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合同备案要上传的doc中清单无法上传是怎么回事?

苏州住建局明确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苏建函建〔2015〕171号关于明确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根据《》(苏建规字〔2015〕1号)、《省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5〕482号)要求,结合苏州市住建局新开发的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苏州市住建局政务网站http://www.szjsj.gov.cn网上办事栏目)。现将建筑工程合同补备案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内项目合同备案过渡期内项目合同是指2014到1月1日到2015年9月21日前已办理合同备案(或在此期间已履行完招投标程序的建筑工程)而未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承包人在“过渡期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中相关内容,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自动获取二维码信息,承包人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合同备案表并签字盖章确认。2.上传原签订的施工合同(仅协议书部分)施工合同备案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备案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如有)等相关扫描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二、已竣工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合同网上补备对已竣工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补备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信用认定等方面需要补备,符合补备条件时可在“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中选择相应模块进行备案。(一)市内工程施工合同补备市内工程施工合同补备是指2015年9月21日前已竣工的市区内建筑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1.承包人在“市内工程备案补录”模块,填写工程项目信息表,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并自动获取二维码信息,导出工程项目信息表打印并签字盖章(注:该表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2.上传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补备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项目信息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四)、中标通知书(如有)、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部门)、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扫描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二)省外工程施工合同补备省外工程施工合同补备是指我市建筑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 1.承包人在“省外工程合同补录”模块,进行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录。2.上传省外工程业绩核查表、中标通知书(如有)、施工合同(仅协议书部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扫描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市住建局。咨询电话:市招标办: 市建设信息中心:。附件:1.《》 2.操作说明书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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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印发《阳江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最高报价值、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建[2008]39号)
上午 09:30:57 来源:阳江站
点击数:4664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阳江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最高报价值、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建设局
&&&&&&&&&&&&&&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阳江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最高报价值、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等规定,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最高报价值、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备案(以下简称&三项工程备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阳江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三项工程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阳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工程备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最高报价值备案
第五条最高报价值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六条最高报价值成果文件应当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最高报价值成果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报送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投标人异议等引起最高报价值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在开标7天前将调整后的最高报价值成果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最高报价值成果文件备案时,应填写《建设工程最高报价值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高报价值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二)招标文件。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交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齐全备案资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提交材料进行查验,并将查验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最高报价值备案表》,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一)工程量清单、最高报价值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三)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和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最高报价值成果文件,应当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招标人未办理最高报价值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暂停招标,直至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为止。
第三章&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开工前使用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投标人应当在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经备案的合同,是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结算、处理造价纠纷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八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二),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式三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附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交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对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等进行备案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分别发送招标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管科(股)。
第二十一条申办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第四章&工程结算备案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30日内,按项目隶属关系将竣工结算文件送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填写《建设工程工程结算备案表》(附件三),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2、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成果资料(附电子文档);
3、调整工程合同价的相关结算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应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在工程结算备案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齐全的工程结算备案资料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依据下列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将备案意见记入《建设工程工程结算备案表》,分别发送发包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一)竣工结算文件是否通过有审查资格的部门审核;
(二)承发包双方是否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竣工结算;
(三)工程结算文件中发包单位公章,承包单位公章、结算审核单位公章、资质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最高报价值备案表》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附件三:《建设工程工程结算备案表》
建设工程最高报价值备案表
最高报价值(元)
报送资料时间:&&&&&&&&&&&& 年&& 月&& 日
报送资料清单:(有的打&&&,没有的打&&&。)
□1、最高报价值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2、招标文件。
&&&&&&&&&&&&&&&&&&&&&&&&&&&&&&&&&&&&&&&&&&&&&&&&&&&&&&&&& 公&& 章
&&&&&&&&&&&&&&&&&&&&&&&&&&&&&&&&&&&&&&&&&&&&&&&&&&&&&&&& 年&月&日
备注:本表格一式三份,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人各一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报送资料时间:&&&&&&& 年&& 月&& 日
报送资料清单:(有的打&&&,没有的打&&&。)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式三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附电子文档)。
&&&&&&&&&&&&&&&&&&&&&&&&&&&&&&&&&&&&&&&&&&&&& &&&&&&&&&&&&公&& 章
&&&&&&&&&&&&&&&&&&&&&&&&&&&&&&&&&&&&&&&&&&&&&&&&&&&&&&&& 年&月&日
备注:本表格一式三份,造价管理机构、建管科(股)、建设单位各一份。
建设工程工程结算备案表
工程结算价(元)
工程结算审核单位
报送资料时间:&&&&&&& 年&& 月&& 日
报送资料清单:(有的打&&&,没有的打&&&。)
□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2、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书(附电子文档);
□3、调整工程合同价的相关结算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
&&&&&&&&&&&&&&&&&&&&&&&&&&&&&&&&&&&&&&&&&&&&&&&&&&&&&&&&& 公&& 章
&&&&&&&&&&&&&&&&&&&&&&&&&&&&&&&&&&&&&&&&&&&&&&&&&&&&&&&& 年&月&日
备注:本表格一式三份,造价管理机构、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各一份。
责任编辑:吴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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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14楼 邮编:510040当前位置:&>&&>&&>&&>&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
1、法定单位:硚口区建设局
2、委托机关:硚口区建设局
&&&受委托机关:硚口区建筑管理站
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令)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合同文本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文本规定的内容据实填写,字迹是否清晰工整,签章是否齐全;
2、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是否已经明确。
需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复印件)
3、分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带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分包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程总承包与分包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施工合同(需提供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制发的示范合同文本)
6、总承包、分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幕墙工程需提供《幕墙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需提供《武汉市塔吊起重机备案证》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周一-周五&8:30-12:00、14:30-17:30)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专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专业分包工程类别、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与时间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1)对受理资料进行核对。
(2)组织现场检查。
3.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令)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交易。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发包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专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专业分包工程类别、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与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劳务作业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一、责任分工
层级之间:
1.市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委托市建筑管理相关站办负责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
2.区级:区建设局委托区建筑管理站承办区管工程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
二、相关依据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令)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硚口区建筑管理站技术科&
电话:027-
办公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45号附5号(硚口公园内)
电子邮箱:<span style="font-size: 9 font-family: 仿宋_GB7013@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1、硚口区政府服务热线(区长热线、区治庸问责热线),办公地址:武汉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投诉电话:027-;
2、硚口区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硚口区建设局3楼311室,
投诉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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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号:汕住建通〔2017〕45号 &&发布时间:
各区(县)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 & 为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汕府办〔201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工作(以下统称“三价”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实行招标且设最高投标限价的建设项目(下称“招标建设项目”),应进行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 &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直接监管(下称市直)及金平、龙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监管的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管理由其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
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其“三价”备案工作按本通知执行,濠江区监管的建设项目的“三价”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 & 三、为提高备案工作效能,“三价”备案实行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信息化备案。备案人登陆“汕头工程造价信息网”(www.stgczj.com)进入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在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进行
“三价”备案。
& & 备案人备案资料的格式或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备案的造价站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按要求修改后再重新提交。
& & 四、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 & (一)招标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手续:
& & 1.招标人登录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在线填写《汕头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附件1),并按要求上传文件资料;
& &&2.造价站应当自招标人将备案资料上传到汕头造价监管系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备案意见写入《汕头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 & 3.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文件或其他变更等原因引起最高投标限价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资料上传备案。
& & (二)清单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组价以及材料预算价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审单位负责。
& &&(三)造价站应定期对已确认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及成果文件进行后台抽查,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 & 1.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市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偏差是否超出规定范围;
& & 2.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编制、复核;
& & 3.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章规定。
& &&五、施工合同备案
& & (一)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订立后30日内(招标项目为7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 & 1.发包人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行业服务版)录入建设项目的合同信息,同时登录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在线填写《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2、附件3),并按要求上传文件资料;
& &&2.发包人在上传备案资料当日,应当一并将相应资料原件提交造价站进行核对(核对后退回)。其中,招标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非招标项目提交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发包人未按要求提交原件的,视为未申请备案。
& & 3.造价站应当自发包人将备案资料上传到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并提交原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备案意见记入《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 &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如有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或出现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签订补充协议或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将有关变更资料上传备案。
& & (二)需备案的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载明该项目必须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执证上岗人员信息。
& &&(三)造价站对已确认备案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 & 1.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施工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等;
& & 2.非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是否依据已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确定;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 &&3.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否按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及合同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 & 4.其它依法应当予以核查的内容。
& & (四)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计和处理造价纠纷等的依据。
& & 六、竣工结算备案
& &&(一)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 & 1.发包人应登录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在线填写《汕头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4),并按要求上传文件资料。
& & 2.发包人在上传备案资料当日,应当一并将结算审核意见书(财政投资项目)或结算审核表(非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书原件提交造价站进行校核(校核后退回)。发包人未按要求提交原件的,视为未申请备案。
& &&3.造价站应当自发包人将备案资料上传到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并提交原件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备案意见记入《汕头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 & (二)造价站应定期对已确认备案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进行后台抽查,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 & 1.竣工结算文件,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及其结算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
& & 2. 竣工结算文件,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编制、核对;
& &&3. 竣工结算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章规定。
& &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备案但在监管核查中发现其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及相关申请材料存在违规计价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造价站应及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 & 八、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请直接向市造价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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