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财政工资的退伍军人补贴政策能否享受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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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优抚对象?什么是优抚对象?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都有什么优待政策?时间:【导读】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根据情况享受伤残抚恤、定期抚恤及生活补助等待遇。什么是优抚对象?
根据我国《》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优抚对象类别划分
民政部门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共有十五类,详细分类说明如下: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三、红军失散人员: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四、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日至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五、在老复员军人:在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七、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
八、伤残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九、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伤残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
十一、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十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十三、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十四、参战退役人员:在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十五、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日-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优抚对象有什么优待政策?
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其内容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抚恤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通信优待、参观游览优待、教育优待、安置优待、承租购房优待、税费优待等。具体内容如下: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哪些人群是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相关问答】
1、什么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①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另外,根据有关规定,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国家也将他们纳入了优抚对象行列。
②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残疾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根据上级政策,农村和城镇。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2、优抚对象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有什么区别?
【答】优抚对象子女和优抚对象家庭子女这两者是同一概念。
但优抚对象子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就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但是到具体待遇享受的时,相关政策、文件又具体规定了优抚对象的范围,这就是狭义的优抚对象子女。比如《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这里面的优抚对象子女只限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所以在具体问题还得看具体的政策规定。
3、参战军人优抚政策有哪些?
【答】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优抚对象常见问题【版权声明】:《什么是优抚对象?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都有什么优待政策?》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shebaotiaoli/17844.html下一篇: 上一篇: 关于优抚对象的评论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什么是优抚对象?"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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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村户口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享受哪些优抚政策?这跟已办理了的低保是否有冲突?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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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中央四部有专门的政策规定,低保与优抚没有冲突,两种政策可以并行执行,只是有可能享受一方的优待政策后,在享受另一方优待政策时可能失去条件。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百度法律行家
可以享受带病回乡优待,也就是说给你发钱。与已办理的低保没有冲突。因为优待金不计入个人收入。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日起,每月可享受200元抚恤补助;抚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因此和办低保没有冲突。具体请上民政部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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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优抚政策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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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答:优抚工作有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  2.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残疾军人享受人民政府发给的抚恤待遇。  3.什么是在乡老复员军人?  答: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日后至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在乡人员。复员后未参加过工作,且为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未参加过工作”是指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4.什么是红军失散人员?  答:红军失散人员是指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的人员。  5.“三属”对象的概念是什么?  答:“三属”是指现役军人牺牲后评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后,他们的直接亲属,即父母、夫(或妻)、未成年子女。“三属”对象享受人民政府发给的抚恤待遇。  6.什么是参战退役人员?  答: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活动。
&&&&&&& 迄今已从军队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固定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参战人员享受人民政府发给的生活补助。战争的含义:①自卫反击战;②防御战;③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作战;④出国支援作战;⑤平息地方性武装叛乱作战;⑥中央军委命令的其他作战。参战人员包括:直接作战人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具体界定以入伍时间段、战争发生时间段和参战部队番号相吻合并以本人档案材料作为依据。  7.什么样的人员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界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部队退伍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定期发给的生活补助。  需要强调的是:退伍回乡后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疾病导致双眼视力降至0.3以下,不能矫正者;  ⑵两个节段以上(含二个节段)的脊椎内固定术后;  ⑶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影响功能者;  ⑷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  ⑸肺叶切除术后;  ⑹因心肌导致心脏扩大者;  ⑺胃、肠部分切除术后;  ⑻肝部分切除术后;  ⑼慢性肝炎;  ⑽肺结核;  ⑾慢性肾炎及肾结石术后;  ⑿癌症病人;  ⒀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的。.什么是涉核人员?  答:涉核人员是指:①1964年—1996年在新疆马兰地区从事核研究、核试验的8023部队工作过的退役人员;②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是指:一是执行核实验保障的人员;二是与8023部队同住一个区域的部队人员;三是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服过役且直接或间接接触过核原子的人员。  9.什么是退伍军人?  答:退伍军人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10.退伍军人待遇问题?  答: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主要是按照 “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政府不予安排工作,回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制定对实行兵役制以来的退伍军人享受有关优抚待遇的政策,只有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给予定期的生活补助。对正常退伍军人中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关的特殊救助,如:临时性救助、大病救助、低保救助等。  11. 退伍军人享受“双定”补助问题?  答:日,湖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湘信联办发[2004]12号文件第4条明确指出,退伍义务兵享受“双定”生活补助是有条件的,根据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双定”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只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才能享受“双定”生活补助。湘民优发[2006]4号文件精神,又进一步规范了“双定”生活补助的对象和内容,重申只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才能享受。自然减员中正常退伍军人的“双定”生活补助补员扩面工作即日起暂停审批。  12.关于对已享受“双定”生活补助正常的退伍军人要求提标的问题?  答:过去以来,我市对在乡正常退伍军人给予了宽松的优抚政策,从1979年至2005年在乡镇自然减员中对退伍军人持续补员扩面,到2006年全市农村退伍军人享受“双定”生活补助达2600余名。目前,全市尚有17000余名退伍军人还未享受“双定”生活补助。因此,对已享受补助的退役军人,如果再提标,势必引起尚未享受补助退伍军人更大的意见,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对过去自然减员扩面已享受补助的退伍军人不予取消,暂不提标,维持原状。从2006年起中止审批退伍军人“双定”生活补助。由此可见,近期内提标的可能性不大。  正常退伍军人是指不属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13.关于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要求补偿的问题?  答:建国后,每年都有服役期满部队需要继续留用的超期服役义务兵。留用原因:一是在部队表现好的骨干;二是有一技之长的人才;三是服役期满因病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等。不论超期长短,义务兵性质没变。关于补偿问题,时代不同,补偿标准方式不同。计划经济时代,义务兵实行的是工分补偿。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的是货币补偿(称义务兵优待金),不管是按期退伍,还是超期服役,都进行了补偿。因此,对超期服役人员不再有补偿问题。  14. 退役军人享受“低保”问题?  答:根据《国务院低保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居民必须符合“持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可以享受城市低保。根据《汨罗市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必须符合“凡符合我市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才能享受农村低保。在低保审定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退伍军人,但不是所有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都可以享受农村低保。  符合在民政部门享受多种补助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最高标准的补助。  15.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病故后,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16.哪些优抚对象的遗孀可以享受有关待遇?  答: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遗属抚恤待遇“中的遗属是指无工作单位的遗属。  17.应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18.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是: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注:常用优抚政策和政策解释手册中的有关政策,是依据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编制的,由民政部门解释。优抚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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