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人钱,欠多少钱可以打官司司输了,我家只有一套住房,房子过户后又被房产保全,法院会强制执行拍卖吗?

最高法院:第三人在执行前依法购得执行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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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第三人在执行前已购得房屋,满足其对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具有过错等条件,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李舒,唐青林,王超 (北京执行律师团队)    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号】)  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356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房屋等需要办理过户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无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案情介绍:  一、案件争议的执行标的是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分别向乌鲁木齐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鸿公司”)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解放南路317号房产(下称“案涉房产”)中的1栋14层C户、1栋12层B户、1栋23层C户(下称“三套房产”)。三人均在日前将房款全部付清,并且在买卖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交付,已实际占用至今。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下称“农业银行”)与亚鸿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农业银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日向新疆高院申请对亚鸿公司强制执行。日,新疆高院根据农业银行的申请查封亚鸿公司抵押给农业银行的案涉房产共计163套。  三、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向新疆高院提起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占有的三套房产的查封。理由是:在亚鸿公司为他们办理该房屋备案手续期间,因农业银行申请执行亚鸿公司一案,新疆高院查封了他们购买的房屋,致使其至今未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利益。  四、新疆高院于日作出异议裁定,解除对案涉房产中的三套房产的查封。  五、农业银行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农业银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高院(2013)新执二监字第58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赵丽、姜云莉、孙宏声分别与亚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房款,且实际占用至今,无证据证明三人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赵丽、姜云莉、孙宏声三人已付清全款并占有房产且无过错的情况,应当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查封。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申请解除查封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执行房屋时,应当注意确认是否符合第三人执行异议成立的规定要件。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为了防止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本书作者建议要严格把握第三人执行异议成立的规定要件。在申请执行时,应请求法院认真审核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如下事实:(1)买受人是否付清全部价款;(2)是否存在证据证明买受人付清价款的具体时间;(3)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4)买受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过错。  二、对于买受人而言,若其所购房产非因自身原因被查封,该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及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就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建议可考虑如下解决思路:  第一,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便如上述案件中,以案外人异议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要能证明自己的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已全部付清价款且实际占有,同时,没有取得产权证不是由自己的过错引起。  第二,若是新买的房屋还没有入住,买受人还可以另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我们有必要重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应满足的条件,案外人在主张权利时需特别注意。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修订)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该案裁判文书中认为关于“对没有过错且已完全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最高法院在该院裁判文书中认为:赵丽、姜云莉、孙宏声与亚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涉案房屋交付的行为均在新疆高院查封该房屋之前,其三人付清全部房款,并承担了从房屋交付至今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已对涉案房屋实际占用多年。涉案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三人存在过错。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依照该条规定,本案不应继续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17号1栋14层C户、1栋12层B户、1栋23层C户三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综上,农业银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新疆高院(2013)新执二监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复议申请。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3》【(2013)执复字第16号】  延伸阅读: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房屋等需要办理过户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第三人因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一:辽阳县季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宋杨、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沈阳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754号】  1、关于“案涉房产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盛方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盛方公司认为其已足额依约支付了5000万元购房款,且由于华昇公司的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仅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也明显的不符合常理。二审判决认定盛方公司一直怠于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导致案涉房产直到被一审法院查封前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一定过错,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关于“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产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系因盛方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所致,即案涉房产属于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盛方公司对此确实存在过错,二审判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盛方公司的上诉请求,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案例二:杨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48号】  最高法院认为:“杨镇未尽到注意义务,就未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无效系杨镇无法就相应房产进行过户的原因之一,杨镇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虽然杨镇实际占有案涉房产并可以提供其已交付房价全款的收据,但因杨镇对于房产不能过户具有过错,因此杨镇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以上规定,杨镇对于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且已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9: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3: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6:如何撤销破产拍卖?(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1: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2:单独拍卖土地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否有效?(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3:法定代表人被"拉黑",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5:执行程序中应如何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6: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7:什么样的执行异议申请会被认定为重复诉讼?(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8: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务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9: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0: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1:当事人能否就法院作出的《XX通知》提起执行异议?(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文书,申请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53:保全保险费应由谁承担?(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专注为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010-  邮箱: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案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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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通行证/邮箱用户可以直接登录: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
别人欠我账法院执行用债主的身份证号可以查他们的银行账号吗_慢钱理财知识-慢钱头条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
别人欠我账法院执行用债主的身份证号可以查他们的银行账号吗
不能重复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债务人的房产已抵押银行贷款债权人能否提出财产保全
银行是第一抵押人,你是第二抵押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受偿债务,该房子将被拍卖,拍卖价款首先偿还银行的 贷款,然后,如有有剩余,将清偿您的债权。
由于房价在不断上涨且银行一般只贷总房价的70%,因此,条件许可,查封债务人的房产不失为保护债权的一个方法。
唯一住房抵押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强制执行他人财产的只能有法院有这个权力,你个人就是有公证文件也不能强制执行的;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你的公证书就是强有力的证据,法院就会强制执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房子贷款给银行第二位债权人与第三位债权人如何分配剩余财产
有抵押的按照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就房产受偿,前一顺序抵押权人完全受偿后,后一顺序抵押权人才能受偿。如果只有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在银行完全受偿后,后面两个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人有权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附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
  一个 债务人多个 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部分88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 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 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院执行以抵押银行贷款优先权还是农民工的工资优先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 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修改后的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欠债人的房产证已作银行抵债权人如何追债
是这样的,如果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可以要求法院将房产拍卖。抵押不要紧,这只是说明债务人欠银行的钱,如果房子拍卖出去,把欠银行的钱还了,房子可以交易,而且房款肯定有剩余,剩余部分可以偿还他的债务。 一般做银行 抵押贷款的额度是房产市值的一半左右。
别人欠我账法院执行用债主的身份证号可以查他们的银行账号吗
我们其实最怕这样的问题,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历经千辛万苦等到了 判决书,以为终于有了结果,岂不知这只是开始。
像你这种情况的非常多,在现在这个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应多个心眼,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凡是涉及金钱利益的都因注意,即使是熟人借钱最好打 借条,这样大家养成习惯,都好做事。
执行庭的人说的是真的,但具体操作起来也很难,比如说他早有防备,已经转移资金,你查到了又能怎么样?你知道他的卡是哪个银行的嘛?所以我们很难拿到属于自己的财产,
法律规定,对于法院的判决,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 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你有权利这样做,但你需提供必要的资料,这样法院会 强制执行的。以后再有这种事情,要提前做好准备,这样就好执行。
拍得银行以物抵债的房产后能不能申请法院马上强制执行
首先,房屋已经法院 以物抵债给银行,现在你在银行处拍卖得房屋,已经与法院无关。即使法院在执行中因政策原因或执行阻力没有得到房屋或房屋没有腾空,那是银行的事情,你在银行处拍卖来后,如果没有关系,是很难得到房屋的。说不定还要去法院起诉搬迁。至于能不能执行,因为现在已经执行了,没有评价的必要,关键是能否进一步执行(清场),法院不想惹麻烦,银行也不想麻烦,所以银行才对外拍卖。正常的途经是法院以物抵债给银行并办理产权,然后银行再拍卖给第三人,再办理产权并缴税。不要以为可以转让,转让债权可以,但现在房屋已经执行给银行了就是物权了,法院在执行中不允许转让物权,那样是规避法律,减少国家税收。所以,给你个忠告,如果没有过硬的关系,还是不要去惹麻烦。我遇到过类似事情的,不解决。
银行已抵押房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银行的处置是否受到影响
  已抵押给银行的 房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银行的处置没有影响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 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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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请致电 8& 别人欠我钱,我已经把他起诉了,而且把他的楼房保全了,但是他总是不见人我能把他的房子强制执行
别人欠我钱,我已经把他起诉了,而且把他的楼房保全了,但是他总是不见人我能把他的房子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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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解答。
只要您的证据足够充分。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将他的房子进行拍卖。
全部7个回答
你好:你可以让法院审请就可以了
很高兴为您解答。
只要您的证据足够充分。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将他的房子进行拍卖。
可以的,但是您要有足够的证据,是可以强行执行的,
可以的,他人不出现不影响法院对他财产的判决。前提你这边一定要提供有力的欠你钱的证据。优质回答体现您的专业素养,更容易被用户关注
应该可以,你可以这么做的
可以的,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能,去法院申请,只要您材料充分就行
户籍地是无锡就可以买,双外只能在不限购区域或部分可接受双外的楼盘
额,2018年问2017年什么时候买房合适,我觉得17年房价还现在低很多,上半年买比下半年低。有时候当你认为最晚的时候,恰恰是最早的时候。
看开发商和你的关系。
首付比例看贷款 ,银行认贷不认房,还清就是首付4成,未还清就是5成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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