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劳动条件分级标准不分级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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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2003]92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
  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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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6]99号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 &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税务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 &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四条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七条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九条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 &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的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组织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全国性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税务总局承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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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科技财智名座9层917号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地税局探索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改革新路
  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自今年9月1日开始全面推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改革以来,通过设置专门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开发管事制任务管理系统、编写岗位业务工作指引等一系列实践,初步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四个转变”,探索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改革的新路。
  整合资源& 设专门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茂名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以上年度纳税规模为主要标准,将纳税人划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户及一般税源户三类,对涉税事项划为纳税服务、基础管理、风险管理及法制管理四类事项。对不同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对大企业、重点税源户采取“管事+管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一般税源户全面实行“管事制”模式。
  按照2017年全省地税信息化工作会议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置风险管理分局”的精神,在不改变机构数量和人员定编的前提下,对下属3个基层分局进行资源整合,设置七迳、电城两个基础管理分局,主要承担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及法制管理事项,设置纳税服务、基础管理、规费管理、综合事务4大类9小类工作岗位。将博贺分局调整为区局风险管理分局,主要承担风险管理事项,负责统一承接上级机关推送的风险应对工作任务,自主组织开展全区重点税源的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对全区中风险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等各项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分局设置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综合事务3大类工作岗位。
  区局风险管理分局按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等不同方式,差别化应对风险管理工作,形成税收风险管理“闭环”运行机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组建2个多月来,先后联合国税组织开展了征管数据质量清理、内外审发现问题的核查整改、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核查、社保费扩面征缴联合执法等多项工作,清理规范征管数据1500多条,核查补缴税费1850多万元,新增社保费参保人数685人。
  主动探索& 开发管事制任务管理系统
  茂名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业务指引编写业务需求,在省地税局“税源管理平台”上增加开发管事制任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系统开发集约化、灵活性较强、共享联动、开发成本低、易复制、易推广等突出特点。
  系统管理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随时手工增加、删除、修改业务事项和调整任务推送规则,系统也可以根据预先配置的业务事项和产生规则自动产生任务,并可以按平均分配、比例分配、共享分配、优先分配的规则自动分派任务到岗到人,解决了金税三期系统按岗位推送任务后、无法落实到具体承办人的问题。同时该系统还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社保费征管系统、省电子办税厅和电子税务局的信息共享和任务联动,可以基于金税三期和电子办税厅(电子税务局)自动或手动产生任务。目前首期40项常用业务事项已成功上线运行。
  与此同时,该系统还使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任务流转全过程留痕,每月可以统计各个岗位人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数量、时限等),为个人绩效考核提供可量化考核依据,避免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充分发挥“绩效引领”的作用。
  优化流程 编写岗位业务工作指引
  茂名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还组织人员,对照业务保障平台,全面梳理涉税事项,按照“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编写业务工作流程表,明确每项业务办理的岗位推送规则和业务流程。针对每项涉税事项,制订详细的《工作指引》,对每个流程、每个工作岗位应该做什么、如何做、何时完成等都进行详细说明,力求使每个岗位人员能对照指引,迅速开展工作,减少对新工作岗位的不适应性。
  在编写业务流程时,把即办事项与后续管理事项进行有机整合,把独立的涉税事项串联起来,形成完整工作链条,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例如把“登记信息采集”与“税(费)种认定、个体户定期定额”、“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审核”、“停业登记”与“调查巡查”等事项结合起来,形成“链条式”“情景式”税收管理,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通过编写本地化的依申请及依职权税务事项业务指引,从制度上、管理上进行规范统一,使税务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效指导税务人员规范执法、规范服务,促进基础管理工作质效的提升。
  设置专岗& 细化分工提升管理水平
  该局以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为核心,合理划分税源和管理层次,按不同环节和管理事项划分税源管理岗位,细化岗位职责,使每个环节或事项都有专门的岗位人员进行管理,以细化分工方式促进专业化管理水平。
  在岗责设置时配备规费专职岗位人员,专门负责社保费欠费管理、缴费基数核查、扩面征缴、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以及组织开展费源调查等各项规费管理工作,体现“税费并重”的工作要求,优化规费征缴服务,规范规费执法行为。
  全面实行“管事制”,根据个人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划分工作岗位,把原本由“一人统管”的事项划分到相应岗位办理,各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以往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有利于化解廉政风险。此外,工作任务由系统按规则自动分派,避免出现工作推诿扯皮,减轻了基层业务骨干的工作负担,使其可以更加集中精力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
  据该局主要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开展后,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要求,对纳税人重新进行科学分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有限征管资源重点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的现代税收征管服务方式,腾出更多人员和精力对纳税人进行“一户一策”等更具针对性、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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