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凭一张15万一张汇款凭证能打赢官司吗起诉我,而我第二天就将14万5千以银行汇款汇到她女儿的账户,再现金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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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汇款20万给汤某,没合同,有银行汇款凭证,可以做为法律起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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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你好,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具体案由根据证据及案情确定,如有需要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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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身份回答&
汇款是借款?还款?没有借条,很难说明是借款,需要补充证据,你好,可以起诉的
您好,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搜集证据,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具体是什么钱款?请详述案情,你好,可以作为起诉依据
你好,可以起诉,但是不是很充分,需要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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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 & 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不订立书面合同,只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那么,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 &李x(男)与张x(女)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恋爱期间,张x于日持李x的银行卡在柜台支取人民币5.5万元;日,李x从自己账户向张x账户转入人民币10万;2009年9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张x于日和日向原告账户共转入人民币6万元。因双方协商还款未果,李x于2012年2月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x返还借款9万元并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
法庭庭审:
& &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证明借款事实。
& & 被告张x辩称,与原告2009年系恋爱关系,支取的款项及转账是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并非借款。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或欠条,原告的证据只能反映双方的资金往来状况,不能证明是借款,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 & 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不订立书面合同,只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如果仅仅因没有书面合同就一律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将有可能违背客观事实和民间交易习惯。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虽然除付款凭证之外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如果对其取得款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原告主张事实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被告的抗辩理由的,可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判决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分析:
& & 在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力其向被告支付15.5万元的事实,双方无异议。被告辩称上述款项是用于共同开销。由于上述款项数额不小,两次支付的时间相隔不足半个月,被告应就共同开支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开支及原告为何在向其支付5.5万元后的短短十余日内再次支付10万元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据。但被告未作说明也未举证。同时,结合被告后来向原告付款6万元的事实,将双方的支付行为分别解释为借款和还款行为,更加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
【案例二】
案情简介:
& & 2011年3月,小吴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小王提出借款的要求。小王于当年3月18日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00万元给小吴。然而,令小王始料未及的是,之后她要求小吴出具借条,遭到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更不用说还款了。
& & 2011年11月,小王将小吴告到鲤城区法院,要求他返还1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小王认为,小吴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 & 法院受理此案后,小王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小吴所拥有的一处建筑面积为1101平方米的房屋的抵押、交易过户、赠与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庭庭审:
& & 对于小王的诉讼请求,小吴向法庭称,小王汇款100万元给他是归还一年前的借款,借据已被小王收回。小王曾向他借款10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小吴还称,他的经济状况很好,小王则是一名家庭妇女,没有高额借款给他人的能力。况且,小王对如何借款的细节、过程的陈述,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小吴表示,小王编造理由,以所谓的汇款凭证为证据起诉他,没有其他依据佐证,法院应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 & 小吴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他曾分别于日~4日,分3次从他个人账户里提取现金109万元。小吴以此向法庭证实称,自己提取现金后,将其中100万元借给了小王。
& & 小王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以证明自己确实转账100万元到小王的账户。除此之外,她就无其他书面证据等物证了。
法院判决:
& &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小王主张她基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转账100万元给小吴,小吴拒不出具借条,亦不返还借款,构成不当得利。因小吴系基于合法渠道即通过银行转账取得100万元,小王应对小吴取得该款10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小王主张她与小吴之间曾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她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不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的“借条”或“借据”等借款凭证,对此,她应当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她与小吴之间曾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现已转化为不当得利关系,但实际上,她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要求小吴返还款项100万元,证据不足。小吴主张小王的转账汇款是她为了偿还之前向他借的款,借据被小王收回,这一主张符合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的交易习惯。因此小王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小吴返还款项100万元,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 & 法院一审判小王败诉。
& & 小王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 & 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表明,这类案件很容易发生在亲友或生意合作伙伴之间。之所以如此,一方往往认为对方是相识之人,对借条之类的凭证不怎么放在心上,等有了纠纷,才后悔不迭。
& &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还是要看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若没证据,原告往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承担败诉的结果。
& & 因此建议借款人应“先小人后君子”,所谓的“小人”就是不管对方是谁,在借钱的时候,让对方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万一对方到时不还款,债主就可以“君子”一回,拿出借条,让对方耍赖不了。
& & 当然了,欠债人在还债后,也一定要将自己出具给对方的借条拿回撕毁,以防对方过后还来起诉要求还钱。&&&&&&&&&&&&&&&通过银行汇款借钱却不还,汇款凭证算民间借贷证据吗?
通过银行汇款借钱却不还,汇款凭证算民间借贷证据吗?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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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通过银行汇款借钱却不还原告黎海与被告覃明坤系朋友关系。原告于日、日、日分别在兰州、柳州、兰州通过工商银行分别汇款5000元、40000元、3000元,共计48000元到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过后,双方对上述来往款项产生纠纷。原告主张这是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才其借款,而被告则辩称,这是因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将钱汇给被告处理事故,不是借款,不同意偿还此款,并提供相应的。原告经多次催还该款未果,拿着上述三张银行汇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争议焦点:汇款凭证算证据吗本案有二种不同处理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分别三次向被告帐户汇款的凭证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即汇款给被,出于朋友面子不需要写借条,于情于理都不悖,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分别三次向被告帐户汇款的凭证不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银行汇款凭证的表述反映不了原告向被告借款的内容,唯一能够证明的是原告帐户向被告帐户汇款的内容,不排除双方有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以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显然,该银行汇款凭证不足以证实,故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举证认可第二种意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因原、被告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原告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只能证明从其帐户转存入被告帐户现金48000元的事实,没有双方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是借给被告。原告是以借贷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只须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排除双方有其他法律关系,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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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以前在宝鸡认识一个关系还算可以的朋友,他现在人在西安。日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周转几个月为借口问我借30万元,由于关系比较好就通过银行汇款把钱打给了他媳妇在西安的账号,没有写借条也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只是当时借款时口头约定借几个月。经过多次摧要在日给我还了15万,剩下的15万又经过了多次摧要都已各种借口为由没有还款。我只知道他和媳妇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知道身份证号码,不知道在西安的具体住址,知道他的一辆当时价值60万的西安牌照的车的车牌号,有银行汇款凭证和多次催还款的电话录音。请
律师您好,我以前在宝鸡认识一个关系还算可以的朋友,他现在人在西安。日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周转几个月为借口问我借30万元,由于关系比较好就通过银行汇款把钱打给了他媳妇在西安的账号,没有写借条也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只是当时借款时口头约定借几个月。经过多次摧要在日给我还了15万,剩下的15万又经过了多次摧要都已各种借口为由没有还款。我只知道他和媳妇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知道身份证号码,不知道在西安的具体住址,知道他的一辆当时价值60万的西安牌照的车的车牌号,有银行汇款凭证和多次催还款的电话录音。请问我想打官司怎样进行诉讼?另外可以按照什么标准索要利息?谢谢!
律师您好,我以前在宝鸡认识一个关系还算可以的朋友,他现在人在西安。日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周转几个月为借口问我借30万元,由于关系比较好就通过银行汇款把钱打给了他媳妇在西安的账号,没有写借条也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只是当时借款时口头约定借几个月。经过多次摧要在日给我还了15万,剩下的15万又经过了多次摧要都已各种借口为由没有还款。我只知道他和媳妇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知道身份证号码,不知道在西安的具体住址,知道他的一辆当时价值60万的西安牌照的车的车牌号,有银行汇款凭证和多次催还款的电话录音。请问我想打官司怎样进行诉讼?另外可以按照什么标准索要利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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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转移行为
继续保持聊天,催其还款,找到他的身份证信息,收集其到法院起诉
上了, 已经逾期还款
问题不大,后面还了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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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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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汇款凭证能要回借款吗?
■ 颜梅生案 例  一年前,王某因经营之需向谷女士借款10万元,并口头言明月利率15‰,期限为一年。谷女士碍于朋友的关系,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款项后,并未向王某索要借条。而一年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不但拒绝返还借款本息,甚至声称根本没有向谷女士借款。谷女士只好持银行汇款凭证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明明银行汇款单上有时间、金额、来源、去向,但法院却基于王某否认、谷女士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最终驳回了谷女士的诉讼请求。那么,谷女士能要回借款吗?说 法  谷女士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很难要回借款。  这是因为:一方面,银行汇款单并不等于借据。银行汇款单只是行为人办理过汇款业务的凭证,而借据是指借用人借用别人钱、物时,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也是反映着彼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即银行汇款单虽然能够反映体现出谷女士与王某之间曾经有过10万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等多种可能性,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的唯一性,更不能认为彼此之间便因此具有还款、索款的权利、义务。  另一方面,谷女士应当就彼此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项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对债权人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正因为仅凭银行汇款单尚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决定了谷女士的证据并不充分,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实现证据补强。再一方面,谷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谷女士除了银行汇款单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款属于借款,而王某存在争议,也就意味着谷女士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即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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