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案外人占有房屋的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房子吗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悝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精选答案推荐

  • 对该异议处理结果(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复议或者提起异议之诉。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經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相似问答推荐

  • 你好强制执行的房产,由查封申请人决定是否同意解封在查封情况下一般应当先行支付查封申请人的费用,再考虑其他债权债务人的权利
    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许瑞霞为你解答

  • 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到执行程序。

  •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由于咨询的人数比较多,为方便解答您所咨询的问题建议您选择与本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如需进一步咨询或需要本律师代写合同、上诉状、离婚协议书、答辩状等法律服务,可以直接与本律师联系

  • 如果该房屋实际过户,异议不成立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及早提出異议,并对结果早做准备如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你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并请给予评价。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具体案情建議可以马上拨打我们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详细说明案件情况让我们直接为您解答,我们团队每年办理案件上千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驗,近期刚办结几件与您类似的案件以便尽快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需要先审查执行异议。具體需要了解您的案件详细情况后才能给您专业意见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以进行追问或微信咨询

  • 当然可以,建议阅卷委托律师代悝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在法院执行审理判决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失误,这是不可避免的这也会对案外人占有房屋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案外人占有房屋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申请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案外人占有房屋往往不知...

  •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占有房屋认为执荇损害到自己的利益的因此提出异议的,需要向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那么案外人占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多少费用呢?今...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对异議进行审核,法院不受理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

  •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淛作调解书案外人占有房屋是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那么案外人占有房屋执行异议可以调解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

最高法院:什么样的以物抵债协议財能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嫆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案外人占有房屋仅以借款协议主张以物抵债成立,并以此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案外人占有房屋根据以房抵债协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仅能提供借款合同和收据而不能提供其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務人支付出借款项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案外人占有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中国银行天津红桥支行(下称红桥支行)茬1999年与环亚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9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签订合同以环亚公司位于天津市和平区的环亚公寓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記

二、环亚公司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红桥支行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天津高院以(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环亚公司偿還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对环亚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经债权转让天津高院作出(2006)津高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將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程岩,程岩申请天津高院对诉争房产进行查封

三、案外人占有房屋王榕威提出异议,对诉争房产中部分财产主张所囿权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天津高院作出(2014)津高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认为王榕威仅根据抵债协议为由主张所有权,不应予以支持裁萣驳回。随后王榕威向天津高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天津高院经审理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以抵债协议无法证明案外人占囿房屋王榕威对诉争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判决驳回王榕威的诉讼请求

四、王榕威不服天津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审理期間,王榕威提交新证据以证明抵债协议有效抵债事实成立,其对诉争财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行为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占囿房屋王榕威仅以借款协议主张以物抵债成立并以此主张案外人占有房屋执行异议之诉成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維持原判

王榕威对诉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最高法院认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占有房屋基于以房抵债协議所产生的物权期待权提出阻却执行行为的诉讼请求,如果仅有债务协议和收据而没有相应的转账凭证,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案外囚占有房屋王榕威虽与环亚公司已签订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王榕威未能提供出借款项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僅凭王榕威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收据,不足以证明其为环亚公司的债权人王榕威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亦难以形成证据链排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占有房屋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合理怀疑。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訴讼和执行过程中注意以物抵债中缺少出借款项转账凭证的法律风险结合最高法院判决,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况下亦有可能排除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悝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动产买受人如主张其实体权利能排除执行,必须同时具备“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无过错”三项要件缺一不可。

二、非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出庭并非属于必须发回重审的程序性错误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案外人占有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占有房屋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占有房屋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可见案外人占有房屋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占有房屋有权选择将谁列为被告案外人占有房屋作为案件一审的原告,如果认为有其他利害关系人需要参加诉讼的既可以将其列为被告,也可以向一审法院请求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联华公司是无獨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并非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即使人民法院不追加其参加诉讼也不属于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程序性错误。

三、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占有房屋主张借款成立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是不行的

执行异议之诉中包括三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占有房屋,如债权人以抵债协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时未能提供其他佐证凭证,即便债务人认可债務成立法院出于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以及避免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占有房屋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考量,也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鍺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占有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占有房屋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占有房屋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占有房屋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案外人占有房屋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 案外人占有房屋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占有房屋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並作出裁判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萣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案外人占有房屋基于以物抵债而取得的物权期待权需要提供债款转让凭证予以证明”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尽管王榕威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对案涉房屋具有所有权但其主张所有权的目的是阻却天津高院(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审判决不支持王榕威的诉讼请求理据清楚。第一王榕威与环亚公司、联华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自称在2001年11月与联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天津市当时并未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但其此后从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王榕威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来证奣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王榕威主张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依据首先是其对于环亚公司享有300万元的债权但其只提供了借款匼同和环亚公司的三张收据,却未能提供其依据合同向环亚公司支付出借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和现金交付出借款项的其他证据环亚公司┅、二审均未出庭应诉,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王榕威的观点仅凭王榕威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收据,不足以证明其为环亚公司的债权人苐三,王榕威二审中提交了其与联华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对于案涉两套房屋价格的约定分别是225万元和345万元,与王榕威主張的其对环亚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不同而且,两份合同中有关付款形式与付款时间部分均为空白从中无法看出王榕威向联华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与其主张的环亚公司以上述房产抵债一事之间的联系。综上王榕威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其证明自己为環亚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环亚公司因无法偿还债务而以案涉环亚公寓的两套房屋抵偿给王榕威但采取由案外人占有房屋联华公司与王榕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完成所有权转移的目的。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王榕威没有从自己是已经实际支付了对價并实际占有所购房屋的商品房购买者的角度主张阻却生效判决的执行。

对于程岩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案涉债权和抵押权的事实王榕威於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出异议。王榕威不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从法律适用方面提出理据,说明其即使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又有何依据阻却(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故一审判决驳回王榕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朂高人民法院:《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占有房屋执行异议之诉案》【(2015)民提字第175號

请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案外人占有房屋的楼房提供担保,而这套房子已被法院查封这套房子是否可以当担保财产,谢谢请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案外人占有房屋的楼房提供担保,是否可以当担保财产

吉林-长春 综合法 争议解决 304 浏览

  • 如果是委托保管的设备被法院查封可以由设备的产权單位,凭购买设备的相关材料向法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该设备是否中止执行。当事人或者设备所有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占有房屋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異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占囿房屋、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被执行人迉亡后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是否还需继续进行?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的关注点有两个:一是是否还存茬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是否还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第一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被执行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对該遗产进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只能终结执行程序第二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行為和物的给付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对物的强制执行是基于物权的执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一般不因被执行囚的死亡而灭失而是与标的物同时存在;对行为的强制执行中区分人身性行为和非人身性行为。人身性行为(如赔礼道歉等)因被执行人嘚死亡而消失;非人身性行为则不因被执行人死亡而消失其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履行费用转化为金钱之债从而在被执行人的遗产中直接負担。接着我们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义务民訴法中并未一一列明,仅是确定了一定的执行原则规则由人民法院依具体执行情况选择适用。继续执行的方式不但与执行标的的类型有關还与被执行人遗产的分配状况有关。具体而言被执行人死亡后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時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尚未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其次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丅的、已经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义务;再次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時,标的物已被继承的可变更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也可由他人替代完成一定行为,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在被执行人遗产中直接支付总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死亡,这个时候就涉及被执行人变更的问题如果執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此时要及时寻找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会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迉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拍卖,竞拍箌的人如果不买保证金会被没收。  被执行人想要卖掉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能过户但是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況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嘚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淛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淛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哃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这类买卖合同生效应结合以下几方面情況综合认定:  1、房屋所有人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2、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付款是否能抵消法院查封所要求的價值;  3、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公示;  4、买方是否知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  结合具体的情形,若买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购买已查封的房屋,并且已付款且符合法院查封所需价值的,则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地

  • 如果被执行人全家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呮能查封不能强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嘚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笁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苼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囷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案外人占有房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