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工作签就业证问题

《外国人就业证》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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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证》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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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振福
  【案情】 韩国人金某在青岛A建材有限公司工作,该建材公司是在韩国注册登记的某企业株式会社投资设立的。金某持有《外国人职业证》,该就业证上载明工作单位:青岛A建材有限公司。日,该韩国企业株式会社与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金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是由该韩国企业株式会社发放、缴纳,金某的劳动所得税也由该韩国企业株式会社代缴。日,该韩国雨砚株式会社向金某下发了人事任免令,免除其在青岛A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金某遂将青岛A建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审判】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由此可见,外国人在中国企业就业必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说明就业证的办理并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金某是韩国某企业株式会社委派到青岛A建材有限公司处工作的,其与该韩国某企业株式会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也由该韩国企业株式会社发放、缴纳。金某以持有的《外国人职业证》上载明的工作单位是青岛A建材有限公司主张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充分,其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所提出的其他请求亦不成立。
  【点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考察以下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金某持有的《外国人就业证》上载明工作单位是建材公司,那么是否就说明其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有互免签证协议按协议办理外,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规定,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由此可见,外国人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办理就业证,在中国就业,但是并未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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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66200  图为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张维 实习生佘昱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近日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该案中,未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被认定不成立。
  张某系马来西亚国籍,日到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5万元,张某正常提供劳动至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7年2月开始未支付张某工资。日,张某以公司未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他的《外国人就业证》,证件显示:有效期为日至日,后又延期至日;职业为销售总监,工作单位为上海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登记页未显示有变更情况。
  《外国人就业证》显示的用人单位信息与实际就业情况不一致,外国人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仲裁最终裁决,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张某的请求。
  据了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及登记备案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和Z字签证。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属于非法就业,不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外国人依法取得就业证可在境内就业,但还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许可的就业单位、职业及区域就业,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本案中,张某原单位是上海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后到北京市某公司工作,变更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但张某在北京市某公司就业期间未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其就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亦属于非法就业,张某与北京市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故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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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关注工人日报客户端苹果版安卓版关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25个问题
摘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1、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依据是什么?答:《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专发【号)。2、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何时开始实施?在哪些地方实施?答: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上海、北京、天津、河北、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日,全国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3、问: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4、问:试点期间《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是否有效?答:试点期间,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日,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可资源换领新证件。5、问: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如何自愿换领新证件?答: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如需换证,需提交原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按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程序换领。系统里没有信息,按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材料提交;系统里有信息,可直接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如需升级至外国高端人才,须提供符合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6、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较《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在材料方面有何区别?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减少了申请函、许可原件或存根、中英文简历、推荐信等7份材料,增加了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认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份材料。7、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哪受理?答:日起,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机构是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在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日起,各区人社局所属的指定窗口也可受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具体地址详情等将另行公布。8、问:什么样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工作?答:外国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中国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外国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问:怎么样才算外国高端人才?答: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主要包括:①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②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③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④创新创业人才;⑤优秀青年人才;⑥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的限制。10、问:外国专业人才包括哪些?答: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应当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主要包括:1、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符合以下条款规定之一的:①在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特殊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②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和工程技术合同的人员;③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聘雇人员和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代表;④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⑤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2、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3、在国(境)外排名前100名的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4、外国语言教学人员。5、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业人员。11、问:外国语言教学人员需要什么条件?答: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应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获取的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TEFL证书的(需驻外使领馆认证),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12、问: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是否有数量限制?答:外国高端人才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外国普通人员实行配额管理,具体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13、问:对于外国高端人才有什么优惠便利措施?答: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外国高端人才在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其中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持L、M等非工作签证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可在境内直接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其中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资历证明和最高学位(学历)证书也可采用承诺制。外国高端人才网上受理后审查材料时间为5个工作日,较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时间短。14、问: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须提供哪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答: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不尽相同。如:①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奖励、奖项获得者需提交奖励、奖项证书;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需提交有关证书、证明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 & &②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提交证书或证明;在本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单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提交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聘书或单位出具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享受同等待遇)的任职证明材料。& & &③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须提交相关技术、技能的证书、证明;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提交12个月内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投资证明和人才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 &④根据计点积分85分以上的,需递交相应的汉语水平证书、完税证明、500强企业工作资历证明等相关材料。15、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计点积分要素项有哪些?答:计点积分要素项包括有:直接赋予资格项(如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标准、创新创业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等)、国内聘用单位支付年薪、受教育程度或国际职业资质证明、相关工作年限、每年工作时间、汉语水平、工作定向、年龄、是否毕业于世界知名大学或有全球500强企业任职经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鼓励性加分等。16、问: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操作与之前系统有何不同?答:①用人单位需电子上传递交申请的所有纸质材料原件;& & &②待系统提示“预审通过”后,持上传的所有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进行纸质材料查验; & && & &③外国高端人才境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变更、补办的,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直接受理,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 &④审批机关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以电子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审批结果,批准的,用人单位可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17、问:外国人在华合法工作需取得哪些证件?答:外国人入境前由用人单位先为其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再到市外办或市商委申请《邀请确认函》,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邀请确认函》至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最后到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外国人才能在中国合法工作。18、问:2016年上海市推出一系列科创新政,外国人可在境内申请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后能否继续享受?程序是怎样的?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后,上海市科创相关政策仍然有效,即用人单位可为已入境外国人可在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受理时需验全部材料原件),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拿到的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网上申请后,在网上审批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凭护照原件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19、问: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在线实名制登记?答:①用人单位(专门服务机构)登陆“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填写单位信息、上传附件并提交。& & &②用人单位(专门服务机构)经办同志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用人单位信息注册表(加盖公章)及单位有效证件原件(如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外商批准证书等)至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实名制登记。& & &③如用人单位固定委托一家专门服务机构代办,首次请用人单位和代办机构经办同志携用人单位委托书、各自身份证、各自单位有效证件原件到现场一并进行实名制登记。& & &④如用人单位委托多家专门服务机构代办,专门服务机构在首次完成实名制登记后,每次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时需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20、问:《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遗失补办如何申请?答:①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登载“遗失声明”;& & &②在系统里填报信息,在线打印,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非中文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将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21、问:外国人提前终止合同,如何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答:①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里填报信息,在线打印,申请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 &②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双方签字盖章,上传至系统;& & &③预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递交至受理机构进行核验;& & &④用人单位根据“申请状态”提示,领取注销单。22、问: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所需时间?答:预审:5个工作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 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5个工作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变更:5个工作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5个工作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5个工作日。23、问: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及外国人短期工作许可有什么变化吗?答:台港澳人员就业和外国人短期工作申请维持原有系统操作,目前没有变化。24、问:单位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流程是什么?答:①用人单位实名制登记后,凭注册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为申报人员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纸质材料原件,请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提交外国人申请”,并记录下系统自动赋予的“申请号”(递交申报材料时备用)。& & &②用人单位根据“申请状态”提示,将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递交至受理窗口进行核验,若材料完整、无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受理窗口将受理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上网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了解审批进度。& & &③经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经办同志可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25、问:在哪里可查询到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信息?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http://www.12333sh.gov.cn/——两证整合专题)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www.shafea.gov.cn/——网上办事——外国专家工作——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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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
&&&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式样(略)
2.《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式样(略)
3.《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式样(略)
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
注:根据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Z字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 ,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 ,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Z字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 。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 ,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 、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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