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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美都能源关于获得授予石墨烯应用相关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的公告美都能源600175标题导航一、申请号或专利号:.3二、发文序号:5550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四、发明创造名称:五、上述发明专利的主要作用分别为:0/0页AA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关于获得授予石墨烯应用相关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获得专利授权后,能否顺利在产业化中运用、转化存在不确定性;
&&2、能否在相关领域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2015 年 7 月,与浙江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联合成立美都能源·浙大材料学院——新能源材料联合研发中心。2016 年 8 月,(以下简称“美都墨烯”)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 项(详情请查阅公司临时公告: 号)。近日,美都墨烯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经实质审查,对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号或专利号:.3
&&二、发文序号:5550
&&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四、发明创造名称:
&&一种石墨烯复合电极材料及制备方法(.3)
&&五、上述发明专利的主要作用分别为:
&&将石墨烯与赝电容的电极材料原位复合制备一种复合电极材料,可提高赝电容电极材料的倍率和循环寿命并提高超级电容器的比电容和储能密度。
&&风险提示:
&&1、获得专利授权后,能否顺利在产业化中运用、转化存在不确定性;
&&2、能否在相关领域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第1页(共2页)2016 年 8 月同期申请的另外两项专利权仍处于审核中。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第2页(共2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一、产品背景发明人----苏同兴,中国环保新能源研究院总工程师,化学博士、科学家,拥有40余项发明专利_百度贴吧
一、产品背景发明人----苏同兴,中国环保新能源研究院总工程
一、产品背景发明人----苏同兴,中国环保新能源研究院总工程师,化学博士、科学家,拥有40余项发明专利,40余项实用型专利,2015年9月获“世界发明博览会金奖”,2016年4月获“2015发展中国年度人物”大奖。低碳汽油是其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此项技术在全国推广,每年可为我国节约汽油5000余万吨,减少发动机尾气排放8000万吨,对我国的能源安全和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产品核心,两大技术0微爆剂和相变催化剂核心原理:车在烧油的时候不是直接烧的油,而是先把油雾化,微爆剂碰上雾化的油雾后会瞬间引爆,目的是把油彻底的打碎,这样燃烧就更加充分(例如:燃放的烟花,烟花在天空中爆炸的瞬间它的燃烧面积放大),那么燃烧室的油雾通过微爆剂把每一个油雾都引爆,整个燃烧室的面积增强变大,同时能提高动力。油雾在燃烧时会产生水,(经常会看到尾气排放管往外滴水现象)相变催化剂会把水相变成氢离子和氧离子,氧是可以燃烧的,这时候就继续做二次燃烧,这时候烧的不是油而是氧,从而降低油耗。由于烧的油燃烧不充分,杂质太多从而形成积碳,微爆剂和相变催化剂就把燃烧的油雾瞬间打碎,让能燃烧的和不燃烧的都充分燃烧,这样情况下就没有积碳了,从而把之前的积碳清理充分燃烧,积碳清除了发动机的寿命也会延长,这样也就代表车的寿命延长。减少尾气排放:既然都充分燃烧的干净了,那么尾气也就排放不出什么了,从而达到了减少尾气排放的作用。汽车的基础在于发动机,然而发动机如果受到了损害,我们的爱车就要进医院大修一番,积碳严重会对汽车产生很大伤害,至于为什么呢?首先我们得先弄明白什么是积碳?所谓积碳其实就是因为汽车发动机在工作的时候燃油燃烧不充分,而产生出的一种由沥青质、树脂质、碳质构成的物质。黏在活塞顶、活塞环、气门背面、进气管以及燃烧室等发动机的核心部件周围。积炭形成的原因主要就是燃油燃烧不充分所导致的,这里的燃油既包括汽油也包括机油,所以普遍现象就是烧机油的车往往会比不烧机油的车更容易产生积碳。燃烧室里的积碳对发动机正常工作影响很大,比如导致气门关闭不严、进气阀或排气阀漏气、和爆震等。爆震对发动机危害非常大,可以导致油耗大幅上升,动力不足,尾气刺鼻等问题。而积碳非常严重的时候还会堵塞火花塞,造成不能打火或打火时好时坏的情况,导致发动机无法正常启动和工作。三、产品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1、切勿空油箱或汽油量过少时加入尾气清洁剂,先加汽油再加尾气清洁剂,将尾气清洁剂直接倒入油箱即可。2、存放远离火源,避免直接暴晒,遇火用水浇灭即可。3、前期清理积碳,添加量循序渐进。4、添加比例:5年以上的车,200元汽油+1桶尾气清洁剂
1-5年的车,150元汽油+1桶尾气清洁剂
用过4箱油以后或1年以内的车,100元汽油+1桶尾气清洁剂5、经过添加尾气清洁剂的汽油主要性能指标均优于现有的京标、国标和乙醇、甲醇汽油的效果。产品不会对车辆及发动机造成任何伤害,如因使用本产品造成车辆损伤,经权威部门鉴定,本公司负全责赔偿。五大功能1:清理汽车尾气50%以上;2:使油雾有足够的氧气进行完全燃烧,降低油耗4:可将喷入到燃烧室的油雾瞬间爆裂,动力增强5:可与目前的任何汽油随意混合,不会发生沉淀、悬浊现象4:清除积碳,延长发动机保养周期 六大好处1:冬天打不着火,冷起动问题,它能解决;2:夏天放炮,气阻问题,它能解决;3:汽车发动机里容易发生腐蚀的问题,可以解决;4:所有汽车里有胶圈的地方遇高温膨胀变形的问题,可以解决;5:提高动力;6:降低油耗。[运营,订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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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昆明每万人拥有发明专利9.5件
来源:昆明日报
昨日举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新闻发布会。记者王俊星摄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专利已经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之一。昨日,昆明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过去两年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01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司法保护力度也大大提升。为了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去年,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工商、质检、公安和省、县(区)知识产权部门,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独角戏,昆明多方联动构建了保护大格局。  审判态势  两年新收知识产权案901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担负着保护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促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重要职责。  据昆明中院统计,年两年间,昆明中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01件,其中民事案件 891件,刑事案件10件。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306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51件,专利权纠纷案件25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81件,植物新品种、反垄断等其他类型案件3件。刑事二审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5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4件,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  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结案率达82.86%,同比上涨11.34%;审判人员人均结案149.18件,同比上涨13.02%。  司法保护  赔偿金额较此前提高30%-50%  对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启动2017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并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针对当前社会上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最高法将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瓶颈性难题。其中,对于知识产权案“赔偿低”的问题,提出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昆明中院加大裁量性赔偿力度,两年来,昆明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裁量性赔偿金额较此前提高了30%—50%,在确有相关证据和事实显示侵权受损或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额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突破法定最高额的裁量性赔偿,实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  在加大赔偿力度的同时,也注意到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  此外,专利诉讼也面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赢了官司,赔了钱”等尴尬局面。昆明中院在司法审判中,坚持调判结合,对有调解条件,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共有、交叉许可、授权使用以及转让等合作可能性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促成知识产权的传播、转化与应用,促使原、被告达成双赢结局。  行政保护  多方联动构建保护大格局  如何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去年,昆明市制定实施《2016年昆明市流通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方案》,联合工商、质检、公安和省、县(区)知识产权等部门,采取集中检查、重点办案方式,开展专项行政行动12次,检查大型商场、超市、药店、批发站等21家,检查商品5千余件,查处假冒专利44件,有力地打击了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通过创新办案方式、完善专利民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调处工作,受理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7件。  昆明市知识产权局  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新增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1所、昆明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3所、知识产权试点学校13所,累计培育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2所,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175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  昆明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部门  开展“双打”专项执法行动,积极推进商标专用权保护政企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商品、重点违法行为,以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昆明市知名商标和地理商标为重点保护对象,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查办各类案件116件,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深化版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网下收缴和网上净化相结合、宣传教育和依法打击相结合,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取缔出版物市场、店档、摊点53个,端掉1个非法出版物销售、仓储的黑窝点,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36万余册(片、盒),并与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联合开展第十二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净化文化环境。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市名牌实施保护,加强对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将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省市名牌产品等行为作为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重点进行依法查处,营造良好的地理标志保护环境。  昆明市林业局  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成立了市、县两级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在阳宗海管委会、宜良县、富民县进行了联合检查,整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市场。  昆明市农业局  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专项整治等活动,严厉打击和遏制了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全年受理举报案件131件,立案查处和结案23件,检查企业9045家(次),整顿市场2021处(次),查获假冒伪劣农资数量776.2公斤(太、件)。  昆明海关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通过风险布控严厉打击进出境侵权行为,帮助企业构建以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为核心的进出口竞争优势,形成以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正面监管为中心,维护“中国制造”在东盟各国的形象声誉,支持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健康发展。全年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3起,案值625万元,查扣货物30余万件,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90项。  昆明市公安局  把握“端窝点、打源头、破网络、抓主犯”的主线,围绕“多破案、办大案、办好案”的总体目标,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和涉烟“百日会战”专项行动。加大对商贸、建材汽配烟草酒水饮料等市场整治力度,重点打击整治涉及民生领域的制假犯罪,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年共立案侦办侵权假冒案件224起,破案16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6名,捣毁制假窝点43个,打掉制假团伙13个。  记者蔡靖妮 实习记者孙小丹报道  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  作为创新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知识产权是保障创新创业成功的要素,是激发创新创业热情、保护创新创业成果的有效支撑。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昆明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制度供给,是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当前,昆明正处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各个方面要不断取得新进展,必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支撑,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盘活创新资源,增强创新能力,加快技术、产品、业态、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让知识产权变为“真金白银”,增加百姓的获得感。  近年来,昆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效果与创新创业主体的需求仍存在差距,在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执法维权等方面有待完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昆明要当好全省创新驱动的新引擎,就要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只有成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高地,才能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跨越发展才会有源源不断的新动能。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以问题为导向,敢于改革,勇于创新,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大统筹协作力度,树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盘棋思想,形成工作合力,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应创新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参与,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不能局限于特定的日子,而要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工作,坚持执法与法治宣传相结合,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就是最好普法的理念,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和人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氛围。 一孔  昆明每万人拥有发明专利9.5件  昨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别发布了《2016年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状况》白皮书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2016年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过去一年,昆明专利申请达到了14290件,占全省专利申请总量的60.27%,同比增长29%。其中最具“含金量”的发明专利申请5481件,同比增长21%。截至2016年底,全市发明专利有效量为6356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9.5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2016年云南省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89件,“十三五”末的目标是大于等于3.5件。  2016年昆明市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成功入选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促成9家银行与12家企业达成贷款协议,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7941.41万元,并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贷款的突破。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分析指出:年间,昆明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案件增长趋于平稳,这反映了随着预期知识产权适度的完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的优化,企业和相关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用权、维权意识和能力都得到了提升。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类型中除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案件外,还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侵害经营权秘密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三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增长趋势,诉讼主体涉及美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其中包括“LV”“微软”“宜家”等大公司、大品牌。四是权利人集中维权案件诉讼规模持续扩大、复杂程度不断增加,被控侵权的终端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超市、商品集散市场等。记者吴洁  成果  新品种盐一年新增产值1849万元  “里面是酒,外面是100度的白开水,我们利用紫陶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温酒的技术进一步创新,发明了紫陶日月壶。”昆明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发明成果专利技术转化展演活动上介绍。  昨日,云南滇创科技孵化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舜喜再生医学有限公司和云南新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发明成果及专利技术转化展演活动上,来自云南新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业到场进行成果展示,并进行现场专利技术转化展演。  盐易结块,生产时需添加抗结剂。如何快速、准确地检测出柠檬酸铁铵的含量,成为困扰生产绿色食品食用盐的关键。经过不断钻研,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现,选取检测柠檬酸,通过柠檬酸与显色剂反应,用光度法测定柠檬酸的含量,能够间接测定食盐中柠檬酸铁铵含量的值。这一名叫 “一种检测食盐中柠檬酸铁铵含量”的专利不仅解决了生产经营中的难题,还易操作、易观察、快速、简便,能够进行成果转化。  这一专利成果的转化也给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关数据显示,利用这一项专利,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绿色食品盐、低钠盐、海藻碘盐、螺旋藻盐和健康平衡盐系列产品的引进吸收及产业化”研发项目,将发明专利转化为经济效益。新品种盐2014年实现新增产值1849万元,新增利润982万元,新增税收87万元;2015年新增产值667万元,新增利润415万元,新增税收31万元。  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和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均将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创造性解决,分别申请了“一种用龙门架吊装风机基础环的方式”和“一种用干冰自动清洁切丝机的装置”专利,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解决科技成果的“最后一公里”。  除了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发明申请专利外,昆明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有限公司更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中,创新性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工艺品相结合,并投入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公司先后申请国家专利21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9项,申请注册商标4项。现已获得专利授权15项、注册商标4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发明专利中,官渡螺峰村窑制陶技艺的研发成果“紫陶日月壶”、“冰水壶”、“黑陶系列创新产品”成功实现了转化。在经济效益上,2016年下半年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近140万元,实现税收17万元。  官渡区发明协会副理事长王俪霏说,科技创新并不一定要高大上,也可以由繁到简。与此同时,好的研发不仅能够提高效率,还能为企业的后续创新打开大门。  据了解,2016年官渡区专利申请量达3454件,专利授权量达1603件。其中,2013年至2015年全区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38.55%,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33.86%,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在全省、全市县域中位列第二。  记者马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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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名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保税区111B-6号。法定代表人:颜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全、蒋洪义,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梓西路348号。法定代表人:钟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铁军,专利代理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武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以下简称爱蓝天大连公司)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科力远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凯丰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373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爱蓝天大连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永全、蒋洪义,科力远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唐铁军到庭参加诉讼。凯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爱蓝天大连公司专家辅助人吴锦雷,科力远公司专家辅助人贺跃辉、谭晓华,法庭专家辅助人黄晓华、梅天庆、宋风麒参加了日的庭审并发表技术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一审原告科力远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合法拥有&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爱蓝天大连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长时间、大规模地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泡沫镍产品并在国内外大量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凯丰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从爱蓝天大连公司处直接购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生产镍氢电池,亦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爱蓝天大连公司、凯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爱蓝天大连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990万元;爱蓝天大连公司、凯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爱蓝天大连公司答辩称,其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予中止;其生产泡沫镍产品的方法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科力远公司要求赔偿499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凯丰公司答辩称,其能够提供所使用的泡沫镍产品的合法来源,且对该产品或生产该产品的方法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日,吉林大学申请了&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该发明专利公开日为日,授权日为日。ZL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情况为:日变更为石殿普、张丽芳、李文明;日变更为沈阳天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日变更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力元公司);日,长沙力元公司更名为科力远公司,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科力远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使用经过粗化的聚醚聚胺酯作基底,制作电镀用阴极;经镀镍,水洗干燥等后处理过程,制备出海绵状泡沫镍,所说的镀镍是在含镍离子的电镀液中进行,时间为(40~50分钟);本发明的特征在于所说的制作电镀用阴极是用磁控溅射的方法进行的,在镀膜机中,以纯镍为靶,在氩气气氛中,控制电流密度在(0.1~1.5)&10-2A/cm2范围,控制溅射时间在(20~100)S,两电极间距离在(10~30)cm之间,溅射前先抽真空,真空度为(0.8~3.5)&10-5毫米汞柱,充入氩气后真空度在(2~3.5)&10-4毫米汞柱;通电后,在基底表面和孔隙内生长镍,形成含金属镍的电镀用阴极;所说的后处理是在(800~900)℃温度下保温1小时,烧掉聚醚聚胺酯基底。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手段进行了以下介绍:①海绵状泡沫镍是由金属镍构成的有许多较小孔隙的一片镍网板。②已有的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主要包括基底粗化,制作电镀用阴极(泡沫金属化),镀镍,后处理等过程;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申请号为、公开号为0558142的欧洲专利,该现有技术公开了以阴极溅射法对聚氨酯等有机泡沫基体镀覆导电金属制作电镀用阴极,再经电镀制得金属泡沫;在电镀中,以镍为镀液,并加具有光亮剂性能的化合物。③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改进已有技术的制备工艺过程,以克服已有技术的不足,制备出大面积的均匀的纯度高的海绵状泡沫镍,并且基底不变形,提高成品率。④本发明的海绵状泡沫镍制备方法,其主要过程包括:基底粗化或选用粗化过的聚醚聚胺酯作基底,用磁控溅射方法制作电镀用阴极、镀镍、热处理等。基底粗化过程与已有技术是相同的,也可直接使用经过粗化的聚醚聚胺酯作基底制作电镀用阴极。⑤所说的后处理是热处理,即是在(800~900)℃温度下保温1小时,烧掉聚醚聚胺酯基底而成为海绵状泡沫镍。涉案专利在申请阶段所公开的说明书中对本发明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手段均进行了介绍。在该公开说明书中有以下内容的描述:①海绵状泡沫镍是由金属镍构成的有许多较小孔隙的一片镍网板。②已有的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主要包括基底粗化、制作电镀用阴极、镀镍、热处理等过程。其中基底粗化是选用聚醚聚胺酯作基底,通过粗化使其孔隙变大,增加表面粗糙程度;其中的制作电镀用阴极是用导电胶方法制作;将制作好的电镀用阴极装夹放入含镍离子的电镀液中,对浸有水溶性的导电胶的基底通电镀镍,镀镍时间约(40~50分钟);热处理过程是将镀镍后的基底水洗干燥后,在(800~900)℃温度下保温1小时,烧去聚醚聚胺酯;上述过程制备的海绵状泡沫镍,只能制备出小块的海绵状泡沫镍,且镀层不均匀。③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改进已有技术的制备工艺过程,以克服已有技术的不足,制备出大面积的均匀的纯度高的海绵状泡沫镍,并减少电镀液的损耗和对环境的污染。④本发明的海绵状泡沫镍制备方法,其主要过程包括:基底粗化或选用粗化过的聚醚聚胺酯作基底,用磁控溅射方法制作电镀用阴极、镀镍、热处理等。基底粗化过程与已有技术是相同的,也可直接使用经过粗化的聚醚聚胺酯作基底制作电镀用阴极。⑤本发明可以制备大块的海绵状泡沫镍,每块面积可达1m2以上,且整块是连续的。日,国家专利局对涉案专利申请作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日,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意见进行了答复。在专利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中,引用的对比文献系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列的对比文献,专利申请人对本发明的创造性进行了如下阐述:本发明跟对比文献比较,其创造性体现在如下几方面:首先是在诸多的泡沫金属化制作电镀阴极方法中,优选了最佳的磁控溅射的方法;其次是总结出了磁控溅射的工艺条件,最后是热处理方法。并称与对比文献相比,本发明权利要求的重点是电镀用阴极的制备方法,且电镀用阴极采用的磁控溅射法可以制成金属化的多孔平板形泡沫,也可以制成卷材。日,爱蓝天大连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发泡镍制造、销售,新材料研发,技术咨询,售后服务,国际贸易,该公司的外资投资方为英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韩国镍业公司。2007年5月,在深圳举办的CVRDInco公司第二届(中国)能源材料研讨会上,爱蓝天大连公司孙国江总经理对其公司生产泡沫镍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其会议材料CVRDInco大连公司&工艺路线&显示,其生产泡沫镍的工艺包括PVD、电镀、热处理、裁剪四个步骤。爱蓝天大连公司生产了海绵状泡沫镍产品,在其生产泡沫镍的PVD真空镀工序中,使用&IMG-1000型真空磁控溅射镀膜机&,使用的基材是聚酯聚氨酯软泡沫,如INOAC公司的MF-45LE型软泡沫,BRIDGESTONE公司的HHWR-46型软泡沫。对基材进行镀膜的真空磁控溅射镀膜机内基材两侧对称平行设置一对上下错位相向的镍靶,形状为长方形,镍靶长145cm,镍靶宽为25.1cm,使用的靶材为纯镍,两镍靶上靶的上沿和下靶的下沿之间的垂直距离为850mm,两镍靶之间的垂直距离为25.5cm,基材在上下胶辊间的距离为1570mm。镀膜电流为10~30A,镀膜速度为0.4~0.9m/min,本底真空度为&2.0&10-2Pa;工作真空度为(2.0~2.5)&10-1Pa。具体操作时的工艺参数为:基材厚度分别是1.7mm、1.71mm、1.73mm,阴极镍靶镀膜电流分别为26A、25A,镀膜速度为0.8m/min,起靶前真空度2.0&10-2Pa,选择氩气气氛,工作真空度为2.1&10-1Pa、2.2&10-1Pa、2.3&10-1Pa、2.5&10-1Pa。镀膜后基材在电镀工序中完成镍的沉积,所得产品具有不同面密度。该工序预镀时间16分22秒53,主镀时间52分40秒。对电镀后产品经过水洗干燥后送至热处理工序进行处理。热处理工艺中,烧结焚烧炉长度是6.7米,氧化处理温度为(400~650)℃,烧结还原炉长度是6.0米,还原段炉温(820~950)&20℃,走速为25米/小时。2007年至2008年间,凯丰公司从爱蓝天大连公司购进&英可泡沫镍&,并使用其生产电池。爱蓝天大连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财务报表记载:该公司2006年11月产品销售收入元、产品销售毛利元、产品销售利润元;2006年12月产品销售收入元、产品销售毛利-元,产品销售利润-元。2007年全年的产品销售收入元、产品销售毛利元、产品销售利润元。2008年1月至10月31日期间的产品销售收入元、产品销售毛利元、产品销售利润元。以上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的产品销售收入共为元、产品销售毛利共为元、产品销售利润共为元,且从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可知,产品销售毛利系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减去了产品销售成本后的余额,而产品销售利润系从产品销售毛利中扣除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余额。2007年4月,长沙力元公司与案外人天润公司签署一份《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项下所指目标专利分别是:1、《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泡沫金属化的连续进料生产装置》,专利号ZL&,其中第1项目标专利即本案涉案专利;第二条约定:&乙方(即天润公司)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两项目标专利的所有权以人民币260万元转让给甲方(即长沙力元公司)。乙方保证对该两项目标专利的所有权是合法有效和完整的&;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将转让生效前所拥有的基于目标专利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一并转让给甲方&;第四条约定:&乙方保证与目标专利有关的权益方广西梧州三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放弃对本合同项下目标专利的权属要求,以确保本合同所述的目标专利转让合法有效&;第五条约定了甲方与三和公司另行签订专利排他性使用许可合同,且许可合同的效力是本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条件;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以双方正式签署并在甲方支付第一批转让款之日起生效。合同中还对转让金额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该《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上加盖有甲乙双方的单位公章,且天润公司签字代表是穆俊江。长沙力元公司与天润公司进行专利转让时,还签署了一份《专利转让协议》,双方以该份协议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在该份协议中,双方约定:涉案专利的转让金额是130万元,天润公司同意将转让生效前所拥有的基于目标专利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一并转让给长沙力元公司。日,长沙力元公司与案外人三和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主要内容为:长沙力元公司同意无偿授予三和公司在国内对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两项专利的排它性使用许可权。日,长沙力元公司向天润公司电汇50万元专利转让款;日,天润公司向长沙力元公司出具一张项目名称为&转让费&,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的发票。经向天润公司调查了解到:天润公司与长沙力元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且天润公司承认在该合同中约定的&基于目标专利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其作为专利权人期间追究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权利。代表天润公司签署该份《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的是其公司总经理穆俊江,穆俊江现在还是三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称三和公司对涉案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属权利。日,案外人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力元公司)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请求裁决请求人为目标专利即&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共有权人,并要求被请求人科力远公司依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所有权人变更手续。日,案外人金昌普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专利技术合作合同》,双方鉴于:天润公司拥有的两项用磁控溅射方法生产泡沫镍的专利以及金昌普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采用磁控溅射工艺生产泡沫镍的厂家并申请了该工艺的专利,两公司达成了合作事项。双方还约定:双方有义务利用各种方式禁止专利技术的外流,并承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专利技术。日,天润公司向金昌普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专利技术合作合同》通知&,天润公司以金昌普公司已将该合同中所指专利技术转让给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且该违约行为已经法院认定,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由,通知解除与金昌普公司之间的《专利技术合作合同》。天润公司于日向金昌普公司送达了该通知。《沈阳工业大学学报》1991年12月版文献《高孔隙度金属-泡沫镍的研制》一文记载:泡沫镍完全保持着泡沫树脂的结构特征;泡沫镍的孔径大小和分布,原则上都是由泡沫树脂所决定;不同孔径泡沫镍的生产,应从原始骨架材料选用上解决;聚酯型和聚醚型同为制造泡沫镍的基材。根据1989年我国轻工业部批准的《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国家标准,聚醚型与聚酯型聚氨酯在表观密度、拉伸强度、伸长率等物理机械性能指标上有不同。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期刊《稀有金属》1997年第6期中文献《泡沫镍制备方法》的介绍,在我国泡沫塑料生产厂均未制定出泡沫塑料基体孔径的大小和开孔率等参数的考核指标,也就是说,国内还没有为制备泡沫镍用泡沫塑料基体的专业生产厂家。而根据2001年7月发表于《电镀与精饰》期刊上的&用电沉积方法制备泡沫镍材料&一文的介绍,泡沫镍性能直接影响电池的性能,泡沫镍技术指标中相当一部分取决于泡沫基体材料&&泡沫基体材料选择考虑以下几个参数:厚度&&孔径&&孔率&&通孔率。而依据我国《电池用泡沫镍》(国家标准),泡沫镍按生产方式不同分为卷式带状和片式块状两种;而影响泡沫镍物理性能的是面密度、面密度允许偏差、孔数、孔数允许偏差、孔隙率等指标,并对上述技术指标范围有明确要求,如要求孔数在(60~140)PPI、孔隙率在95%以上等。根据1989年10月东北工业学院出版社出版的《真空镀膜技术与设备》一文:制备高质量的薄膜,首先必须具备高纯度的靶材和清洁的靶表面。真空溅射中溅射原子的自由程为1~10cm,因此,靶与基片的空间距离应与该值大致相等;否则,粒子在迁移过程中将发生多次碰撞,既降低溅射原子的能量又增加靶材的散射损失。溅射原子能量比蒸发原子能量高1~2个数量级,高能量的溅射原子沉积在基片上进行的能量转换比蒸发原子高的多,产生较高热能,增强了溅射原子与基片的附着力;在成膜过程中,基片始终在等离子区被清洗和激活,清除了附着力不强的溅射原子,净化且激活基片表面;对于一般的溅射装置,溅射膜的形成是利用真空辉光放电,等离子区中的正离子由于被阴极靶前的阴极电位降所加速而轰击阴极靶,从而使靶材产生溅射;用膜材制成的靶为阴极,亦称阴极靶,其上通以负高压,为了在辉光放电中使靶面保持可以控制的负电压,靶材必须是导电体;被荷能粒子轰击的靶材处于较高负电位;基片接地,则处于阳极电位,受到等同的电子轰击;基片悬浮,在辉光放电空间取得相对于地电位稍负的悬浮电位,基片周围的等离子体电位高于基片电位,引起一定程度的电子和正离子的轰击,导致膜厚、成分或其它特性的变化;基片有目的地施加偏压,使其按电的极性接收电子或离子,可以净化基片增强薄膜附着力;与直流二级溅射相比较,磁控溅射的区别仅在于正交电磁场对电子的束缚效应;为提高对电子的束缚效应,磁控溅射装置中应当尽可能满足磁场与电场相互垂直;偏压溅射与直流二级溅射的区别在于基片上施加一固定直流偏压;高密度等离子体被电磁场束缚在靶面附近,电离产生的正离子能十分有效地轰击靶面;溅射率主要与下述因素有关:靶材、入射离子的能量、入射离子的种类、入射离子的入射角、靶材温度;沉积速率是指从靶材上溅射出来的材料,在单位时间内沉积到基片上的厚度,是用来表征成膜速度的物理量,该速率与溅射率成正比;为尽可能地提高沉积速率,在不影响辉光放电的前提下,基片应该尽量靠近溅射靶;为降低残余气体压力,提高沉积薄膜的纯度,可以通过提高本底真空度和氩气量来解决,为此,在提高真空系统抽气能力的同时,提高本底真空度和加大送氩量是确保薄膜技术纯度必不可少的两项措施,就溅射镀膜装置而言,真空室本底真空度应为10-3~10-4Pa;当工作气体压力增高到一定值时,溅射率开始明显下降,其原因在于靶材粒子的背反射和散射增大,导致溅射率下降,溅射率下降直接影响溅射粒子在基体上的成膜效果下降;为获得好的镀膜质量,优选真空度10-3~10-4Pa,当本底真空度降低时,直接影响镀膜质量。1992年7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工辞典》(第三版)记载的电流密度的定义为:电路中某点电流强弱和电流方向的物理量,等于单位时间内通过垂直于电流方向单位面积的电量。1991年3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薄膜科学与技术手册》(上册)中记载:在平面磁控溅射中,电子受到有效的收聚作用,电离碰撞的频率极高,因此容易获得非常大的轰击靶的电子流密度;除高速磁控溅射方式之外,在其它所有溅射方式中,靶的平均离子电流为1mA/cm2左右,在高速磁控溅射方式中,很容易达到10~100mA/cm2。在高速磁控电极中,采用的是不均匀磁场,因此会使等离子体产生局部收聚效应。溅射粒子达到基片时所具有的能量直接决定于靶和基片之间的距离,以及溅射气压;为获得好的镀膜质量,优选真空度10-3~10-4Pa,当本底真空度降低时,直接影响镀膜质量。1993年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的《薄膜物理与技术》高等学院教材中记载:随着电源功率的增大,轰击区逐渐扩大,直到阴极面上的电流密度几乎均匀为止。由于溅射镀膜时的放电电流和靶电流可以控制,通过控制靶电流则可控制膜厚度。由于溅射粒子到达基片时所具有的能量直接决定于靶和基片之间的距离,以及溅射气压。薄膜的均匀性是衡量薄膜质量和镀膜装置性能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薄膜厚度均匀性,可采取优化靶基距。1989年3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表面沉积技术》、1989年5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金属真空表面强化的原理与应用》、2007年10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薄膜材料与薄膜技术》(第二版)中均记载了真空镀膜溅射中靶面的电流密度作为镀膜质量控制参数之一。而在该《表面沉积技术》一书中,还记载了:对于磁控溅射镀膜,由于存在着电磁场的不均匀分布,所造成的不均匀的等离子体密度,导致靶原子的不均匀溅射和不均匀沉积。爱蓝天大连公司还以其使用的技术分别被以下技术资料公开为由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所述现有技术分别为:①日申请的美国第4882232号&多孔金属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在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产生一种制造多孔金属结构,特别是网状或纤维结构的新型方法;本方法可应用于由网状或编织结构,或者毡所构成的基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a对上述基体进行预镀金属,b需要的话进行化学和(或)电化学镀金属,c必要时除去上述基体。该方法因上述镀金属步骤a包含了真空镀金属这一事实而独具特色;真空镀金属可以通过目前已知的、在其他应用中的任何一种方法来进行,特别是阴极溅射、气体扩散或离子沉积;当所用的基体是泡沫型或者多孔型时,在真空镀步骤a之前,要进行所谓的&开孔&操作,开孔操作旨在打开孔隙以取得网状结构;组成网状基体材料,尤其可以是聚合物,如聚酯、聚酰胺、聚亚安酯、聚醚和树脂;同时在该发明说明书中还对真空镀使用的金属、真空镀工艺的优点及优选的实施例等进行了说明。②1989年10月东北工业学院出版社出版的《真空镀膜技术与设备》中提及,中国自1980年后就开始发展磁控溅射技术,目前在磁控溅射装置和相应的镀膜工艺研究上已出现工业性生产的局面;且在介绍溅射理论时称之为阴极溅射,溅射方式包括二极溅射、高速低温溅射(磁控溅射)、偏压溅射等;溅射气体应当具备溅射率高、对靶材呈惰性、价格便宜、来源方便、易于得到高纯度的气体等特点,一般选择氩气;平面磁控溅射的工作条件为阴极电压300~600V,电流密度4~60mA/cm2,氩气压力为0.13~1.3Pa;一般以膜的平均厚度除以沉积时间所定义的平均沉积速率来表征沉积率,为了尽可能地提高沉积速率,基片应尽量靠近溅射靶,但必须保证稳定地异常辉光放电,通常,其最小间距为5~7cm;靶-基距对沉积速率、膜厚均匀度都有影响。③1989年3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表面沉积技术》中提及:各种溅射镀膜运行参数中磁控溅射的电流密度是3~50mA/cm2;为保证涂层质量,尽量减少残余空气的污染,物理气相沉积技术要求有较高的本底真空度,均需采用高真空机组抽至10-2~10-3Pa;磁控溅射时的工作气压是10-1~101Pa。④1991年3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薄膜科学与技术手册》(上册)提及:无论哪一种溅射方式,由于放电特性受到电极的几何形状、靶材质、放电气压、磁场强度及分布特性等因素的影响;除高速磁控溅射方式之外,在其它所有溅射方式中,靶的平均离子电流密度为1mA/cm2左右,而在高速磁控溅射方式中,很容易达到10~100mA/cm2;在靶厚﹤1.6mm时,平面磁控溅射时镍的沉积速率实验值是3000A/min(即50埃/秒),其中1A(埃)是10-4微米;对向靶溅射的氩气压力为10-2~10-1Pa。⑤1989年5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金属真空表面强化的原理与应用》中提及:对向靶溅射的氩气压力为10-2~10-1Pa。⑥1974年5月出版的《粉末冶金原理》中提及:镍粉还原温度为700~750℃,时间1~2小时。庭审中,科力远公司根据现有证据进行了技术比对,爱蓝天大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生产泡沫镍的完整工艺方法,但针对科力远公司的技术比对意见一一予以了反驳,并称其同意进行技术比对并不意味着认同科力远公司所引证的数据或事实。凯丰公司未对被控生产方法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科力远公司是否具有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内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相关程序性问题。1、科力远公司自日起享有涉案专利的权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现为科力远公司且其自日起即享有涉案专利权并持续至今。依据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事由时享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许可等事实的存在而受到限制,故科力远公司自日起具有本案适格原告主体资格。2、科力远公司享有自2006年11月至日期间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1)科力远公司自天润公司处受让涉案专利权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公告。《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约定在转让涉案专利的同时,将转让生效前所拥有的基于目标专利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一并转让给科力远公司。本案中,天润公司总经理穆俊江(系代表天润公司签订《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的签字代表)认可该权利包含追究天润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期间向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科力远公司经受让取得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及前专利权人对被控侵权行为的追索权,该授权行为并未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2)转让合同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取得的权利,特别是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和知识产权,当然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产生效力。科力远公司通过天润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的专利权是对世权,对于非专利利害关系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有权以专利权人的身份予以制止。其并非以合同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是通过合同履行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行使追索权。爱蓝天大连公司抗辩称转让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混淆了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履行的结果之间的区别,该主张不能成立。(3)依据《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是长沙力元公司与三和公司另行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两项专利签订排他许可合同以及支付第一批转让款,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此两项条件均已成就,涉案专利已实际转让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故《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此外,对天润公司总经理穆俊江的调查结果表明,穆俊江是天润公司上述《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的签订代表,其签字代表天润公司,而不是个人行为,并承认《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已经生效。故爱蓝天大连公司关于转让合同无签署日期、合同是否生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4)爱蓝天大连公司认为科力远公司专利权存在不完整受限制,还提出关于穆俊江与三和公司的关系不能确定、穆俊江是否存在其个人与科力远公司之间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情况无法判定、许可实施合同因此无效等主张,但对这些主张未举证证明。综上,科力远公司合法拥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爱蓝天大连公司就科力远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辩论意见不予采信。3、本案未缺少必要的诉讼当事人。(1)天润公司自日专利转让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便不再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而日前基于涉案专利权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已一并转让给了科力远公司,天润公司也不具备专利转让前基于涉案专利产生的权利和利益的权利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前)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它与本案诉讼结果无利害关系,不应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2)专利权专属于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诉权。专利权人为维护专利权而进行诉讼,并不影响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相反有益于被许可人。三和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同时三和公司不参加诉讼也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无需追加三和公司参加诉讼。(3)常德力元公司现虽与科力远公司就涉案专利存在共有权纠纷,但目前专利权人仍是科力远公司,本案不解决权属纠纷,没有证据证明该权属纠纷足以影响到专利权属的稳定性。且即使权属发生变化,随该专利权产生的所有权益包括诉讼利益也会随专利权转移,因此本案的审理不会损及他人利益,不需要追加常德力元公司为本案当事人。4、本案不应中止审理。(1)本案处理不需以专利权属纠纷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前)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应依此中止侵权诉讼;(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也无需中止审理;(3)本案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与爱蓝天大连公司所称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虽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的调查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的处理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5、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起诉时间为日,专利权人有权就日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从现有证据来看,爱蓝天大连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方法生产销售泡沫镍产品的被控侵权行为一直在继续,故科力远公司主张起诉之日前两年的侵权行为责任并未超出诉讼时效。6、本案无需委托技术鉴定。爱蓝天大连公司还以诉讼当事人对专利相关技术问题争议很大为由,要求对科力远公司就专利所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确定的被控侵权技术相应的技术特征,如何认定技术效果、手段、功能是否显而易见等技术事实进行鉴定。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已对如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如何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技术鉴定只解决某技术事实存在与否的问题,不能解决如何认定某一事实的方法问题,这是判断是否需要鉴定的原则。本案中,爱蓝天大连公司并没有提供完整技术方案,而科力远公司要求以其现有证据中确定的整体技术方案认定爱蓝天大连公司构成侵权,并为此对其专利进行的技术解释、确定爱蓝天大连公司方法的技术特征均属于对专利语言的界定问题,而关于技术手段是否显而易见的认定也是对事实的一种认定,上述权力属于专利授权机构、专利复审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属于技术鉴定范围。(二)被控侵权的生产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科力远公司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拆分为以下14个技术特征:(1)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2)使用经过粗化的聚醚聚氨酯作基底;(3)在镀膜机中,使用磁控溅射方法,形成含金属镍的电镀用阴极;(4)该镀膜机中以纯镍为靶;(5)镀膜机内为氩气气氛;(6)电流密度在(0.1~1.5)&10-2A/cm2范围;(7)溅射时间在20~100S;(8)两电极间距离在10~30cm之间;(9)9-1:溅射前抽真空至真空度(0.8~3.5)&10-5毫米汞柱,9-2:充入氩气后真空度为(2~3.5)&10-4毫米汞柱;(10)通电后,在基底表面和孔隙内生长镍;(11)将上述电镀用阴极在含镍离子的电镀液中镀镍;(12)镀镍时间为40~50分钟;(13)将镀镍所得产品水洗干燥;(14)后处理,即在800~900℃下保温1小时,烧掉聚醚聚氨酯基底。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结合说明书中对该发明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采取的技术手段等的介绍,涉案专利涉及的海绵状泡沫镍为一种已知产品,其主要用途之一是用于制造高效能蓄电池的电极基板。科力远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三个工艺步骤:一是真空磁控溅射工艺步骤,进行基材的导电化处理,该步骤包括拆分特征(2)至(10);二是电镀工艺步骤,在经导电化处理后的基材上电镀沉积镍,该步骤包括拆分特征(11)至(13);三是热处理工艺步骤,去除基材并改善最终产品泡沫镍的物理性能,该步骤包括拆分特征(14)。拆分的技术特征(1)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系该发明专利的技术名称,不应单独作为一个比对的技术特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确定,将真空磁控溅射技术应用于泡沫镍生产工艺中进行基材的导电化处理,系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根本区别所在。至于电镀工艺和热处理工艺,申请日前即已用于泡沫镍制造领域,非涉案专利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这一点可以从涉案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1页的相应记载得以确认,该文件中所述现有技术内容与拆分特征(11)至(14)完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限定于其权利要求1中进行基材导电化处理的真空磁控溅射工艺,即包含以下技术特征:(1)使用经过粗化的聚醚聚氨酯作基底;(2)在镀膜机中,使用磁控溅射方法,形成含金属镍的电镀用阴极;(3)该镀膜机中以纯镍为靶;(4)镀膜机内为氩气气氛;(5)控制电流密度在(0.1~1.5)&10-2A/cm2范围;(6)控制溅射时间在20~100S;(7)两电极间距离在10~30cm之间;(8)溅射前先抽真空至真空度(0.8~3.5)&10-5毫米汞柱,充入氩气后真空度为(2~3.5)&10-4毫米汞柱;(9)通电后,在基底表面和孔隙内生长镍。将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以上(1)至(9)中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技术比对,结合双方技术比对意见,分别认定如下:1、关于特征(1)&使用经过粗化的聚醚聚氨酯作基底&。专利技术申请日前现有技术中已公开泡沫镍的基材可以选择聚酯型或聚醚型聚氨酯,而至1997年国内尚无泡沫镍用基材的专业生产厂家。电池用泡沫镍国家标准中泡沫镍物理性能只对泡沫镍的孔隙率有明确要求,而泡沫基体材料影响泡沫镍产品性能的只是基体材料中厚度、孔径、孔率、通孔率等物理结构参数。由此,生产泡沫镍的基材对于最终泡沫镍产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基材形态结构特别是基材孔隙,而非化学组成。爱蓝天大连公司又未举证说明因聚氨酯材料化学成分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后续电镀或热处理工艺参数,从而影响最终产品泡沫镍的质量。因此,爱蓝天大连公司以此主张聚酯聚氨酯基材因不同于聚醚型聚氨酯基材化学性能而导致后续的电镀、热处理工艺参数匹配差异很大的辩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另外,根据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中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粗化的目的即是在真空镀膜前进行开孔处理。这一点从爱蓝天大连公司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中引用的美国4882232专利说明书中也可得知,开孔操作是为了打开泡沫型或者多孔型基体的孔隙以取得网状结构。在聚醚型聚氨酯和聚酯型聚氨酯均可用作泡沫镍基材这一现有技术的教导下,爱蓝天大连公司选择符合生产条件的聚酯型聚氨酯基材,与涉案专利中&使用粗化的聚醚聚氨酯&这一技术手段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等同特征。2、关于特征(3)该镀膜机中以纯镍为靶。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要求专利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根据1989年东北工业学院出版社出版的《真空镀膜技术与设备》高等学校教材的记载,磁控溅射镀膜技术本身要求磁控溅射工序中使用高纯度靶材。而&纯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确定其在磁控溅射方法中具有何种确切的含义,即用作溅射靶材的高纯度的镍。实际上,根据爱蓝天大连公司生产现场工作人员的回答可知,其生产人员也毫无疑义地认同在其生产工序中所选用的靶材为纯镍。此亦证明了磁控溅射镀膜技术中的高纯度的镍,就是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知的纯镍。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纯镍&清楚地限定了其保护范围,爱蓝天大连公司的生产方法中具有与专利技术相同的特征。3、关于特征(4)在氩气气氛中。鉴于爱蓝天大连公司认同科力远公司的上述技术比对,故其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4)相同。4、关于特征(5)控制电流密度在(0.1~1.5)&10-2A/cm2范围。(1)因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就该电流密度的计算方法进行说明,则就电流密度的解释,①双方的现有证据表明:在平面磁控溅射镀膜工艺中,靶上的电流密度是重要工艺参数之一。科力远公司引入的《真空镀膜技术与设备》、《薄膜物理与技术》等文献中关于直流平面二极溅射放电原理的说明亦是对磁控溅射中普遍适用的溅射镀膜原理的解释。②由于磁控溅射中磁场的不均匀性,会使等离子体产生局部收聚效应,电子受到有效的收聚效应,电离碰撞的频率极高,因此容易获得非常大的轰击靶的电子流密度。未产生收聚效应的局部,则相应电离碰撞频率要低,获得的电子流密度相对要小。不均匀的电子流密度,导致靶原子的不均匀溅射和不均匀沉积,不均匀的溅射在靶上产生了显著的不均匀刻蚀:在电子流密度大的区域形成明显的环形跑道状刻蚀区,而电子流密度小的区域则无明显的刻蚀痕迹。磁场形状决定了异常辉光放电等离子区的形状,导致整个阴极平面靶上放电电流不是均匀覆盖整个靶面,故科力远公司将靶上电流密度限定为平均电流密度具有现实含义。③1991年3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薄膜科学与技术手册》(上册)中使用了平均离子电流密度的概念,这也证明了科力远公司主张的平均电流密度并非其自创的新概念,而是现有技术领域中已有的科学术语。故将电流密度解释为镍靶上的平均电流密度具有理论与事实依据。(2)关于镍靶上放电面积的计算。工艺参数必须具有可控性和可测量性,平均电流密度作为磁控溅射镀膜方法中最重要的控制参数之一,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鉴于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具体介绍电流密度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而双方均认同平均电流密度为镍靶电流强度与放电面积的比值,按照此定义,镍靶电流强度是可控制和可测量的,要使平均电流密度可控制和可测量,放电面积也必须是可控制和可测量的。爱蓝天大连公司主张放电面积为镍靶环形刻蚀区面积,而在磁控溅射中不均匀的溅射在靶上产生了显著的不均匀刻蚀,溅射的不均匀性导致刻蚀区难以满足可控性要求,因此爱蓝天大连公司所述电流密度中对应放电电流面积应以镍靶环形刻蚀区面积来计算不具有工艺控制意义。科力远公司将放电面积解释为镍靶面积,因镍靶电流强度和镍靶面积都是可控和可测量的,而二者的比值,即平均电流密度也满足可控性和可测量性的要求,符合现有技术领域的理解方式并具有工艺上的可控性。本案中,爱蓝天大连公司所选工艺中电流密度为(0.27~0.82)&10-2A/cm2,落入专利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之内。5、关于特征(6)控制溅射时间在20~100S。关于溅射时间的解释。爱蓝天大连公司认为溅射时间应是靶材原子沉积到基片上并获得需要的膜层的时间,该理解与科力远公司主张的基材的一个面(即由无数个单点组成)达到所需导电性能经历的有效溅射时间应当是一致的。至于连续式和片式镀生产工艺的分别,对于基材上每个点所需达到的溅射效果而言并无差别。科力远公司在上述概念的大框架下针对爱蓝天大连公司的工艺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溅射时间进行上述功能性的解释并无不妥。而且在爱蓝天大连公司使用的连续化镀膜工艺中,由于基材在真空镀膜机内接受溅射的距离是固定的,可以通过控制镀膜速度达到控制溅射时间的目的,因此爱蓝天大连公司辩称其该工序中控制参数是镀膜速度,其最终目的还是控制溅射时间,与科力远公司所述对溅射时间的控制具有同一性。关于有效溅射距离的解释。依据溅射理论及溅射薄膜的形成过程原理,溅射原子从镍靶逸出后,在真空溅射中溅射原子的自由程为1~10厘米,超过该距离,溅射原子将会在迁移过程中因为与其他粒子发生碰撞,既降低靶材原子的能量又增加靶材的散射损失。高能量的溅射原子沉积在基片上进行能量转换比蒸发原子高的多,产生较高热能,增强了溅射原子与基片的附着力,据此可知,溅射原子的附着力高低主要取决于溅射原子的能量高低,而溅射距离较远的溅射原子会因为碰撞次数的增多而经历多次运动方向改变和能量损耗,能量的过多损耗直接导致其附着力降低,不能有效地沉积于基材之上。即只有那些与基材牢固结合,不会被其它溅射镍原子击落或在电镀过程中物理脱落的溅射才是有效的溅射。在溅射成膜过程中,基材正对镍靶或距离镍靶较近的区域镍沉积最为有效,而基材距离镍靶较远的区域镍原子沉积明显降低,距离镍靶越远的区域镍原子沉积越不明显。故此,在镍原子有效溅射事实上存在一定范围限制的情况下,科力远公司主张的&有效溅射距离&是有实际意义和合理性的。因此,依据溅射理论及溅射薄膜的形成过程原理,在真空镀膜机中基材上某点接受溅射的最大距离应是整个镀膜机的高度。而依据溅射原理,只有靶上的镍离子最终能牢固沉积在基片上才称之为有效溅射。爱蓝天大连公司提交的其进行真空镀膜时溅射空间示意图,可见基材溅射后的实际溅射效果:距镍靶不同距离处的基材所发生的镍沉积具有目视即可明显识别的差异,最为有效的沉积发生在与镍靶正对的浅色区域,随后是在该浅色区域的上方或下方的深色区域,上方或下方的深色区域基本与正对镍靶区域等宽,超出此深色区域后的镍沉积则明显降低,很难识别。根据沉积区域的分布比例可以大致测算出镍靶的有效溅射区域,镍靶的靶宽(高)为25cm,测算出来的有效溅射距离约为三个靶宽即75cm。而在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的(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2号案件中,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提供了与本案相同的实际溅射效果图,该照片展示的基材溅射后的结果清楚地显示,基材一侧的镍靶的溅射距离大约为上下胶辊间距离157cm的一半785mm。由于两案中爱蓝天大连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关联性非常紧密,证明相同技术工艺的关联证据可以相互对比印证。从两案中提供的相同溅射示意图所反映的有效溅射距离来看,科力远公司所述两种计算方式得到的实际溅射距离的数值基本吻合,证明本案爱蓝天大连公司生产工艺中实际溅射距离为75cm基本可信。因此,根据爱蓝天大连公司真空镀工艺规范中镀膜速度0.4~0.9m/min,提取的实际镀膜速度0.8m/min,分别计算得到的溅射时间为50~112.5s和56.25s,两种溅射时间数值均落入了专利特征的数值范围。因此,爱蓝天大连公司真空镀工艺中溅射时间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6、关于特征(7)两电极间距离在10~30cm之间。溅射的基本原理在于控制阴阳极之间形成电位降,等离子区域的正离子被电压降加速而轰击阴极靶,从而使阴极溅射靶产生溅射。通常,在溅射装置中,阴极指溅射靶,将溅射靶接在外接电源负极上,使其在辉光放电中保持可以控制的负电压。阳极在直流二级溅射装置中为接地的放置被镀件的基片架。阳极基片架和阴极溅射靶之间的电位降使得正离子高速轰击阴极溅射靶,从而产生镀膜所需的溅射条件。磁控溅射与二极直流溅射相比较,区别只在于增加了正交电磁场对电子的束缚效应,在磁控溅射装置中磁场和电场相互垂直(即正交)。由此可以推出,在磁控溅射装置中,阴极为溅射靶,阳极为基片架及基片架上放置的基片。为得到不同的基片电位,基片可以有三种设置方式:接地、悬浮、施加偏压。从上面分析可知,在磁控溅射中,阴极为溅射靶,接在外接电源负极上;作为阳极的基片,可以有接地、悬浮、施加偏压三种方式。爱蓝天大连公司称其镀膜机中的阳极设置方式如其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表面沉积技术》第171页图2-55所示的偏压溅射模式。而该图示明确标明了偏压溅射模式下基片上加有50~200V偏压,爱蓝天大连公司工艺中基片是悬浮设置,基片上没有任何外加电压,与偏压溅射完全不同,故爱蓝天大连公司的工艺技术明显不属于偏压溅射。爱蓝天大连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溅射过程中阴极为溅射靶,而实际工艺中其基片处于悬浮状态,符合前述磁控溅射装置阳极的设置方式;此时,基片具有比零电位稍低的电位,但较之镍靶的电位高,基片与镍靶之间存在较大电位差,符合电位差对正离子加速形成溅射的相关溅射理论,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了此装置中基片即为阳极的分析。由此可以认定爱蓝天大连公司的工艺中阴极为溅射靶,阳极为基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两极间距离&通常的理解是阴阳极间距离,在爱蓝天大连公司工艺中,两镍靶间距离为25.5cm,基片在两镍靶垂直距离中间,去除靶材厚度1.7mm后,溅射靶(阴极)与基片(阳极)的距离为12.7cm,落入专利特征10~30cm范围内。因此,爱蓝天大连公司该工艺特征与专利特征(7)是相同的技术特征。7、关于特征(8)溅射前抽真空至真空度(0.8~3.5)&10-5毫米汞柱,充入氩气后真空度为(2~3.5)&10-4毫米汞柱。依据现有技术可知,本底真空度的高低直接影响镀膜质量,为获得更好的镀膜质量,优选真空度10-3~10-4Pa,当本底真空度降低时,直接影响镀膜质量;且真空度的降低可以降低对真空设备的要求。爱蓝天大连公司采用较低的本底真空度,降低了真空系统的投入和运行成本,但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镀膜质量的下降。爱蓝天大连公司在较低的本底真空度下进行工艺操作,其镀膜质量降低是显而易见的,而该技术实质上是用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改劣)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改劣)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上述启示,故爱蓝天大连公司的本底真空度参数特征与专利本底真空度参数特征构成等同。在本底真空度的真空室中充入氩气后的真空度即工作真空度,依据现有技术可知,进行真空磁控溅射时充入氩气的分压是10-2~10-1Pa;为降低残余气体压力,提高沉积薄膜的纯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通过提高氩气量来解决。爱蓝天大连公司本底真空度为2.0&10-2Pa,工作真空度为(2.0~2.5)&10-1Pa,即工作真空度的氩气分压为(1.8~2.3)&10-1Pa,该氩气分压处于现有技术公布的范围之内,且爱蓝天大连公司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充入大量氩气提高氩气分压的手段,提高了溅射原子沉积速率。其使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故爱蓝天大连公司工作真空度参数特征构成与专利中工作真空度参数特征的等同。由上所述,爱蓝天大连公司在真空镀膜生产工艺中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两参数的选择上,均构成与专利技术特征的等同。8、关于特征(9)通电后,在基底表面和孔隙内生长镍。爱蓝天大连公司承认&通电后,在基底表面和孔隙内生长镍&这一技术特征在磁控溅射方法中是必不可少的。而其所使用的镀膜机为&真空磁控溅射镀膜机&,并自行制定《导电化工段作业标准书》以指导生产,故爱蓝天大连公司在其磁控溅射镀膜机内进行基材导电化处理时使用了与专利特征(9)相同的技术。9、关于特征(2)在镀膜机中,使用磁控溅射方法,形成含金属镍的电镀用阴极。上述技术特征(1)~(8)即是特征(9)中的用磁控溅射方法形成导电化基体所采取的前提性的工艺参数或特征,而根据前述特征的技术比对分析,爱蓝天大连公司方法分别与上述特征相同或等同,而其生产工艺方法中,也具备&在镀膜机中,使用磁控溅射方法,形成含金属镍的电镀用阴极&这一技术特征。因此,爱蓝天大连公司亦具有与专利特征(2)相同的技术特征。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并未限定所述方法只能用于片式镀工艺,且依据申请人在涉案专利进行实质审查时的意见陈述可知,本专利方法亦可以制成卷材。另外,从《电池用泡沫镍》国家标准中,影响片式块状或卷式带状泡沫镍各项性能的指标中并未区分片式或带状生产方式的差异,而本案爱蓝天大连公司仅以其生产方式系连续卷式镀膜工艺为由进行抗辩,并未陈述其整套生产泡沫镍的工艺,并说明因为选择了连续卷的镀膜方式而导致了后续匹配工艺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故爱蓝天大连公司相关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三)爱蓝天大连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爱蓝天大连公司主要援引现有技术结合教科书等公知常识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但其从未举证说明其进行泡沫镍生产的完整方法;其所述的现有技术是美国4882232专利,但该专利公开了用阴极溅射方法制造多孔金属结构的技术方案,并未明确采用阴极溅射方法时如何选取如爱蓝天大连公司所使用的真空磁控溅射及该工艺中的相应生产参数,比如在美国4882232专利优选的实施例中提到的溅射时间为5分钟,该时间不仅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20~100秒相差很远,亦与爱蓝天大连公司依据《薄膜科学与技术手册》教科书中镍的沉积速率和美国4882232专利中公开的镀膜厚度计算得出的溅射时间10~200秒差别很大。现有技术人员根据美国4882232专利中上位概念阴极磁控溅射的教导,在制备海绵状泡沫镍预镀金属镍时并不能必然得知可以选择真空磁控溅射方法;特别是无法得知如何选择真空磁控溅射方法的适当的电流密度、溅射时间、靶基距离等相关工艺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对美国4882232专利自身或其与其他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得到爱蓝天大连公司的工艺,故该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四)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来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根据本案具体情况:1、爱蓝天大连公司生产的产品为海绵状的泡沫镍;2、科力远公司就爱蓝天大连公司生产泡沫镍的生产工艺提供了完整的证据证明;3、爱蓝天大连公司不仅未对科力远公司所举证的工艺进行说明,同时也未举证证明其生产的泡沫镍与海绵状泡沫镍的不同,亦未举证证明生产这种泡沫镍的技术和生产海绵状泡沫镍的技术的不同,也没有证明生产这种泡沫镍的技术与本案涉案专利技术的不同,应推定科力远公司的主张成立,即爱蓝天大连公司全部泡沫镍产品都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4、从爱蓝天大连公司的财务材料来看,其财务收入中除了产品销售收入外,还有其他业务收入;5、爱蓝天大连公司自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两年期间的销售毛利元、产品销售利润元,且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产品销售利润系从产品销售毛利中扣除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余额;6、专利法规定的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依据侵权人的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来确定侵权人的获利这两种方式,本身就已经考虑了侵权人获利的成本等诸多因素,而爱蓝天大连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诸多因素是如何影响企业营业利润;7、专利权人是否实施其发明专利、或该专利是否已被工业化实施并不影响该专利权人要求侵权行为人依法进行赔偿;法律亦未规定在认定侵权人获利时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取得(如自行设计、受让等取得方式)该项专利的成本。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爱蓝天大连公司系以&侵权为业&依据不足。在确定爱蓝天大连公司因实施涉案专利所获利润方面,其财务数据中&销售毛利&一栏中的数据,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所称之&销售利润&;而该财务数据中的&销售利润&一栏中所得的数据(即元),已综合考虑到各种成本因素,系上述法条所称之&营业利润&,依法将其认定为爱蓝天大连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综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一、爱蓝天大连公司和凯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科力远公司ZL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爱蓝天大连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三、驳回科力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1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100元,由科力远公司负担59420元,爱蓝天大连公司负担237680元。爱蓝天大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程序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科力远公司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二审另查明:爱蓝天大连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被受理,该案现已中止审理。长沙力元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天润公司(乙方)签署的《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有义务最大限度配合协助甲方对目标专利的侵权方的诉讼,包括乙方作为甲方共同原告对目标专利侵权方的诉讼,但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关的诉讼结果也由甲方承受&。爱蓝天大连公司电镀工艺规范中&面密度与电镀速度参数表&显示,面密度不同的产品采用不同电镀速度。爱蓝天大连公司与普利司通公司(BridgestoneCorporation)于日、日签订的聚氨酯产品采购订单上列明是&制造泡沫镍的聚氨酯泡沫&,与井上国际有限公司于签订的聚氨酯产品订单上列明是&用于泡沫镍的聚氨酯泡沫&。1993年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电镀原理与工艺》(第二版)介绍,法拉第第一定律是指电极上所形成产物的质量W与电流I和时间t成正比,即W=KIt(2-1式)。式中K为常数&常数K表示电极上通过单位电量时,在电极上形成产物的质量,通常称之为该产物的电化当量。如果某物质的电化当量是已知的,则只要知道镀槽中通过的电流和时间,就能用2-1式计算出电极反应产物之质量。2000年第2期《稀有金属与硬质合金》上刊载的《泡沫镍工艺设计及产品性能改进》一文记载,在生产过程中,泡沫镍的面积密度可以通过调整电镀时间控制增重来达到。1991年3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薄膜科学与技术手册》下册附录9&真空获得、真空应用、真空测量及真空区域划分&记载,高真空为10-1~10-5Pa,中真空为102~10-1Pa。1982年11月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粉末冶金原理》记载,通常说的烧结温度,是指最高烧结温度,即保温时的温度&烧结时间指保温时间。温度一定时,烧结时间越长,烧结体性能也愈高;但时间的影响不如温度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关于本案诉讼主体认定问题。1、科力远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科力远公司通过与天润公司签订《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合法受让了涉案专利,从登记之日日起享有专利权,有权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合同第三条还约定,天润公司同意将转让生效前所拥有的基于目标专利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一并转让。现科力远公司及天润公司总经理,合同签字代表穆俊江均认可合同第三条包含了对专利侵权行为追究责任的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解释可作为理解合同条款的依据。同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润公司将其基于涉案专利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转让给科力远公司,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科力远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享有对被控侵权行为的追索权是正确的。2、是否需要追加其他关联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案证据显示,天润公司已将涉案专利权及合同生效前的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科力远公司,其不再是涉案专利权利人,也不再享有此前基于涉案专利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另外,根据《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约定,天润公司应配合协助受让方开展专利侵权诉讼,相关诉讼结果由科力远公司承担,天润公司不参加诉讼并不会导致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三和公司仅为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权利人,且已明确放弃对于涉案专利的任何权属要求,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常德力元公司虽与科力远公司之间存在专利共有权纠纷,但是否是涉案专利权共有权人尚处于待定状态,也没有办理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其对本案的处理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追加天润公司、三和公司和常德力元公司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二、关于被控侵权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问题。1、关于如何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本案中,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14项。根据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意见陈述书、专利授权公开文本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可知,技术特征第11-13项关于电镀及热处理的技术特征是完整的泡沫镍制备方法所必需的工艺流程,属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1虽是专利主题名称,但鉴于专利申请人将其写入权利要求1,且爱蓝天大连公司就该特征不相同提出了异议,应予比对。因此,一审法院仅比对其中第2-10项技术特征,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就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14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以正确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控侵权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比对。(1)关于技术特征1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技术特征1是涉案专利主题名称,表明涉案专利是一项有关海绵状泡沫镍制备的方法发明专利,除此之外不具有具体的技术参数特征,也未限定为连续卷状或片状泡沫镍的方法发明专利,爱蓝天大连公司关于其是连续镀泡沫镍制备方法,与技术特征1不相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被控侵权方法也是一种海绵状泡沫镍产品的制备方法,与技术特征1构成相同。(2)关于技术特征2使用经过粗化的聚醚聚氨酯作基底。聚酯聚氨酯与聚醚聚氨酯均是聚氨酯类材料,现有技术表明,二者均可用作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基材,为制备泡沫镍提供一种孔隙结构,最终通过热处理过程烧除。被控侵权方法采用聚酯聚氨酯替代聚醚聚氨酯作为基材,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等同手段。对基底进行粗化以取得适于泡沫镍制备的网状结构或孔隙率亦为现有技术,技术特征2表明可以对基底粗化或直接采用经粗化的基底材料,从爱蓝天大连公司采购订单关于&制造泡沫镍的聚氨酯泡沫&、&用于泡沫镍的聚氨酯泡沫&的标示可知,其采购的聚酯聚氨酯材料已经过处理,从而具有适用于制备泡沫镍的性能。被控侵权方法直接采用具备适用于泡沫镍制备性能的聚酯聚氨酯,替换经过粗化处理后的聚醚聚氨酯,这一替换也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手段。爱蓝天大连公司又主张,聚酯聚氨酯与聚醚聚氨酯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与性能,导致其技术方案的工艺参数和效果差异,但未举证证明其所称不同,如何影响泡沫镍的制备工艺及其有何种实质性差异。综上,被控侵权方法采用适用于泡沫镍制备的聚酯聚氨酯材料替代经过粗化的聚醚聚氨酯材料作为基底,系与技术特征2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能够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者的替代不会导致技术效果及功能有质的不同,一审认定本项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并无不当。涉案专利在授权过程中未就以聚醚聚氨酯为基材的相关权利要求予以修改,或作出仅适用聚醚聚氨酯的陈述,不属于专利权人为获取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放弃本项技术方案的情形。故爱蓝天大连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3)关于技术特征3在镀膜机中,使用磁控溅射方法,形成含金属镍的电镀用阴极。涉案专利是一项方法发明专利,并未限定于适用连续卷式镀或片式镀方式制备泡沫镍,采用连续卷式镀或片式镀并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爱蓝天大连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是在镀膜机中采用磁控溅射方法,其工艺规范中也指出是采用真空磁控溅射镀膜机进行镀膜,可知被控侵权方法与技术特征3的内容相符合。由于本项技术特征不涉及具体参数,爱蓝天大连公司关于其磁控溅射方法参数不同的理由也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方法的相应特征与技术特征3相同并无不当。(4)关于技术特征4该镀膜机中以纯镍为靶。双方间的争议在于技术特征4中的&纯镍&应如何解释。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对&纯镍&没有特别界定,人民法院可结合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现有技术表明,磁控溅射镀膜技术要求磁控溅射工序中使用高纯度靶材,可知本领域对镍靶材的技术要求是使用高纯度的镍,对其纯度并无其他特别要求。爱蓝天大连公司虽坚持认为自己使用的不是100%纯镍,但其生产人员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其使用的是&纯镍&,此点印证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高纯度镍即&纯镍&的通常理解。一审法院结合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及相关证据,将技术特征4中的纯镍解释为高纯度镍,从而认定被控侵权方法与技术特征4构成相同并无不当。(5)关于技术特征5镀膜机内为氩气气氛。爱蓝天大连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本项技术特征相同无异议。(6)关于技术特征6电流密度在(0.1~1.5)&10-2A/cm2范围。双方均认可电流密度是指单位时间内通过垂直于电流方向单位面积的电量。单位时间内的电流量及放电面积一定,即可计算得出电流密度,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未指明电流密度应以哪一个面积为计算依据,科力远公司主张以镍靶面积为依据、爱蓝天大连公司主张以镍靶上环形蚀刻区面积为依据计算电流密度。对此,人民法院可结合相关技术文献及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相关技术文献表明,磁控溅射中磁场的不均匀性导致溅射在靶上产生不均匀刻蚀,放电电流不均匀地覆盖整个靶面,在电子流密度大的区域形成明显的环形跑道状刻蚀区,在电子流密度小的区域则无明显的刻蚀痕迹。由此可见,整个镍靶表面均受到电流溅射,在确定放电面积时,不能仅以受到集中溅射的靶上环形刻蚀区为依据,排除受到较少溅射的其他靶面区域,而应以整个靶面面积作为放电面积。并且,靶上环形刻蚀区随溅射过程不断变化,其面积无法精确计算,以这一区域为依据设定电流密度不具有工艺可控性。因此,一审法院将电流密度解释为平均电流密度,确定为电流强度与镍靶面积的比值是科学的,符合相关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普通理解,并未超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爱蓝天大连公司关于应以靶材上的环形刻蚀区面积为依据计算电流密度的主张缺乏依据。经过比对,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靶电流强度为10~30A,镍靶长145cm,宽25.1cm,根据镍靶电流强度与镍靶面积的比值计算,电流密度为(0.27-0.82)&10-2A/cm2,落入技术特征6电流密度(0.1~1.5)&10-2A/cm2的保护范围。(7)关于技术特征7溅射时间在20-100S。根据磁控溅射原理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可知,为适应连续化生产需要,溅射装置是固定的,溅射距离随之固定,当镀膜速度受到控制时,根据距离与速度的比值即可计算出溅射时间,以镀膜速度替代溅射时间实现工艺控制的手段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均能实现磁控溅射镀膜所需的镍沉积效果。当溅射装置固定时,为实现镀膜均匀性,单面镀或双面镀所需的溅射时间也应具有同一性,以达到基材两侧镍沉积量相等的工艺效果,从而不存在单面镀或双面镀时间不一致、或基材一侧溅射时间长、另一侧溅射时间短的情形。因此,爱蓝天大连公司关于其采用连续镀、双面镀工艺,仅能控制镀膜速度、不能控制溅射时间的主张不成立。爱蓝天大连公司还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有效溅射&与&有效溅射距离&没有依据,根据现有技术中关于溅射原子的迁移受自由程限制的原理,镍原子溅射距离影响镍原子能量高低与附着力高低,从而影响基材上的镍沉积量,在一定距离区域内的溅射原子才能与基材牢固结合,不被其他溅射镍原子击落,从而达到磁控溅射的效果。一审法院引入&有效溅射&及&有效溅射距离&的概念符合磁控溅射的基本原理,并未超越专利说明书的范围。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计算得出被控侵权方法中的有效溅射距离约为上下胶辊距离的1/2,即750mm,爱蓝天大连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有效溅射距离错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溅射时间等于溅射距离与镀膜速度之比的关系、被控侵权方法中溅射距离为750mm、爱蓝天大连公司工艺规范中镀膜速度0.4~0.9m/min和实际镀膜速度0.8m/min、0.6m/min,可知有效溅射时间分别为50~112.5S,56.25S,上述数值落入了技术特征7溅射时间20~100S的保护范围。(8)关于技术特征8两电极间距离在10~30cm之间。两电极间距离指阴阳极间距离,双方均认可镍靶为阴极,争议在于在被控侵权方法中基片是否为阳极、靶基距是否为本项技术特征所指的&两电极间距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磁控溅射中,靶材处于较高负电位,基片悬浮时在辉光放电空间取得相对于地电位稍负的悬浮电位,这一电位较之阴极镍靶的电位高,在基片与镍靶之间形成较大电位差,从而悬浮基片可以作为阳极使用。靶基距是磁控溅射中与电极间距离有关的重要工艺参数,溅射粒子到达基片时所具有的能量直接决定于靶基距和溅射气压,优化靶基距可提高膜厚均匀性,从而提高薄膜性能,进一步印证本项技术特征中的&两电极间距离&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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