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确权三门峡市土地确权怎么补办?家里人都出去工作了,没有赶上土地确权,什么时候可以补办土地确权

三门峡:“违建”休想躲 拆你没商量!_网易新闻
三门峡:“违建”休想躲 拆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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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门峡市文明城市创建暨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三门峡市双违攻坚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强力推进“双违”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于7月27日至7月31日对市食品公司家属院内等四处违建进行依法拆除!第一:什么是违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第二:违建包括哪些?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第三:违建危害有哪些?一是浪费土地资源。侵吞集体资源,损害集体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低效利用。二是提高开发成本。杂乱无章的违章建筑严重破坏整体规划,也给国家赔偿带来了巨大损失。三是影响依法治理。违章建筑的横行,给土地管理等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不利于政府促进经济发展,依法治理城市,服务人民群众。四是增加安全隐患。由于违章建筑多为简易结构,更未通过消防等验收,一旦出现火灾等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五是影响社会稳定。大量违章建筑的出现,容易造成邻里纠纷的大量出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第四:拆违队伍三门峡市城乡规划局、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门峡市公安局、三门峡市公证处、湖滨区政府、三门峡市园林局、三门峡市商业局、三门峡市电业局、仪电公司、拆迁公司、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共计70余人,出动包含清运车、拆迁专用车、规划执法车辆共计十余量。阵容强大!力度空前!成效显著!违建一名 称 :市食品公司家属院内违建地 址:和平路与茅津路交叉口以东100米拆除时间:日经调查核实,食品公司小区内一层三间平房顶加建轻钢房三间,面积共计约80平方米,未办理建设手续系违法建设。市城乡规划局于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日对其实施拆除。拉开警戒线,设置安全牌,疏散人民群众电业局工作人员拆除供电线路拆除中......拆除完毕违建二名称:三门峡仪电有限公司家属院内违建地址:和平路与茅津路交叉口以西30米拆除时间:日经调查,三门峡仪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宅小区内建设的二十余间彩钢房未办理建设手续,系违法建设。此类轻钢房严重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存在严重消防等安全隐患,小区居民多次举报,反映诉求。市城乡规划局于日对彩钢房建设者下达建筑物确权及拆除通知,并于日对其实施拆除。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对群众财产进行一一确认并搬至安全位置拆除ING......真是汗如雨下!拆除完毕,还群众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耐心向人民群众讲解法规知识,鼓励人民群众敢于、勇于对违法建设说不!违建三名称:黄河公园东门对面停车场违建地址:六峰北路东侧拆除时间:日经调查,六峰北路东侧黄河公园东门对面停车场内,有轻钢结构板房十间,经三门峡市测绘大队实地测量面积546.13平方米,未办理建设手续,系违法建设。市城乡规划局于日对彩钢房建设者下达建筑物确权及拆除通知,并于日对其实施拆除。早上8时,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耐心向人民群众讲解拆除政策及法律法规人民群众开始配合工作人员对违建的拆除工作确认人民群众所有财产均搬离紧凑的工作间隙,一顿“难忘”的午餐确认人民群众所有财产均搬离拆除工作正式开始拆除完毕致广大市民拆除违章建筑·创建文明城市为创建文明城市,维护社会公平和谐,市城乡规划局诚邀您心系峡市规划建设,积极投诉违章建设,给自己一个安全温馨的家!投诉电话:8523165(三门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本文来源:三门峡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编辑:薛晔_SMX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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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三门峡市农业产业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三门峡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15年5月)&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是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使其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我市&十三五&农业发展规划编制要求,制定农业产业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一、 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成绩
&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基地、强龙头、扶组织、带农户&的发展思路,通过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加快食用菌、蔬菜等特色产业发展,提升了龙头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竞争力增强,全面提升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全市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户达到80%,农业总收入的80%来自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成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1、农产品基地优势明显。果品基地生产水平全面提高。2014年,全市果树面积达到270万亩,其中苹果面积168万亩,特色小杂水果面积102万亩,面积和产量继续稳居河南省第一位。食用菌基地栽培规模不断壮大,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迈上新台阶。预计&十二五&末,食用菌生产规模突破1.6亿袋,总产量2.3亿公斤,产值12亿元。涌现出10万袋以上的生产基地46个,50万袋以上的12个,100万袋以上的8个。蔬菜、中药材、水产品基地生产能力不断增强。蔬菜播种面积稳定在45万亩左右,2014年产量12亿公斤,比上年增长22.5%;水产业将水产资源&点、线、片、链&有机结合,重点抓好各个水库点、黄河沿线、河流片区的特色养殖,全市水产品产量完成2033万公斤,比上年增长5.9%。中药材产业按照&建基地、强龙头、创品牌&的思路,积极发展苦参、丹参等优势品种生产基地,加大野生连翘保护抚育力度,探索林药、菜药间作等种植模式,壮大现有中药材龙头企业,打造了&金地杜仲&、&台湾乐氏同仁&等优势品牌。中药材种植30万亩,采收量5120万公斤,产值5.6亿元。
2、龙头企业规模发展壮大。为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我市每年在全市开展重点龙头企业竞赛活动,组织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按照&龙头企业规模、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品牌培育&等方面,对龙头企业进行评议,每年评选出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命名表彰,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扶持。全市形成了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力地推动了龙头企业发展。预计&十二五末&,全市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200家,较家增加50家,增长33.3%。其中:销售收入超亿元以上龙头企业由12家增加到22家,超2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由30家增加到62家,超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由55家增加到126家,分别增长83%、106%、129%;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由1家发展到2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17家增加到26家,分别增长50%、53%。2014年龙头企业带动33.3万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户均增收1.69万元。
3、产业化集群快速发展。从2012年起,我市结合特色农业优势,按照&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资本化&和&集中、集聚、集约、集群& 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程。目前,培育了灵宝阿姆斯果品、陕县缘分果品、陕县二仙坡果品、渑池尚正肉牛、义马新大生猪、渑池仰韶酒六个省级产业化集群。其中陕县二仙坡果品产业化集群被省政府确定为省级示范集群;培育了市级产业化集群27个,其中果品产业化集群8个,畜牧产业化集群7个,中药材产业化集群4个,粮食加工产业化集群1个,水产产业化集群1个,花卉产业化集群1个,其他产业化集群5个。全市共培育农业产业化集群33个。2014年,集群实现销售总收入476亿元,其中:销售收入在30亿元以上集群5个,50亿元以上的1个;集群内企业总数达162个,专业合作社总数达214个,监测、研发、物流、培训等机构的总数82个;集群内就业人员达302760人,带动农户384189万户。
4、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快。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化经营为抓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着力培育有规模、有特色、有优势、有效益、能带动农民显著增收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截止2014年,全市特色农业示范园区达到122家,其中规模在千亩以上的示范园发展到50家。特色示范园区建设有效地带动了农民增收。2014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979元,高于全省563元,超过全国87元,增长11.8%,增速位居河南省第一;全市第一产业增加值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15亿元,比上年增长4.2%;果、牧、林、烟、菜、菌、药、水产等特色农业产值达到160亿元,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93.2亿元的82.8%,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5、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市&三品一标&农产品数量达到139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111个、3个、有机农产品12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3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继续位居全省省辖市前列。&灵宝苹果&品牌价值46.22亿元,居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第12位、苹果类第二位、中国苹果品牌价值县级第一位。 &卢氏黑木耳&被指定为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国宴特供食材,同时在天津民园广场举办的2014年新领军者年会文化之夜,作为食材,供各国政要品尝,得到了国内外嘉宾的高度赞扬。灵宝市、卢氏县被认证为&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区&,2014年食用菌出口达到1800万美元。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一是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较小。在760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中,我市仅有26家,占全省的3.4%,除果品龙头企业外,其它龙头企业在全省没有优势,更缺乏,像双汇、思念那样的叫的响的知名龙头企业。二是龙头企业发展受原料影响较大。在我市出口创汇中占主导地位的果汁加工龙头,其原料季节性强,有明显的淡、旺季。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竞相提高原料收购价格,使企业生产成本提高,降低了企业市场的竞争力。三是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产业链短。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较低,企业缺乏拳头产品,粗加工多,精加工少,大路货多,名优产品少,产业链条不够完整。四是资金短缺仍然制约着龙头企业发展。由于我市龙头企业的原料供给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因此对资金具有周转季节性强、流量大的特点,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往往不能得心应手。五是产业化各利益主体利益连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较为松散,真正实行定单的不多。产业化集群中核心龙头企业与相关联龙头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之间利益更是难以协调。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以培育建设特色农业示范园区为抓手,以农业产业化集群为纽带,以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以项目建设为支撑,以为动力,按照&规模化、品牌化、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的发展思路,通过政策推动、科技驱动和龙头带动,做强一批精深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园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特色农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逐步建立起,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完善和延长产业链,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农村增美。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坚持产加销一体化,以市场牵动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原料基地,以原料基地带动农户。
2、突出重点原则。依据自然禀赋,发展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的产业。重点扶持一批产业集群、特色示范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
3、科技创新原则。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和农民培训,提高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科技素质,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管理方法武装农业产业化经营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整个产业链条的科技含量和终端产品档次。
4、原则。合理利用和开发,努力延长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力求&吃干榨净&,注重生态保护,防止环境污染,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
&&壮大龙头企业规模。到2020年,争取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2家发展到4家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26家发展到40家以上、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200家发展到300家以上。年销售收亿元以上龙头企业50家,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80家以上,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200家以上。争取5家以上龙头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力争1家企业在中小板或主板上市,实现我市上市企业零的突破。
&&培育农业产业化集群。全市省级产业化集群发展由6家发展到12家,其中三级产业化集群2家,二级产业化集群4家,一级产业化集群6家,省级示范性产业化集群5家以上;市级产业化集群发展到40家。
&&建设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全市各类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发展到300个以上。其中,高起点、高标准都市休闲特色示范园区40个。
&&发展特色农产品基地。全市食用菌总规模达到2.5亿袋,鲜品总产量30万吨,总产值20亿元。蔬菜播种面积发展到45万亩,其中设施蔬菜面积发展到5.5万亩,产量14亿公斤,产值15亿元。
三、工作重点
(一)壮大龙头企业规模
继续在全市开展重点龙头企业竞赛活动,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突出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引导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加快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积极谋划一批农业产业化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大项目,努力争取国家、省厅支持,推进大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健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增强龙头企业社会责任,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
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企业制度。在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着力培育灵宝鑫源果业有限公司、义马新大牧业有限公司、渑池仰韶酒业有限公司、陕县天顺畜牧有限公司、卢氏华阳食品有限公司,力争使其在&十三五&期间,有2家进入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行列。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着力培育灵宝市金地杜仲产业有限公司、远山自然农业有限公司、沙大宝食品有限公司、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渑池县仰韶奶业有限责任公司、宏远食品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陕县青山磨料制品有限公司;卢氏县绿之源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冠云山大鲵繁育有限公司、莘原制药有限公司;湖滨区三味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弘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天汇药业有限公司;产业集聚区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4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行列,到&十三五&末,全市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40家以上。
(二)培育农业产业化集群
现代市场竞争,往往不仅仅是单个企业的竞争,而是整个产业链条、产业集群的竞争。&十三五&期间,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市特色农业优势,因地制宜,按照&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资本化&和&集中、集聚、集约、集群& 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程。
发展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企业---灵宝金地杜仲产业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卢氏县莘原制药有限公司、卢氏县中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灵宝圣祥药业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的中药材产业化集群;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企业--卢氏县绿之源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为核心企业,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卢氏县九龙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灵宝市鑫联菌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渑池天池山食用菌有限公司、陕县天宝菌业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培育食用菌产业化集群;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陕县程宇奶牛为核心企业,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灵宝市农垦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陕县人和牧业有限公司、陕县多多牧业养殖基地为关联企业,培育奶牛产业化集群;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企业&渑池仰韶奶业有限公司为核心,以渑池县3万亩仰韶大杏基地为依托,培育仰韶大杏产业化集群。
(三)建设特色农业示范园区
依据我市农产品区域布局和特色农业发展实际,在突出特色产业前提下,注重拓展农业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功能,建设一批集生产示范、加工流通、旅游观光、餐饮服务、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
到&十三五&末,全市特色示范园区达到300个以上,其中都市生态示范园区40个以上。其中:灵宝75个(都市生态示范园10个)、渑池65个(都市生态示范园8个)、陕县60个(都市生态示范园8个)、卢氏50个(都市生态示范园5个)、湖滨区25个(都市生态示范园5)、义马市25个(都市生态示范园4)。
(四)发展特色农产品基地
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创新农业经营模式,鼓励土地有序流转,引导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充分发挥我市特色农业优势,围绕果品、畜牧、食用菌、蔬菜、中药材等优势主导产品,进一步发展基地规模,提升基地水平,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效益显著的特色农产品基地。
到2020年,全市食用菌总规模达到2.5亿袋,其中10万袋以上食用菌基地达到100个,50万袋以上生产基地达到60个,100万袋以上生产基地达到15个,鲜品总产量30万吨,总产值20亿元。全市蔬菜播种面积发展到45万亩,其中设施蔬菜面积发展到5.5万亩,产量14亿公斤,产值15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从2015年至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标准化检测体系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机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各区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增加对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投入,优先满足产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信贷需求,提高贷款效率,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龙头企业在股票市场&新三板&上市、引进风险投资以及发行债券等
方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具备条件的国家和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其他实力强、资信好的龙头企业,金融部门要搞好公开统一授信。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款。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存量农业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的调控管理,收回的农贷资金继续投向农业,并在新增贷款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
(三)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含量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我们要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技术推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示范大户的作用,加快优良品种的引进、培育、推广和农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科技培训工作,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技术,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其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科技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要不断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大力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一些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要组建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与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等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要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的引进、开发利用为主导,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生态型、效益型、持续型和智能型方向发展,促进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实施战略
品牌是质量和信誉的保证,是市场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培育和创造品牌 的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要有效发挥特色农业优势,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品牌认证为基础,围绕市场以质量创品牌、以科技塑品牌、以营销树品牌。要充分依托具有地域特色、历史渊源、文化内涵的农产品,培育区域公共品牌。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严格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储运全程质量控制,健全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追溯体系,夯实农业品牌的发展基础。通过整合品牌资源,引导种类相同、品质相近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使用统一品牌,尽快做大做强品牌。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展销会、订货会,支持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提高品牌影响力。组织开展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建立农产品品牌奖励机制,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项目建设上给予重点倾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重视、组织到位、措施得力。要按照&一个产业、一个规划、一批龙头企业、一个示范基地、一个配套政策&的办法,建立健全组织实施体系。要落实目标责任制,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要制定和完善县域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主导产业和产品的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布局和市场建设等方面制订具体的规划,确保产业化经营规范有序的发展。省里建立省领导挂点、省直部门对口联系扶持的机制,跟踪服务成长性好的重点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优秀龙头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加强舆论宣传,宣传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企业、先进个人、发展模式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牌,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新政策、新举措,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新成果,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转自:http://www.smxagri.gov.cn/index.php?option=com_k2&view=item&id=3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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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军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陕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
文书来源 :&&
案件类型 :&&判决
文书性质 :&&行政
审理程序 :&&一审
法  官 :&&介震
原告:刘正军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被告代理律师
刘正军诉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引用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1002)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正军,男,汉族,生于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代理人陈军、李吏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亢哲楠,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友青,该区政府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正军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日作出(2015)三行辖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正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李吏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友青、陈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承租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北段上村村委会原钢丝绳厂东院土地经营三门峡市金长城安全门厂。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原告厂房在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不服该决定,于日依法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没能依法予以纠正,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告知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受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三门峡市金长城安全门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依法经营,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对厂房进行征收,将使原告停产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三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进行了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3、区政府作出的关于上村改造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用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内容;
4、房屋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依法承租上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是适格诉讼主体;
5、上村村民不同意2014年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城中村改造签名单,用以证明部分上村村民不同意改造的情况;
6、三门峡市检察院民事案件监督受理通知书,用以证明该案的管辖不合法,应中止审理或移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信访事项告知单,用以证明原告为金长城的法人,此场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所以被告所作出的决定超越法定职权;
8、发改委信息公开告知书,用以证明被告征收决定没有依据;
9、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用以证明被告征收决定没有依据。
被告辩称:原告刘正军不是合法的权利主体。答辩人所作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经过审查,依法决定维持答辩人的征收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一、《房屋征收决定》一份,用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的作出。
日,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三湖政(2014)16号文《关于对上村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附:《三门峡市湖滨区上村周边旧城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件一份。
二、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用以证明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
1、日,《三门峡市湖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件一份。
2、2011年3月,《三门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件一份。
3、2012年7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一份。
4、2012年10月,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湖滨区会兴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一份。
5、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6、2005年4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文件一份。
7、日,河南省豫政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一份。
8、日,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9、日,三门峡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三门峡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及日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刘会林在三门峡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三门峡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件各一份。
10、日,湖滨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三门峡市湖滨区201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及日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赵川在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三门峡市湖滨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件各一份。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即符合三门峡市和湖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纳入市、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1、日,三门峡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集办发(2013)9号《关于&农转非&地区土地所有权确权问题的意见》文件一份。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涉及本案征收的上村片区居民房屋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
12、日,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三国土资(号《关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文件一份。
13、日,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发改城市(号《关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一份。
14、日,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三湖政文(2014)84号《关于对湖滨区上村片区实施改造的请示》文件一份。
15、日,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三城改指办(2014)1号《关于对湖滨区上村片区实施改造的批复》文件一份。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涉及本案的上村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得了三门峡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准予实施。
16、日,被告区政府组织召开湖滨区上村、上村周边、原九华纺织厂片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会议《议程》和《会议记录》各一份。
17、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村片区动迁改造征收补偿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三湖会改(2014)04号《关于﹤上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公示情况的报告》各一份。
1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村周边旧城区改造工作情况说明》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关于张贴﹤三门峡市湖滨区上村周边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用以证明对上村及周边改造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收意见及修改情况。
19、2014年7月《关于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片区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会兴街道关于上村片区改造项目信访工作应急预案》及《湖滨区会兴街道信访评估审批表》文件材料各一份。
20、2014年7月,《关于上村周边(气象局家属楼)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湖滨区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征求意见汇总表》及《三门峡市前进街道重大项目(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文件材料各一份。
用以证明对上村片区改造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可以实施。
21、日,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湖滨区上村棚户区改造资金到位情况的说明》和日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湖滨区上村棚户区改造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及《账户查询单》各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对上村片区改造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专项资金已到位。
22、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上村片区改造项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报告》一份。
23、日,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召开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关于对上村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常务会议纪要》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的。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用以证明被告依法行使职权,所作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
8、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2014)54号);
9、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74号)。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用以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行为的作出。
1.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书;
2.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湖房征补决(2015)10号;
3.送达材料回证。
五、上村村委会出具的租赁协议一份,承租人为刘元,用以证明原告刘正军不是合法的权利主体。
经审理查明,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要求各地区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2014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上述意见,提出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就改造范围,该《意见》提出:(一)城市棚户区。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居住区&&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而且规定棚户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就改造对象和范围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改造的对象包括了湖滨区的上村,同时确定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就上村改造的工作,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指出,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逐步完成上村区域(六峰路以西,大岭路以东,三大铁路以北,黄河岸以南)的改造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形象,切实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同年3月《三门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指出,现有城区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为契机,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2014年度三门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出,稳步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启动湖滨区上村片区改造工程,谋划实施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度三门峡市湖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出,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启动上村地块改造,进一步优化黄河公园的周边环境。2014年9月被告湖滨区政府就上村片区的改造向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2014年7月,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和前进街道办事处分别对辖区范围内改造工程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9月25日被告区政府由两个街道办事处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11月1日根据先期征求的群众意见,被告区政府公示了《上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日,被告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关于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工作。日,湖滨区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4000万元已拨回市财政局在省国家开发银行帐户。该项目资金通过自筹资金和申请省豫资公司统贷统还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11月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该《征收决定》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了公众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
原告刘正军系居住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镇上村241号的居民。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当日在湖滨区会兴镇上村村委办公场所、村有关地段张贴公告其决定,同时还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决定征收的范围为三门峡市湖滨区建工路以北、黄河公园以南、六峰路以西、大岭路以东,上村及上村周边旧城区,总面积1021亩,拆迁建筑物总面积53.82万平方米。原告经营的金长城安全门厂在被告《征收决定》征收的范围之内。该《征收决定》同时告知,对该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日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三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该决定于日送达。该复议决定书告知其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正军于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国务院于日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被告区政府依法有权就本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作出决定。在被告区政府就上村改造片区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后,原告以其房屋在此《征收决定》范围之内与之有利害关系而提起行政诉讼,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在知悉被告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先是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权应当予以保护。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能否予以支持,就应当就被告作出这一《征收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首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要求各地区要逐步将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定有序推进。该《意见》推出,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2014年1月,河南省政府也进一步明确了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而且具体的范围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2014)54号文件)确定了改造对象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行政村、自然村(包括了湖滨区的会兴镇上村等)。以上可以证明被告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对上村片区的改造是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符合国务院《条例》第八条,征收是&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而言,关于上村改造片区房屋征收的各项活动,先是纳入了三门峡市和湖滨区(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随后,被告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各方意见;接着,被告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分别交由会兴和前进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求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接下来,被告区政府又将此次房屋征收涉及的社会公众所在的会兴和前进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被告区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形成《常务会议纪要》;此后,能够将开始进行此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资金存入三门峡市财政局专用账户;最后,被告区政府与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以上程序都是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证明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是合法的。需要指出的,被告区政府在作出这一《征收决定》时,有的程序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存在瑕疵和不足,本来应当由区政府本身进行的工作却交由被征收人所在的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能这两个办事处与被征收人联系更加紧密和具体,由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加准确和贴切,但法律毕竟要求承担这一责任和后果的是被告区政府,被告区政府的这一行为明显不妥。另外,关于征收补偿费用4000万是否足额的问题,尽管该项费用已存入市财政局专用账户,从客观情况看,征收工作并非同时全部进行,被征收人也非全部唯一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多多地向被征收人作出解释、告知、说明等,以消除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费不足的疑虑。尽管如此,不能因此否定其《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综上,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正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介震
人民陪审员曲建慈
人民陪审员韩凤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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