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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工业机器人多功能应用演示实训平台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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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多功能应用演示实训平台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2018年7月31日(重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 余姚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余姚市技工学校(余姚市职成教中心学校)委托,就工业机器人多功能应用演示实训平台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YYZC-201818二、项目概况及简要需求: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经全国检察系统查询有行贿行为的,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特定条件(1)无。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四、采购文件的发售:1、投标人必须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http://www.yyztb.gov.cn/)的“政府采购注册”栏目中注册成功后登录“余姚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121.196.209.13:8090/JSESSIONID=15d2f659-4044-41ea-87ce-7cd)”在系统内找到相应的招标项目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300元,费用请于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否则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3、采购文件购买时间(即采购文件下载时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7日下午17:00止。五、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节假日及法定假日除外)六、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银行收妥抵用截止时间2018年8月14日上午11:00。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7000.00元。各供应商以本单位账户通过网上转账、支票、电汇或直接银行柜台划款等方式(不接受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按照余姚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采购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到账情况”模块中找到对应的采购项目,点击缴费,选择“线下转账”支付方式并提交订单获取“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后,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要求自行缴纳投标保证金(详见《余姚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特别提醒:供应商在系统中操作不规范,使得投标保证金银行收妥抵用截止时间前,保证金系统无法确认到帐而导致被认定为该项目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后果供应商自负。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供应商应于2018年8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可详见一楼开标大厅公告),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至开标地点。没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交易中心地址:余姚市丰山路188号。)八、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18年8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在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可详见一楼开标大厅公告)开标,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九、其他重要事项: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分别到“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www.yyztb.gov.cn)”上完成注册登记,否则供应商将不能有效进入招投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 2.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 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www.yyztb.gov.cn)公布,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3.供应商如发现采购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做统一答复,如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任何疑问,则视为各供应商均对此无异议。4.本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如有不一致,以采购文件为准。十、业务咨询:采购人:余姚市技工学校(余姚市职成教中心学校)&&&&&&& 联系人:林老师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余姚市开丰路388号采购代理机构:余姚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干工联系电话:6& 联系地址:余姚市国贸大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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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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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进程。
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适用区域
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共同利用。
第三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行政管理协同和政令畅通。
政府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府信息资源。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有关重大问题。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五条 本市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列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府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共享。
第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共享的政府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统筹建立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等数据库。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和综合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和综合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行政机关的专业数据库。
第三章 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建设
第十条 政府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无附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附加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无附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附加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拥有的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形成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行政机关对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制作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接受本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制定责任单位的审查确认。经确认后,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公布。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密和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本级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界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建立本级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负责本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存放共享的信息资源。对集中存放的共享信息资源可以委托市和县(市)区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共享的信息内容或者共享的需求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报告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提供同一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共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共享方式和要求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以共享的信息,也有权利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 无附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自行获取。
附加条件共享类的政府信息资源,行政机关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安全、保密等附加条件进行共享。行政机关之间对附加共享条件存在争议的,由本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保密等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必须签订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行政机关未经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管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应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基础数据库和重大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项目。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有权向监察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及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集政府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府信息资源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资源的;
(五)对于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规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一)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府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府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
(二)综合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府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三)专业数据库,是指各行政机关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府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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