位费按不动产租赁计缴增值税,售房赠车按销售商品计缴增值税,赠装修按建筑业计缴增值税,免物业费按生活服务业计缴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要防范误将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导致的税收处罚风险。
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关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拿地阶段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房地产企业以现金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用,由于无法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开发阶段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支付给政府和行政部门(质检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人防办等)的支出。如: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这些支出由于无法取得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采用清包和“甲供材”模式支付给建筑施工单位的支出。如: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费,土建工程施工费,各类设备的安装费等。
(3)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适用3%简易征收办法的建筑材料。如: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
3. 期间费用中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发生的个人出差飞机票、高铁票、长途话费和酒店餐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购买烟、酒、茶、土特产等招待客人的支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如投资顾问费用、咨询费用、手续费用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 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在“营改增”之后才收到材料,并用于“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项目,“营改增”之后才付款给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之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之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了款项,但“营改增”之后才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分析,房地产企业应对进项税额扣除中的增值税涉税风险,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一是充分利用“营改增”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可以解决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因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的问题。二是与建筑单位尽量签订整包合同,避免因购买的适用3%简易征收办法的建筑材料,建筑业纳税人提供清包、“甲供材”建筑劳务采用简易征收方法,而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郑岩,冼彬璋.房地产业“营改增”改革方案初探[J].税务与经济,2014(4).
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3).
蒋晓凤.房地产企业按揭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J].会计之友,2011(3).
郑毅.“甲供材”应纳税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5(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开办一家经营字画生意的商店,买卖的是古代的和现代的名人字画,请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经营古代和现代的名人字画的买进和卖出,属于增值税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电梯的维修保养是属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3.企业自备电厂发电,企业自用部分向电力公司交纳0.04元/度的备容费,请问电力公司收取的备容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备容费是企业的自备电厂因电量上网而占用变电站主变容量而缴纳的费用,其实质应当是电力公司为企业提供的一种加工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电力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4.个人收取了某公司的安装费,个人能否在税务局为该公司代开安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收取安装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我公司为商业一般纳税人,在营业过程中,有维修收入(含更换配件的成本)出现,但经营范围没有维修这一项,我们怎么给对方开具发票。税率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你单位由于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应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你单位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维修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17%执行。

6.我公司在超市内做墙体广告等宣传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超市给我们开具发票,内容为:宣传费,可以入帐吗?超市是否具有开具费用的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场应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开具发票,贵单位依据发票做帐务处理。

7.美容院给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也向客户销售美容产品,请问此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由此可以看出美容院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销售美容产品,则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提供美容服务,则属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8.某电力安装公司,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及零售等增值税应税劳务,又从事电力安装工程,对该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有何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9.某建材零售商销售油漆时一并提供了油漆墙壁劳务,应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建材零售商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10.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布料,收取委托方的代理手续费,因委托方资金紧张,由外贸公司垫付货款。委托方将布料加工后销售给该外贸公司,货款从外贸公司垫付的资金中扣除。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外贸公司在该笔业务中代垫了货款,其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实际是一种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11.某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年度收取职工和外单位的暖气费是否计算销项税交增值税,当年自来水公司从该单位帐上划走的水电费,然后该单位又向职工和外单位收取水电费,是否也属于转售行为,计算销项税交增值税?

该单位从暖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购进货物再销售给职工和外单位,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企业A受国内企业B委托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进口后留放于A用于为B开发产品,A从B取得货款后,付给境外销货方,境外销货方给A方开具国外形式发票。请问A受B委托进口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代购?

代理进口行为也属于代购行为。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本例中的销售发票开具给受托方A,与以上条件不符,故不属于代购。

13.平销行为销售方收取厂家的返利收入税收上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14.某单位有自备运输车,为本单位运输也为他人运输,运输本单位销售的产品收取的运费,属于混合销售交纳了增值税,为他人单独运输收取的运费,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您单位自备运输车为他人单独运输收取的运费应单独核算收入,交纳营业税;不单独核算的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15.个人销售汽车给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个人将其使用过的汽车销售给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6.请问家电维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维修家电属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17.电力公司向发电厂收取的过网费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8.收到一笔客户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请问应当申报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的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19.某建筑安装企业包工包料承接工程,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将自制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的行为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请问有何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就整个工程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该建筑安装企业如存在上述行为,应按要求缴纳增值税。

20.对盘盈的存货是否需要补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1.资源税是否计入货款征收增值税?

因为资源税属于价内税,所以可以计入货款计算增值税。

22.电信局下属公司,只从事销售移动电话、无线传呼机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移动电话、移动寻呼机,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3.某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后委托境外企业加工,请问就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加工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此项加工业务发生在境外,不需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企业不需要就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加工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24.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交不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文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25.电梯公司定期对居民小区的电梯进行保养,对于取得的维修保养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后,则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和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26.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货物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7.某单位改制,用优良资产(占资产的绝大部分)和另外一家企业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是不是有文件规定企业改制资产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这种改制不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8.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返还,是不是可以征收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如果是逾期未收回也不再退还的这部分押金应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29.客户欠某单位货款10万元无力偿还,用小汽车一台抵顶该单位欠款。该单位又欠别单位款12万元,当月将顶回的小汽车抵顶了别单位欠款12万元。该单位顶回的小汽车又顶给别人,是否可以按4%减半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号和财税[2009]9号,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小汽车为企业的固定资产,那么,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减按2%征收。如果小汽车不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30.某单位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请问这部分租金收入按照税法应该缴纳什么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1.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32.某生产办公桌椅的企业将生产的产品无偿捐赠给学校使用,请问就此行为是否需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捐赠给学校的行为按上述第(八)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3.日常销售中随同商品送给客户一些促销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日常销售中随同商品送给客户一些促销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34.某公司主营业务是维修,兼营咨询服务,且没有分开核算,该公司就此两项业务该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该公司发生了维修业务(属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提供咨询服务(属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兼营行为,如能分开核算,则就维修业务缴纳增值税,咨询服务缴纳营业税,如不能分开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35.个人经营花木,主要用于出租,并收取一定的租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只出租花木,收取租金,不缴纳增值税。

36.某纳税人反映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纳税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7.古董及仿制品商店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经营古董及仿制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38.卫生局的防疫站收取的注射费和疫苗费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39.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销日用百货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0.某企业因被兼并而将全部产权进行了转让,其中包括一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商品,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1.某外籍工程师在中国境内承接了一笔机器修理的业务并取得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项业务须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由接受维修并支付款项的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42.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您所说的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因销售货物而同时收取的费用,也应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单独收取的、与销售货物无关,则不征收增值税。

43.某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机器设备租赁给另一家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按合同要求收取租金,期满后承租方将按设备残值购入该设备,请问就此业务收入该企业应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同时还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该企业发生的此项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如其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则就此业务缴纳增值税;反之,缴纳营业税。

44.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提供的按揭服务及代收保险费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指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45.销售海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海水属于天然水的范畴,因此不征增值税。

46.天然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缴不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有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7.某零售商从邮政部门购进邮票再进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

48.请问纳税人受托开发的软件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49.请问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该交哪种税?

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如该业务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分别核算的,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建议纳税人咨询当地地税部门。

50.请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它一律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软件时一并转让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则不缴纳增值税,否则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51.某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销售部门领用的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后如收回并办理入库手续的,则不属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增值税。

52.销售软件产品随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缴纳增值税。

53.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4.某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拟增加一项业务,准备代理销售别的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代理销售软件产品此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吗?

软件产品进行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您是小规模企业,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是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

55.我公司向某加油站一次性购买加油卡1200元,购卡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加油站说只能开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要等到加油卡使用完时才能开具。请问加油站的这种做法对吗?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售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加油站在售卖加油卡时,您公司要么要求其提前开具普通发票,要么待您公司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6.商业企业销售宠物饲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宠物饲料不能享受减免的优惠政策,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7.从林区采挖腐植土,经简单的筛选和消毒装袋后,销售给城市的公园和苗圃,应如何缴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腐植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腐植土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8.请问销售给公安部门的刑侦器材是否能否免增值税?

根据《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9号)的规定:“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的主体以及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59.《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个体户吗?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60.请问增值税价外费用究竟包括哪些?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61.请问电费保证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62.企业销售货物时替购货方垫付的代垫运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因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征收增值税。

63.请问酒厂销售酒糟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酒糟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因此,销售酒糟不缴纳增值税。

64.啤酒生产企业,准备将酒瓶、酒桶等部分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请问:向其他酒厂出租包装物取得押金收入和租金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5.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的缴税,如果以后再收回的话,能否冲掉已缴纳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66.淀粉加工企业生产的淀粉及其副产品(蛋白粉、玉米胚芽、玉米皮、玉米浆)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7.一般纳税人销售乙炔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销售乙炔增值税税率为17%。

68.某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中的一些废铜烂铁需要处理。如何交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该企业处理生产中的边角废料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69.一家面粉加工企业,加工产生麦麸是不是免征增值税?

麦麸不属于饲料,因此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0.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胡椒粉是否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部分)包括: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胡椒粉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71.蜂蜜经过高温初步加工后,再装入瓶中销售,适用多少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或优惠税率的天然蜂蜜,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纳税人销售加工后的蜂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小规模为3%,一般纳税人为17%。

72.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17%,具体范围指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73.请问生产和销售兽药是否免征增值税?

目前对生产和销售兽药没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74.新华书店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75.火电厂在发电的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水,适用13%的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发电的过程中的热气产生的蒸馏水应该属于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热水,所以可以比照热水13%的税率征税。

76.一般纳税人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印制报纸、杂志劳务,是否适用13%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77.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还是17%的确定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文件规定: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78.天然肠衣适用税率和退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文件规定:一、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二、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海关商品码),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79.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80.经营花卉批发和零售业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中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81.豆粕属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境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82.出版社自己的印刷厂(一般纳税人),印刷自己的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杂志税率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所列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税率,其中的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适用13%的税率。

83.医药收购公司,从药农手中收购中药材,经简单晾晒处理后出售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六)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所以,您公司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应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84.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抵账抵回一批单缸农机三轮车,销售时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免税的农机?

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85.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煤炭购销,从煤矿购进煤炭销售给其他单位,税率到底是多少?有政策依据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其中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86.硫酸铵是否属于化肥,并按照13%的税率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化肥税率为13%。因此,硫酸铵属于化肥,按照13%征收增值税。

87.一般纳税人销售农机车按多少的税率开具发票,小规模是按零税率开具还是3%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销售农机可开具普通货物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13%的税率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机车按3%来开具。

88.生产农药税率是多少?销售农药税率是多少?有没有文件具体规定农药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89.一般纳税人砖厂(自采粘土)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0.我是大兴区一家商品混凝土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额已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并准备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对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如何征收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1.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纯净水是否能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只有生产销售自来水才能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纯净水和矿泉水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92.企业销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旧货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3.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目录外的机器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请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9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家用电脑、软件和相关电脑杂志捆绑销售,且不能分开核算具体货物的销售额,企业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虽然杂志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由于该公司在销售此类货物时不能分开核算,因此,应按17%(电脑、软件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5某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拟增加一项业务,准备代理销售别的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代理销售软件产品此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吗?

软件产品进行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您是小规模企业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

96.暖气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97.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新鲜的香菇后,将其分包及晒干,出售时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注释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经分包及晒干的香菇的税率为13%。

98.咸鸭蛋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财税字[1995]52号中对蛋类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注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该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3%。

99.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00.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规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令)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01.哪些新办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令)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需要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否则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02.一般纳税人资格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令)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03.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104.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增值税票比对期限多少天,有没有时间限制,是不是本月认证,次月就应该出比对结果?

一般情况下次月可出比对结果。但有时需到认证后的第二个月才出结果。

105.增购发票税务机关让预缴增值税税款,是否有文件规定,该部分如何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6.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超限量购买发票预缴的税款多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应如何申请抵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8.我公司为私营企业,现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从11月1日开始,但为什么进项发票不予抵扣呢?那什么时候才能抵扣呢?是不是辅导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109.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和抄税一样吗?分别是在什么时候进行?

抄税和报税不一样,抄税指的是企业在抄税期内将计算机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抄录到税控IC卡中。报税指的是企业将抄税过后的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比对的过程。抄税是在报税之前进行。

110.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是否应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1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中怎么填写?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112.生产企业的出口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如何在报表中体现?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七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出口发票在表一中不体现。

113.3月份补交的2月份的税款,在3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中怎么申报?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综上,贵企业3月份已经实际补交的2月份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6行“期初未缴查补税额”、第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中分别体现。

114.请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6栏填报的是否为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规定: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15.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代表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10位代码。第1—4位代表各地区地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第9位代表联次;第10位代表发票是电子版发票。

116.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密文是由专用发票上的哪些内容加密形成的?

在开票过程中,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利用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大要素经过加密形成108位防伪电子密码(密文)打印在发票上。

117.寄售行代销商品和典当行销售死当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8.经营苗木栽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苗木栽培属于销售免税货物,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9.企业原来经销货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后改为免征增值税,结存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120.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后留存备查的要求如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专用发票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抵扣联在认证后,确认“认证相符”后才能为合法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国税机关依法对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21.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结报》手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需重新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122.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票上盖了作废章,但防伪税控系统中没有作废,如何处理?

企业必须先以防伪税控系统中未作废的发票为准进行抄报税,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一张与那张票面已作废发票相对应的负数发票,进行冲销,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即可。

123.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销售给一家经营单位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5.工业企业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可否将水费、电费两种税率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也可将两种税率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呢?

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不能将水费、电费两种税率及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应分开填写。

126.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副产品时因客户未要发票而未开具销售发票,采取直接依收款收据记销售帐,销项税额已足额提出。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妥当?是否违反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这种做法不正确,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27.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的。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128.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销售给一家经营单位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9.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副产品时因客户未要发票而未开具销售发票,采取直接依收款收据记销售帐,销项税额已足额提出。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妥当?是否违反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不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30.同一个法人,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不变,但不同的业务经办人员,要求开具的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同,是否允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的规定,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只对以上七项作了规定,其他栏目没有作具体要求,只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对于同一个法人,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不变,但不同的业务经办人员,要求开具的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同,您可以要求对方除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说明。

131.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在销货单位栏中的开户行和帐号填写时只写有帐号,没有开户行,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7号)文件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132.磷矿粉作为磷肥的原料,属于免税原料,可作为其它复合肥的原料,能否取得增值税发票?

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货方在购入免税产品作为原材料时,销货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33.我单位购进电缆一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我单位进项税税已抵扣,货款未付完,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方同意从剩余欠款中扣除(赔偿),我单位应如何作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你单位对赔偿部分,按照销售折让处理,根据文件要求办理手续。

134.十万元版电脑专用发票含税价最大金额能开多少?

使用十万元版电脑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含税价为元。如果货物适用税率为13%的,价税合计最大金额不超过113万元;如果货物适用税率为17%的,价税合计最大金额不超过117万元。

135.A公司与B公司是一关联公司,现客户C将货款汇入A公司,由A公司直接将货款汇入B公司,由B公司将货物直接发给C公司,B公司能否直接对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可以,如何处理?

B公司不能直接对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36.企业发生退货时,在征期申报时能否用开具的负数普通票冲减增值税专用票?

如果该企业发生退货,在征期申报时不能用开具的负数普通票冲减增值税专用票。

137.2008年8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一张进项增值税票,金额元,税额66837.6元,当月认证;但是当月报税时忘记抵扣,我该怎么办?

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38.生产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生产的混凝土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9.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做为实物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外购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0.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141.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应在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2.某单位付给经销商的代销手续费,经销商给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可否认证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该单位付给经销商的代销手续费,经销商不能给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同时,对经销商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43.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144.辅导期纳税人怎样增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45.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产品并负责送货上门(用我单位车运送)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否和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单独体现运费,税率栏按货物税率填写?

您描述的情况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按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

146.我公司在2008年5月20日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08年10月份对方仍未对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回产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在10月份可否将该增值税发票开负数发票冲出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的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由于该张发票已超过认证期而未认证,因此你公司不能开具负数发票。

147.我是一个刚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可以选择电子申报或者上门申报。

148.我是一家商贸企业,现销售一批货物,由于质量原因没有达到对方要求,对方要求给予数量折扣,但由于技术原因,金税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无法显示数量折扣。请问折扣部分,我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149.请问销售烟酒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当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150.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销售折让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51.以旧换新业务、返本销售业务对缴纳增值税都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

15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是按新首饰的价格还是按扣减后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所以如果只收取差价,就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153.请问加油站自用车辆加油是否应在销售数量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54.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话机的内资企业,通常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请问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税务上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

篇一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分录

应缴增值税是二级科目,其下设什么科目,月末、季末、年末怎样结转?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不设置明细账。一般纳税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设置同样的明细账。

一、一般纳税人账簿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7、8、9、10月的增值税纳税表的情况如下:

6月份情况:每个客户的销售明细已录入完毕:分录: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每个供应商进货明细已录入完毕:分录: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现金

月底销项税额合计: 进项税额合计:上期留抵合计:77392.88 进项转出合计:12631 应纳税合计:月底最后一笔增值税各项合计的分录怎么做?

7月份情况: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抵扣: ,

实际抵扣: 期末留抵:

8月份情况:销项: 进项:61393.56 上期留抵: 进项转出:15464

应抵扣: 实际抵扣: 期末留抵:30842.46

9月份情况:销项: 进项:上期留抵:30842.46 应抵扣;

实际抵扣: 应纳税额:5435

10月份情况:销项;进项;应抵扣: 实际抵扣; 应纳税额:4470.89

前任会计做的分录如下:

6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2631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77392.88

7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8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5464.9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61393.56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842.46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435

10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470.89

篇二 : 国税发[2010]40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阅读网欢迎您转载分享: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篇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_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阅读网欢迎您转载分享: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_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篇四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开票流程14

A、从IC卡读入新购发票:

持主机IC卡到税局购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从IC卡读入新购发票

I、用户第一次领购发票时,需到税务机关的发行子系统进行“购买发票授权”, 然后再到发票发售子系统购买发票。

2、如下情况将不能成功读入发票:

a、未插入IC卡或插入的不是本机IC卡。

b、IC卡中无领购或分配的发票,或发票流水号已读走

c、金税卡已到锁死期,不能读入发票

3、读入的发票在金税卡中根据读入顺序给出一个卷号。金税卡中最多可装39卷发票。

B、已购发明退回IC卡: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已购发票退回IC卡-→选择发票卷-→确认 说明:

1、以下情况退回发票将失败:

a、金税卡中无剩余发票;

b、在读卡器中插入本机IC卡;

c、IC卡中已有尚未读走的退票信息;

d、因过期没有抄税使金税卡锁死,不能执行退回发票的功能

2、分开票机IC卡上退回到主开票机;而主开票机IC卡上的退回到当地税务部门发票发售子系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发票库存查询

专用发票库存查询窗口结构说明:

工具条:具有通用功能按钮和数据编辑键

发票类别页面:显示专用发票类别信息。以供用户按类别查询发票库存信息

状态条:显示当前被激活表格的记录指针位置及记录总数。

1、当系统处于"正常处理"状态时,所查询的发票库存为金税卡中发票库存状况当系统处于“备份查询”状态时,所查询的是备份目录中所属账务月份的发票库存状况。

2、上面介绍的“从IC卡上读入新购发票”、“已购发票退回IC卡”和“发票库存查询”三项菜单是单开票机、主分机结构中的主机、分均具有的菜单。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向分机分配发票-→选择发票卷-→选择下一步,系统弹出“向分机分配发票”窗口-→填入分配信息-→分配

1、只有带有分开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

2、在本项操作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系统提示正确插入分机IC卡和换回本IC。

3、分开票机IC卡中不能有未读走的发票。

4、金税卡被锁死后,不能使用本功能。

B、收回分机退回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收回分机退回发票-→插入分机IC卡

l、只有带有分开发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功能。

2、在本项操作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系统提示正确插入分机IC卡和换回本机IC卡。

3、分机已退到IC卡上的退票应在本会计月内退到主机,如果未在本会计区间退回到主机,就会影响主机本会计月内发票领用存统计。

4、所收回的发票作为独立的一卷,可由本机使用也可以再分配。

5、金税卡被锁死后,不能使用本功能。

C、主机接收分机领用存数据。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接收分机领用存数据-→弹出浏览窗口-→选择文件-→确认接收

1、只有带有分开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

2、只有主分机结构的企业需要打印本企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时才需先做此操作,若无此需求时则不需进行此操作。

D、分机传出发票领用存数据: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分机传出发票领用存数据-→选择保存目录-→确认

1、只有主分机结构中的分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

2、如果主分机结构的企业需要打印本企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时才打印。

3、如果IC卡上有购票信息则系统提示:“IC卡有领购发票信息,请先读入发票再执行该操作”。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窗口-→填写购方信息-→填写商品信息-→填写销方信息-→打印发票

1、填写购方信息时,可以从客户资料编码中选取,也可以直接录入。

2、在填写商品信息时,只能从商品编码库中选取。

3、发票填开有三种,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销货清单。可以从工具条中选取。

4、一张发票只能存在一种税率。所填开的发票一经保存即记入金税卡,无法更改,所以,填写数据时应尽量避免错误,如果出错,只能作废重开。

5、在填开发票时,只打印发票,不打印清单,清单可以在查询中打印。

6、若当前发票已经填写,则复制后,所填内容将被覆盖。发票复制后,其内容仍可以修改。

7、负数发票不可以复制。

8、复制发票时,如果所复制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时发票允许行数,提示不能复制。

9、当某一行商品加折扣之后,便不允许修改。若需要修改,应先将折扣行删除。待修改完毕再加折扣,商品行与它的折扣行之间不允许插入其它记录。

10、每一个商品行都可以加折扣,也可以对多行商品统一加折扣。

11、如果是对多行商品统一加折扣,商品名称处将标识统一加折扣的行数,折扣行也算在商品总行数之内。

12、对于开具税率为17%、13%、6%和4%的专用发票,打印出来的发票单价为不含税单价。而对于开具税率为5%的海洋石油版发票,打印出来发票单价为含税单价。 说明:

1、销项负数发票不允许附带销货清单,也不能再添加折扣。

2、正数发票可以多次红冲,但所开全部负数发票的总金额、总税额必须小于等于对应的正数发票。

3、开具负数发要时,如果对应正数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的发票允许行数时,相应的负数发票只汇总金额和税额,不转换明细。

4,每一张发票只允许带一张销货清单。

5、如果开带销货清单的发票,则只能有销货清单,发票上不能开具其它商品。

6、可对清单中多行商品进行折扣。

7、若当前发票已经填写。则复制后,所填内容将被覆盖。发票复制后,其内容仍可以修改。

8、负数发票不可以复制。

9、复制发票时,如果所复制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时发票允许行数,提示不能复制。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查询-→选择月份-→选择发票号码-→查看明细,查看内容

1、若要连续打印发票或销货清单,可以用Ctrl十鼠标左健选择不连续的发票行或Shift +鼠标左键选择连续的发票,再进行打印即可。

2、查询过程的各个操作界面,发票及其清单数据都不能修改。

3、打印销货清单或连续打印多张发票,只能在“选择发票号码查询”窗口中进行。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发票号码-→点击作废 说明:

1、已报税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

2、发票作废状态将记入金税卡,己作废的发票无法取消其作废标志,因此要慎重使用本功能。

3、对已开发票进行作废时,通常情况下要遵守“谁开具,谁作废”的原则。只有以管理员身份进入系统后可以作废其他操作员开具的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在弹出的“号码确认”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修复-→在“修复报告”框中单击关闭。进入“进入修复发票编辑”-→修改完毕,退出存盘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票据打印格式设计-→发票打印格式-→选中列表中的发票打印格式模板,单击“设计”-→选择发票格式。

管理员具有设计和更新的权限,普通开票员不具备此权限。若对发票或清单的格式或模板进行更改,须以管理员的身份登陆。

B、销货清单打印格式: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票据打印格式设计-→发票清单打印格式选中列表中的一种格式模板,单击“设计-→设计发票打印格式”

篇五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要合理避税,需要一个了解国税、地税以及当地优惠税收政策的会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合理避税:首先需要不是公司采购进来的原材料及相关商品的供应商都必须是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一般纳税人(在同等价格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只有3%,与一般纳税人17%,相差14%。),然后,对于公司的销售可以适

当进行变通,降低公司的应税销售额。另外,针对当地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公司经营扩各方面的调整,以求达到优惠税收政策要

2、企业所得税:首先,根据公司情况对坏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按税务法规定范围进行计提,增加税前可扣除费用;然后,对各

项费用有税前扣除比例的,则根据费用的具体进况进行分流,纳入符合税前扣除范畴,比如:员工的聚餐费以及员工出差的餐费则

可以做好记录,从业务招待费中分离出来。(税务部门一般将餐费归入业务招待费,按比例扣除后现进行纳说调整)。销售成本的

结转:往往一定的商品均有一定的损耗,将合理的行业损耗记入成本,增加销售成本。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大体上有三种形式:合法型、非

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一、转让定价: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

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三、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四、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五、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六、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七、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2,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

导致更大的损失。2)、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

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

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3)、成本费用避税法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

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

大成本计算。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

,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

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计税简化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

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

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

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提供实际实

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一、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计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计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计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3%的扣除税率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

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

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

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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