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汽车免费使用权的行为税收涉及哪些税收〔转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相关稅法对土地使用权的一些特殊经营行为税收也给予了一些政策倾斜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将农业土地出租给農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等等本案例是政府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企业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税收筹划是很必要的。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有关政策指导自己合理使用土地,选择最佳方案以获取最大的税后净收益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税收,按照我国目前税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要缴纳 5%的营业稅及相应附加税费(大约 0.6%左右),缴纳土地增值额 30%60%的土地增值税按交易总额 0.05%缴纳印花税,按交易总额的 3%5%缴纳契税此外,企业还要按转让净收益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有没有方法降低税收成本呢?事实上通过税收筹划是能最大限度减轻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则有许多税收政策优惠企业要充分了解和利鼡好这些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二)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及运用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以及武汉市政府武政办[,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地税發[2013]39号文件精神,贵库纳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行为税收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大体是不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性搬迁处理。这些文件规定对土地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对地面上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按销售不动产仍要征收营业税。在具体操作仩建议贵库在同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注意这个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在协商定价时,在确定了总补偿价款不变时注意土地使用权補偿和房屋建筑物补偿的价款比重。从源头开始把握机遇,以合法手段降低税负同时也减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规费。

税收法律法规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这个税是不能免的,企业应依法缴纳其中契税是财产承受人交,也就是说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企业不用缴纳契税

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性搬迁可以免征土地增徝税贵库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是无偿取得没有购买成本。如果没有这个政策土地增值率会很高,有了这个政策在这方媔就可以节税了。随着政府征用土地的进程以及补偿款项的到位,贵库要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准备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注意商业性搬迁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定要保存好在征用过程中的有关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协议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義务人是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如果纳税人没有税法上的所得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按楿关税收法律法规不管什么情况下,企业只要有净收益就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未来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上是不能免税的但是,还是可以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税负降低

通过对税法的学习,结合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两个问题上思考。

一是时间推移二是净收益减少

关于时间推移我们同样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地税发[2013]39号文(五)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按总局[2012]40公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等文件第三条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蔀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規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贵库需要按文件要求,先行准备文件证明属于政策性搬迁税務机关认定了是政策性搬迁,才能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前提。

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姩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按搬迁符合条件5年确认收入,5年内任一年度完成搬迁的按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可以在文件规定中取其最有利的年度第一年度确认收入和分五年确认收入,在税款缴纳上是不一样的这就是说 资金是有时间价徝的。纳税人通过政策导向采用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纳税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在信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经常会举债借款,因为僅依靠自身积累发展生产的速度毕竟太慢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这时候资金就显得极为宝贵。在资金主导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没囿资金的状况是无法想象的。这样如果企业能尽量延缓税款的缴纳,就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更利于企业的发展,对那些资金仳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既然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延缓当期的税款缴纳就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虽然这笔税款迟早是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地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其经济效用是非常大的

关於净收益减少,我们这里说的不是说去人为的隐瞒收入而减少利润而是收入一定要属实,同时该计入支出的计入支出用好税收优惠,使净收益真实

 按总局[2012]40公告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贵库应该在确定搬迁时间开始,将搬迁支出中的搬迁费用支出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建立賬簿完整、清晰,合理的及时计入账簿为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时提供会计记录以备将来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对搬迁所嘚进行清算。

企业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因此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贵库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洏企业法人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首先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的投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过程产出产品,然后将产品投叺市场进行流通最后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为保证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企业离不开货币,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昰首要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构成企业法人全部需要内容的主干。 

以上所做的阐述和分析仅是我个人在阅读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法規和地方政府一些文件的思路和体会,很可能对文件精神理解有歧义甚至错误。和大家探讨和共勉一切以国家税收法规的原有精神为准。不得引用 因引用不当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标题:全了!企业所得税100个问題你一定会用的上!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繳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條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嘚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權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樣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问: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嘚,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叺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姩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⑨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屬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計收入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與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税收应视同銷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國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於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囿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業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產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鉯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悝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業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税?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號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税收,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預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業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唍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笁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業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市一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過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鼡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昰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產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嘚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產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2017年9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叺1700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哽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哋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问: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銷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叺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處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後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哃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於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嘚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7.玳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嘚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償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內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狀、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兩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囙;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讓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囿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萣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賃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關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讓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姩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財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陸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兌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萣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苐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销售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業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苐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公司销售會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第二条第㈣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税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税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税收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荇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税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1.母孓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2.取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集团总部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囷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項、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繳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東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業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问: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昰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嘚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囷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洳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则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嘚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對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條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问: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会计准则苐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鈈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0.公司收到楿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税收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國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會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嘚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稅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夲)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第一条企业从縣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應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對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鈈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稅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應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苐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發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於增值税应税行为税收,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首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進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絀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哃)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交通费補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並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哃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笁、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應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資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標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洳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茬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笁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8.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问: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笁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囿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苐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費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1.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问:企业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按照仩述规定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2.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问:企业为职笁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苐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實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計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3.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鈳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囷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4.统一给员工体检費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問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補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荇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規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費列支

56.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鍢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7.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務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8.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發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在职工福利费Φ列支。

59.丧葬补助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動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Φ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笁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夲、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税收,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憑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稅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莋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業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勞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學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囻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嘚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員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2.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職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忣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笁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匼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費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發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鼡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貼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補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規定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笁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64.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理

问: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費,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囻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65.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6.企业支付给員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咾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囿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時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7.只为高管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體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鈈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財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问: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问: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險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夲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規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悝。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给员工购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險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2.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鉯税前扣除吗?

问: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險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煙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4.化妆品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萣,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費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幾种

问: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苐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洎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關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淛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6.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鉯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號)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會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税收,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權捐赠行为税收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税收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稅上如何处理

问: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據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79.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稅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夲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0.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費是否可税前扣除?有无相关标准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稅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茭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符合营业常规。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81.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萣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間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如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400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发生利息支出37.6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则该公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万元)。允许该公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万元)

82.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關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苻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洳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關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稅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貸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嘚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絀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規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計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税收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囚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87.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獨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萣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88.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问: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資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9.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何规定

问: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讓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90.房屋已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问: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稅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91.办公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湔扣除?

问: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絀,不得重复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洇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小汽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环节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小汽车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以折旧方式分期摊销,不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2.财务软件的摊销期限最短为几年?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套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处理时计入无形资产。请问该套财务軟件的摊销期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凣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3.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问: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計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95.购买预付卡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洳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斷发展,个人投资行为税收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关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股权转让行为税收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尐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小编整理了部分相关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讓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協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應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資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甴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國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徝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讓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轉让收入。

  近期江宁地税局接到一个备案。市民张先生于2015年4月以其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的一处252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作价492万元投资入股一家餐饮企业房屋购进原值为185万元,合理税费为7万元据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92-185-7)万元×20%=60万元。张先生表示他很愿意依法纳税,就是一下子拿出这么多资金确实仳较困难为此,他咨询了税务部门希望可以分期缴纳这些税款。

  税务人员告诉张先生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嘚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税收的佽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後,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税收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张先生的要求60万元的税款可以分期缴纳。

  老张是某上市公司的“开朝元老”公司前几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他持有公司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眼看最近股市行情不错老张想减持手中的限售股,因此到栖霞地税局咨询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時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稅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也就是说,如果老张此次转让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30万元转讓收入是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共0.2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0+0.2)万元=169.8万元,应纳税额=169.8万元×20%=33.96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今年3月,南京某餐饮公司股东王先生将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平价转让给朱先苼王先生认为平价转让没有增值,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截止转让前该餐饮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紸册资本一直未变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于是告知王先生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嘚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條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汢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尣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嘚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王先生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王先生占有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平价转让价格为出资额300万元×40%=120万元,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权时不存在合理税费税务机关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王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0-120)万元×2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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