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入厂到2017年离职证明怎么开4个月后就入厂就职被炒掉有劳动赔偿吗?

  工人梦中猝死,工厂是否承担责任

  从国务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同样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进行处理,并且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然,有个别省市规定退休返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范畴,可直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比如上海就是这种做法。

  工,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餐饮业职工跳槽频率比较高

  提成扣除的30%不予退还,这更是非常明显的克扣工资行为,公司每月扣除的30%的提成本

  该案例的焦点在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

  企业招聘员工是需要成本的,招聘成本除包括招聘广告或人才市场摊位费、招聘人员工资、误餐、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外,还包括失败成本,如招入人员不合格的试用工资、重新招人的各项费用等。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招聘时疏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杀身之祸”——文档归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第5页共64页

  据张翠霞回忆,胡庆伟于10日晚上10时30分加完班回到宿舍,吃了一包方便面,玩了一会电脑后就去洗澡,睡觉时已是11日凌晨1时许。11日早上6时许,张翠霞突然惊醒,发现丈夫并没躺在身边,而是趴在地上。“当时我感觉他的呼吸非常急促和困难,就赶紧打电话给厂长和120。”可当医生赶到时,胡的心脏已停止跳动。

  4、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有未到期劳动合同。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可否以补休代替?

  仲裁庭经调查认为,企业与张某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劳动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企业与张某存有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时效,且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离职,从公平角度出发,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年终奖。但James于2009

  为此,王某将这家企业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2008年1月至4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工友披露经常加班且没有加班费

  本来同意他复工见有记者变了卦

  2008年6月下旬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航公司受马航要求为其招聘空乘,与马航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马航对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的请求未获支持。

  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辩称,1998年7月份单位停止向谢女士发放工资,在1998年7月知道单位未向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直到2008年4月才申请仲裁,故谢女士超出仲裁申请期限,应驳回谢女士的诉讼请求。单位有文件明确规定,凡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限期3个月内调离本公司,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谢女士未按照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现已不是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职

  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在工资中发放是否有效?

  公司能否要求离职员工赔偿损失

  律师:集中补休不能顶替加班费

  3、何先生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

  经过1个多小时审理,鄞州法院当庭判决,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草艺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该规章制度不合法,据此作出的自动离职决定也不合法,草艺公司应当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养老保险。

  《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轻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见,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二是用人单位需要另行为该员工安排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还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2、孙师傅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什么员工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厂方不同意支付?原因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搬迁员工解除合同做了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案件主要事实

  益田集团以补休补回员工加班天数

  注意保密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报社广告部从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文档归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第20页共64页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条款,但如果合同中不具备全部九项内容,合同并非就因此无效。所缺乏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或填补。例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国家有相应的法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第九、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经劳动部门审批方可执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第三条规定,三、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社发〔1994〕503号)规定的行业、岗位范围进行特殊工时制审批。二是要建立收发和归档管理制度。收到企业报送申请材料后,应做好签收和登记工作,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材料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三是要严格掌握审批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应控制在两年以内。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重新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四是要督促企业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工资发放及休息办法等情况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职工。要督促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依法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2007年3月6日,沭阳县青伊湖镇农民穆东,男,43岁,经人推荐到青伊湖镇某卫生院工作,负责儿童保健,月工资600元左右,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穆东在卫生院工作期间,感到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太低,卫生院在安排学习、培训及工资增幅等方面有歧视,常因此与卫生院领导发生矛盾。2007年8月27日,卫生院将穆棱东辞退,穆东当日结清工资等离开卫生院。同年9月中旬,穆东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能恢复,则要求卫生院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对此事不予受理。同年10月25日,穆东以相同要求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退休返聘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穆东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补交社会保险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据有关法律,宿迁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以口头形式作出的解除与穆东劳动合同决定无效。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些人想象中的“终身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或终止,只是不会因为期限届满终止而已。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小慧可以主张后面三次试用期无效、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获取劳动报酬并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制定用工管理制度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归根结底,本案企业的败诉是企业忽略程序而导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谢女士诉称,1991年12月,经劳动局批准,其成为河南花园塑料泡沫材料厂的一名集体正式工。1996年泡沫厂破产,由民营单位花园置业全盘接收。她的档案也因此转入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998年下半年,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热缩车间没有活为由让她在家待岗。在待岗期间,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发放任何生活费用,也从未通知她上班。2007年11月份她才从统筹办得知她的统筹于1998年9月被单位停交,统筹单上显示停交的原因为辞职,但她从未向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递交过辞职申请书。她遂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受理。她认为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向其下发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作辞职处理,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事故回放一觉醒来发现丈夫猝死

  终奖待遇。James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而James所称先于自己离开的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违

  记者调查后发现,餐饮行业中不想签合同的员工非常多,不签的理由只有一个:“来去自由”。对许多外来打工者来说,到上海找的第一份工作往往是餐饮业。一是餐饮行业门槛较低,农民工放下镰刀很快就可以拿起菜刀;二是餐饮行业的岗位始终多于求职的,许多酒店的招聘红纸一年365天有340天张贴着;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大多数酒店包吃包住,农民工到餐饮业工作可以很快找到落脚点。

  从上述案例看,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张女士和林女士说,工资不结算,没有了收入来源,两位外地来连打工妹的生活受到了影响,甚至租房子都交不起房租了。她们准备先找一份工作,但是在找工作的时候,却遇到了很多麻烦,因为她们没有拿到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法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其他单位根本不接收这样的求职者。张女士向高新园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督促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处理此事也需要时间,她着急找工作,急得团团转。无奈,她们又向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给开具这份证明她们已是“自由身”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公司以她们还欠公司钱为由,不给开这份证明。几次协商,公司都要求她们先把欠公司的钱还上,然后再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女士和林女士认为这不合理,在拿不到证明的情况下,她们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

  以上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回复显然是不对的,如果劳动者因此而相信该工作人员放弃主张权利,那就太遗憾了。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不能简单的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江先生返聘后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单位不能报销”来搪塞劳动者,也不是仅仅“可以按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报销治疗费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时效是指权利得到法律救济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而用人单位以仲裁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抗辩,在北京的某些城区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据该公司人事部的穆经理称,刘建伟于12月23日早上7点半钟左右上班,除了中间吃饭时间,到晚上10时17分加完班回到宿舍就休息了,该宿舍一共住着6个人,但刘建伟回宿舍睡觉的时候同宿舍的人都出去玩了,一直到凌晨1点多才回来。据同宿舍的工友反映,他们回到宿舍的时候,看见刘建伟已经休息,而且发出鼾声。但凌晨2点多的时候,听到刘建伟有呕吐的声音,因为当时已经是深夜,他们也就没有在意。等第二天早上7点多的时候,工友叫刘建伟起来上班,但刘建伟没有应声,由于害怕迟到,工友们就离开了。直到同宿舍夜班的工友下班,发现刘建伟还在床上,想叫醒他时才发现刘建伟的身体已经僵硬,心脏早已停

  经审理认为,徐某违反被告某公司的劳动制度,被告对其作出的除名处理并无不当,但被告在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合同期内已怀孕,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

  经调查,贺志民得知这名员工是安徽来沪的打工者,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最主要的原因是想来去自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扣销售提成作为年终奖发放合法吗:

  一、A公司的做法在法律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和风险?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文档归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第6页共64页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现双方协商的过程,所以,专家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一)录用通知的性质界定

  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有哪些规定?

  赔偿别人损失。因此,做好招聘工作,提高招聘成功率可直接大幅度减少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并减少各种法律风险。而要做好招聘工作,审查环节十分重要。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补发上诉人2007年9月至12月的工资问题,因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该请求,属于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调解不成,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2、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史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例如本案中,不排除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确有伪造之可能,但由于黄某无法证明这一点,仲裁委只能认定合同真实。

  法院认为,“高健等从事的是安全保卫工作,其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从事的属非生产性不定时工作制,不可能实行与生产性岗位相同的作息制度。根据劳部发(1996)22号文件和云劳社工时审通(2008)4号文件均明确,在烟草系统内部非生产性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故高健等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关系转移手续。不管劳动合同是基于何种原因解除,只要有解除的事实,公司都有义务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所谓仲裁与诉讼,通常是按照所谓“等腰三角形”的格局进行,即原被告(仲裁阶段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方)各自主张,仲裁员或法官兼听各方意见,居中裁判。那么,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抗辩理由呢?而针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劳动者又该如何应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在2008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但对于韩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韩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10171.94元。

  这场官司争的是双方“分手”的成本。今年3月21日,周某将草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还要企业帮他补缴2002年5月至2007年年底的养老保险。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合同期内已怀孕,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并且不因为终止合同时当事人知不知情而有区别

  “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杨浦区大桥街道一家餐饮店职工为图“来去自由”,竟然立下字据,声明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昨天,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工主动不签合同等于自己放弃9项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七、第九、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背景材料: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蒋某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肯定是不合法的。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显然此份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本条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三)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

  终奖(劳动分红)。

  违反劳动纪律,而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时值该企业部分停产,包括原告徐某在内的部分职工已

  排了岗位,但刘某仍不能胜任,故该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中国企业聘用外国人应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朴某虽与该服装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既未领取就业证,也未给朴某办理就业证,其聘用朴某未经许可,故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朴某要求服装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期终止小娜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此种情形消失;同时这一点并不因为终止合同时当事人知不知情而有区别。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因公司效益不好要求员工在家待岗,而公司却悄悄将员工除名了。员工谢女士一气之下将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昨日,管城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5.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手续

  A公司以公告的方式规定“扣除每月销售提成的30%,累积一年后按120%统一发放,

  工作每满一年的,可在年终另行获得销售额3%×120%的长期服务奖金,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会怎么抗辩?

  本案中烤肉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试用老刘四个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烤肉店与老刘根本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哪里来的试用期呢?试用期应当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本案中的试用期是不存在的,烧烤店未与老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烧烤店将老刘解雇,属于违法解雇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如何规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争议风险,专家根据多年的实战经验,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注意依法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本案中草艺公司出示了他们2003年6月制订的一份规章制度,法院当庭判决,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草艺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该规章制度不合法,据此作出的自动离职决定也不合法,草艺公司应当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养老保险。法院这样的判决理由显然是不妥的。2003年6月制订的规章制度,能够用2008年1月1日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去约束吗?用人单位在2003年6月份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怎么可能知道制定程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呢?况且,法无溯及力,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似乎是不能约束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行为的,笔者认为,法院这样的判决理由不能让人信服。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为由,判决用人单位败诉,这样才没有问题。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

  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款作了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现实中,的确有些用人单位存在不注重入职工作,盲目混淆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现象,要么以带有经济属性的协议代替劳动合同,要么为控制用工成本,滥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实行的却是全日制用工的各项规定。从长远考虑,错误的做法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审判决后,穆东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上诉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仅是口头通知上诉人,程序违法。请求补签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补发2007年9、10、11、12月份的工资及克扣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因此,本案中公司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直系亲属救济费。

  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其中又有下面三种情况:1.完全否认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2.承认提供劳动或劳务,但否认双方是劳动关系;3.承认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韩某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于是该公司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

  除名决定10年后判令撤销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张女士说,她只有中专学历,目前还在准备自考,自己还报考了日语,希望换一份轻松一点的工作,边工作边学习。综合这些原因,她决定主动辞职。9月7日,她通过部门领导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公司不同意她辞职。后来,张女士向公司以EMS形式发送辞职信,但遭到拒收。其间,公司总经理张先生曾找张女士谈过话,希望她留下来继续工作。9月15日,张女士以身体不舒服为由,向公司提交了请假申请,并填写了病假申请单,回到了吉林的老家。

  目前,警方和劳动仲裁部门已经展开调查和协调。昨日,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后指出,由于死者家属不能出示死亡证明,根据有关规定他们还没有办法展开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2、不能。由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只是与小丽签署了书面合同的“名义用人单位”,但有关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质上却是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和履行的,因此与小丽具有劳动关系的是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而非仅仅签了个劳动合同而

  综上,石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这里涉及到几个小问题: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内的加班费是否要计入双倍工资之内?《劳动合同法》条文是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所谓“工资”,按理说是包括加班工资的。但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加班费已经发放,计算双倍工资时也不再剔除。如果加班工资有拖欠,未发放,也不会支持劳动者主张将拖欠的加班费再计算双倍。这无疑显得有些文档归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第14页共64页

  通过前面的分析,专家提醒各用人单位,若存在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还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追着劳动者签订,而劳动者却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情形,这就破坏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环节上的平等关系。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疏于管理,未在法定时间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或续订手续,当用人单位发现并采取补签措施时,确有个别劳动者为了索要双倍工资,以出差、工作忙、生病为名故意拖延时间,拒绝办理签订或续订手续,双方拖得时间越长,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违法成本就越高,最终用人单位也只得走向被动。所以,用人单位要加强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对于劳动者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更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规避争议风险。

  本案系一起涉及女职工“三期”内特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

  开庭时,公司拿出一份协议,该协议写在一张A5大小的纸上。协议内容是:“名称:岗位协议,甲方:某商贸公司,乙方:黄某。正文:1.黄某担任业务员;2.月工资2500元加提成;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协议下方有黄某的签名、公司的盖章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是在黄某入职后几天。

  录用通知可以吸引人才,但是稍有不慎,它也可以困住企业的脚,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角度出发,招聘实务中关于录用通知的使用,应当追求法律的严谨,更大限度地减小对企业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体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

  审理中,服装厂提供了绩效考核制度规定,但由于其未能出具该制度已公示告知以及江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服装厂与江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江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日,因此,不会超过时效。本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公司对原告徐某的除名决定是对的。

  2、首先,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重大损害”;其次,“重大损害”的标准应当客观合理。这样,即使劳动者持有异议,单位也可以这个合法合理的“重大损害”标准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不能充分证明员工违纪,单位将会面临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另外,在实务中也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形,候选人答复接受并且承诺在具体的时间入职报到,但是报到时间已到而该候选人则杳无音讯,可能该候选人已经另栖它枝而再无踪迹,也可能过了一段时间又重新出现来公司报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还要受录用通知的约束,如何规避这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对此,专家建议可以在录用通知上设定,如果候选人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入职报到时间,则需事先得到企业的同意才能后延,而且后延时间不能超过企业设定的期限,否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记者了解到,不仅如此,公司2008年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在他们的合同相继到期后,公司要求工程部所有员工签订“包干合同”,将基本工资从原来的2800元调整到1800元,且不论员工加班与否,每月按照2800元发放工资,不少员工都拒签包干合同,此说法得

  文档归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第4页共64页

  4.律师说法:员工就业权和生存权被变相剥夺

  记者问:“他(老刘)已经工作了4个多月,已经超过3个月,为什么没签合同呢?”

  杨浦区大桥街道总工会副主席贺志民最近在普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状况时,在一家餐饮店内发现了一纸奇怪的“证明”,这纸“证明”与一叠劳动合同文本放在一起,纸上有短短一行字:“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王××,×年×月×日。”第一次看到这份“证明”,贺志民实在想不通:从来都是企业老板不想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会有倒过来的事?

  6月11日凌晨,新塘镇佳×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人胡庆伟在睡觉时猝死。其家属疑其是因为厂里连日加班,劳累过度死亡。为此,昨天他们到工厂讨说法。而厂方负责人则表示,胡庆伟是在休息时出的事,并不属于工伤。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本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时效?这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用人单位并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因此,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会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受理是错误的。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

  2008年9月小李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小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另外,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也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工资支付的成本,但是同样可以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最重要的是,调整后的薪酬制度不会存

  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

  矛盾,但实务中就是如此。

  第二,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公司一般都安排其补休和轮休,未能安排补休、轮休的也发放了加班工资,多年来被聘用人也都未提出过异议,并按时领取了加班工资或进行了补休,现从工作表和加班工资栏目中无法区分加班费的性质,故其提出公司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和其没有享受过补休或轮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我老公身体很好,平时也没什么病,他是过度劳累死的。”张翠霞说,胡庆伟刚到该厂上班时从事质检工作,后来升为车间组长,每天负责安排车间的生产流程、配货、跟货期等,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厂里没跟我们签合同,也没有买什么保险。他从进厂到现在都没休息过。厂里基本每天都加班,以前经常一加班就到夜里12点。”张翠霞说,由于工作辛苦,他们夫妻俩去年曾提出辞职,但被厂里以招不到工人为由拒绝。

  韩国籍服装设计师朴某将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朴某要求服装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材料,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相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本人从业资格证明等必备的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认为应当了解或收取的信息材料,并对此类材料进行甄别,建立个人劳动档案备查、备用。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通过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控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征求续签意向或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做到提早准备,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文档归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第3页共64页

  果用人单位不通知劳动者或者有通知但无法举证的,则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用人单位试图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协议。劳动者享受社保补贴证明其处于失业阶段,文档归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第15页共64页

  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

  武汉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认为该协议是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约定,虽然缺乏必备条款,但仍然是一份劳动合同。黄某主张这份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又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故其主张不予采信。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刘建伟死之前已经连续加班好几天了,我们前几天曾看到公司的考勤表,标明刘建伟已经加班好几天了,但是当时公司的人就把那考勤表收走了。”刘建伟的舅舅易根仁说。对于加班和考勤表的问题,穆经理和另外一名工友均称,公司到年末会接大量订单,加班比较多一点。刘建伟出事之前在车间做电视机支架的安装工作,并不属于重体力活。刘建伟的死比较意外,但刘建伟在入职体检时,已经表明他有乙肝大三阳和高血压,医生也曾嘱咐要定时检查,公司秉着不歧视乙肝患者的心态才让刘建伟进厂打工的,家属对刘建伟病情的说法也未提出异议。但当记者提出要看考勤表的时候却遭到公司拒绝,穆经理说,这个不方便提供,等警方或者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取证时,他们再拿出来。

  王某2003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2007-2008年度王某在外出差,负责销售公司产品,2008年10月他被调整为一般销售人员。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王某不再续签合同。但王某认为,他在外两年多共加班85天,公司应依法支付他加班工资23033.98元。

  3、何先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企业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用人单位策略一:否认劳动关系。

  1.能够与劳动者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考察,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后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回复二: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一侯姓工作人员称,江先生已经退出劳动领域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人员同时建议,江先生可以按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报销治疗费用。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退工,而女职工本身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对职工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补偿。本案中,公司在小娜孕期内退工,原因在于小娜未向用人单位表明其已怀孕

  年后,徐某在回原企业办事时,方知自己已被单位除名,故一纸诉状将该企业告上法庭。法院

  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昨天庭审的争议焦点是草艺公司的“旷工5日就要作自动离职处理”是否合法。草艺公司出示了他们2003年6月制订的一份规章制度,称当初在公示栏张贴过。周某当庭否认:“从没看到过,这份是公司在打官司后伪造的。”

  录用通知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否则,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企业撤销,则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外籍员工被解雇索赔败诉案

  用人单位策略三:缩短用工时间。

  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一经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是另一法律范畴的问题。

  被告青伊湖镇某卫生院辩称,原告穆东拒绝领取2007年8月工资,妨碍被告卫生院开早会,且被告卫生院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其权利义务是否受我国劳动法调整,关键看该外国人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证,未取得就业许可证的,实践中一般视为非法就业。另外,还需注意,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法律链接】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1、《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背景材料:孙师傅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30年工龄了。由于市场发展和行业调整,孙师傅所在的企业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孙师傅由此失去了工作。但他认为当时与企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于是,孙师傅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孙师傅的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师傅认为:自己在企业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年,而且当初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终身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则认为:孙师傅是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并非终身合同),但现在该企业破产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孙师傅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孙师傅的工作。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规定?

  2、该公司的作法能达到避免与员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节合同的目的吗?

  问题:1、本案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2007年9月,8名准空姐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

  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等于放弃权利吗?

  2、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

  A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销售企业,有75%的员工都是销售人员。在与每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

  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奖金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

  所以,本案中,不论洪某说的“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的说法是否属实,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

  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反悔,在法律的定性上是解除一个民事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适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此外,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不可强制双方履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候选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即可以强制执行。

  林女士说,公司索赔她1000元,理由是她离职了,公司还要另外招聘新员工,因此要缴纳1000元的“招聘费”。对这一索赔要求,林女士感到十分不理解,“哪有被公司辞退,还要为新人埋单的道理?”她说,公司还欠她1个月的工资1000多元和265小时的加班费,总共也得两三千元,但是公司至今没有给她结算工资。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按照这样的一般原理,当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录用通知(也即承诺)后,则在企业与该员工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来体现。换言之,录用通知从一个企业单方发出的要约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劳资双方进行调整,而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销售人员可以享受加班费吗

  本案女子不慎将口香糖咽下,致窒息身亡,显然属于非因工死亡,公司不需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是不是公司就完全没有义务支付任何的补偿呢?我认为该案律师说法中律师认为服装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对的,会误导当事人放弃相应的权利。

  张翠霞说,让她想不到的是,丈夫出事后,厂里让她过去结工资,办手续走人。“以前说什么都不让走,现在我老公出事了,又要赶我走,我真不知道怎么回事。”

  试用期绩效考核,就属于用人单位针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的专项考核,试用期考核的结果直接决定着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能够继续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当然,这也是试用期内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关键点。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来了解一些劳动合同签约的知识。

  9月25日,单位以张贴公示的形式宣布,张女士因旷工6天,按照公司规定将其辞退,同时,公司也以EMS形式向其老家发送了辞退信。张女士了解到,同时被辞退的,还有另一位同事林女士。昨日,林女士告诉记者,她也是外地人,和张女士在同一个部门,也是因为加班太多等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加班太多,身体和精神都受不了了。”和张女士一样,林女士也在不久后收到了单位的辞退信。

  因此才索赔的。但张女士说,她在递交辞职申请时,给公司预留了足够的时间来安排人与其交接,这不是她的责任。

  职工协商而每天安排2-3小时的加班却很不满,尤其让她不能接受的是,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

  (三)无犯罪纪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关于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在实务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操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自动失效;第二种模式是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某些合同的某些内容特别是劳动报酬内容条款按照录用通知上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三种模式是对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未作任何设定。专家更倾向于建议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后患。

  家属称是连续加班劳累致死

  25岁的胡庆伟是安徽芜湖人,2003年到佳×服装有限公司上班。昨天下午,记者来该公司时,死者家属正在厂门口痛哭不已。胡庆伟的妻子张翠霞告诉记者,1999年他俩结婚后,她也于2005年到该厂上

  提出异议。但现在公司却遇到了很棘手的问题,几名工作不满一年已经辞职的员工联合起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30%的提成。A公司觉得自己很委屈,这都是为了留

  小娜2002年6月应聘进入某外资企业公关部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5月底,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召集小娜等几位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征询意见,小娜表示愿意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还就续签合同的期限等进行了沟通。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申请劳动仲裁讨要加班费

  双倍工资计算的最常见的期间,是从入职后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如果将入职时间尽量往后推,则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就可缩短直至于无。所以用人单位会尽量将入职时间往后推迟。入职时间是要由用人单位举证的。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比劳动者一方所主张的更靠后,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拿出证据来,否则就应该按照劳动者所主张的时间来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条款。

  本案中用人单位大意失荆州,岳某每天来上班,单位还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黄某看到这份协议非常生气,声称自己根本没有签过这样的协议。但他承认上面的签名是真的,但那是从自己留在公司的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自己当时在上面签名只是表明所有权,根本就不是签署什么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后来公司自己加上去的。

  用人单位策略五:时效抗辩。

  本月被安排每人休假28天

  日,截至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议

  首先,第三种模式是我们应该坚决摒弃的,它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未作任何设定,而录用通知和劳动合同上往往会出现一些条款相互矛盾甚至是待遇条款一高一低的情况,与此伴随的则是内在的法律风险,实践中企业因此而败诉的案例也时常见诸报端。第二种模式虽然明确了劳动报酬按照录用通知上的执行,但是在其他方面的内容上仍然不能彻底摆脱第三种模式类似的风险。如果采用这种模式,至少应当明确,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双方劳动合同为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体检,便于了解其现实身体状况及家族遗传病史等情况。能够使用人单位按照自身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适当的工作岗位,既能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文档归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第16页共64页

  小娜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顺延并继续履行至小娜哺乳期满;公司以小娜被停发工资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月实得工资人民币4800元的70%为标准支付小娜退工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工资。

  二、要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A公司应该如何改进以避免劳资法律风险?

  到了退休年龄,李军(化名)从原单位退休,但李军不服老,又到另一家公司打工,谁知在工作中受伤。这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一系列的官司,并给司法机关带来难题———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在务工中发生伤害,究竟算不算工伤?一审、二审对此有不同定论。此案最终以李军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而告终。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大幅增加,日前,武侯法院针对超龄劳动者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调研,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退休后再就业受伤一审认定工伤李军原是四川一家工厂的职工,2003年企业破产后,李军与工厂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李军经人介绍来到另一家公司务工。两个月后,李军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李军的妻子就此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军所受的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此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这一不属工伤的认定。李军不服气,向法院提起诉讼。龙泉驿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法律并没有将李军这种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职工外,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李军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法院一审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改判不认定为工伤“他是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遭受事故受伤害,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宣判后李军所在的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李军与公司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军退休后到公司务工,与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最终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法律不明确类似劳资纠纷大增“近三年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大幅增加。”武侯法院调研发现,在这些案件中,过半的超龄劳动者为临时工作人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没有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为超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购买社会保险、负担工伤保险,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而且在工资组成中包含每月5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在员工离职后支付。离职前,包含在工资中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具有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工资。而公司因未支付小李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因此小李无需支付违约金,不妨碍其到任何企业求职工作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每月工资中包含5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目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案例:小张5月初到一家公司应聘,当时双方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5月中旬,公司人事部通知小张,说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小张两周左右的时间,等小张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公司将辞退我。可是还没到两周,5月25日,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小张找到公司经理说,小张在孕期不可以被辞退。公司经理表示,辞退小张并不是因为小张怀孕,而是因为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

  答:并非只要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都可获得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

  “裁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谭正霞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王某作为销售人员,其工作岗位为不定时,他在外享有津贴,不是靠时间来考核,而是靠业绩、工作量来表现,不享有加班工资待遇。

  1、在这个案例中,仲裁时效该如何认定呢?年终奖的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

  10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_劳动法案例

  终止了。孙师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孙师傅一旦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但是,孙师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老刘问:“你们说人员超编,可现在咋还招清扫工?”

  解除手续。而江某表示,自己在应聘服装厂工作时,从未看到有关录用条件的说明,在签订劳动合同及此后的工作中,服装厂也未曾告知自己相关的绩效考核规定,况且自己也一直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厂的相关规章制度,于是她要求服装厂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后来,在遭到服装厂的拒绝后,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裁定服装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刘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遭到拒绝后,刘某到当地劳

  黄某在湖北武汉某商贸公司工作了一年后离职。离职一个月后向武汉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万余元。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

  3、不合理。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支付。本案中公司虽然规定每月扣除的30%销售提成一年后可按120%统一发放,但该规定显

  对于加班问题,邓厂长表示,加班一般只到晚上10时30分。但在该厂的裁床车间,许多员工都表示厂里经常加班,“货少的时候,就加到10点半,货多的时候就到12点左右甚至次日凌晨1点。”一名姓刘的工人说,他们加班厂里也没有给加班费,而且如果不加班还要扣工资。由于胡庆伟的猝死事件,许多工人表示不敢再在该厂上班了。

  背景材料:员工小慧称,2008年3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日至9月1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8年9月9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被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2009年6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

  54岁的周某是宁波一家草艺公司的老职工。他2002年5月进公司工作,今年初离开公司。关于“离开”的说法有两种:周某说是公司去年底突然无故辞退了包括他在内9名老职工;公司却称,是周某今年元旦过后一直没有上班,旷工超过5日,被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作了自动离职处理。

  国经理说:“作投资方,招不招人用和你说吗?没必要和你说!”

  从比尔森烤肉店出来后,老刘对记者说他还想在这里工作,这里工资待遇不错,离他家又近,可他没有想到今天会是这样的结果。迎着雪花,老刘闷闷不乐地走回了家。

  2、将工资和加班费“包干”也是不对的。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所以加班费应当按照超时工作时间计算后发放,而不能与工资混为一谈。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来就属于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公司无权设定支付的条件。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烤肉店里讨说法,被称说话声大影响生意

  背景材料: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蒋某今年7月与某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68小时,月工资为900元,超时工作的加班费包括在月工资之内。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工资内的方式,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我们称为“包干工资”。

  奖,然而却从未通知自己领取,而且这两位同事是2008年9月先于他离职的。James找到原

  劳动者对策,搜集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

  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并按100%予以发放。黄某在与公司交

  本案中死者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的相关规定:“一切非因工伤之事故,一律由其本人负责”。该公司按照合同原本无赔偿义务,这种约定显然是无效的。本案应当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号)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15个月的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丽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决定续订劳动合同就仍然负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小娜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顺延并履行至其“三期”结束,对小娜其余诉请未予支持。

  所以,可以确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既然属于工资,就不得随意克扣。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同样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律师说法:不定时岗位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待遇

  由。但是,由于单位惧怕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要求女工立下字据说明情况,于是才有了这张奇怪的“特此证明”。

  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位同事所拿到的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同时,B公司认为王某的请求超过诉讼

  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大全

  员工睡觉窒息死亡企业担何责

  昨天,老刘挺上火,伴随着纷纷飘落的雪花他心情坏到了极点,因为他被解雇了。老刘的听力二级残,从今年7中旬开始,他到比尔森啤酒健康烤肉店打扫卫生,12月1日烤肉店方面以人员超编为由将他辞退。老刘对此不理解,找到记者反映此事。

  根据劳资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劳动信访办调解工作人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逐一按劳动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了细心宣讲,并耐心向员工代表解释深圳市内变更工作地点不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所以其提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没有法理依据。但考虑到工厂突然搬迁后,也给这部分员工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员工又面临着重新找工作的问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又积极做厂方的工作,动员厂方考虑其为工厂服务多年的因素,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否法外给这部分员工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助。

  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女工图自由竟不愿签劳动合同专家:等于放弃权利

  存在困惑,案件裁判结果不一。”法院称。“用人单位最好在聘用超龄工作人员时,制作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聘用合同。”法院称。法院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二者的法律关系。

  2009年6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南方日报报道:入职两年来没拿到加班费,又被公司要求签订“包干合同”,六名员工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向所在的公司讨要近39万元的加班费。目前劳动仲裁尚未开庭,员工们却意外地接到公司通知,今年1月份每人补休28天,只安排三天上班。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表示,人事部决定以补休方式补回员工之前加班的天数。律师认为支付加班费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集中安排补休来免除这种义务。

  月销售提成的30%,累积一年后按120%统一发放,作为年终奖励。若工作不足一年,每月

  有关劳动法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如果职工不愿签,那么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9项条款也无法确立,这就意味着劳动者自动放弃权利。据记者了解到,许多餐饮店老板由此而拒绝为此类职工缴纳综合保险。

  住员工和奖励员工,是公司自己的内部管理自主权,怎么

  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奖金的范围进行了解释,明确规定了奖金包括年

  因此,用人单位要通过建立制度来,规避绩效考核引发的劳动争议,除了确保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全面、完备、依法生效外,还应当加强对绩效考核指标的量化和工作程序的规范化,提高指标及程序的可操作性,确保指标制定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加强对绩效考核管理过程中相关书面材料的备案工作,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有利。

  问题:1、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对李小姐的处罚是不是太重?

  性格、职业态度等)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便于在日后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现需要解决的问题时,能够抓住主要矛盾,从一开始就为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用工环境和工作氛围打下良好的基础。

  刘建伟的哥哥刘建武说,弟弟以前和他一起在上海打工,不喝酒,不抽烟。因为父亲还有心脏病,兄弟俩平时省吃俭用,挣的钱除了维持兄弟俩的日常开销外,剩下的都寄给父亲看病和补贴家用。

  三、年终奖的性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

  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谢女士与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该公司应为谢女士办理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参保手续,并为其支付自1998年10月起欠付的生活费。(案件来源于中原网)

  2、宾馆将工资和加班费合并采取“包干”计酬的做法对不对?

  张女士说,她是吉林人,几年前被聘到高新园区一软件公司工作,她主要在办公室处理一些数据,做排版工作,今年还被公司安排到一学校授课。张女士介绍,因为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很大,导致心理压力也很大,今年9月,她感到身体不舒服,产生了辞职的想法。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指导意见的意思是用人单位搬迁只要不超出深圳市范围(包括罗湖、福田、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劳动者不愿意随迁提出解除合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搬迁到深圳市外,比如惠州、东莞,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未拿到工资,却被分别索赔9千和1千元

  (一)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

  一年后,洪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向北京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方拿出了洪某签名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洪某的原因,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洪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

  律规定的,违反了劳动报酬需“及时足额”支付的法律规定。销售提成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计件

  这其中又可能有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拿出劳动合同。包括极简单的劳动合同;如前面所引的案例——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一般只要约定了岗位与工资的协议就会被当作劳动合同。2.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有一份,或者没有给劳动者一份,都算是签订了劳动合同。3.如果用人单位拿出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鉴定。如果劳动者只是声称签名系伪造,但不申请鉴定,则仲裁或法院会认定签名真实,从而认定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拿出劳动者的其它声明,或者签收的文件,说明双方已经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职证明怎么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