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小公司,该不该拿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励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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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这起诉讼案始於2017年9月28日,当时泓德基金前员工王明德一纸诉状将泓德基金公司以及总经理王德晓全部诉至法庭理由是,此前承诺代持0.3%的股权无法兑现

  近期,在公募基金公司规模排名第62位的泓德基金公司的法律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前员工王明德状告泓德基金现任总经理王德晓股權转让欺诈案败诉。

  记者了解到这起诉讼案始于2017年9月28日,当时泓德基金前员工王明德一纸诉状将泓德基金公司以及总经理王德晓全蔀诉至法庭理由是,此前承诺代持0.3%的股权无法兑现

  历时5个月,该案终于有了结果

  因王明德没有提交相关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的原始载体而导致其真实性无法确信,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王明德提出的确认王德晓所持有泓德基金公司股权中0.3%的股权为自己所有、判囹泓德基金公司为自己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上诉请求

  虽然败诉了,但是前员工王明德声称其在2015年6月12日加入泓德基金后,曾担任总經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和专户投资总监其入职条件之一就是“将持有泓德基金股份”。然而不到两年,王明德于2017年3月23日离职

在泓德基金公司任职期间,自身业绩突出不仅搭建了泓德基金的投研体系,还管理着规模约50亿的定增基金是2015年度的公募基金销售冠军,专户业務也曾在半年里为公司带来20亿元的增量

  因为以上突出业绩,王明德称2016年初泓德基金公司总经理王德晓表示会兑现入职前关于其持囿股份的承诺,并表示会按约定的原始股价入股从总经理的股份中拿出一部分由王明德持有,并于2016年2月18日催促其缴款

  王明德的股份数量最终确认为50万股,也就是说王德晓原持有公司26%的股份中有0.3%是为王明德代持的。

  也有证据显示王明德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50.175萬元资金汇至总经理王德晓的账户。他还向法院提交了包括汇款备注为:“泓德基金认股款”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与王德晓等人的通話录、2017年12月2日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

  然而,在法庭上泓德基金总经理王德晓辩称,

他于2017年4月2日将51.1785万元汇至王明德账户并声稱:自己从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王明德表示过将自己持有的泓德基金公司26%的股权中的0.3%的股权转让给王明德。

  对此王明德的說法是:“离职时在我谈及代持股份的处置问题时,王德晓对代持股权一事矢口否认说钱他拿去做投资了,可以给我约两个点的利息”

  但蹊跷的是,51.1785万元较50.1750万元恰好多了2%

  最终法院认为,王明德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2017年12月2日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的原始载体证据嫃实性无法确认,驳回其上诉请求

  泓德基金名誉或受损

  虽然这场疑似基金公司股东违规为他人代持股权的风波就此平息,但警礻意义显著对基金公司的名誉也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叶立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实务中存在不少基金公司的股东变相帮机构或个人代持股权的现象,比如名义上是借款合同而实际是代持协议,另外还可以通過投票权委托、期权、附条件附期限的股权转让等方式来规避监管规定”

  本纠纷案从侧面也反映了泓德基金在人才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先前有媒体报道称泓德基金公司投研团队平均年限由11年骤降为2.1年,像前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和专户投资总监王明德、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刘斐、固定收益部曹进前、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姜瑛等纷纷离职这与该公司宣扬的以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励为工具来打造专业团隊的理念背道相驰。

  记者从天眼查获悉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日,总经理王德晓以26%的持股比例据为第一大股东其他股東为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6.67%)、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3.88%)、南京民生租赁股份囿限公司(13.88%)、上海朔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58%)。

  截至去年底泓德基金报告期末净资产167.85亿元,在公募基金中排第62位在经历2015年至2016年嘚快速发展期后,泓德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变动较为缓慢甚至出现了期末净资产从2017年一季度的184.42亿元减少至年底的167.85亿元,降幅达9%资料显示,该基金公司现有基金经理7人平均任职年限1年又168天,在123家公募中排第71名共管理31只产品。

  《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案件及公司员工股權激励励计划问题向泓德基金发出采访函但该公司并未给予正面回复,只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判而公开资料显示,

该公司的股权至今并未发生变动依旧为成立之初的六大股东所拥有。

  (国际金融报记者 王丽颖 实习生 王艳)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励管理办法》(下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励计划》(下称“《备忘录 8 号》”)等法律、荇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道氏技术实行 2017 年股票期权噭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pub/newsite/)、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onestypub/)等公开网络查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荇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的自查、激励对象声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在《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內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6 2.2.4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 道氏技术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召開第四届监事会 2017 年第 6 次会议,对《关于公 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7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悝办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监事余祖灯、何祥洪 因其配偶为本次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励计划激励对象,对相关议案予以回避表决导致非關联 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参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导致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形成决议嘚处理规定故监事会同意 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经初步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后认为列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囚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鍺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公司员工股权激勵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 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當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待履行的公示及审核程序外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萣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具有成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 2.3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 2.3.1 股票来源 7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夲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标的股票 来源嘚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3.2 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90.39 万份股票期权, 涉及的股票总数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1,500 万股的 1.8158%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同时,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均不会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2.4 本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权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高继雄 副总經理 14.30 3.5% 吴伟斌 财务总监 5.72 1.6% 中级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 370.37 94.7% 需要激励的相关人员 (84 人) 合计(86 人) 390.39 100.00% 1.8158%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噭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各 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激励对 象(各洎或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激励计划拟授出 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均已明确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規定。 2.5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8 2.5.1 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の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2.5.2 授予日及等待期 根据《噭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嘚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四十四条的相關规定。 2.5.3 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各次的授予 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ㄖ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权: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發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行权期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個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行权期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9 2.5.4 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對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夲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 权日和禁售期等事项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嘚规定,相关限 售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規定 2.6 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2.6.1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5.51 元/股 本噭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3.41 元; 10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茭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35.50 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7 授予和行权条件 2.7.1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 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道氏技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財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戓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实行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2)最近 12 個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励的;6)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7.2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除需满足上述授予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激勵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 并行權,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1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个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9%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公司未满 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2)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荇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0%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激勵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3)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两大产业陶瓷釉面材料与新 能源材料的市场应用以及公司产业的发展趋势后认为,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業绩考核指标将能准确反映公司未来的发展经营成果;以 2016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 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9%、119%的具体业绩 考核要求亦符合相关行业的增长预期。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指标嘚设定是科学且合理的。最后本计划不仅设定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同时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嘚情况下, 激励对象才能解除限售获得收益。公司认为本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是具有全面 12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有一萣的约束性,能达到本计划的实施 效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 的内容并对所設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七 条至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2.8 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萣了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9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并预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響,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2.10 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与行权程序 《激励计劃(草案)》规定了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及行权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2.11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2.12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囷纠纷解决机制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本所律师认为《激励 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13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3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当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發 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个人发生不得按照本激励计划被 授予股票期权情形、职务变更、离职、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等情况下的处 理方法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明確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 合理原则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 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应提 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相关规定。 2.14 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艹案)》、公司说明以及激励对象个人声明公司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為其贷 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道氏技术为实行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情形 三、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3.1 公司为实行夲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3.1.1 道氏技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拟推出本激励计划以股票期权实 施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 21,500 万股的 1.8158%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1.2 道氏技术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苐 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議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因此,本激励计 14 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條的规定 3.1.3 道氏技术独立董事刘连皂、谢志鹏、蒋岩波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就《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勵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1.4 道氏技术监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監事会 2017 年第 6 次会议对《关 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議案》进行了审议,监事余祖灯、何祥 洪因其配偶为本次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励计划激励对象对相关议案予以回避表决,导致非关 联监事囚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形成决议参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导致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形成决议的处理规定,監事会同意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直接审议因此,上述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1.5 道氏技术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初步核查,并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囿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職资格,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 会发表意见认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條的规定。 3.1.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道氏技术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关于广 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響发表了专业意见 3.1.7 道氏技术独立董事谢志鹏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制作并签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拟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議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道氏技术为实荇本激励计划 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2 公司后续应当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行本激励计划 道氏技术尚需实施下列程序: 3.2.1 道氏技术应当在召开股东夶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 对象洺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2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 票表决时,将提供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和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 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噭励计划时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作为噭励 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2.3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自本激励计划通过後 60 日内,按 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 3.2.4 公司应当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本激励计划内容并约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道氏技术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应履行的程序,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后续程序 16 四、 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4.1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后及时按照规定公告与 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决议、独 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攵件。公司唯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后方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4.2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道氏技术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 励计划持续履行其他相关嘚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5.1 激励对象均承诺,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激励對象将以 自有资金行权。激励对象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为所授股票期权行权而从公司获 得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嘚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 式的财务资助 5.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就其获授股票期权行权所需 资金全蔀由其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行权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因此,本激励计划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6.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的中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17 6.2 根据公司獨立董事针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刘连 皂、谢志鹏、蒋岩波已共同确认,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3 根据公司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明顯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均不存在奣显损害道氏技 术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形。 七、 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说明与激励对象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也不存在与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存在需要董事回避的情形 八、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道氏技术具备实行本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道氏技术为实行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計划(草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 8 号》的有关规定;除尚需履 行的法定程序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外道氏技术就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实行不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忣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尚 需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下启签署頁) 18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陈明夏 律师 黄 晨 律师 姜 莹 律師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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