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的留用地与房地产商广东合作开发留用地税费,需要怎样补地价,怎样的形式。

独家解读:深圳拿地出新规!8个板块深度剖析新版土地整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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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2015年印发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号文)(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来,我市明显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步伐,有效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更好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到2017年底,通过市政府批准纳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的可实施总面积高达3,685公顷。
月14日,《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关于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开展力度可以说是更上一层楼。那么《管理办法》与《试点办法》相比有哪些深化呢?
新 政主要内容新《管理办法》延续了《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试点期间的新要求和新问题,主要从以下八点内容进一步深化与细化,切合城市更新统筹,使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可以进一步激发原农村社区参与土地整备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政府、社区、相关权益人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土地二次开发的力度,有效释放土地供应紧缩的压力。
统一利益统筹项目,降低门槛取消整村统筹项目和片区统筹项目分类,同时降低了项目落地的门槛。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即可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模式道路。明显比之前《试点办法》中的整村统筹(不少于50,000平方米)或是片区统筹(两块以上地块组成,且单个地块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门槛低。
明确项目中资金核算方式关于利益统筹项目中的资金安排核算,《管理办法》明确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按照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核算,增加了项目涉及的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及业务费。
细化利益共享用地核算规则结合以往试点项目的实践经验以及新形式下土地整备的工作要求,对核算规则进行进一步完善,增加了项目范围外调入的合法指标落地,以及可根据现状容积率分段核算留用土地规模。该做法不仅衔接了试点政策,也有助于推进未征转建成区土地整备工作,加快原农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同时也将加快消除存量违法建筑。
利益共享用地核算比例
提高利益共享用地比例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留用产业意愿,加快释放工业区块线内低效工业用地,扩展市产业空间,对于工业区块线内留用工业用地,利益共享用地上浮50%面积。
增加留用地指标在项目外安排的途径对于无法在项目范围内安排留用地的,《管理办法》新增利益统筹项目周边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可纳入留用土地选址范围,也可与本街道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或直接落在本街道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已建成区,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重建,该做法可以很好解决部分项目留用地无法安排的问题,以人为本,顾全大局,加快未征转建成区的土地整备工作。
细化留用地建筑面积核算方式《管理办法》规范了留用土地的开发强度,明确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和共享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其中共享建筑面积的60%用于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或指定机构回购,其余40%的建筑面积通过利益共享归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这一要求不仅给深圳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增加了一条新道路,与城市更新项目相辅相成,降低市或区的人才住房压力;同时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简化留用地地价缴费规则针对地价,《管理办法》以“简化规则,便于实操”为原则要求,简化了留用地地价缴交规则。留用土地划为工业用地的,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交地价;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结合《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核算规则》,按照基础建筑面积和共享建筑面积分段计收地价,其中基础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交地价,共享建筑面积中归属于继受单位的部分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100%缴交地价,移交政府或政府回购的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级公共设施免缴地价。
引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还有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首次明确合作开发商可参与前期房屋拆除、土地清理工作。作为深圳土地二次开发三驾马车之一的土地整备项目,其利益统筹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介入前期土地一级清理工作,对于政府、社区而言,可以不仅减少人员工作压力,还可以降低其拆除资金来源的压力,对于市场主体的合作开发商而言,可以更好参与项目前期开发工作。
结 语《管理办法》延续了《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大的思路和做法都没有改变,但结合年试点期间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对利益统筹政策进行了深化、细化,进一步开拓了土地利益统筹该模式在二次开发创新、规划落地方式、平衡各利益方模式等方面的利益,必将再次推动土地整备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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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2018年7月,政府常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留用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高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将补偿标准基准地价级别价的1.5倍提高到2倍。
《意见》提高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将补偿标准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1.5倍提高到2倍,同时鼓励各区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并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规定推动以物业方式安排留用地,多种途径筹集可置换物业,积极引导留用地置换物业,要求各区根据实际制定置换物业标准和程序。
同时,《意见》还规定,征地必须同步落实留用地,报批时同步审查留用地安置方案。按省规定,村范围内没有符合两规的用地可选址或者被征地村提出的选址不符合两规且在与区政府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如农民不同意折算货币,可在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落地选址,或者置换物业。
附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留用地安置政策,规范留用地管理和提升留用地利用效率,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印发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实行留用地指标台账管理
(一)明确留用地核定比例。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二)确定实际征地面积。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红线总面积扣减该村居住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建公寓式村民拆迁安置住房的,可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根据需安置户数、村民住宅复建面积等情况由征地单位和区国土规划部门测算,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明确。
(三)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是确定留用地面积、证明留用地性质的文书,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均需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和征地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核定留用地指标:一是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由征地单位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二是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征地实际情况,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依据,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四)加强留用地台账管理。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结合本区实际,确定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五)留用地指标调整。存在以下情形的留用地指标,按照&谁核定,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
1.征地项目未获批准且不再征收的(已实际交付使用土地的除外);
2.征地项目实际批准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3.征地面积应扣减的安置区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4.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1类情形直接注销原留用地指标核定书;其他情形中如留用地指标重新核定后指标减少,但原留用地指标已兑现,包括选择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已完成兑现,或与其他指标合并实物留地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指标不足调整部分做台帐登记处理,在该村今后新增征地留用地指标中扣减。
二、设置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多种方式推动留用地兑现
(六)留用地兑现方式。留用地可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三种方式兑现。
(七)鼓励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兑现留用地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八)鼓励留用地置换物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置换物业的,由征地单位或属地区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物业置换方案,并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
(九)拓宽留用地置换物业筹集途径。可供置换的物业由征地单位或各区政府提供,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征地单位提供其有权处分的物业;2.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建设的物业;3.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配建的物业;4.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政府依法公开出让留用地国有使用权,由土地受让企业配建的物业;5.政府供应其他土地配建的物业;6.政府筹集的其他物业。
(十)实物留地。实物留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称&两规&)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可选择分散留地,否则须在辖区政府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选址。
(十一)推进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建设。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中心范围外,相关区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一个或多个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由区政府统筹规划、收储和开发,引导留用地在集中安置区内落地。已选址但尚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留用地,村可申请在集中安置区内重新选址。
(十二)设置留用地基准容积率。为体现留用地安置的公平合理,工业用地或被征地村要求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的,按工业用地政策或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规划实施;非工业用地且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外的留用地,设定基准容积率上限为2.5,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本文印发前,留用地已取得的有效规划批复明确了容积率指标的,按批复执行。
(十三)准确抵扣实物留地指标。
1.实物留地面积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以不超过20%安排,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的扣减面积。留用地指标抵扣面积为留用地净用地面积乘以1.25与留用地规划面积的较小值。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基准容积率基础上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容积率提高部分按80%比例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20%部分作为奖励(以2.5容积率为基数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复合抵扣的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净用地面积*(开发容积率-基准容积率)*80%/2.5。复合抵扣的留用地指标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留用地指标中抵扣,或者通过辖区内调剂取得。
(十四)鼓励留用地消化历史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对于日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且上盖有历史违法建筑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农转用、征收和供应等手续,并按历史违法建筑用地面积的50%抵扣留用地指标。
三、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留用地审批效率
(十五)留用地兑现费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可供置换物业的筹集成本,以及留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外),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
(十六)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预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的留用地兑现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征地项目用地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在当地区政府或区国土规划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并与该征地项目的其他补偿安置资金分科目管理:
1.按规定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但尚未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选择置换的物业属区政府提供的;
3.选择在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落地的;
4.选择分散留地但未能同步办理报批手续的。
(十七)征地同步落实留用地。
征地项目用地报批时,应当明确和同步上报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列明留用地兑现方式,其中:折算货币补偿的,应明确留用地核定面积和比例、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和金额、支付情况等内容;置换物业的,应明确留用地核定面积和比例、置换物业落实方案等内容;实物留地的,应明确留用地核定面积和比例、选址位置、面积、拟安排用途等内容。被征地村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的,应当将折算货币补偿协议(或置换物业协议)随留用地安置方案一并上报。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实物留地的,除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延后报批的情形外,留用地必须先行落实或与主体项目同步办理用地报批;以下情形按规定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 村域范围内没有符合 &两规&用地可供选址的;
2.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不符合&两规&的;
3. 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原因,在征地主体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完成时仍无法确定选址的。
如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要求实物留地的,征地单位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后,由区政府负责兜底解决,项目单位予以协助支持。征地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时,由区政府及镇(街)出具落实留用地的情况说明和承诺,附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预存凭据,先行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十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拨付使用。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按下列规定拨付和使用:
1.征地项目未获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且未实际交付使用土地的,征地单位向属地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一次性退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利息;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利息退还征地单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向属地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一次性全额拨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利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置换区政府提供的物业,或选择在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落地,且相关物业或用地已落实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利息由征地所在区政府统筹使用,优先用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建设和可供置换物业筹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办理留用地用地手续的,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按办理手续实际发生费用向属地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拨付,剩余款项由征地所在区政府统筹使用。征地单位负责落实用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征地单位向属地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征地单位。
4.根据本意见第一条第(五)点规定调整留用地指标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进行相应调整。
四、坚持放管结合,提升留用地开发利用价值
(十九)留用地的开发用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者自主引入产业开发的留用地,按照规划使用,但不得建设商品住宅。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实施的,按照规划使用。
(二十)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留用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行开发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依法出让、转让、出租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和交由政府储备等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约定相关合作协议,涉及开发用途、规划指标等内容的,应以国土规划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二十一)加大留用地政府统筹开发力度。鼓励各区政府统筹本辖区范围内留用地资源,制定开发利用规划,引入社会资本,采取收储开发后按留用地价值返还用地、物业或货币补偿款方式,参与留用地开发利用。
各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实际,建立留用地开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纳入招商引资平台管理,引导留用地及时高效开发利用。
(二十二)规范留用地兑现手续。留用地兑现方式的选择、置换物业的协议签订、留用地指标抵扣(含复合抵扣指标、用于消化历史用地等)、留用地落地(含选址位置、用途及容积率确认等)、产业项目引入、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开展。
(二十三)加强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并取证留存,且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
(二十四)规范留用地使用权取得、转让及相关税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受让人通过转让取得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后或者依法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时申请调整规划用途(不得调整为商品住宅)的,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用途时点的新、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日起按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有关规定设定。
(二十五)加强留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留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批准用途和要求动工开发建设。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他征地产生的留用地指标,不得选择实物留地方式兑现。
国有留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纳入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集体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参照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
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或中,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违约责任、闲置处理、土地闲置费收缴、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作出明确约定。
(二十六)监管使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村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者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区负责农村财务管理的部门、镇(街)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开展旧村、旧厂改造的,留用地按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八)依法收回国有(含华侨农场)、林场土地,因失地职工安置需要安排留用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九)各区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建设和管理、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程序和留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等相关规定和细则。
(三十)本意见实施前已发布征地相关公告或者已签订补偿的征地项目,其留用地安置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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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近日国家上调您当前的位置: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协清远市委员会七届会议第20180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清国土资利用函〔号
邢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建议》提案(第2018035号)收悉,经综合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会办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征地留用地政策实施情况
&一是依法依规落实新征地项目留用地。我市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2017年至今,我市共获批征收土地17066亩,基本按照征地面积的10%落实留用地,约为1706亩,主要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实物留用等方式落实。其中,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款一般连同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存到征地预存款专户,用地批准后一并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采取实物留用方式的,由征地单位编制留用地安置方案,经被征地村集体同意后连同征地项目一并报批,或留用地选址在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留用地已落实到位证明附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即可。留用地返租、物业置换等其他方式落实留用地鲜有发生。
&二是定期跟踪并倾斜保障历史留用地。我市年三年历史留用地共5872.78亩已于2017年底全面落实,但由于当时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未完成、留用地未确定选址、征地报批有关费用未落实等多重原因,其中3523.51亩采取留用地返租落实。因此,我局重点跟踪此类采取留用地返租形式落实的历史留用地,鼓励及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采取报批方式,逐步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解决被征地集体的长远生计。
&三是实物留地基本以国有建设用地落实,其供后开发利用及流转各有差异。一方面,我市实物留用地基本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返拨给集体经济组织方式落实。但各县(市)早期做法不一,主要有:1.首次供应以划拨、协议出供应;2.划拨后可办理划拨补办出让;3.缴交出让金标准或按当地土地出让纯收益、或按基准地价40%、或按划补办出让价格评估结果。近两年才根据省政府最新规定具体按返拨(划拨)并视同出让办理。另一方面,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不具备开发资质、自我开发能力较弱、开发资金不足、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等问题,导致大部分已供留用地多年闲置,土地达不到流转条件而无法转让,甚至催生出村民小组为追求利益与房地产开发商私下签订各种留用地合作开发协议,从而引发了不少社会乱杂、黑恶势力凸显等问题。
&二、研究制定我市市区国有留用地流转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了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秩序,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我局探索性拟定了《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留用地流转暂行规定》,目前处于借鉴学习兄弟市成功经验及征求意见阶段。该规定主要为解决当前我市市区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变更出让、转让的管理无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依据的问题,明确了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变更出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年期的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发生改变办理程序等,以及国有留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所得收益分配的规定、转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年期的确定、转让的程序、不得转让的情形等。
&三、近期国家、省拟开展留用地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
&2018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要求,拟对全省征地留用地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已于当月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馈近两年来征地留用地实施的主要方式、经验做法、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国家层面建立健全征地留用地政策的建议等内容。我局建议包括:一是建议逐步取消征地留用地政策,大力推行货币补偿和物业置换等方式。二是建议省进一步明确留用地入市流转的实施细则:1.建议对村集体留用地纳入招拍挂程序予以规范处理,明确竞拍的条件及标准。对买卖、交换、出资作价入股、合作开发、联营等多种方式的流转给予政策上的规划和指导。2.建议国有留用地的使用条件发生改变的(包括已转移到农村集体组织的全资公司名下的国有留用地),可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最新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签订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免收出让金。3.建议国有留用地可直接参照名称变更登记办理,无需审核转让条件,如通过直接变更名称以村或经济社的全(独)资公司名义进行登记。
&四、对本提案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对本提案建议的第一条“我市参照中山作法予以名称变更登记处理”&内容,予以采纳(根据前文此处“中山作法”是指: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成立的一家全资企业名下,且该公司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为单一股东,与第三方合作开发,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答复我局请示的情况:对于农民集体将其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转让给该农民集体独(全)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可按规定缴纳有关转让税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对本提案建议的第二条“村留地纳入招牌挂通道予以规范处理”内容,予以采纳。一是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二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范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三是我局正在起草的《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留用地流转暂行规定》亦将招牌挂通道方面内容列在其中。
&(三)对本提案建议的第三条“我市参照其他城市成功做法由政府将原划拨给村或经济社的村留地权证直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划拨到全资子公司,今后村留地政府应辅导村民优先划拨到全资子公司”内容,暂未采纳,待政策规定。一是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第九条规定“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因此在尚未有新政策规定下,现暂建议按现行规定办理。二是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答复我局请示“对于农民集体将其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转让给该农民集体独(全)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可按规定缴纳有关转让税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可以看出,上级将“留用地由农村集组织转为独(全)资公司”作为转让土地,而不是直接办理,即便我局可以简化国土手续,但也不能以直接办理而导致规避税费等情况的出现。三是为避免“可能出现个别村集体规避土地交易市场招拍挂的规定,先将国有留用地由农村集体组织转移到其全资公司名下,然后由全资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出现内定及私下交易情况,以此达到国有留用地转移到第三方的目的”该情况发生,建议按规定留用地首次办理登记应是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以此保证返还留用地前后流程的一致性;另外,村集体的全资公司转让股权的,除按规定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及公示程序外,建议同样应当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已达到公平、公开以及接受监督的目的,保护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市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田双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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