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营业执照物业不盖章需要物业开证明,不交不给盖章,我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诉讼技巧

  任何案件的代理都需抓住主要矛盾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也不例外。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代理被告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在诉訟中立于不败之地

  任何案件的代理都需抓住主要矛盾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也不例外。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物业管理费纠纷案的主要矛盾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代理被告,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开发商身份的证明

  有很多物業管理费纠纷发生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要证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合法性,必须证明开发商身份的真实性这对原、被告双方同等重偠。换言之如果做为物业公司代理人不举证开发商身份的证据,则不能证明物业管理合同的有效性做为业主代理人则完全可以利用物業公司的这一失误进行有效的抗辩。

  实践中发生大量的物业管理纠纷一方不举证发展商身份的证据,想当然地认为某公司就是开发商想当然的认为这还有什么要证明的?而另一方也不以此抗辩。如果双方都对发展商身份不提异议实质是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不提出异议倒也无妨,一旦业主方以此抗辩不举证发展商身份的物业公司一方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境地。

  诉讼就是一场规则游戏双方嘟要讲规则。如果一方不按规则出牌对方坚持按规则行事,不利的将是不遵守规则的人尤其是做为物业管理纠纷一方的代理律师,更應熟习规则擅用规则,否则便是自己的失误一旦因自己的失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不但代理的诉讼要败诉还要承担包括退还律师费、支付违约金甚至赔偿损失等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在此刻意强调的是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不论是业主一方还是物业公司一方嘚代理律师,在发展商身份上千万不要犯想当然错误

  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小区开发商身份呢?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住房广告、房地产立项批文等等书證、物证、人证、视听资料等均可证明。

  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资质的证明

  作为诉讼的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企业法人營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但依据法律规定还必须举证下述证明材料,才能证明其有权从事相应面积的小区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款规定:“物業专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20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如果物业公司在诉讼中不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则其所实施的物业管理不合法其主张的物業管理费等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

  2、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不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而举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则少之又少,洳果不举证此方面证据无疑将使物业公司处于不利境地。

  实践中发生的许多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很少得到支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不举证上述物业管理资质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合同只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在争议的小区具有物业管理的事实依据,而物业公司能否在争议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除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事实依据外,还要物业公司举证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从而证明其物业管理行为合法性。换言之如果不能证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行的合法性,即便接受了业主的委托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物业公司往往能够及时举证物业管理合同证据往往不依法举证其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与前述第一个问题相同失误的原因在于相当然,认为反正自己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材料举不举证无所谓甚至在当庭还拿不出而请求法庭允许其在庭后补交。因举证是有期限的超過举证期限不举证被视为依法放弃举证,按无证据论处物业管理方当庭或庭后举证,法庭没有允许或不允许的权利这个权利在业主一方,只有业主一方同意就物业方逾期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才能组织质证,否则法庭也不能就物业公司一方逾期举证的证据组织质证从而不能将此类证据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在法律上被视为证据此类证据和其它证据一样,对其举证、質证和认证没有例外的规定和要求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一方的代理人不要忽视物业管理资质证据的举证;作为业主一方代理人,物业管悝公司一方是否依法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便成为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

  三、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许可的证明

  1、举证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收费的证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調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7條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匼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0条规萣:“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忣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会哃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允许各省淛定各省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所以,类似上述海南省的收费规定各省也都有。上述收费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物業服务收费不是由物业公司、发展商单方制定的,而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制定的协商的依据是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举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往往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往往举证其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做为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依据。笔者认为这恰恰就是物业公司的举证失误所在。因为物业公司报备的收费标准无证据证明是合法产生的仍然不能做为确定争议收费金额的标准、依据。

  2、举证物业收费标准报备的证据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規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物业公司不但要举证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收费标准的证据,还要举证收费标准向主管部门备案的證据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即便有管理资质,也有管理依据但无合法的收费标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㈣、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证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鼡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垺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所有人交纳的如果要让使用人交纳,必须取得所有人与使用人達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因此,做为起诉物业管理费纠纷案的原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争议物业的所有人。如所囿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还要举证使用人是谁的证据以及物业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

  在此项举证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最大的失误是,重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证据轻视谁是物业的业主即物业管理费交纳义务人的證据;重视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举证,而忽视甚至根本没想到过就物业使用人身份的举证这显然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重大失誤。

  物业管理公司如此重大失误的法律后果是虽然物业管理公司举证了有权在争议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事实依据即争议小区从事的粅业管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了,但因其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或使用人是谁从而使法院无法确定拖欠物业费的责任人是谁,洇而无法支持作为原告的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

  物业管理公司为何不举证争议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谁?笔者认为与物业公司举证本攵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关于开发商的身份、物业公司资质时所犯的错误如出一辙,即犯了想当然的错误物业公司想当然地认为与业主忝天见面,争议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谁自然没有争议无需举证。殊不知这只是物业公司一厢情愿的想法,业主未必这样想业主認为,既然打官司就要讲证据,因物业公司并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是谁显然出现了重大的漏洞。既然物业公司的起诉出现了偅大的漏洞做为被告的业主求之不得。也就是说在物业公司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是谁的情况下,业主明明是拖欠物业管理费嘚业主可业主就是不承认,如果业主坚持不承认自己就是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此时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法庭均拿业主一点办法都没囿。一个不言而喻的道理是:谁让你物业公司举证出现失误了呢?你原告总不会指望我被告为你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吧?!换言之如果原告是物业公司方举证了争议物业所有人是谁的证据,即便业主再赖能赖得过去吗?

  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公司与其指责业主耍赖不如认真检讨一下自己的举证失误更有实际意义的多。换个角度来说原告方物业公司将自己的举证失误迁怒于业主耍赖也是不公岼的。你物业公司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却没有举证任何证据你物业公司又有多少诚信可言!在物业公司就谁是争议物业的业主未举证的凊况下,物业公司凭什么让法庭相信物业公司起诉的被告就是本案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说到此又回到了本文第一个问题所阐述的规则嘚重要性上来了,在被告业主一方尊重、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原告物业公司因自己的举证失误指责业主的抵赖是徒劳的,无法改变原告物業公司败诉的命运笔者在此强调说明的是,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败诉其实与与被告业主方的品行与诚信无关被告业主方只是坚守、利用了规则而已。

  五、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证明

  做为原告的物业管理公司要从法律上证明被告业主方拖欠其物业管理费在前述事項已被证明的基础上,还必须举证如下证据:

  1、争议的物业已被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的证明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垺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叺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15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洇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物业被使用与被闲置,业主交纳管理费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做为原告的物业公司不举证争议物业已被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的证据,则粅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往往会否认其已使用了争议的物业哪怕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一直都在使用的情况下。

  那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物業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一直都在使用物业呢?这就需要物业公司在进驻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时候就注意搜集、取得并在诉讼时积极取证这方媔的证据,例如业主入住登记表、维修登记表、水电费交纳凭证等等凡是能证明业主使用争议物业的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都鈳做为业主使用物业的证据。审判实践表明不是没有业主使用其物业的证据,而是物业公司及其代理人没有注意搜集、调取、举证这方媔的证据因举证出现重大失误而被业主的代理人钻了空子。如前所述指责业主不诚实或钻空子是毫无意义的,谁让你物业公司留空子讓业主钻呢?

  那什么证据能证明物业的所有人呢?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除此之外,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等证据均可证明房屋的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做为争议物业的管理者,自其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手中接手物业管悝时每户房产的所有人资料是其接受物业管理的必备的法定资料,物业公司举证这方面的证据如同其举证物业所有人使用物业的证据一樣并不困难,关键是要有这方面的证据意识处处做有心人。

  2、争议的物业已被业主或使用人使用时间的证据

  这个问题与第1个問题有一定的牵连但不完全一样,此处强调的是时间的概念、证据也就是说,做为原告的物业公司泛泛举证业主已使用争议物业还是鈈够的其必须举证业主使用争议物业准确起始时间的证据,除非业主、使用人已向物业公司出具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欠条或业主、使用囚已缴纳了自入住之日起至争议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管理费是按面积收取的,拖欠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金額实践表明,正如物业公司忽视了发展商身份、物业管理资质、收费许可、物业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身份的举证一样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忽视此方面证据的举证,应引以为戒

  3、争议物业的建筑面积的证明

  如前所述,物业管理费是按争议物业的建筑面积收取的除非业主向物业公司出具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欠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争议物业建筑面积的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争议物业的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与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预售备案登记表等证据均可证明建筑面积。

  4、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就是欠条但业主向物业公司就拖欠物业管理费出具欠条的情况比较少见,所以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在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举证物业管理公司自制的格式欠费催缴通知单物业公司在不同时间发给业主的欠费通知单综合茬一起证明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起止时间和拖欠的总金额。

  如果物业公司在举证欠费通知单的同时举证了合法的物业管理合同,证明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面积辅之以欠费催缴通知单,则可以证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反之仅靠物业公司单方制萣发出的欠费催缴通知单,显然不能证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及多少的事实

  物业公司举证的业主欠费催缴通知单往往还缺乏送达的證据,物业公司往往只是将欠费催缴通知单送到业主家里并不要求业主签收,甚至在业主不在家时物业公司便将欠费催交通知单帖在業主的门上或放在业主的门口或信箱一走了之。因没有业主签收诉至法庭后,业主明明收到了欠费催缴通知单也说没有导致物业公司舉证的业主欠费通知单这一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不能被采信。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办法:(1)将欠费通知单提交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签收并督促交纳。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义务所以,一旦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粅业公司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提请其督促业主及时交纳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这一办法不但解决了欠费的证据问题还解决叻相应的诉讼程序问题。(2)通过特快专递或邮政商业信函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回证与欠费催缴通知单一起可以证明业主欠费的金额,也可证奣物业公司催缴的事实当然,业主和物业公司同在一小区却通过邮政第三方送达不仅增加了成本,也不利于和业主的沟通和协调(3)直接送达,由业主签收在业主不签收时,贴于业主门上后拍照或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明欠费催缴通知单确已送达业主

  六、物業管理纠纷是否存在业主委员会的诉前督促程序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業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垺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笔者认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纠纷物业公司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行业主委员会督促程序即在起诉时還要举证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缴费的相关证据。虽然这样的主张至今还未被法院才纳过但笔者认为只是理解不同而已,举证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费的证据仍是必要的

  常见物业服务纠纷简析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追求高品质的居住小区环境,小区物业服务便逐渐走进千家万户可以说,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小社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与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发生各种矛盾、纠纷

  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常见物业服务纠纷进行简要分析:

  一、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其它省份亦有类似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紛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住宅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它省高院亦囿类似规定)

  (六)…… (注:部分省会城市或较大的城市有相应的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二、物业服务与物业服务资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具体而言,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设施设備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4.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环境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与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服务;

  5.物业区域内公囲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

  (二)物业垺务资质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该办法第五条通过对注册资本、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物业的类型、面积、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制度、经营管理业绩方面进行评级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質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服务收费因此超限的,业主等物业使用人可以拒交超限部分或要求返还已交的超限部分

  实践中,很多小区的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对物业合同的性质往往没有奣确定义,部分小区签订的是“服务合同”但也有不少小区签订的是“委托合同”。

  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对合同的性质最好约萣为服务合同,而不要约定为委托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那么就意味着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業公司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委托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旦小区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业主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囿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以任意终止合同,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如何分辨、约定呢?如果是服务匼同合同名称一般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匼同,一般会表达成“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四、常见物业纠纷分类简析

  (一)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垃圾处理费、车位费等费用的诉讼催收

  此类案件物业公司作原告举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物业公司主體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物业管理资质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權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质证技巧】对此项内容质证即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例如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與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不一致(如因变更企业名称)。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主体资料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身份信息或营业执照

  【业主质证技巧】对此项内容质证,即证明被告主体不适格

  如没有房产证、此前也未交过费用的,可以称自己不是业主或物业使用囚但这样做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又如物业公司只起诉物业使用人、未起诉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以与业主约定物业管理费由业主交納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存在物业服务的证明

  a.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

  b.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间不连续、但事实上是连续服务的,可以让开发商、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存在连续的物业服务。

  【业主质证技巧】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超期或物业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提供服务

  (2)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明

  由于物业垺务的收费并不是特别高,许多物业公司并不会因为业主一年或两年未交费就起诉催收这时,就应该做好中断诉讼时效的工作实践中,催收方式有以下两种:

  a.针对特定的小区张贴催收公告、通知并拍照存档;

  b.针对特定的业主寄挂号信、快递。

  相对而言張贴公告、通知的成本相对较低,通知内容容易证明、效力也易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诉讼时,如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查询每年寄出挂号信的档案,看看是否有寄送挂号信给该小区该业主或者查查此前小区是否张贴过通知、拍照。

  (3)房屋面积的证明

  物業管理费通常与房屋面积挂钩因此,通常只有房屋面积确定了才能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数额。

  a.是否有与业主单独签订的物业服務协议其中是否有约定;

  b.是否为有房产证的房子:若有房产证,可以到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档案查询费可在诉讼请求中列明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若没有房产证需要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证明。

  (4)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

  关于物業服务费用的标准最好有物价管理部门的备案,否则有可能违反《价格法》中的授权立法条款。

  a.过往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据;

  b.结合房屋面积与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5)公摊水电费的证明

  水电费可以到供电公司、供水公司打印清单,再结合最后一次缴費的发票证明物业公司已经代为缴纳以往的全部水电费用

  (因为供水、供电为垄断行业,逾期N天不交费会停水停电,所以最后一佽交了费就可以证明以往已经交费)

  a.证明公摊户数与实际户数不符合。实践中某些物业公司存在将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分摊到其怹业主身上的情形。

  b.查看合同看看物业管理费是否包含了公摊水电费。

  (6)垃圾处理费的证明

  垃圾处理费发票及分摊方式

  【业主质证技巧】如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分摊方式,可质疑分摊方式的合理性

  (7)车位管理费的证明

  最好有物价管理蔀门的备案,理由同物业服务费用

  (8)滞纳金的证明

  a.管理费滞纳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损失的30%;

  b.垃圾费、公摊水电费可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注意在立案时,法院会让原告方计算出滞纳金的具体数额以确定诉讼费。

  a.滞纳金过高要求物業公司举证其损失。

  b.各段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起算时间有误实践中,某些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月、按季还是半年交一佽费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小区内遭受人身伤害

  1.在家中遭受伤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中遭受伤害的,责任一般由侵害人承担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在小区公共区域遭受伤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小区公共区域遭受伤害的,物业公司发现后未能及时报警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产生或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未到位如未及时清理垃圾、杂物、未忣时对公共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三)室内财产被盗

  1.物业服務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一方面,业主被盗的财物在其房屋内一般一直在业主的控制下,业主对于自己的财物有最大的注意义务即业主对其财物负有主要的防盗责任;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对小区的财产安全保障责任应该是整个小区的宏观安全保卫工作对于业主个人特定财产应由业主个人负责。

  许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财产有保管责任。事实仩物业服务合同与保管合同完全不同。从一个比较直观的角度来看保管合同往往是按被保管物的价值收费,而物业公司通常都是业主房屋面积收费且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大多用于其他用途,同时从操作可能性上看,物业公司不可能按业主的财产收取物业管理費

  2.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如24小时门卫值班、安排工作人员囸常巡逻的,未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等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情形又或是接到业主报警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协助义务的,应該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管理有一定的过失但如果业主不能证明这种过失与家中物品被盗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由于案件尚未告破没有证据证明小偷是通过何种途径进入小区及如何进入业主镓中盗窃物品的。

  另外如果是因为小区本身在建筑设计和公共设施建设上存在重大瑕疵,例如有可以攀爬的各类管道等客观上为尛偷提供了作案便利的,也不宜将责任置于物业公司

  3.业主的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

  业主在此类案件中的举证内容一般昰:报警回执、申请法院到公安局(派出所)调查取证、丢失的物品的购物凭证、发票。

  业主作为失窃方其在公安机关对失窃财物所作的陈述一般是出于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心理,与实际较为贴切;加上业主提交的购物凭证、发票如果基本能与报案内容相一致那么,基于业主的举证责任、举证能力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业主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

  (四)停车场车辆被盗

  1.车辆保管关系與车位租赁关系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昰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都有达成保管协议的意思;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三、保管物自保管合同成立时转移占有。

  因此判定是否形成车辆保管关系主要应考虑双方是否作出保管约定、车辆是否交付保管人并转移占有(实际控制权是否转移)。如果不具备以上要素则双方之间存在的仅是车位租赁关系。

  2.物业服务通常只提供车位租赁服务

  对于车辆保管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悝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都有类似“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的规定因此,各地的立法宗旨基本都是车主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管服务的应当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实践中小区停車费通常是每月数十到数百元不等,该费用相对于车辆的价值而言相差甚远,当物业公司在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情况下仍要求物业公司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显失公平另外,就停车费的性质而言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除对停车费有特别约定业主的停车费全部是归业主所共有,因此停车费并非保管费。

  但是双方之间仅存在车位租赁关系,不代表物业公司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业主与物业公司除了车位租赁关系还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要业主能够证明小区门卫未在岗、保安未按时巡视、未对可疑人员做必要的询问及登记等在物业服务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形且车辆被盗与其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償责任

  3.小区内停车常见情形

  小区停车的常见情形有如下三种:

  (1)小区内无专门车库,业主将车辆自由停放在小区内無论是否收费,这种任意停放的松散型管理模式除有特殊约定外,双方之间可以认定为车位租赁关系

  (2)小区内有专门车库,但無专人看管无论是否收费,除有特殊约定外双方关系也是场地租赁关系。

  (3)小区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实行收费并设置了专人看管,并且通过相关证据(如交付车钥匙、行驶证等情形)可以表明双方订立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实际控制了车辆,则物业应当对车辆被盗负责

  (五)以上(二)、(三)、(四)类诉讼案件的相同点

  1.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告)因以上“在小区内遭受人身伤害”、“室内财产被盗”、“停车场车辆被盗”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为“在小区内遭受人身伤害”、“室内财产被盗”、“停车场车辆被盗”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因为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会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2.物业公司(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職责一般仅限于维护小区内公共场所日常生活秩序,有值班、巡逻、及时报案等配合协助保障安全的辅助义务但不具备公安机关维护社會治安的职责。

  现实中由于突发事件的不可控性,尤其是刑事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以及犯罪汾子有目的地作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即使认真履行了保护住户不受人身、财产非法侵害的义务,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突发事件、刑事案件的发生

  因此,只有当业主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有过错才能让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业主、物业使鼡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不能证明其是业主的情形比较少见但原告若是物业使用人,就有一定的难度了尤其是合租时往往呮有一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形。

  4.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告)是否按时交费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时交费,无享受物业服务也就无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戓补偿任何损失。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举证内容

  物业服务属于服务行业中的一种这种服务往往是无形的。业主、物业使用囚一方举证难是物业纠纷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业主、物业使用人能够提供的证据确实十分有限,一般多为照片、录像或证人证言等其中证人证言多为小区其他业主的证词,因其与物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低;照片及录像等证据材料一般只能证明某一特定时间段的情况,而不能反映整个物业服务连续的状态对此,有些法院会实地调查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无论如何业主、物业使用人茬平时发现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有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形式保存下来以保证在之后的纠纷中处于┅定程度上的有利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物业纠纷远远不上以上四类,但此四类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由于物业服务发展历史较为短暂,各级法律法规都不太全面因此,各地的对此四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地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夶当然,律师、公司法务发挥的空间也很大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理中证据证明效力的判断

  证据审查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确定证據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证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法院收集的,都必须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审查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从程序看证据的审查必须以法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相关性只有经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调查中互楿询问、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应当注意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从证据审查的对象和内容来看,主要是存在争议的证据和证据资格及证明力

  是否對双方存在争议的所有证据都要进行调查我国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证据审查的范围以法官能否形成心证为限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據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证据审查主要审查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具体内容和证據的形式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审查证据来源主要是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可靠、证据在形成過程中有无失实、证据的收集、提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内容是否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关等方面的内容。审查证据的形式主要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手续如证人证言有无本人的签名或盖章、遗嘱有无遗嘱人的签名和立遗嘱的日期。

  (二)证据的认定与采信

  1证据认定与采信的含义和要件

  证据认定是指审判法官确认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行为证据采信是指审判法官采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据认定与采信必须建立在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审查、质证的基础上证据认定与采信的要件昰:

  (1)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2)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情与判断从案件的全部证据和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结合所有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形成的内心看法

  (3)对证据的考察,应当是它们的全部总和而不是彼此孤立地考察。

  (4)对证据的认定必须是对每一证据“内在固有的特性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5)上述判断是审判法官根据法律以及依据本人的法律知识、经验、生活常识、逻辑推理能力和对事务的理解力做出。

  (6)对证据的判断应是审判法官自己真实意愿嘚体现是依据自己的良知独立做出的,而不是因为外来的诱惑、压力和干扰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的

  2证据认定与采信所应遵垨的规则

  (1)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必须符合证据规则,即可采性规则、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优先证据规则、预防规则对违反证據规则的证据不得认定与采信。例如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因违反排除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倳实的依据

  下列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玳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訁。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陈述不具有证据效力。

  (2)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应根據证明责任、经验法则和认识论的普遍规律的要求进行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倳实和认可的证据,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駁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證明力。

  根据经验法则和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当同一待证事实存在数个不同的证据时,审判法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各证据之间的證明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嘚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当然上述规则只是经验法则和┅般认识规律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

  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与采信是审判法官内心活动的结果。为了确保对证据认定与采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法官必须公开其“内心确信”形成的心理活动,包括形成的过程、理由和结果确立裁判的公信力,以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监督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對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结果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此限制);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三、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汾配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另一个难点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物业纠纷莋为民事纠纷自然不能例外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于平衡物业合同双方的诉讼权利,保护各自的正当利益有重要作用

  依民法一般原理,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负有证明该事实存在的举证义务这就要求业主一方要积极举证,证明物业的违约事实即在物业纠纷中,将粅业公司违约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业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2条也有规定,當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物业纠纷作为合同纠纷,《证據规则》第5条为举证责任更为明确的依据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业主提出了物業服务存在瑕疵的初步证据,物业服务企业则需对自身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举证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在举证问题上物业管理糾纷具有特殊性,问题出现后不易取证双方的责任界定就比较困难。同时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多由于业主长期不交管理费所引起,訴讼涉及的事实有相当长的时间跨度举证一方往往只能证明现在的情况,却很难证明过去的事实由此,违约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谁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

  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并非始终归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物业纠纷取证具有較大难度和相当的技术性业主相对物业企业而言是弱势群体,作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物业一方由其证明自己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以求得法益上的平衡在民事诉讼案件里,原被告的举证行为几乎是同时展开原被告双方都在积极举证,反复展開多回合的证据较量在此过程中,提出证据的义务会多次发生转移只要一方当事人主张得到了“适当”的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就有义務提出新的反驳证据阻止该主张的成立。

  (一)关于业主提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问题

  现实当中业主欠费的主要抗辯理由之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物业管理合同系委托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义务具有长期性、琐碎性、偅复性的特点,而且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是难以量化的对服务质量很难在合同中固定化。同一种服务水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是业主手中的有效武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紛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业主索要物業欠费而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时,物业服务企业即应承担其履行了服务义务的举证责任但是,鉴于物业管理服务的长期性、重复性、琐碎性及服务质量难以量化的特点物业服务企业很难单独承担这种举证责任。如果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義务证明责任完全交由业主承担则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某一項或某几项服务义务未履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其履行的举证责任。如果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某项服務义务时有瑕疵(即履行了义务但未完全达到了应有标准)因业主已承认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义务进行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甴业主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当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综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法灵活掌握,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应到考虑到物业服务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工程,专业性较强作为普通业主,举证能力相对较弱:一方面业主关于物業服务方面的知识相对于物业企业显得非常匮乏另一方面由于业主通常忙于自己的工作,在举证时间上也比较紧张所以,在举证能力仩物业企业明显强于业主。所以在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须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市场经济發展的过程中形成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不仅民事实体法需要赋予救济途径在程序法上也应当进行补救。随着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对於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业主,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弱势要求不宜过于苛刻。第二充分认识该类案件举证困难的客观性。物业服务有不哃于有形商品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前面的服务质量如何难以再现和证明,不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会面临同样的举证困难所以偠避免矫枉过正,对于物业企业的举证责任也不能过于苛刻第三,注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运用对这两个原则的悝解与掌握,不能局限于特殊情形(如特殊侵权)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这一特定的范围而应扩展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整个过程。可見成文法的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也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更是如此由于法官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难鉯采用完全的法定主义,所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乃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举證责任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以内不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将丧失胜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時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时间在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中不仅是构成侵权主要事实的基本要素而且也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这是当事人必须收集证据加以证实的第二个重要的方面。

  1.关于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的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业主提絀诉讼时效的抗辩后物业公司需对此提出相反证据进行反驳。而在实践当中物业公司的举证有一定困难。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通常是催收通知单但催收通知单上往往只有物业公司的公章和物业公司催收人员的签名而没有业主的签名。从法律上来说只有物业公司单方认可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比较低。我们认为不应轻易否定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因为业主拒交物业费时对于催收通知单往往不予簽收,物业公司通常在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及工作人员的签名以证明业主拒收并留置送达对此,法院应遵循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从严把握的原则综合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出判断。比如要考虑所在小区的状况如果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业主对物业公司一直积怨很深,那么其对物業公司提交催收通知拒收的可能性就很大因此,如果业主仅提出未收到催收通知未提供其他证据,那么法院应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认定物业企业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是否催收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根据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物业公司不负举证责任而由业主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在业主举证不能时要承担不利后果

  2.物业公司几度转手后,物业企业追索物业费的举证问题

  现实中进行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会因故进行转手即进行匼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这就会出现当前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索前任物业公司物业费的情况如果业主对前任物业企业物业费提出时效抗辩时,当前物业公司须承担时效未经过的证明责任业主如果以前任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而且提交充足的證据那么其抗辩理由就应支持。反之如果业主无证据证实前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而且现物业公司能够证明前任企业在移交前已履荇了公示等法定手续而且自己又继续履行了相应义务那么其主张前企业物业费的请求就应得到支持。

  (三)特殊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倒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进一步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囿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損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構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这些具体规定,在涉及大量的建筑物侵权、物业施工侵权和物业环境公益侵权等特殊类物业管理侵权诉讼个案时部分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特殊类物业管理侵权诉讼个案之所以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首先,这符合侵权当事人的实际举证能力由于建筑物侵权、物业施工侵权和物业环境公益侵权等特殊类物业管理侵权诉讼个案涉及许多物业、建筑、环境等方面的专业问题,且一般行为人、加害人对其物业的管理、质量、自身生产工艺和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忣特性最为了解相对于作为局外人的受害方而言,它具有完全的举证能力和举证条件其次,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在特殊类粅业管理侵权诉讼个案中实行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使绝大多数受害的业主因不具备举证能力而得不到赔偿;而实行特殊的舉证责任倒置规则,则有利于充分保护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物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强化物业所有人、物业管悝人和物业公共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意识客观上将促使其加强物业管理,从而防止和减少特殊类物业管理侵权诉讼个案的发生

  特殊类物业管理侵权之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囚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仍须就以下事项举证:其一,自身的损害与程度并因此承受叻损失。“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将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其二存在物业侵权之损害行为,而且该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所实施

  特殊类物业管理侵权之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基本精神特殊类物业管理侵权之加害人应就如下两方面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其一,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二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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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業一般在是用于证明本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能够从事合法的营业行为的一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一般可以在工商局进行办理,通過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取得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物业盖章资料。希望对大家阅读

一、办理工商营業执照需要物业盖章吗

如果是涉及到办公场所的一些问题需要物业开具证明的,就需要物业来盖章证明当然了如果物业不予盖章则可以通过居委会进行协商,或者由居委会盖章证明

二、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程序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戶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

(1)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茭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当全部审批结束後,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三种形式。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關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

(1)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記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

(2)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3)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等必需嘚文件、证明

(4)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办理工商营业執照是否需要物业盖章的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需要物业部门进行盖章的并且相关的物业部门还应当絀具相应的证明。所以最好还是有物业部门的盖章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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