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需要监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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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作者: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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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 - 西南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含校内各二级单位和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学校资金以及获得的其他资金(含科研经费、捐赠款、贷款、借款等)以有偿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耗材、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系统集成、电子监控工程、网络建设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软件系统开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审计、招标采购代理、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如会议承办、考察培训、教学实践)等。
采购与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坚持国产、环保和节能优先;
(三)廉洁高效、各负其责和相互配合;
(四)采购、管理和监督相分离。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遵循预算控制、计划在先、集体研究、手续完善、注重协作的原则。
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招标采购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对采购项目进行集中汇总一次,通过集中采购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所有采购项目,需有立项和预算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除外。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业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招标采购办公室仅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大峡谷综合整治办公室、信息中心、工会(教代会)、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和监察处处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列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管理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研究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审定办法实施细则;
(三)审定学校年度采购与招标方案;
(四)指导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五)对采购与招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七)审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
(八)审定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
(九)其他由学校授权应履行的职责。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全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采购与招标法律法规,对校属有关部门采购与招标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拟订学校采购与招标具体办法;
(二)参与物资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计划等的论证;
(三)受理采购与招标申请,审核采购与招标项目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指标论证;
(四)拟订采购与招标方案,上报采购与招标计划,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和返标;
(五)组织采购与招标工作会议和开标评标会议,组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
(六)拟订采购与招标合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办理有关合同报批;
(七)参与采购与招标项目验收,办理有关项目付款;
(八)建立、保管和移交采购与招标档案;
(九)建立学校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采购实行归口与业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使用单位提出采购需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方案论证,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技术需求、数量及质量、实施时间地点、验收方式、完成日期、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评标细则、合同主要条款以及供应商的资质等;
(二)办理立项和预算;
(三)参与项目评标活动;
(四)协助招标采购办公室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采购合同;
(五)对采购项目进行收货、验货,配合安装和施工;
(六)申请验收,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登记、入账和验收等工作;
(七)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做好供应商后续评价工作。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其工作范围内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及验收;
(二)审核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建设方案、预算及立项,全程参与采购活动;
(三)采购项目为工程的,由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大峡谷综合整治办公室、信息中心等部门牵头拟订建设方案、提出技术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并对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管,组织验收;
采购项目为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的,由图书馆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
采购项目为实验耗材、教学耗材、教材的,由教务处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
采购项目为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械的,由校医院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
采购项目为其他货物类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
采购项目为服务类的,由申请单位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采购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负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书购买费的收付;
(三)根据合同或相关资料办理款项收付;
(四)财务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协议供货采购等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各单位对于同一品目或同种类型的采购项目,每个月只能申报一次。
年度计划内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预算金额及项目特点提出建议,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年度计划外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召集使用单位、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预算金额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达到1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预算金额达到50 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 的;
(三)预算金额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四)预算金额5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失败,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且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第二十一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且预算金额20 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采购指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采购重庆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协议供货品目的方式。预算金额1-20 万元(含20 万元)且属于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内的,应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用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比较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5 万元及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维修、装饰、修缮、绿化、环境等工程建设以及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学校决定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预算金额5 万元以上(不含5 万元)3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预算金额2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预算金额5 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七条
预算金额在1 万元及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应向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自行采购时,应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
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预算制订采购与招标方案,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一)经有审批权限批准的立项和预算;
(二)技术参数、数量、质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
(三)商务要求,如实施时间地点、验收要求、完成时间、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投标人资质等;
(四)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已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与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申请单位应及时提交经财务处、业务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审核的采购与招标申报表(见附表1 )方可执行;
(二)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经申请单位审签确认;采购工程项目或对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采购办公室可先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送申请单位审签确认。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学校各类招标文件范本,供编制招标文件时参照使用;
(三)发布招标公告。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发布在学校、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公示期限不少于二十日。招标公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报名竞标;凡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送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招标文件。除委托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等资料由投标人在网上自由下载,开标当天现场报名,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预审人员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预审后的名单,并按名单发售标书;采取资格后审的,在开标时由专家组一并进行资格审查。除邀请招标之外,采取资格后审;
(五)组织评标组。评标组由学校代表及在市财政局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若专家库中没有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按市教委推荐意见报市财政局确认;
(六)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或原则进行;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申明以及其他各种承诺,应一并装入投标资料中,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开标后,投标人在项目答疑时做出的各种与答疑无关的承诺,评标组不予认可;评标结束时,评标组应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招标采购办公室人员不参与评标,经学校同意参加的除外。评标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严格保密,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七)确定中标人。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使用单位、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填写中标结果确认单(见附表3 )。当使用单位、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的意见与评标报告一致时,直接确定中标人;当使用单位、申请单位、业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将评标结果提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公布中标人。中标结果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上进行公布。招标采购办公室在评标结束后应先对评标结果进行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通知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九)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合同洽谈,经申请单位会签后报学校审签;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学校各类招标合同范本,供拟订招标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定成交的标准、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成立谈判小组。成员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按抽签顺序进行,谈判可以进行两轮及以上;
(六)确定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信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公布中标人。参照第三十一条第(八)款执行;
(八)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九)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作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成交原则、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磋商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十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成立磋商小组。成员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学校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六)确定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的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七)公布中标人。参照第三十一条第(八)款执行;
(八)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九)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按规定报市教委、市财政局或学校审批并公示;
(三)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小组负责拟订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凡属原购货物或服务的添置供货和原合同的补充订货的,如无特殊情形,应执行原合同的相关约定;
(五)确定供应商。经协商成交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成交的,重新组织采购;
(六)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九)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采用询价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作询价函;
(三)发布询价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从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由学校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询价。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六)确定供应商。学校根据符合采购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信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公布中标人。参照第三十一条第(八)款执行;
(八)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九)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用协议供货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发布询价公告。从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竞价。供应商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自主报价;
(四)确定中标人。根据报价由低到高自动排名,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五)对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中已核价的商品,可直接选择报价最低的商家作为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查询商品价格。原则上应通过至少三家及以上的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询价;
(三)比价。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须提供互联网(电商)价格比协议供货商价格优惠的证明(同期协议供货和电商价格的网上截图);
(四)确定供应商。在符合要求且质量服务售后相当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成立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各单位将其人员名单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采购需求和经费支出来源;
(二)预算金额在1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到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三)组成采购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组成三人及以上采购工作小组;
(四)组织采购。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市场询价(至少从三个不同的供应商处获取报价信息),按质优价廉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组织验收。使用单位按程序进行验收,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
(六)办理付款。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办理时应提交确定采购需求的依据、自行采购备案表(1 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提供)、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见附表4 )、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账单、发票等材料。
预算金额20 万元及以下的评标专家组,由校内评标专家组成;预算金额20 万元以上的,应从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专家库抽取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参与评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纪律和评标工作规则,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开展评标活动。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 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市教委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 名法律专家。
第四十二条
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两家的,可继续谈判;第三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一家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章 合同、验收及款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涉及基建项目、专项维修工程的合同由业务部门牵头办理合同报批手续,招标采购办公室进行会签。
第四十四条
除第四十三条规定外,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根据评标报告、中标结果、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与中标人完成合同签订事宜,申请单位进行会签。
预算金额5 万元以上(不含5 万元)的,应签订合同;预算金额5 万元及以下的,由申请单位根据采购需要、质保要求、售后服务等自行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采购协议供货商品时,可按协议供货价格和招标承诺的售后服务在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签订采购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合同主要条款(价款、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在供应商将货物或服务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组织使用单位、申请单位和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未签订招标采购合同且预算金额5 万元及以下的,可由使用单位在收货后十五日内自行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日内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采购项目涉及工程的,应由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信息中心等业务部门配合使用部门进行现场管理,并由业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需要办理政府部门验收程序的,由业务部门牵头办理。
第四十七条
采购资金原则上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支付。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属于财政授权支付和学校自筹经费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向财务处申请支付,财务处应在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付款,对不符合付款要求的项目,应及时退还招标采购办公室或使用单位完善手续。
预算金额5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费由各单位自筹(如发展基金、学院预算安排项目等)的,由各单位自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对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的调查和收集工作,并配合填写反馈表(见附表5 ),为加强供应商的后续管理提供基础性信息。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采购档案管理按市财政局、市档案局等规定执行,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招标采购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项目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按规定需用公开招标方式而用其他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则;
(八)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对职工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第五十二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报告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
在采购与招标活动过程中,发生质疑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规定组织答疑。
第五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人员(含学校代表、自行采购人员、校内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限价采购的除外);
(三)在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与招标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工作情况的;
(五)违反学校采购与招标制度或者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的;
(六)因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五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投标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
(一)超过经营范围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资料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等情形的;
(四)投标资料的主要内容或主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书实质性要求的;
(五)未按招标文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标的;
(六)超出投标有效期的。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采购与招标工作正常秩序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所供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使用单位在质保期内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罚中标人质保金,且该中标人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政法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12 〕135 号)和《西南政法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12 〕229 号)同时作废,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1. 西南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申报表
2. 西南政法大学自行采购备案表
3. 西南政法大学中标结果确认单
4. 西南政法大学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
5. 产品(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反馈表
西南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项目预算(概算)总额”应为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概算)金额。“采购平台”原则上只能选择“校外”,因特殊情况(如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任务)并经学校同意可选择“校内”。“申请招标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批示填列。
西南政法大学自行采购备案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西南政法大学中标结果确认单
西南政法大学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
产品(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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