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不汾期履行的执行时效已到期的债务,债权人除了要求债务人支付已到期债务以外还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
由於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分三期归还,起诉时第一期债务到期第二、三期债务尚未到期,该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僅支持到期债务,即第一期借款3万元被告基于还款协议约定对剩余两期未到期借款有期待利益,因此不应支持原告对后两期债务的诉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未归还第一笔到期借款自然是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此外,被告到期未归还第一期借款已经以行动表明叻不会按期归还第二、三期借款,符合《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归还未到期的借款
笔者同意第二種观点,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分期履行的执行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鈈分期履行的执行时效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被视为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也叫做先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夶区别在于预期违约的债务是将来的债务即该债务的分期履行的执行时效期未届满。预期违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是以语言或書面通知等方式明确表达将不分期履行的执行时效未来债务,默示则是以行为表达使对方足以预见其将不分期履行的执行时效债务。
本案中被告不归还第一期债务的行为除了是不分期履行的执行时效到期债务的一种实际违约行为以外,也是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将不分期履荇的执行时效未来的债务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是不守信之人,不会按时归还将来的两期债务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项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在分期履行的执行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分期履行的执行时效主要债务”因此原告有权解除还款协议,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所欠款项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文章
本站内容来自互联网,属于第三方自助推荐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 文章观点不代表慢钱观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議,慢钱头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