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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大伦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大伦,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书记,住湖南省人民政府大院宿舍13 栋501房、中共郴州市市委大院宿舍。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聂钟敏、赵异湘,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立华,女,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干部,住湖南省人民政府大院宿舍13 栋501房。系被告人李大伦之妻。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7]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文、戴文武、杨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伦及其辩护人聂钟敏、赵异湘,被告人陈立华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筑工程、开采矿产、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配偶陈立华共同收受邢立新、曹彦富、陈新国、周丁元等22人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所送财物计人民币940.9912万元、美元40.6万元、港币112万元、加元4万元、澳元0.5万元和价值14.7699万元的手表4块,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被告人陈立华参与共同收受陈新国、周建新和李岳垣等人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所送财物计人民币207万元、港币3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8.836万元。
(一)直接或通过陈立华、儿子李宏瑞(又名李锐)收受邢立新人民币346.3112万元、美元2.3万元,折合人民币365.2921万元
被告人李大伦但任郴州市委书记后,利用职权为邢立新承揽郴州市国土局办公楼装修工程、鲁永公路路面硬化工程、王仙岭景区改造工程、桂阳县“四大家”搬迁工程、郴电国际万国大厦装修工程、相山瀑布景区开发项目,并为工程款、质保金的支付问题向有关人员打招呼。2000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李大伦直接和通过其家属收受邢立新人民币346.3112万元(含邢立新为李大伦女儿装修住房费用人民币8.1112万元),美元2.3万元(折合人民币18.9809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65.2921万元。
(二)收受湖南省兴光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彦富23万美元、2万加元、价值4.708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206.6814万元
2002年3月,李大伦为曹彦富的永兴县电解铅厂解决流动资金贷款900万元。2002年下半年,李大伦应曹彦富的请托,给郴州市经委批示,要求桥口铅锌矿和黄沙坪铅锌矿优先将原材料供应给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上述两铅锌矿按照郴州市经委的指示各向该公司提供了300多吨铅精矿,解决了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紧张问题。2003年初,李大伦应曹彦富的请托,向永兴县主要负责人批示,将曹彦富妻妹侯小菊从永兴县香梅乡财政所调到县城工作。2004年初,李大伦应曹彦富的请托,指示苏仙区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对曹彦富收购原材料基地予以支持,让曹彦富取得了苏仙区枞树板铅锌矿的开发经营权。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李大伦先后5次共收受曹彦富美元23万元、加元2万元、价值人民币4.708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
(三)与陈立华共同收受郴州市北湖区毛家垄铅锌矿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新国人民币2万元、价值人民币95万元的股份,共计人民币97万元
2002年春节前,为得到李大伦的关照和支持,陈新国在李大伦省政府宿舍,当着李大伦的面,送给陈立华人民币2万元。陈立华收受后用于日常开支。
2004年下半年,陈立华应陈新国要求,向李大伦转告请托,李大伦给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打招呼,使毛家垄铅锌矿由禁止开采变为限制开采,陈新国取得了该矿的《开采许可证》。2005年3月,为感谢李大伦和陈立华,陈新国送10%的股份给陈立华,股份价值95万元,陈立华分红56.9万元。2005年8月、10月,陈新国通过陈立华向李大伦转达请托,李大伦给相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解决了毛家垄铅锌矿违规开采钨矿问题以及与附近村民纠纷问题。2005年下半年,陈立华将收受陈新国毛家垄铅锌矿10%股份及分红的情况告诉了李大伦。2006年5月,邢立新案发后,为掩盖收受陈新国股份的事实,陈立华指使陈彰与陈新国签订《合作投资入股协议》。
(四)收受长沙远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丁元人民币128万元
2002年8月,李大伦应周丁元的请求向郴州山河集团董事长打招呼,承揽了郴州污水处理厂工程。2004年5月,李大伦应周丁元的请求向宜章县委主要负责人打招呼,承揽了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04年8月,李大伦应周丁元的请求向郴电国际董事长邓中华打招呼,与郴电国际签订了标的为220万元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2005年10月,周丁元为承揽宜章县煤矸石发电厂的土建工程,请李大伦给郴电国际董事长邓中华打招呼。至案发时,该工程尚未招标。2004年至2006年期间,李大伦先后12次共收受周丁元人民币128万元。
(五)与陈立华共同收受广东省韶关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通过周建新所送人民币100万元
2004年7月,李大伦应罗**的请托,给宜章县主要负责人打招呼,要求支持罗**投资的宜章县平和水电站和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
2005年5月、7月,罗**向陈立华反映莽山水库的投资环境不好、宜章县委、县政府支持力度不够、项目在省里未批准立项,请李大伦予以关照。陈立华向李大伦转告了罗**的请托。李大伦在宜章县调研时要求县委、县政府做好加快莽山水库二级电站建设的工作。同年底,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立项。2006年3月,李大伦在宜章县主要负责人向其汇报莽山水库二级电站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时,指示要加大工作力度,解决问题,不能搞成“半拉子”工程。
为得到和感谢李大伦的关照和支持,罗**与周建新商量由罗提供资金,周经手送钱给李大伦,罗许诺以后发包工程给周建新。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罗**先后以借款的名义将200万元人民币汇至周建新账上。日,周建新在李大伦省政府宿舍附近,送给陈立华40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7日,周建新在李大伦省政府宿舍送给陈立华60万元人民币。2004年底的一天,陈立华将收钱情况告诉了李大伦。
(六)收受香港丰生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锡明港币22万元、美元2.5万元、加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54.474万元
2000年,香港丰生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生集团)董事长王锡明准备在郴州市投资兴建五岭大市场。在丰生集团与郴州市经济开发区的洽谈过程中,李大伦为丰生集团在土地出让价格和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面向原副市长雷渊利等人打招呼,为丰生集团谋取利益。2000年至2005年期间,李大伦先后9次收受王锡明自己或委托他人送的港币22万元、美元2.5万元和加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54.474万元。
(七)收受郴州怡丰锡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沈志敏人民币34万元、港币10万元、澳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6.6935万元
日,李大伦在沈志敏请求降低其所属冶炼厂的增值税征收比率的报告上批示,要求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向上级税务部门请示。郴州市政府、市国税局根据李大伦的批示,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请示后提出了处理意见。同年11月7日,经李大伦批示,郴州市国税局降低了对怡丰公司的增值税征收比率,对怡丰公司欠缴的税款挂账做欠税处理,并于2004年底将怡丰公司所欠千万余元税款实行“内销外挂”,列入呆账处理。2000年11月,李大伦应沈志敏的请托,通过召开现场会方式,解决了怡丰公司下属桥口铅锌冶炼厂因原材料供应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与附近村民发生的纠纷。
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李大伦先后5次共收受沈志敏34万元人民币、10万元港币和5000澳元。
(八)收受郴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锡明美元1万元、港币20万元、人民币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28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共计35.7815万元
2002年9月,李大伦应张锡明的请求,向原副市长雷渊利、北湖区委主要负责人打招呼和召开协调会,将张锡明投资兴建的兴隆步行街项目列为郴州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减免规费等优惠政策。李大伦于2002年至2003年期间,先后4次收受张锡明美元1万元、港币20万元、人民币2万元、“劳力士”牌手表1块。
(九)收受郴州市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扬生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扬生人民币41万元、美元4000元,折合人民币44.2284万元
2005年上半年,张扬生在承建郴州市冲口路工程时,因征地补偿问题与当地村民产生纠纷,请李大伦帮忙解决。李大伦应张扬生的请托,给郴州市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打招呼,该负责人后通过召开现场会予以解决。
2005年9月,为承揽郴州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工程,张扬生请李大伦出面给市政府和市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打招呼。因该工程已被他人承包,李大伦答应今后予以关照。
为感谢李大伦的关照,张扬生先后4次共送给李大伦人民币41万元、美元4000元。                                                                                                                                                                                                                                                                                                                                                                                                                                                                                                                                                                                                                                                                                                                        
(十)与陈立华共同收受郴州市众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岳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岳垣人民币10万元、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41.836万元
2004年9月,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众友玻璃公司违法在玻璃产品上标注国家标准“GB”字样,拟对该公司罚款39万元。李岳垣通过陈立华向李大伦转达减少罚款的请托,李大伦指示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要少罚款,支持企业发展。后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众友玻璃公司只罚款6万元。2004年12月,李岳垣通过陈立华转达承揽郴州市北湖公园治理工程的请托,李大伦承诺以后会关照李岳垣。
李大伦先后4次共收受李岳垣人民币10万元、港币30万元。陈立华将上述收受李岳垣财物的情况均告诉了李大伦。
(十一)收受香港国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明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31.8360万元
2002年下半年,吴国明向李大伦反映他所投资的郴州宾馆经营环境不太好,公安等部门对其检查、罚款比较多。应吴国明的请求,李大伦要求郴州市公安局对外商投资的宾馆不要管得太死,检查和罚款不要搞得太多。
日至3月2日,李大伦在香港参加招商活动,吴国明在李大伦住的房间,送给李大伦30万港元。
2003年下半年,李大伦应吴国明的请求向郴州市政府主管领导打招呼,帮助吴国明收购了郴州电厂在华明电厂的股权。
(十二)与易虹共同收受李跃平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下半年,李跃平为承包黄沙坪锌铅矿的一个残矿找到易虹,请易虹找郴州市领导向桂阳县领导打招呼,承诺给易虹30万元好处费,易虹表示同意。2003年初的一天,易虹对李大伦谎称其亲戚周军想承包残矿,请李大伦给桂阳县领导打招呼,并对李大伦表示,赚了钱后会好好感谢李。李大伦说:“感谢我就算了,赚了钱给你用。我会给桂阳县领导打电话的。”之后,李大伦向桂阳县主要负责人打招呼。李跃平承包残矿后,分三次付给易虹30万元人民币。
(十三)收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兆林美元3万元、人民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计25.6278万元
2000年上半年,李大伦向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在调整领导班子时向市委组织部申报黄兆林兼任市交通局副局长,后黄兆林兼任了市交通局副局长。
2002年5月,应黄兆林的请求,李大伦向郴州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打招呼,解决了黄兆林之子黄维在该局工作的编制。
郴州市交通局借郴汽集团1700万元用于建设郴州大道一直未归还。2006年3月,黄兆林请李大伦帮忙催讨借款,李大伦遂指示政府主管领导协调解决。后郴州市财政局于日支付给郴汽集团200万元。
2003年至2005年,李大伦先后4次共收受黄兆林美元3万元、人民币1万元。
(十四)收受临澧县太平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志泉人民币20万元
2002年下半年,李大伦应吴志泉的请托,给郴州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打招呼,郴州市公安局从太平集团购买了价值280万元的防弹衣。2003年上半年,李大伦应吴志泉的请托,给郴州市政府及市财政局负责人打招呼,解决了该批防弹衣的货款问题。2003年4月,为感谢李大伦,吴志泉通过陈新国送给李大伦人民币20万元。
(十五)收受深圳全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全艳艳人民币10万元
2005年7月,李大伦应全艳艳的请求,向原郴州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打招呼,使全美公司承接了LED户外全彩显示屏项目。2005年中秋节前,全艳艳到郴州李大伦的住宅,送给李大伦10万元。
(十六)收受郴州市竹山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侯佳生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下半年,李大伦应侯佳生的请托,给郴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尽快将办公楼工程款支付给侯佳生。2004年底,开发区管委会支付侯佳生50万元工程款。
2005年下半年,李大伦应侯佳生的请托,为承揽郴州市检察院宿舍楼工程给郴州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打招呼。侯佳生后未中标。
在上述过程中,李大伦先后2次共收受候家生人民币10万元。
(十七)收受郴州市新创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永忠4000美元、价值4.035万元港币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7.5552万元
2003年7月,新创举公司取得了香雪大道(东段)建设开发权。2005年8月,新创举公司在香雪路建设过程中因征地拆迁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李永忠请李大伦帮助解决。李大伦应李永忠的请托,指示郴州市及苏仙区政府主管负责人组成督查组予以解决。
自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李大伦先后3次收受李永忠4000美元、价值4.035万元港币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
(十八)收受郴州国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国富人民币5万元
2004年,何国富的郴州国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兴建了万华机电市场。2005年9月,李大伦应何国富的请求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打招呼,解决了机电市场的划行归市问题。2005年中秋节前,为了感谢李大伦的关照和支持,何国富送给李大伦5万元。
(十九)收受郴州兴龙矿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陈云飞人民币5万元
2005年底,李大伦应陈云飞的请求向汝城县主要负责人打招呼,陈云飞在汝城县小垣镇投资开办了尾沙矿。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陈云飞送给李大伦5万元。
(二十)收受樊甲生人民币63.68万元、价值1.5万元人民币的“帝舵”牌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65.18万元
李大伦任郴州市市委书记期间,樊甲生从安仁县县委书记逐步提拔为郴州市政府助理巡视员、郴州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在樊甲生的职务升迁过程中,李大伦先后9次共收受樊甲生人民币63.68万元、价值1.5万元人民币的“帝舵”牌手表1块。
(二十一)收受邓中华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6.2142万元
日,李大伦主持召开市委常委办公会,提名拟任邓中华为郴电国际董事长、党委书记。日,邓中华被确定为市级党政后备干部人选之一。日,邓中华送给李大伦8万美元。
(二十二)收受邱东圣委托沈志敏送的人民币38万元
2006年春节后,为谋得郴州市苏仙区政府区长的职位,原苏仙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邱东圣委托沈志敏送给李大伦40万元人民币。沈志敏从中取出2万元用于宴请李大伦。2006年3月的一天,沈志敏送给李大伦38万元人民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家庭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总计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能够说明来源并经查证的所得有: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万元,工资、稿费等家庭合法收入计人民币434.3728万元,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85.9912万元。被告人李大伦尚有共计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伦身为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其他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被告人陈立华等共同收受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立华向被告人李大伦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被告人李大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的受贿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大伦系主犯,被告人陈立华系从犯。被告人李大伦犯有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大伦及其辩护人辩称:1、李大伦与邢立新交往多年,李曾经资助过邢,邢立新出资为李大伦女儿装修住房,作为李大伦女儿结婚礼物属于情理之中,不应认定为受贿。且邢立新自称装修成本价是5-6万元,鉴定的装修费用81112元包含了税费和利润,以鉴定的数额认定受贿数额不妥。2、邢立新与宏大公司签订相山瀑布水上福邸项目整合推广合同后,付给宏大公司30万元前期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3、沈志敏为了刘清江和杨秀善、邱东圣的职务升迁送给李大伦72万元,李大伦当场拒绝了沈志敏的请托,并要沈不要管此事,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4、李岳垣送20万港币的目的是为了承接北湖公园治理项目,李大伦明确回复不能保证资金回笼,拒绝了李岳垣的请托,不能认定为受贿。5、李大伦应易虹请托,为易虹亲戚周军承包残矿给桂阳县领导打招呼,不知道易虹是否从中收钱,李大伦没有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受贿罪。6、樊甲生、邓中华的职务升迁是按正常组织程序决定的,李大伦没有为其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7、李大伦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陈立华的辩护人辩称:1、李大伦、陈立华共同收受陈新国所送毛家垄铅锌矿10%干股,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不能以股份的价值95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只能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得的56.9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数额。2、陈立华收受罗**委托周建新所送100万元,在邢立新案发后,将100万元退还了周建新,属于犯罪中止。3、2005年中秋节前,陈立华收受李岳垣5万元后,是否告诉李大伦其不记得,故认定陈立华告诉了李大伦证据不足,该5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4、陈立华在纪检监察部门没有掌握其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陈立华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李大伦受贿案调查过程中,交待了自己没有参与、由李大伦个人实施的受贿事实,应认定为立功。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陈立华、易虹(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邢立新、曹彦富、陈新国、周丁元、罗**等22人财物,共计807.68万元人民币、95万元股份、40.6万美元、112万港币、4万加元、0.5万澳元和价值14.6979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3块、帝舵牌手表1块,接受邢立新为其女儿装修住房一套,装修费8.1112万元,上述财物折合人民币万元。其中,被告人陈立华参与共同收受陈新国、李岳垣和罗**委托周建新所送财物计112万元人民币、95万元股份、3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238.83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大伦直接或通过配偶陈立华、儿子李宏瑞收受邢立新308万元人民币、2.3万美元,接受邢立新为其女儿装修住房一套,装修费8.111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35.2921万元
邢立新与被告人李大伦原同在中共临澧县委组织部工作。1994年邢立新下海经商,先后挂靠北京博士装饰装璜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承揽装修工程。2003年6月邢立新注册成立郴州名锐置业有限公司。
1999年3月李大伦任郴州市委书记后,邢立新随之到郴州经商,请李大伦关照其业务。李大伦应邢立新请托,采取签字审批、打招呼、召开协调会等手段,为邢立新承揽工程、催付工程款。具体事实如下:
1999年下半年,邢立新想承揽郴州市国土局的装修工程,请李大伦向国土局负责人打招呼。李大伦给郴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吴章钧打招呼,要其在严格招投标程序下尽可能支持邢立新。吴章钧按照李大伦的指示,安排市国土局分管基建的纪检组长唐文球具体负责。1999年12月份,邢立新采取议标的形式,以北京博士装修装璜公司的名义承揽了郴州市国土局的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550余万元。
200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大伦到永兴县调研时,发现鲁永高等级公路的路基建设搞成了“马拉松工程”,遂召集常务副市长宋甲武、郴州交通局、公路局和永兴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开会研究加快鲁永公路建设问题,将公路建设业主更换为郴州市公路局。2000年下半年,邢立新获此消息后,向李大伦提出想承揽该工程,请李给相关领导打招呼。之后,李大伦向郴州市公路局党组书记李佑生打招呼,要求找几个像邢立新那样有实力、讲诚信、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队,把鲁永高等级公路优质高速建起来。按照李大伦的指示,李佑生和市公路局局长陈治中、副局长李智勇到邢立新承建的郴桂公路现场进行考察。考察后,李智勇和邢立新进行洽谈,未经招投标程序,邢承揽了鲁永高等级公路硬化工程。工程总造价1798余万元。
2002年上半年,邢立新想承揽苏仙区的王仙岭景区改造工程,请李大伦给苏仙区委、区政府的相关领导打招呼。李大伦给苏仙区区委书记陈敏打电话,推荐邢立新承接景区改造的道路工程。陈敏答应会给予支持。2002年6月,邢立新与苏仙区区政府采取议标的形式,承揽了王仙岭景区改造的道路、河道及广场工程。总造价938万余元。
2002年下半年,邢立新想承揽桂阳县的“四大家”搬迁工程,请李大伦给桂阳县县委书记吴章钧打招呼。之后,吴章钧到郴州市委开会时,李大伦要求吴章钧在严格招投标的情况下,给予邢立新支持。吴章钧答应会给予支持。2003年上半年,邢立新采取“围标”的方式承揽到了桂阳县“四大家”搬迁工程。审计后工程总造价为1.4亿元。2004年4月份,李大伦应邢立新请托,向桂阳县县委书记吴章钧打招呼,要求尽快支付工程款。吴章钧称县财政没有钱,无法支付。李大伦承诺由其出面从市财政局借1000万元。之后,李大伦向市财政局局长樊忠达打招呼,要求市财政局借1000万元给桂阳县。日和5月11日市财政局先后2次拨给桂阳县财政局调度资金1000万元,桂阳县财政局从中支付给邢立新900万元工程款。
2002年底,邢立新想承揽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的万国大厦装修工程,请李大伦出面打招呼。之后,郴电国际董事长邓中华宴请李大伦时,李大伦把邢立新带去,向邓中华引荐了邢立新,提出让邢立新参加万国大厦装修工程的招投标。邓中华表示按照李大伦的指示办。郴电国际研究万国大厦装修工程时,邓中华提出4-12层的装修工程交给邢立新做。随后,通过招投标,邢立新承揽了万国大厦4-12层的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60万元。万国大厦装修工程竣工后,郴电国际未退还邢立新质保金,邢立新请李大伦给邓中华打招呼。李大伦给邓中华打电话,要求及时退还质保金。2004年7月,郴电国际退还邢立新53万余元质保金。
2003年,邢立新谋划业务发展方向由承揽工程转向房地产项目,并从李大伦等人处得知郴州市城市整体规划实施“南延东进”的战略后,在苏仙区白露塘镇上白水村物色到一块土地,即与苏仙区政府协商由其出资开发相山瀑布项目,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报批手续由苏仙区办理,费用由郴州名锐公司支付。为加速推进项目的进程,邢立新请李大伦给郴州市国土局、苏仙区的负责人打招呼。日,李大伦组织市委、市政府及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和苏仙区委、区政府负责人召开协调会,研究相山瀑布景区开发建设问题,明确给予项目优惠政策。
2000年至2006年5月,李大伦及其家属先后收受邢立新308万元人民币、2.3万美元,邢立新为其女儿李冰装修住房一套,装修费8.111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35.292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大伦直接收受邢立新257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
(1)2000年10月,邢立新在李大伦住的省委九所宾馆房间,送给李大伦10万元人民币。李大伦收下后,于同年10月27日以“李碧君”名义存入农业银行长沙马坡岭支行。
(2)通过银联卡收受邢立新209万元人民币
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邢立新陪李大伦在郴州市委院内散步时向李大伦表示,想送些钱给李大伦、陈立华夫妇。李大伦担心陈立华收钱多了,产生优越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要邢立新不再将钱送给陈立华,并与邢立新商定以他人的名义办理银联卡,要邢立新将钱存入李大伦持有的卡上。
日,李大伦与邢立新相约来到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李大伦用其外甥陈建军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联卡,卡号0095208。李大伦通过该卡收受邢立新77万元人民币。其中:①日2万元;②日10万元;③日15万元;④日15万元;⑤日10万元;⑥日10万元;⑦日15万元。   
2004年3月,李大伦要邢立新在建设银行长沙韭菜园支行又以陈建军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联卡,卡号0163867(帐号0321404),通过该卡收受邢立新37万元人民币。其中:①日20万元;②日17万元。
2004年12月,李大伦要邢立新用邢自己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长沙解放西路支行办理了银联卡,卡号0217562,该卡由李大伦持有使用。尔后,邢立新5次汇入95万元人民币到该银联卡上。其中:①日15万元;②日20万元;③日25万元;④日15万元;⑤日20万元。
综上,自日至日,李大伦用持有的上述三张银联卡共收受邢立新209万元人民币。每次邢立新给李大伦送钱,都是先找李大伦拿银联卡,存款后再将卡和银行存款回执交给李大伦。
(3)日,李大伦到深圳治病。邢立新和李大伦一起到建设银行深圳上步支行,邢立新从自己的8018银行卡上支取18万元,存入李大伦以“邢立新”名义在建设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开户的存折上。
(4)2006年4月底,邢立新在李大伦的郴州市委宿舍,送给李大伦20万元现金。李大伦收受后,于同年5月5日分别以“陈惠军”、“李校清”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和长沙梦泽园支行。
(5)收受1.5万美元
2001年4月至2005年11月期间,李大伦先后6次出国考察,邢立新在每次出国前均送给其美元,共计1.5万美元。其中00美元(按同期汇价100:827.746,折算人民币1.6555万元)、00美元(按同期汇价100:827.746,折算人民币1.6555万元)、美元(按同期汇价100:827.746,折算人民币1.6555万元),2004年去欧洲之前送3000美元(按同期汇价100: 827.6775,折算人民币2.4830万元),2004年去加拿大之前送3000美元(按同期汇价100:827.6775,折算人民币2.4830万元)、2005年美元3000元(按同期汇价100:808.996,折算人民币2.4270万元)。李大伦将上述美元全部存入了银行。
2、被告人李大伦通过妻子陈立华收受邢立新34万元人民币、0.8万美元
(1)2001年春节前,陈立华在其省政府住宅收受邢立新现金8万元人民币,告诉了李大伦,并以“陈立华”户名存入常德陬市镇农业银行。2002年2月支取,用于入股长沙铭锐公司。
(2)2002年8月底,邢立新得知李大伦之子李宏瑞即将赴加拿大留学,以资助李宏瑞学费为名,送给陈立华0.8万美元(按同期汇率100:827.6775折合人民币6.6214万元)。陈立华收受后告诉了李大伦。
(3)2001年9月,邢立新应陈立华要求,用2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为李宏瑞出国留学贷款16万元提供担保,并将担保手续交由陈立华保管。2003年3月贷款到期,邢立新对陈立华表示,20万元贷款担保金他不要了。随后,陈立华从银行取出20万元本息202772元,归还16万元贷款本息元后,将余款34818.8元存入自己的活期存折上。之后,陈立华将上述情况告诉了李大伦。李大伦交待陈立华要妥善处理好,在银行办手续时不要留下纰漏,以防别人知晓。
(4)2005年4月,陈立华在李大伦的郴州住宅,收受邢立新6万元人民币,并告诉了李大伦。6万元被陈立华用于日常开支。
3、邢立新为被告人李大伦之女李冰装修住房一套,装修费人民币8.1112万元
2000年底,李大伦的女儿李冰准备结婚,需装修其在长沙市富绿山庄购买的一套三室二厅住房。邢立新向陈立华表示由他出资并负责装修,陈立华同意。之后,邢立新安排人员装修了房屋并承担了费用。经鉴定,装修费用为8.1112万元。陈立华将邢立新为李冰装修房子的事告诉了李大伦。
4、被告人李大伦通过其子李宏瑞收受邢立新2万元人民币
2005年,李大伦之子李宏瑞回国后,无固定职业。2005年9月-12月,邢立新以支付李宏瑞工资名义每月送给李宏瑞5000元人民币,共计2万元,而李宏瑞并没有在邢立新的公司上班。李宏瑞收受2万元人民币后告诉了李大伦。
5、被告人李大伦通过宏大公司收受15.2万元人民币
2005年3月,李大伦出资60万元以其子李宏瑞、妹夫余中洲、侄子陈惠军三人名义注册成立了长沙宏大文化传播公司(简称宏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瑞。2005年4月,邢立新开发的福云公寓的销售已近尾声,根本不需要营销策划,但其仍与李大伦商量,以宏大公司为福云公寓提供营销策划为名给李大伦送钱,李大伦同意。邢立新分两次付给宏大公司人民币15.2万元,余中洲收款后告诉了李大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李大伦职务任免的通知(湘委干[1999]18号)等文件证明:日,李大伦被中共湖南省委任命为郴州市委委员、常委、书记,系国家工作人员。
2、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邢立新承揽郴州市国土局装修工程的证据:
(1)邢立新的证言证明:为承揽郴州市国土局装修工程请李大伦给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后以北京博士装修装璜公司名义承揽了该工程。
(2)吴章钧的证言证明:1999年11月,李大伦为邢立新承揽国土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打招呼,他向分管基建的国土局纪检组长唐文球打招呼后,要邢立新找唐文球,后邢立新以议标的形式承揽到市国土局装修工程。
(3)郴州市国土教育培训中心大楼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审计验证报告、结算资金表等书证证明:邢立新承接该工程并获得工程款550余万元。
(4)李大伦的供述证明:接受邢立新的请托,为邢立新承揽郴州市国土局装修工程给吴章钧打招呼。
3、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邢立新承揽鲁永高等级公路工程的证据:
(1)邢立新的证言证明:为承揽鲁永高等级公路的硬化工程,请李大伦给公路局负责人打招呼,后以中地公司名义承揽了该工程。
(2)李佑生的证言证明:2000年下半年,李大伦为邢立新承揽鲁永高等级公路向其打招呼,后没有招投标,邢立新承揽了该工程。
(3)鲁永公路的合同协议书、工程结算表,证明邢立新承揽该工程并获得工程款1798余万元。
(4)李大伦供述:接受邢立新的请托,为邢立新承揽鲁永高等级公路工程给李佑生打招呼。
4、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邢立新承揽王仙岭景区改造工程的证据:
(1)邢立新的证言证明:为承揽王仙岭景区改造工程请李大伦给陈敏打招呼,后以中地公司名义承揽了该工程。
(2)陈敏的证言证明:2002年李大伦向其推荐中地公司项目经理邢立新,要求将王仙岭景区改造的道路工程交邢立新承建。
(3)王仙岭景区广场、道路及河道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结算明细表等书证证明:邢立新承揽该工程并获得工程款938万余元。
(4)李大伦供述:接受邢立新的请托,为邢立新承揽王仙岭景区改造工程给陈敏打招呼。
5、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邢立新承揽桂阳县“四大家”搬迁工程以及帮助解决工程款的证据:
(1)邢立新的证言证明:为承揽桂阳县“四大家”搬迁工程以及付工程款的事请,请李大伦给吴章钧打招呼,后以中地公司名义承揽了该工程并结算了工程款。
(2)吴章钧的证言证明:2002年李大伦为邢立新承揽桂阳县“四大家”搬迁工程打招呼,邢立新的公司中标。2004年李大伦为邢立新催付工程款,桂阳县财政局向郴州市财政局借钱付了工程款。
(3)樊忠达的证言证明:2004年4月因桂阳县财政资金周转困难,李大伦打招呼后,调拨1000万元给桂阳县财政局。
(4)调度资金请示和付款凭证证明:月,郴州市财政局2次调拨1000万元给桂阳县财政局,桂阳县财政局支付邢立新工程款900万元。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承揽了桂阳县“四大家”机关办公大楼工程。
(6)李大伦的供述:接受邢立新的请托,为邢立新承揽桂阳县委“四大家”搬迁工程给吴章钧打招呼,为付工程款给吴章钧、樊忠达打招呼。
6、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邢立新承揽郴电国际万国大厦装修工程以及催付工程款的证据:
(1)邢立新的证言证明:为承揽郴电国际万国大厦装修工程以及催付工程款,请李大伦给邓中华打招呼,后以中地公司名义承揽了该工程并结算了工程款。
(2)邓中华的证言证明:月间,李大伦为邢立新承揽万国大厦装修工程向其打招呼,后将万国大厦4-12层的装修工程交给邢立新做。工程竣工审计后,李大伦为邢立新催付工程款。
(3)郴电国际万国大厦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付款凭证,证明邢立新承揽该工程并获得工程款1060余万元。
(4)李大伦供述:接受邢立新的请托,为邢立新承揽郴电国际万国大厦装修工程给邓中华打招呼。
7、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邢立新开发相山瀑布景区开发项目谋取利益的证据:
(1)邢立新的证言证明:为相山瀑布景区开发项目请李大伦给国土局、苏仙区有关领导打招呼。
(2)关于相山瀑布景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证明日,李大伦主持召开协调会,会议纪要由李大伦签发。
(3)相山瀑布景区开发项目的征地、立项、规划文件以及郴州名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书证。
(4)李大伦供述:2005年10月,邢立新为相山瀑布景区开发项目请其给苏仙区主要领导打招呼,同时,香港华润集团鲤鱼江电力公司也想在相山瀑布景区征地建职工宿舍和办公楼,希望得到市委、市政府支持,为此,他召集市长戴道晋、常务副市长易佩康、相关部门以及苏仙区委、区政府负责人开了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给予相山瀑布项目市级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
8、李大伦直接收受邢立新257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的证据:
(1)邢立新的证言证明:从2000年10月到日,分23次直接送现金或转款到李大伦持有的银联卡上,共送给李大伦258.2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
(2)取款凭条、存单、存款凭条等,证明李大伦收受邢立新257万元人民币。
(3)李大伦供述:邢立新转款114万元到他持有的户名为陈建军的卡上,转款95万元到他持有的户名为邢立新的卡上,自己直接收受邢立新现金和存单48万元、1.5万美元。其中60万元用于注册宏大文化传播公司。
9、李大伦通过陈立华、李宏瑞、宏大公司收受51.2万元人民币、0.8万美元,邢立新为李冰装修住房,装修费8.1112万元人民币的证据:
(1)邢立新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大伦的关照、支持以及求得他以后的帮助,分多次送给陈立华38万元、1万美元;为李冰装修住房;以楼盘推广、发工资等名义送给李宏瑞17.2万元。
(2)陈立华的证言证明:她经手收受邢立新34万元人民币和0.8万美元,全部告诉了李大伦;邢立新为李冰装修房子的事告诉了李大伦。
(3)李冰的证言证明:邢立新为其住房装修,其未付装修款。
(4)质押贷款合同、质押凭证清单、借款凭证、收贷凭证、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记账凭证、存款凭条等书证证明,邢立新提供20万元为李宏瑞留学质押贷款,后将20万元本息送给陈立华。
(5)湖南省中兴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湘中兴鉴审字[号《关于长沙市富禄山庄12栋304号房装饰价值情况的司法审计鉴定报告》证明:邢立新为李冰装修住房价值8.1112万元。
(6)李宏瑞的证言证明:邢立新以支付工资的名义付给他2万余元,他告诉了李大伦。
(7)余中洲的证言以及推广合同、发票等相关书证证明:宏大公司成立的过程,他和陈惠军只是宏大公司的挂名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实际上是李大伦的。日,郴州名锐公司汇了15.2万元到宏大公司账户,日,他按照李大伦的安排,开了15.2万元的发票,发票项目内容为楼盘推广和企业策划,但宏大公司与郴州名锐公司没有签订业务合同,也没有做过楼盘推广与企业策划。
(8)李大伦的供述证明:陈立华告诉他,收受了邢立新34万元人民币和0.8万元美元;邢立新为李冰装修房子;邢立新将李宏瑞出国留学的贷款担保金送给陈立华。余中洲告诉他,邢立新以广告策划费的名义支付给宏大公司15.2万元。李宏瑞告诉他,邢立新给他2万元工资。
10、部分赃款去向的证据:
(1)陈建军的证言证明:月的一天,李大伦交给他一个户名为邢立新的银行卡,内有79万余元,他用于购房装修等开支,余下二三千元还给了李大伦。
(2)取款凭条和购房合同等书证证明:陈建军从邢立新的0217562银行卡中支取了79万余元,用于购房。
(3)全艳艳的证言、招商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证明:日下午李大伦要她以邢立新的名义在深圳招商银行开户,存入55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
(4)李大伦以邢立新、张锡明名义在建行深圳支行的存折复印件。
被告人李大伦的辩护人提出,李大伦与邢立新交往多年,李曾经资助过邢,邢立新出资为李大伦女儿装修住房,作为李大伦女儿结婚礼物属于情理之中,不应认定为受贿。且邢立新自称装修成本价是5-6万元,鉴定的装修费用81112元包含了税费和利润,以鉴定的数额认定受贿数额不妥。
本院认为:(1)虽然李大伦与邢立新交往多年,彼此人情往来频繁,但从人情往来的情况看,一般互赠的礼金数额在1万元之内。但邢立新为李大伦女儿装修房屋,耗费的装修费用远远超过了双方人情往来的合理限度。(2)李大伦的家庭经济状况完全可以承担装修费用,无需邢立新资助。(3)邢立新在为李冰装修房屋之时,正是其有求于李大伦帮忙在郴州承揽工程之际,具备行贿受贿的时空条件。故邢立新为李大伦之女装修住房,非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关于受贿数额的问题,装修费用的鉴定结论是根据湖南省以及长沙市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确定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据。而邢立新自称的装修成本价5-6万元是邢估算的,没有相关的装修费用的票据佐证,故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李大伦通过宏大公司收受邢立新30万元。经审查,案件的事实如下:邢立新在与李大伦的交往过程中,得知李宏瑞是李大伦的一块心病。2006年初,相山瀑布项目进入实质性的前期准备阶段,邢立新对李大伦提出,相山瀑布景区内开发的“水上福邸”项目的整合推广事宜可以让宏大公司做,借此锻炼李宏瑞,得到李大伦同意。邢立新草拟合同文本后与李大伦之子李宏瑞签订了整合推广合同,并以前期费用的名义支付给宏大公司30万元。李宏瑞收款后,告诉了李大伦,并将该款用于购买轿车及个人挥霍。2006年5月,邢立新被“两规”,合同中止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李宏瑞的证言证明:宏大公司与邢立新签订“水上福邸”项目的整合推广合同,邢立新付30万元到宏大公司帐户。
(2)余中洲的证言以及推广合同、发票等相关书证证明:2006年1月,李宏瑞拿了宏大公司的印章、发票到郴州与郴州名锐公司签了水上福邸项目整合推广合同,郴州名锐公司付了30万元。
(3)邢立新的证言证明,其与李宏瑞签订了“水上福邸”项目的整合推广合同,付给宏大公司30万元费用。
公诉机关认为,邢立新是以相山瀑布推广项目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向李大伦行贿的非法目的,李大伦收受邢立新3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
被告人李大伦及其辩护人辩称:1、李宏瑞与邢立新签订“水上福邸”项目整合推广合同后仅几个月,邢立新即被“两规”,合同无法履行,不能推定宏大公司以后不会履行和不打算履行合同。2、签订合同后,李宏瑞参加了几次会议,收集了一些资料,购买了一些书,几次到现场实地了解情况,为履行合同作了前期准备工作,虽然与合同的约定有差距,但只是违约问题,况且合同期有三年。3、邢立新没有必要做假合同来掩盖送钱给李大伦的事实。
本院认为,此笔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理由如下:1、从事情的起因上看,是邢立新了解到李宏瑞从加拿大留学回来无所事事,成为了李大伦的一块心病,提出将相山瀑布景区内开发的“水上福邸”项目的整合推广事宜交给李宏瑞做,借此锻炼李宏瑞。由此看来,邢立新与李大伦商议的目的并不是以项目推广为名行贿受贿,而是想让李宏瑞在项目推广中增长见识,学到本领,得到锻炼,这就意味李宏瑞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履行合同的义务,并非可以不劳而获,否则有违“让李宏瑞得到锻炼”的初衷。故邢立新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费用具有劳务费用的性质。2、合同的内容虽然是邢立新草拟的,但得到了李宏瑞的认可,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能以李宏瑞没有参与洽谈而否定合同的效力。3、合同签订后,李宏瑞并非没有履行的意思和行为,他参与了相关的会议,收集、购买了资料,实地察看了情况,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30万元服务费后三个月内提交项目整体推广思路、项目VI形象系统、部分销售工具设计样稿,但只能说明其违约,况且合同履行期有三年之久,短期违约并不能推断其不履行合同。4、宏大公司虽无广告策划资质,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他与邢立新签订的合同并不因为超出了经营范围而属于无效合同,宏大公司可以通过聘用专业的广告策划人员来解决技术问题,不能因此认定没有房产项目的推广能力。综上,本院认为,虽然邢立新将“水上福邸”项目整合推广事宜交给李宏瑞的宏大公司,有讨好、感激李大伦的因素,但毕竟需要李宏瑞付出对价履行合同,并非无需对价的权钱交易,故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对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李大伦收受湖南省兴光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彦富23万美元、2万加元和价值4.708万元人民币的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206.6814万元
曹彦富原系永兴县电解铅厂董事长。2002年6月,曹彦富注册成立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2004年8月,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省兴光冶炼有限公司。
1999年,李大伦在永兴县电解铅厂调研时与曹彦富相识。2002年至2004年期间,李大伦利用职权,为曹彦富所办企业在解决资金和原材料、为曹亲属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02年3月,永兴县电解铅厂的流动资金出现周转困难,曹彦富向李大伦递交了一份《关于急需临时贷款500万元的报告》,李大伦在报告上给郴州市人民银行行长唐江成作了批示,要求予以重点支持。之后,唐江成带队到永兴县电解铅厂考察,指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电解铅厂发放贷款。后由永兴县财政局提供担保,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先后3次向电解铅厂贷款共计900万元。
2002年下半年,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原材料铅精矿非常紧张,曹彦富给李大伦呈递报告,请李大伦帮忙解决。李大伦在报告上给郴州市经委作了批示,要求桥口铅锌矿和黄沙坪铅锌矿在同等价格下优先供应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之后,按照郴州市经委的指示,桥口铅锌矿和黄沙坪铅锌矿各向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提供了300余吨铅精矿,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
2004年初,李大伦到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视察,曹彦富提出,要做大做强企业,实行采矿、选矿、冶炼、加工、销售一体化,想在苏仙区收购一块原材料基地,请求李大伦支持。之后,李大伦分别给苏仙区区委书记陈敏、区长肖地楚以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杨秀善打招呼,要求支持曹彦富。经洽谈,曹彦富以860万元的价格取得枞树板铅锌矿的开发经营权,2004年4月,曹彦富以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名义与苏仙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心签订《矿业开发合作协议》,其中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占70%的股份。2004年8月,曹彦富注册成立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005年9月,苏仙区政府将所占30%股份转让给曹彦富。
2003年初,曹彦富找李大伦帮忙,要求将其妻妹候小菊从永兴县香梅乡财政所调往县城工作。李大伦在曹彦富所拟的《关于请求调动工作的报告》上签字,要求永兴县委书记赵立民支持解决。曹彦富的妻妹后被调往县城关镇财政所工作。
为感谢李大伦的关照,曹彦富于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间,先后5次送给李大伦23万美元、2万加元和一块价值4.708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
1、2004年6月,李大伦去欧洲考察前,曹彦富在李大伦的办公室,送给李大伦2万美元(按同期汇率100:821.44折合成人民币16.4288万元)。李大伦收受后,于同年6月28日带到深圳,以“张锡明”名义存入建设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2、2004年9月份,曹彦富在李大伦的办公室,曹彦富以资助李大伦儿子在加拿大读书的名义送给李大伦10万美元(按同期汇率100:821.44折合成人民币82.144万元)。李大伦收受后于同年12月20日和22日分两次交给陈惠敏,要她分别以“邢立新”、“陈建军”名义存入中国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3、2005年1月,湖南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曹彦富在李大伦住的枫林宾馆房间,送给李大伦1万美元和2万加元(按美元、加元同期汇率100:821.44/652.11共折合人民币21.2566万元)。李大伦收受后于同年1月28日和1月30日交给陈惠军,陈惠军以其个人名字存入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和中国银行长沙赤岗分行。
4、2005年3月,曹彦富在李大伦的办公室将10万美元(按同期汇率100:821.44折合人民币 82.144万元)送给李大伦。李大伦收受后于同年9月27日、28日和30日分别交给余中洲和邢立新,余中洲以“李校明”和“高智凯”的名义存入中国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东塘支行和松桂园支行,邢立新以“谭志明”的名义存入深圳建设银行上步支行。
5、日,曹彦富在长沙市友谊商店以4.7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劳力士”牌手表。2005年春节前,曹彦富在李大伦的办公室将手表送给了李大伦。李大伦收受后将手表存放在其郴州的宿舍。案发后,该手表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曹彦富证言证明:①2002年3月,因流动资金紧缺,其找李大伦帮忙解决,李大伦给唐江成批示,后由永兴县财政局提供担保,其3次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共计900万元;②2002年因原材料紧张,请李大伦帮忙,经李大伦批示,其从桥口铅锌矿和黄沙坪铅锌矿各购买了300多吨铅精矿;③2003年1月通过李大伦将妻妹调到县城工作;④2004年,其向李大伦汇报,想在苏仙区收购一块原材料基地,李大伦给苏仙区委书记陈敏、区长肖地楚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杨秀善打招呼,其取得了枞树板铅锌矿的开发权;⑤先后5次送给李大伦23万美元、2万加元和一块价值4.708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所送外币全由伍孝木提供。
2、唐江成、曾绍球(人民银行永兴县支行行长)、李冰(永兴县财政局长)、刘建国(永兴县委副书记、县长)、刘维湘、曹国斌(现任及时任永兴信用联社主任)的证言和永兴县电解铅厂《关于急需临时贷款500万元的报告》、《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郴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文本》等书证证明:2002年3月,李大伦在曹彦富递交的贷款报告上给郴州市人民银行行长唐江成批示,要求予以重点支持。后由永兴县财政局提供担保,永兴县信用合作联社给曹彦富的电解铅厂发放3笔贷款,共计900万元。
3、陈德湘(桥口铅锌矿矿长)、许秋生(时任永兴县委副书记)的证言以及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从桥口铅锌矿和黄沙坪铅锌矿购买铅精矿的财务凭证、发票等书据证明:曹彦富为解决原材料供应问题,持李大伦签批的报告,从桥口铅锌矿和黄沙坪铅锌矿各购买了300多吨铅精矿。
4、赵立民、候小菊的证言及《关于请求调动工作的报告》等证据证明:2003年1月,李大伦在曹彦富为其妻妹候小菊调动工作的报告上批示,要赵立民支持解决。2003年6月,候小菊从永兴县香梅乡财政所调到县城城关财政所工作。
5、陈敏、杨秀善、肖地楚、刘艾国(苏仙区政协副主席)的证言证明:李大伦为曹彦富在苏仙区开采铅锌矿的事情打招呼,要求给予支持。陈、肖安排刘艾国和李德志具体和曹彦富洽谈枞树板铅锌矿的开发,后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
6、《矿业合作开发协议》、《转让协议书》、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交纳枞树板铅锌矿采矿权使用费的相关收据、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枞树板铅锌矿采矿许可证的函》、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苏仙区枞树板铅锌矿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查意见》和《采矿许可证》等书证证明:曹彦富以86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枞树板铅锌矿的开发经营权,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7、湖南省兴光冶炼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永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公示资料》等书证证明:永兴县电解铅厂、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兴光冶炼公司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
8、伍孝木(香港商人)的证言及个人记录本复印件证明:2004年至2005年9月间,曹彦富多次从伍孝木处兑换了美元和加元,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9、郴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出具的李大伦出国境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等书证证明,李大伦2004年6月带团出访英国、比利时、加拿大。
10、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具的美元、加元兑人民币汇率证明。
11、“张锡明”“邢立新”“陈建军”“陈惠军”“高智凯”“李校明”“谭志明”户名的银行存折、存单及相关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和劳力士手表、销售发票照片,证明李大伦收受财物的去向。
12、被告人李大伦对其接受曹彦富请托,向相关负责人打招呼,为曹彦富解决流动资金、原材料紧缺、收购原材料基地和曹彦富妻妹调动工作问题,收受曹彦富所送23万美元、2万加元和一块劳力士手表及赃款赃物去向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被告人李大伦与陈立华共同收受郴州市北湖区毛家垄铅锌矿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新国2万元人民币,股份95万元人民币
李大伦在临澧县任职期间与陈新国相识。2002年,陈新国到郴州市拓展业务。2002年农历12月27日,为求得李大伦的关照和支持,在省政府宿舍,陈新国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立华人民币2万元。该2万元被陈立华用于日常开支。李大伦知晓陈新国送钱给陈立华。
2004年下半年,陈新国想在郴州市北湖区王仙岭采矿,因该区已被列为禁采区且系钨矿,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杨秀善不同意办理采矿证。陈新国找到被告人陈立华,陈立华打电话给李大伦,要李大伦给杨秀善打招呼。李大伦答应后,给杨秀善打电话,要杨给予支持。2005年1月,杨秀善按照李大伦的指示,将该矿区由禁止开采变通为限制开采,使陈新国办理了开采许可证。2005年3月,陈新国与崔太之等人注册成立了郴州市毛家垄铅锌矿有限公司。
2005年3月,为感谢李大伦和陈立华,陈新国与郴州市毛家垄铅锌矿有限公司股东商量后,决定送10%的股份给陈立华。陈新国将此事告诉陈立华后,陈立华要陈新国将所送股份挂在其侄子陈彰名下。由于陈新国承建郴州市北湖区政府办公楼时通过陈彰向杨秀清借款100万元尚有80万元未归还,故将此款抵作投资款,陈彰在毛家垄铅锌矿亦入股10%。陈彰与陈新国签订了“陈彰在毛家垄铅锌矿占股20%”的协议。后毛家垄铅锌矿的投资增加到950万元。同年4月,陈新国告诉陈立华,所送10%股份的股本金已增至95万元。
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陈新国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刘杰按陈彰名下的175万元股份6次将分红款元付到陈彰提供的银行帐户上。陈彰告诉陈立华她应得分红款56.9万元,其中36.5万元分3次存入陈立华持有的建设银行长沙市解放中路支行陈彰户名的存折,剩余20.4万元由于邢立新案发陈彰尚未交给陈立华。
2005年9月,北湖区国土资源局发现毛家垄铅锌矿违规开采钨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开采,限期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主采矿种的变更登记手续,罚款10000元。陈新国找到陈立华,请求李大伦帮助解决。陈立华遂将此事告诉李大伦,要其向杨秀善打招呼,关照陈新国。之后,李大伦要杨秀善处理好陈新国和北湖区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谢尊平之间的关系。杨秀善找到谢尊平,要谢不要刁难陈新国的毛家垄铅锌矿。
2005年10月,梨树山村道凹组村民在组长陈朝芝的带领下,到毛家垄铅锌矿闹事。陈新国找到陈立华,请李大伦帮助解决。陈立华除自己打电话给北湖区区委书记首建中要其过问此事外,还向李大伦转告了陈新国的请托。李大伦要求首建中派人抓紧调查处理。2006年1月,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了为首闹事的陈朝芝、李启竹和陈朝兴,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2005年下半年,陈立华将收受陈新国毛家垄铅锌矿10%股份及分红的情况告诉了李大伦。2006年5月,邢立新案发后,陈立华指使陈彰与陈新国签订合作投资入股协议,掩盖其收受陈新国股份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陈新国的证言证明:2004年在申办毛家垄矿采矿证过程中,其通过陈立华要李大伦给杨秀善打招呼,办理了采矿证。2005年8月,因违规开采钨矿,北湖区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其通过陈立华找李大伦帮忙,李大伦安排杨秀善解决了此问题。2005年10月,毛家垄矿周边村民闹事,其通过陈立华找李大伦帮忙,逮捕了为首闹事人员。2002年农历12月27日,其在陈立华家卧室,送给陈立华2万元。2005年3月,其送给陈立华毛家垄矿10%的股份,股本金95万元,陈立华要求将股份挂在陈彰名下。后陈彰按175万元(陈彰出资80万元入股)股本金领取分红款元。2006年5月,邢立新案发后,陈彰找其签订假协议掩盖送股分红事实。
2、陈彰、孙海源(陈新国的郴州市九川置业公司法律顾问)、杨秀清的证言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合作投资入股协议、收条等书证证实:陈新国在建设北湖区政府办公楼时,通过陈彰向杨秀清借款100万元,后80万元抵作投资毛家垄铅锌矿的入股资金,占10%股份。2005年3月,陈新国送给陈立华毛家垄铅锌矿10%股份。陈立华要陈彰与陈新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毛家垄矿4次付给陈彰114万余元红利。邢立新案发后,陈立华要陈彰找陈新国签订假合作投资入股协议,掩盖送股事实。
3、杨秀善的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李大伦给他打电话,要其为陈新国在北湖区王仙岭采矿办证,后通过调规(即将禁采区变为限采区)为陈新国办理了毛家垄铅锌矿的采矿证。2005年李大伦要其做谢尊平工作,要谢不要刁难陈新国开办的毛家垄铅锌矿。
4、谢尊平的证言及北湖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杨秀善要其关照毛家垄矿。2005年9月,毛家垄矿非法开采钨矿,北湖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执行。
5、首建中的证言及北湖公安分局关于陈朝芝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起诉意见书》等书证证实:2004年,陈立华要其关照陈新国采矿。2005年下半年,陈立华打电话讲,有人到毛家垄铅锌矿闹事,要其过问。
6、崔太芝(毛家垄铅锌矿的股东)的证言证明:为求得李大伦的关照和支持,陈新国与崔太芝、吴卫国商量送10%的股份给陈立华。
7、刘杰的证言及分红明细账、陈彰帐户流水明细账及转账凭条、存取款凭条证实:陈彰名下的股份是175万元,毛家垄铅锌矿分6次将分红款元汇入陈彰提供的银行卡上。
8、毛家垄矿的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毛家垄矿股本组成情况的财务凭证、刘杰对毛家垄矿股金组成的说明、九川公司与毛家垄矿往来帐的说明等书证证明:毛家垄铅锌矿的股本组成及认缴情况。
9、李大伦供述:2004年下半年,陈立华打电话告诉他,陈新国想在北湖区收购废旧矿,要他给杨秀善打招呼,他要杨秀善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后陈新国收购了废旧矿,办好了采矿手续。2005年下半年,陈立华告诉他,北湖区矿管办刁难陈新国,他要杨秀善协调处理好关系。2005年下半年,陈立华打电话讲,附近群众到陈新国的矿里闹事,要他给有关单位负责人打招呼,他要首建中处理好此事。陈立华告诉他,陈新国以陈彰入股的名义送给她10%的股份,并分了几次红。2003年春节前,陈新国到其省政府的住宅拜年,送给陈立华一红包。
10、陈立华供述:2002年农历12月27日上午,陈新国到其省政府家中拜年,在卧室送给她2万元,当时李大伦在客厅,李大伦知道陈新国送了钱,但具体数额不清楚。其接受陈新国的请托,为采矿及处理村民闹事问题找过首建中,还要李大伦帮忙解决办采矿证、理顺与北湖区矿管办关系以及村民闹事等问题。月份,陈新国送毛家垄矿10%的股份给她,她将10%的股份挂在陈彰名下,后分红56.9万元,并将陈新国送股分红的事告诉了李大伦。邢立新案发以后,她要陈彰伪造协议,掩盖陈新国送股事实。
被告人陈立华的辩护人提出,此笔受贿数额应认定为56.9万元。本院认为,陈新国送给李大伦、陈立华的10%干股并非没有资本依托的股份,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李大伦、陈立华亦按股份份额获取了56.9万元分红款,可以认定陈新国送给李大伦、陈立华的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故受贿数额认定为95万元,所分红利56.9万元属于受贿孳息。对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李大伦收受长沙丁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丁元128万元人民币
周丁元自1992年开始挂靠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集团)和湖南省科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宏公司)承揽建筑工程。2004年8月,周丁元注册成立长沙远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注册成立长沙丁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2年上半年,李大伦在北京开会,经湖南省中格建设集团的董事长邓宇光介绍认识了周丁元。李大伦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等手段,为周丁元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02年下半年,邓宇光在郴州市竹苑宾馆宴请李大伦时向李大伦提出,请李关照将郴州市拟建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给周丁元承建。李大伦接受邓的请托后,于2002年8月给污水处理厂的业主单位山河集团的董事长周和平打电话,要其让周丁元入围参加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招投标。2002年9月,周丁元以省建工集团的名义参与污水处理厂建筑工程的投标,并以886.5857万元中标。
月的一天,周丁元在郴州市委大院找到李大伦,向李提出想承揽宜章县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请李大伦给宜章县委书记张长发和县长周笑春打招呼。李大伦分别给张长发和周笑春打招呼,要二人关照周丁元。张长发和周笑春要求宜章县水利局局长黄启文优先考虑周丁元。2004年9月,黄启文为了使周丁元承揽到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开标前二天将三个标段的标底全部透露给周丁元,周丁元修改投标报价书后顺利中标,分别以科宏公司和省建工集团的名义与宜章县水利局签订了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A、B、C段合同协议书。
2004年8月,周丁元注册成立长沙远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想为郴电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收购资兴市电力集团供电经营性资产提供中介服务。应周丁元的请托,李大伦在周呈递的报告上签批意见,并要市委副书记李新泉负责协调。日,远方公司与郴电国际签订了《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收购成功,远方公司可获220万元酬金。后因资兴市委市政府不同意,郴电国际收购未果。
2005年10月,周丁元想承揽宜章县煤矸石发电厂的土建工程,请李大伦帮忙给该发电厂的主要投资方郴电国际的董事长邓中华打招呼。李大伦要求邓中华招投标入围时优先考虑周丁元。邓中华表示会按李大伦的指示办。目前该工程尚未进行招投标。
2004年至2006年期间,李大伦先后12次收受周丁元128万元人民币。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李大伦在其郴州的宿舍,收受周丁元现金20万元人民币。同年1月19日,李大伦将该款交给邢立新,由邢立新出面存入李大伦持有的建设银行长沙新世纪支行“陈建军”户名的存折上。
2、2005年春节后的一天,周丁元到李大伦省政府的住宅拜年,送给李大伦50万元人民币。之后,李大伦将钱带到郴州准备退还给周丁元,因未找到周丁元退还未果,又带回长沙分二次交给陈惠敏,陈惠敏于同年4月3日和4月30日,以“邢立新”、“陈建军”名义存入中国银行长沙芙蓉支行。
3-5、2005年8月中旬至9月,李大伦在其郴州的宿舍,先后3次收受周丁元现金,每次5万元人民币,计15万元。
6、2005年中秋节前一两天,李大伦在其郴州的宿舍,收受周丁元现金10万元人民币。
7、2005年9月,周丁元在省委九所宾馆李大伦住的房间,送给李大伦现金3万元人民币。
8、2005年11月,李大伦在其郴州的宿舍,收受周丁元现金5万元人民币。
9、2005年底,李大伦在其郴州的宿舍,收受周丁元现金10万元人民币。
上述3-9项共43万元,李大伦分3次交给余中洲,余中洲以“李校明”、“李校清”、“高智凯”名义分别存入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8、2006年春节后不久,李大伦在其郴州的宿舍,收受周丁元5万元人民币。
9、2006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李大伦在其郴州的宿舍,收受周丁元5万元人民币。
10、2006年4月底的一天,李大伦在其郴州的宿舍,收受周丁元5万元人民币。
上述8-10项共15万元,李大伦分三次交给余中洲,余中洲存入李大伦持有的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和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陈惠军”户名的存折上。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周丁元承建郴州污水处理厂工程谋取利益的证据
(1)周丁元的证言证实:2002年8月,邓宇光讲可以通过关系找李大伦为其承揽郴州污水处理厂工程打招呼。2002年9月他以省建工集团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并中标。
(2)邓宇光的证言证实:2002年其在北京介绍周丁元认识李大伦。2002年下半年,其应周丁元请托,请李大伦为周丁元承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帮忙。
(3)周和平的证言证实:2002年8月,李大伦要求,郴州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周丁元。
(4)郴州市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文书证实: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揽了郴州市污水处理厂土建主体工程,预算金额886万余元。
(5)被告人李大伦供述:2002年下半年,应邓宇光的请托,为周丁元承揽郴州污水处理厂工程给山和集团的董事长周和平打招呼。
2、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周丁元承建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谋取利益的证据
(1)周丁元的证言证实:月间,其为承揽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请李大伦向宜章县领导打招呼,后以省建工集团和科宏水电公司的名义中标。
(2)张长发的证言证实:2004年上半年,李大伦给他打电话,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让周丁元承建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他向黄启文转达了李大伦的指示。后周丁元在该工程中中标。
(3)周笑春的证言证实:月的一天,李大伦为周丁元承揽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他打招呼,要他大力支持,并讲他已向张长发打招呼。他按照李大伦的指示,给黄启文打了招呼。后周丁元中标。
(4)黄启文的证言证实:2004年张长发和周笑春为周丁元承揽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其打招呼,讲是李大伦介绍周丁元参与招投标的。日即开标前二天,其透漏标底给周丁元,让周丁元中标。
(5)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相关文件、招投标文书等书证证实:科宏水电公司和湖南省建工集团通过修改投标报价,承揽了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A、B、C合同段&& 。
(6)被告人李大伦供述: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周丁元提出想承揽黄沙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请其给郴州市水利局和宜章县负责人打招呼,他分别向水利局局长曹建平、宜章县县委书记张长发和县长周笑春打了招呼,要他们关照周丁元。后周丁元承建了该项目。
3、周丁元谋求为郴电国际收购资兴市电力集团供电经营性资产提供中介服务,李大伦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的证据
(1)周丁元的证言证实:2004年8月,其谋求为郴电国际收购资兴电力公司资产提供中介服务成立长沙远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远方公司名义写了报告,通过李新泉交给李大伦,李大伦批示后其交给邓中华。2004年9月,其与郴电国际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郴电国际收购资兴电力成功,其可获得220万元酬金。后因资兴市委市政府不同意,郴电国际收购资兴电力未果。
(2)李新泉的证言证实:2004年郴电国际想收购资兴电力公司,双方没有谈妥,后周丁元打了个报告,内容是郴电国际委托远方公司作为收购资兴电力公司的中介,李大伦在报告上签字,要他出面协调。后李大伦又亲自组织协调收购之事,但无果而终。
(3)邓中华的证言证实:月间,周丁元想为郴电国际收购资兴电力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起草报告经李大伦、李新泉批示后交给他,经洽谈,郴电国际与周丁元的远方公司签订了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是,郴电国际委托远方公司对收购资兴电力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购完成后,郴电国际向远方公司支付酬金220万元。
(4)黄湘鄂的证言(原资兴市委书记)证实:为郴电国际收购资兴电力公司,李新泉、李大伦给其打招呼,要其支持。
(5)郴电国际与长沙远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
(6)被告人李大伦供述:2004年下半年,其在周丁元要求为郴电国际收购地方电力资产提供中介服务的报告上签字,批转给李新泉。
4、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为周丁元承建宜章县煤矸石发电厂的土建工程谋取利益的证据
(1)周丁元的证言证实:2005年初,其为承揽宜章县煤矸石发电厂土建工程请李大伦向邓中华打招呼,后邓中华证实李大伦为此事向其打了招呼。该工程至案发尚未招标。
(2)邓中华的证言证实:月间,李大伦对他讲,周丁元想参加宜章县煤矸石发电厂土建工程的竞标,要他支持、照顾。
(3)被告人李大伦供述:2004年下半年,周丁元提出想承揽宜章县煤矸石发电厂的土建工程,请其给郴电国际董事长邓中华打招呼。其要求邓中华招投标入围时优先考虑周丁元。
5、李大伦收受128万元的证据:
(1)周丁元的证言证实:为感谢李大伦的关照和支持,自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先后12次共送给李大伦130万元人民币。
(2)陈立华的证言证实:2005年春节后,周丁元到其省政府的住宅,送了一袋子钱,她要李大伦退给周丁元,李大伦是否退还其不清楚。
(3)周丁元的存折及相关凭证证实:周丁元给李大伦行贿的款项来源。
(4)邢立新、高智凯、陈惠军、李校清和李校明户名的银行存折及存款凭条证实:李大伦收受贿赂款后交余中洲、陈惠敏以李校清、李校明、陈惠军、陈建军、邢立新的名义存入银行。
(5)被告人李大伦供述:2004年至2006年间,先后12次收受周丁元128万元人民币。
(五)被告人李大伦与陈立华共同收受广东省韶关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通过周建新所送人民币100万元
月间,广东省韶关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系民营企业)董事长罗**为投资宜章县平和水电站项目,通过周建新(李大伦的常德同乡,另案处理)介绍先后结识了李大伦的妻子陈立华和李大伦,请李大伦予以关照。之后,李大伦给宜章县县委书记张长发批条并打电话,要张支持罗**开发平和水电站项目。日,**集团与宜章县政府签订了合同。
2004年宜章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来解决莽山水库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以争取莽山水库项目立项。日,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宜章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开发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项目协议书》。之后,**集团采取控股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方式取得了莽山水库项目的投资开发权,注册成立了宜章莽山水库开发有限公司。罗**提出,先行启动莽山水库二级电站工程,用电站收益作为莽山水库项目的投资资金。为使该方案得到郴州市、宜章县的认同、支持,罗**通过周建新疏通李大伦的关系,并许诺分包工程给周建新。
为追求发电效益,减少投资成本,罗**设计的莽山水库二级电站变更了莽山水库项目建议书的设计方案,影响到下游三个电站的利益,由此引发了拆除补偿、上访等问题,该项目在省发改委迟迟得不到批准立项。为尽快实施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罗**、周建新多次给陈立华打电话,并直接向李大伦反映莽山水库的投资环境不好,宜章县委县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请李大伦予以关照。陈立华向李大伦转告了罗**的请托。日,李大伦在宜章县召开专题调研会,要求宜章县委、县政府加快莽山水库二级电站的建设工作。2005年底,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立项。
2006年3月,宜章县委书记张长发向李大伦汇报莽山水库二级电站建设中遇到的对下游三个电站拆除补偿等问题时,李大伦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一定要解决好问题,又快又好的把莽山水库开发项目搞起来,绝不能搞成“半拉子”工程。
在上述过程中,为得到和感谢李大伦的关照和支持,罗**与周建新商量由罗提供资金,周经手送钱给李大伦。日、9月23日、12月31日和日罗**在莽山水库项目没有开工的情况下,以所谓借支工程款的名义,分四次从**集团汇款200万元到周建新的郴州建设银行账户上。日,陈立华与女儿李冰、女婿李成海在省政府附近吃早餐时,周建新送给陈立华40万元,陈立华与李成海一起到招商银行长沙东塘支行将此款存入李成海户名的存折上。同年11月1日,陈立华又将此款转到自己的建设银行长沙市解放中路支行存折上。11月4日,陈立华将该40万元连同其他资金凑足100万元借给陈新国,约定年息30%。2005年12月,陈新国归还本息133.75万元,陈立华将其中100万元以陈彰母亲“王建美”名义存入银行。
日,周建新到陈立华省政府宿舍,送给陈立华60万元人民币。陈立华收受后,以自己的身份证开户存入建设银行长沙市解放中路支行。2005年1月的一天,在省政府宿舍,陈立华将罗**通过周建新分两次送给她人民币100万元的事情告诉了李大伦。
日,陈立华得知邢立新被省纪委调查后,为掩盖上述事实,陈立华指使周建新、陈彰将王建美帐户上的100万元转移到周建新的帐户上,并与二人订立攻守同盟,将周经手送给陈立华的100万元说成是陈立华经手由周建新借给陈新国的,并伪造了一张陈新国向周建新借款的借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罗**证言证实:其请周建新出面协调与李大伦的关系,经周建新介绍认识陈立华和李大伦,请李大伦支持莽山水库项目。作为条件,其承诺分包工程给周建新。2004年,周建新资金紧张,他借了200万元给周建新,等莽山水库工程开工后抵工程款。
2、周建新的证言证实:月间,其应罗**请托,介绍罗认识陈立华和李大伦,请李大伦关照、支持罗**开发平和水电站和莽山水电站。2004年9月和12月,其与罗**商议,由罗**出资其出面送钱给陈立华,作为回报,罗**许诺分包工程给他。后他以借支工程款的名义从**公司预支200万元,分2次共送给陈立华100万元。2006年5月,陈立华和陈彰要他将所送100万元说成是他本人在陈新国处的投资款,年红利30%,陈彰还交给他一张内容为陈新国借周建新100万元的借据复印件。之后,其按陈立华和陈彰要求,将“王建美”账户的100万元以及30万元红利转移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他将其中120万元借给王雨欣,10万元交给其妻王慰平保管。周建新的证言与王雨欣、王慰平的证言、王雨欣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
3、**集团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周建新出具的借据、银行存取款凭证等书证证实:**集团以借支工程款名义给周建新200万元,周建新送给陈立华100万元,陈立华将收受的该100万元存入银行。
4、张长发的证言证明:(1)2004年通过招商,罗**的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了莽山水库的投资开发权。宜章县政府让罗**先行开发莽山水库二级电站,以解决莽山水库项目的资金问题。李大伦非常重视莽山水库项目,率郴州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到宜章开过现场会,还多次打电话询问项目的进展情况,要求加快推进项目进程。(2)2002年广东阳山县的贺老板就与平和乡签订了投资平和电站的意向,并作了前期工作,后来,李大伦为罗**开发平和电站项目,给他批条和打电话,要他和周笑春给予支持,宜章县政府遂与罗**签订了合同。
5、周笑春的证言证明:(1)2004年9月,宜章县与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莽山水库的协议书,因为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实力有问题,他介绍罗**与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小军认识,后罗**的**集团与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莽山水库项目,通过考察**集团实力,宜章县政府认可二者合作。罗**介入莽山水库项目后,提出先行启动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郴州市、宜章县都认为此方案可行。2005年,郴州市主要领导在宜章开现场办公会,要求各级各部门强力推进莽山水库项目。(2)2002年广东阳山县的贺老板就与平和乡签订了投资平和水库的意向,并作了前期工作。2004年张长发对他讲,李大伦介绍罗**来搞平和水库项目,经过考察罗的实力,并征求了平和乡政府、发展计划局、法制办意见,与罗**签订了合同。
6、罗丽(宜章县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日其任宜章县委副书记,分管农业,主要精力是抓莽山水库项目,解决下游三座电站的补偿问题。李大伦非常重视莽山水库项目,其向李大伦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时,李大伦指示要依法依规处理好补偿问题,抓紧时间启动电站工程。李大伦还多次打电话给张长发过问该项目。
7、李金文(宜章县政府助理调研员)的证言证明,2004年9月,宜章县与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莽山水库的协议书,后北京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集团合作开发莽山水库项目,通过对**集团考察,县委、政府同意二者合作开发。2005年上半年,罗**提出,先行启动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用电站收益作为莽山水库项目的投资资金。后李大伦、李新泉等人到宜章开现场办公会,通过市县两级多次调研,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罗**提出的方案可行。遂将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单独报省发改委立项。2005年12月省发改委批准立项。
8、李新泉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分管农业工作,李大伦安排他负责莽山水库项目。2005年5月,其与李大伦一起到宜章县进行调研。莽山水库项目先建设二级电站,影响到下游三个电站利益,他们要求赔偿,省发改委农经处有不同意见,后通过做工作,由发改委交通能源处审批立项。
9、彭顺喜(省发改委农经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05年郴州市和宜章县申报建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因电站从左渠改到右渠,改变了莽山水库项目原来的设计,引发了发电和灌溉以及与下游三个电站的矛盾,故不同意建二级电站,后来通过交通能源处审批立项。
10、郑洪(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莽山水库设计的指导思想是以防洪和灌溉为主,兼顾发电,故设计时将二级电站放在左渠。但现在的开发商设计的二级电站改放到右渠,设计的思路是增加发电量。
11、李常水、包振常(宜章县东风乡笠头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罗淑华、钟太华(宜章县峰江、后岭电站股东)、李锦成(郴州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站长)的证言证明,建设莽山水库二级电站影响了下游后岭、峰江、笠头三个电站发电,且电站改变了原设计方案,影响到灌溉,故三电站反映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赔偿问题一直未谈妥。
12、贺显新(广东阳山县七拱合上礼家坑水电站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万红(宜章县水利局副局长)、黄小春(原宜章县平和乡党委书记)、李当茂(原宜章县政府办副主任)的证言,平和乡政府与广东阳山县七拱合上礼家坑水电站有限公司签订的意向协议合同,宜章县相关职能部门文件,宜章县政府与**集团签订的开发建设经营湖南省宜章平和水库、平和水电及收购杨梅山鑫洋水电厂的合同书等书证证明:2002年贺显新、周养和黄木斌即与平和乡政府签订了建设平和水库和电站的意向协议,并开展了前期工作,只等待立项批文和签订正式协议,但后来张长发表示暂不与贺显新等人签协议,2005年2月宜章县政府与罗**签订了协议。
13、莽山水库二级电站项目书证:①投资开发莽山水库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③关于莽山水库二级电站工程项目的有关报告、文件及批复;④北京中泰信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宜章县莽山水库项目的情况说明。
14、宜章县委办公室关于李大伦在宜章调研讲话通报、会议记录、张长发个人记录等书证证实,日李大伦在宜章县调研时指出,莽山水库二级电站建设问题,首先要从优化投资环境上统一认识,县委、县政府应加快二级电站建设工作,应该作为宜章县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件实事、一件要事来抓紧抓好,宜章县委、县政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补偿工作等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解决好二级电站与峰江、后岭、笠头三个电站的矛盾。
15、李大伦供述:2004年上半年其经周建新介绍认识罗**,他为罗**开发平和水电站和莽山水电站,给宜章县委书记张长发打招呼,还在宜章县召开现场办公会。陈立华多次向他提起罗**以及莽山水库项目,转告罗**反映的投资环境不好等问题,要其给予关照。陈立华收受罗**委托周建新送的100万元人民币后告诉了他。
16、陈立华供述:2004年通过周建新介绍认识罗**,罗**为莽山水库项目,多次找她要李大伦给予关照,其向李大伦转告了罗**、周建新的请托,收受罗**委托周建新送的100万元人民币,并告诉了李大伦。邢立新被省纪委调查后,和周建新、陈彰订立攻守同盟,要周建新转移赃款。
17、陈彰的证言证明,邢立新被省纪委调查后,日陈立华要他和周建新将其母亲王建美账户上的100万元转移到周建新账户,并商量串供,将陈立华借给陈新国的100万元说成是周建新借给陈新国的。陈新国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为承建北湖区政府搬迁工程,于2004年11月借陈立华100万元,并按陈立华要求出具“借周建新100万”的借条,后于2005年12月归还陈立华100万元本金及33.75万元利息。
被告人陈立华的辩护人提出,邢立新案发后,陈立华将100万元退还了周建新,属于犯罪中止。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华2005年1月即收受了罗**委托周建新送的100万元,已犯罪既遂,不属于犯罪中止。2006年5月邢立新案发后,被告人陈立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周建新100万元,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辩护人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六)被告人李大伦收受香港丰生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锡明22万港币、2.5万美元、2万加元,折合人民币54.474万元
2000年,香港丰生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生集团)准备在郴州市投资兴建五岭大市场。李大伦就五岭大市场的规划、选址和土地出让金价格问题,主持召开会议,确定该块土地出让金为每亩22万元。在丰生集团与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洽谈过程中,丰生集团董事长王锡明坚持土地出让金不得高于每亩20万元,双方相持不下。王锡明多次请求李大伦帮忙协调解决土地出让金问题。2000年9月份,李大伦把开发区主任李朝晖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要求五岭大市场的土地出让金在每亩22万元的基础上再优惠点。日,按照李大伦的指示,郴州市经济开发区与丰生集团签定了郴州大市场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为每亩20万元。之后,王锡明注册成立了郴州五岭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开发区和丰生集团签订的合同,五岭大市场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予以减免。由于五岭大市场属于商业用地,按照《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郴政发[1997]21号文件《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免缴范围,应该按照总投资的3%收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郴州市规划局不同意减免。日,开发区向李大伦呈递了一份《关于请求尽快研究解决五岭大市场开工前存在主要问题的请示》,李大伦批示要求市委秘书长李新泉、副市长刘正华、雷渊利抓紧协调落实。之后,李新泉、雷渊利主持召开协调会,会议决定五岭大市场建设中各种规费标准按市政公用设施标准,免征城市配套费,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郴州市规划局仍旧不落实会议纪要,不同意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为此,王锡明找李大伦帮忙,请他给副市长雷渊利打招呼,落实会议纪要。李大伦要求雷渊利加大五岭大市场项目的建设力度,落实会议纪要精神。雷渊利按照李大伦的要求在五岭大市场开发公司《关于要求免缴规划规费的请示》上签字,并给郴州市规划局局长卢少林打电话,指示全免五岭大市场相关配套费。郴州市规划局对五岭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的200余万元配套费全免。
2000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李大伦先后9次收受王锡明自己或委托他人所送22万港币、2.5万美元和2万加元,折合人民币54.47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月份,郴州市组团参加湖南省在香港的招商活动,李大伦住在香港港岛城市花园酒店。活动期间,王锡明为感谢李大伦对其投资的五岭大市场项目的关照,并谋求得到更多支持,在李大伦的房间送给李3万港币(按同期汇率100:106.169,折合人民币3.1851万元)。李大伦收下后,带回郴州。日李大伦将3万港币带回长沙,以“李碧君”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2、2001年4月,李大伦赴澳大利亚考察回国途经香港,住在九龙丽晶酒店。王锡明在李大伦的房间,送给李大伦1万美元(按同期汇率100:827.746,折合人民币8.2775万)。李大伦收下后,带回郴州。日带回长沙,以“李碧君”的名义存入中国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
3、2001年7月,李大伦率团参加湖南省政府在香港举办招商活动,住在万丽海景大酒店。王锡明在李大伦的房间送给李5万元港币(按同期汇率100: 106.1341,折合人民币5.3067万元)。招商活动期间,李大伦到香港汇丰银行用自己的护照开户办了一张银行卡,把王锡明送的5万港币存入银行卡。2003年郴州市在香港举办招商活动,李大伦指使其外甥陈建军来到香港取出该5万港币,存入“陈建军”户名的银联卡。
4、2002年4月,李大伦赴南非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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