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10000此费用已包含物业管理费占租金比例空调使用费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需向甲方缴费500元物业管理费占租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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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7)粤0604民初15743号原告陈重洋,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明福智富广场夹层D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R。法定代表人董鉴添。委托代理人李春良,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重洋诉被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双倍押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押金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从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7444元);3、判令被告减去消防排烟机周边区域80平方米租金每月1667元至日(1);4、判令被告履行合同附件,减免第三个月租金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事实和理由: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智富广场三层C10-1和C10-2号商铺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24个月,即自日至日止,交付时间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已于日离场,其应双倍返还押金给原告。另,原告所租赁的商铺位于顶层、频繁漏水,导致原告2016年冬天无法正常经营。且被告明知出租的商铺有消防排烟机,在消防排烟机需要频繁检查情况下,导致原告未能装修使用消防排烟机周边的80平方米。被告承诺开在原告涉案商铺隔壁的电影院未能进驻,被告的虚假宣传和承诺换取原告扩大投资,导致原告损失巨大。合同中约定日商场开业,但被告实际开业时间是日,迟延7个月18天,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此外,合同附件约定免租期为3个月,但原告仅减免2个月租金,还需减免一个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理由如下:1、是原告违约在先,在原告接收涉案场所起没有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可没收押金并主张滞纳金,原告要求双倍返还押金是没有法律依据,因被告在另案已没收押金,故不存在返还的可能;2、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是没有合同依据,合同第八条约定是合同期限届满,不适用本案;3、诉请第三、四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公司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被告收取押金20000元。3、装修设计图,证明原告承租的铺位里有消防排烟机,该部分要经常消防安检,现没有装修也无法使用。4、照片,证明被告承诺的电影院没有开,导致人流量不足;且证明消防排烟机部分原告没有使用。5、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物业),证明2016年起频繁漏水,导致无法经营。6、合同终止协议,证明被告擅自离场,已构成违约。被告未举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1、2、6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3、4,未有消防部门的相应证明,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证据5,不能证明商铺存在持续性的漏水,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综合本院就包含本案在内的同类系列案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被告与案外人圆方公司签订《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首层、二层、三层及夹层),约定由案外人圆方公司将涉案明福智富广场首层、二层、三层及夹层的商用物业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该物业交付被告进场时间定为日,租赁期限为日至日止,总建筑面积为21703平方米,并由案外人圆方公司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租金,租金标准每年递增5%。日,被告(出租方、甲方)与原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涉案佛山市禅城区江湾路一路2号明福智富广场三层C10-1、C10-2号商铺出租予原告,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商铺的基本情况:……2、乙方承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480.05平方米……3、本项目统一由甲方所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6、乙方每月所缴纳的中央空调费、水电费等统一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代收代付。……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赁用途1、该物业的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日起至日止。2、该物业交付乙方进场时间暂定为日,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则租赁期限按该物业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租期相应顺延,至于免租期、计租期的约定由甲乙双方以合同附件形式约定,并随本合同保存。3、乙方承租该物业应作密室逃脱经营使用。4、乙方对该物业进行装修时,需向甲方所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装修申请,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验收,以保证对租赁商铺的装修符合要求。第三条、租金支付的方式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及相关的费用。2、乙方所支付的租金及相关收费均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至于租金的按期递增:20%每年(详见附件)。3、甲方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之日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基准起始租金)人民币:10000元。4、租赁期内,租金按每月支付,乙方须在每月的10号前将当月应支付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给甲方,每月应付租金为人民币:¥10000元(基准起始租金)。……6、乙方承租该物业的公用水电费用,由乙方及其他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同分摊,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进行缴纳。7、租赁期内,乙方须自行承担该物业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除水电费及中央空调费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外,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直接交予有关收费单位。第四条、履约保证1、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物业租赁保证金(2个月基准租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及首月租金人民币:¥10000元,……2、上述乙方所支付的物业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不作为租赁该物业的租金或抵扣租金及相关费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该物业,经双方确认该物业所属结构及其配套设施无损以及已结清该物业租赁应支付的租金及相关缴费等,并且办理好营业场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则甲方无条件在租赁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回物业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给乙方。第五条、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保证有权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2)、履行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如延期交付的,则将计租期相应顺延。……5)、租赁期内需转让或抵押该物业时,应书面通知乙方。……2、乙方的责任1)、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及遵守本项目之《商户手册》、《装修手册》和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公共水电费及其相关收费等。……第八条、违约责任:……2、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擅自中途毁约的,甲方应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给乙方。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与相关收费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如逾期交付,由逾期日起计收滞纳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须按应付款项的3‰向甲方偿付滞纳金。……5、若乙方有下列情形,视为乙方中途毁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甲方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并以乙方所交的租赁保证金按双倍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随时收回该物业(含物业内一切不可移动的设备及装修)另行出租,……(1)逾期交付租金与相关收费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超过一个月。……”上述合同附《明福智富广场三层C10-1、C10-2号商铺租赁合同计租期约定内容附件》,双方于该附件中约定优惠免租时间为:日至日、日至日;如一年期满后原告需提前书面申请第二年是否继续经营,如继续经营则按照合同商议租金交付,即月租金总价12000元/月,且第二年附送一个月免租,免租期为日至日免租。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租赁保证金20000元。日,被告向案外人圆方公司、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停止明福智富广场一至三层商场经营工作的函》,主要内容为:“我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从负责明福智富广场一至三层商场的招商及经营工作起,积极筹办商场的招商及经营工作,但因贵司工程施工进度大大推迟,延期半年交付场地使我司流失大量签约商户;交付场地硬件不达标、消防排烟系统及排水设施等缺失,使我司增加多项计划外改造成本;开业经营初期多次漏水,以及空调、电梯设施不正常运作等各种综合因素,造成客户体验不佳、商户经营困难。过程中,我司不仅对商场进行投资改造,还投资各种旺场活动及广告宣传,同时也多次尝试与贵司多次沟通寻求支持及合作经营,但均无明确回应。时至今日,我司已经无法独立支撑明福智富广场一至三层商场的经营工作。虽然我司已经在明福智富广场投入了数百万的资金和大量的资源,但不得不遗憾地决定:我司在日退出明福智富广场一至三层商场的经营工作。敬请贵司在日之前与我司交接明福智富广场一至三层商场的经营工作……”。2017年1月1日,案外人圆方公司发出《委托经营说明书》,上载:“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明福智富广场1-3层业主方,我司原出租该场地给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由于该公司于日起不再使用该场地,并已将场地归还给我司,现我司从日起委托佛山市千色汇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场地进行出租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宣传推广,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自用水电费等的收取)”。日,案外人圆方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根据乙方提交的停止经营工作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日起终止双方于日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二、截止日止,乙方尚欠甲方电费1178301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支付尚欠电费1178301元。三、自甲、乙双方于日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生效起,乙方已将明福智富广场一至三层的场地分别对外招商招租,乙方确认截止日为止,乙方已与分租的租户(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共103户……四、乙方应将与分租的租户(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收分租的租户(商户)押金收据、已收分租的租户(商户)的租金收据等原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移交给甲方,并且确认将乙方在该租赁合同上所享有全部合同权益转让给甲方。五、鉴于乙方的租赁期限及经营期限为日止,故乙方享有收取租金权利为该期限止,租户(商户)所缴纳的租金日前归乙方所有,若租户(商户)所缴纳的租金超过日,即日起的租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将日起所收取租户(商户)的租金124833元退给甲方,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划付给甲方。六、依据乙方与租户(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已收取租户(商户)的物业租赁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且约定保证金不得作为租赁物业租金或抵扣租金及相关费用,并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须退回保证金给租户(商户),为此,乙方应将已收取租户(商户)的保证金退给甲方,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划付给甲方。七、当乙方将分租租户(商户)的保证金退给甲方后,则甲方负责履行乙方与租户(商户)原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满后退回保证金给租户(商户)的责任。八、若乙方以租户(商户)违约为由没收租户(商户)的保证金,则甲方无需承担租户(商户)的租赁期满后退回保证金的责任,且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确保租户(商户)不得向甲方追讨保证金的承诺函,否则,由此产生造成甲方一切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日,案外人圆方公司向涉案明福智富广场各租户发出《公告》,上载:“因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盈网络公司)从日起单方面退出明福智富广场一至三层商场的招商及经营管理,云盈网络公司已将其与各租户所签订租赁合同中云盈网络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合同权益从日起转让给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各租户原与云盈网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月须支付的租金(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自用水电费等)从日起均由我司委托的佛山市千色汇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取,至于与各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另行通知。……”另查一,日,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气象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佛山市邮政管理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包含商铺在内的明福智富广场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各部门验收意见均为验收合格。后佛山市禅城区联合验收办于日加盖公章确认同意上述各部门意见。另查二,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于日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陈重洋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粤0604民初12899号民事判决,判决陈重洋向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至日的租金44333元及滞纳金。诉讼中,被告陈述:原、被告并未办理书面交接铺位手续,原告仅向被告交纳租赁保证金20000元。涉案广场正式开业时间为日,本案中被告系从当日起计收涉案铺位的租金,此后从每月18日计收当月18日至下月17日的租金,该段租金视为一个月的租金。另因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早于被告起计租金时间点,故合同约定的免租期作顺延处理,按照习惯为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免租。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依据被告与案外人圆方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被告就涉案明福智富广场首层、二层、三层及夹层物业的租赁期限及经营期限至日止,并由被告将其与包含被告在内的各次承租方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合同权益转让予案外人圆方公司,故被告与案外人圆方公司的上述转让行为实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未有证据证明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行为已经得原告同意,且据案外人圆方公司发出的《公告》,包含原告在内的各租户如继续承租需与案外人圆方公司或其指定的经营管理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原、被告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第五条第1项关于“甲方责任1)、保证有权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约定,且已破坏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原告庭审中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视为通知被告,故本院确认上述合同已于日解除。关于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及保证金滞纳金的问题。如上分析所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将双方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予案外人圆方公司,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双方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有权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第八条第2项的约定主张被告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合计40000元。被告虽抗辩认为因被告拖欠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已依约由其没收,但从双方租赁合同就租赁保证金的约定来看,该租赁保证金实为履约保证金性质,即为保证合同履行作用。本案原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结合同系列其他案件审理情况,被告对涉案广场经营管理确较为混乱,故本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公平原则,对被告主张已没收租赁保证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保证金滞纳金的问题,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时退还保证金才需支付滞纳金,原告诉请要求保证金滞纳金的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减免消防排烟机周边区域80平方米的租金5001元的问题。原告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消防排烟机周边区域80平方米存在客观上不能使用的问题,对其要求减租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附件减免第三个月租金10000元的问题。合同附件备注第二年附送一个月免租,免租期为日至日。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未向原告主张过2017年度的租金,且涉案租赁合同已解除,减免第三个月租金已无履行之必要,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重洋与被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于日解除;被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重洋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40000元;驳回原告陈重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陈重洋负担602元,被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凤华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 & &;房型规格:3室两厅     ;居住面积: <font COLOR="#0  平米;
   2.室内附物品折价(如有损坏,按折价扣除押金):
A:电器:喷淋头/60& 热水器/400 空调/2000 冰箱/800 彩电/2000
液化罩/800
&&&&&&&&&&&&&&&&
抽油烟机/1500&&&
大灯/300 小灯/100 浴霸/400 消毒柜/2000
B:家俱:床/每张800 厅柜/1800 沙发/2200 书柜/1600 西餐桌/800&
整体橱柜/6000
&&&&&&&&&&&&&&&&
椅子每张/80& 热带鱼缸及内器/800
C:其他:液化气罐/80&(共3个) 墙体/每破坏一点不足一平方按一平方算,每平方200元;
&&&&&&&&&&&&&&&&
地板/每破坏一点不足一平方按一平方算,每平方100元;
&&&&&&&&&&&&&&&&
铝合金门窗/窗每扇300圆,门500元/每扇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1   <font COLOR="#0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可协商):按   &&&&&&&&&&
每半年一次   支付(如不足半年按实际退),另付押金   <font COLOR="#000   元,租房终止,一周内,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
   第一次付款计    <font COLOR="#800       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电费每月&
度、有线电视全年、小区宽带全年、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水费、气费及每月超出&
度的电费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要续租,租金在合同到期前一月内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及屋内原有物品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乙方随意破坏房屋及原有物品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15  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物业公司出具的超额电费表,水费表补给甲方相等费用,以上费用帐单由甲方保管,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如:入住时的水电字数。)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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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租赁协议
16:45&&来源: |
  甲方(出租人)太谷县金泉加油站(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明彪
  性别:男 证件类别:身份证 证件号码:
  地址:太谷县东贾村 邮编:030800 电话:6449147
  乙方(承租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华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近城村(人字街7号) 邮编:030800
  电话:3521080
  合同签订地点:山西省榆次区近城村(人字街7号)
  合同签订时间:2008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油站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加油站基本情况:
  甲方所有的金泉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坐落于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东贾村,具体情况为:
  1、土地情况。占地面积为708.0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状况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批准拔用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太谷县任村乡东贾村;宗地编号为:;证件名称为&土地证& ;证件号码为太集用(2006)第060号。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须提供土地所属方出具的&同意加油站租赁及所占用土地转租意见书&。
  2、房屋情况。房屋共5间,150平方米;
  3、该站共有加油机4台,加油枪4支;油罐100立方(20立方两个,30立方两个,共四个油罐)
  4、雨棚一个264平米,室内暖气设备一套,10千瓦发电机一台及配套设施一套。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计五年,从日起,至日止。
  第三条 用途
  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在乙方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加油站的年租金为净5万元(人民币)(不含水、电、取暖费)
  租金付款以下列方式执行:
  按年度支付:每年租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间:第一年租金在交付加油站前支付,以后年度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
  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
  甲方收到租金时,必须出具正规的租赁业发票。无租赁业发票的,乙方可拒付租金。
  第五条 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甲方保证现在正常运转的水电暖设施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独立的供电水计量设施。
  水电费由乙方交付,水电费的基数以水电表记载的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盖章认可后的数字为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项由甲方自行支付。因甲方出租加油站可能产生的土地合法化涉及土地方面的或者其他方面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当自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变更手续,并自行交纳有关费用和收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出租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格。出租该加油站的行为如果需要股东或董事会批准,已经得到股东或董事会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
  2、甲方对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于出租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已经获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未设置抵押权、典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权。
  4、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则甲方出租该不动产的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乙方向甲方交付价款,视为向该不动产所有的权利人交付价款。甲方保证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授权,由其代为受领价款。甲方保证该书面授权的真实性,并且将该书面授权作为合同附件。
  6、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系合法建筑,已经获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卫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因甲方的原因而被罚款,甲方承担交付罚款的义务,并且有义务使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免于以后被处罚。
  7、甲方保证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且符合加油站营业的安全要求。
  第七条 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的修缮
  经双方协商,租赁期内,现有设备设施非磨损性毁坏的维修由甲方负担,经营过程中,磨损性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房屋、雨棚等建筑物非人为因素造成房屋裂缝、地基下陷由甲方负责,发生其它问题由乙方负责。
  租赁期内,油罐、输油管道乙方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义务和费用承担按照下列第3种方式确定:
  1、涉及出租加油站房屋主体结构、用电线路、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保养以及出租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管线等主要经营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组织维修由甲方或乙方进行,从甲方交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乙方从应付甲方的租金扣减。
  2、涉及出租加油站房屋主体结构、用电线路、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保养以及出租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管线等主要经营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
  3、其他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第一种方式执行。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
  2、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后,如无违反合同的情形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利息)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出租加油站的修缮义务或承担修缮费用。
  4、除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外,甲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金,如果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负责赔偿。
  5、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甲方允许乙方不必征得甲方的同意即可对租赁加油站进行改造、重修、扩建,只要这种改造、重修、扩建是乙方经营管理的需要否则不可动工。
  6、甲方允许乙方不必征得甲方的同意可以将承租加油站直接转租别人或承包给别人,但转租后甲方仍与乙方直接结算租赁费,不与转租人发生关系,由于转租发生的责任和刑事事故由乙方负责。
  7、甲方不得继续从事与乙方经营项目雷同的经营活动。
  8、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加油站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正常手续,并应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具体证照清单见本合同第十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享有出租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完全的使用权。按照乙方规划与安排使用出租加油站。
  2、乙方有无权对出租加油站进行改造、重修、扩建;乙方有权对出租加油站进行站容、站貌、设施、环境等进行改造和维修;有权更换该站名称,悬挂&中国石化+朝阳图案&的标识,乙方的该项权利不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只要这种改造、重修、扩建是为了使加油站和附属设施适合经营管理的需要。
  3、由于上述改造、重修、扩建而给出租加油站增加价值的,在出租期满后,按照下列第3种方法处理:
  (1)继续租赁加油站的,新增财产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但是不得因此而提高租金;
  (2)新增财产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折价予以补偿。
  (3)由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有权在出租加油站内外设立自己的形象标识,有权以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
  5、乙方有权使用构成出租房屋主体的设施及附属设施。
  6、乙方可依据自己的安排设立安全保卫设施。
  7、乙方可以将承租加油站转租,转租不必征求甲方的同意,但是,转租期限到期日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前。
  8、租赁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加油站的权利。
  9、在租赁期间或者租赁期满两年内,甲方转让出租加油站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0、乙方应当向甲方如数按时交付租金,但依据本合同做出扣减的除外。
  11、乙方在出租加油站内依法经营,不得进行非法活动。
  13、租赁期间,不得自行完全拆除租赁加油站。
  14、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健全防火、防盗措施。租赁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刑事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5、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按规定自行承担。
  16、乙方要在租赁期冬天下雪时,要对国家批准和公路两边进出口甲方硬化路面及罐区共计2160平米的积雪进行清理,否则由于积雪造成的损坏和在租赁期乙方的人为损坏完全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
  第十条 加油站资产、证件完善
  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对该加油站所有资产登记填表,经乙方对所有财产进行验收,不符合加油站建设或设计规范的,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整改,该站财产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登记表为准。
  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对该加油站经营应具备的各种资料、证件原件、附件等有关证照进行清点,证照包括但不限于:
必备(*是必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国税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地税正副本)
化学危险品安全许可证(危经字)
消防验收合格证
出售人或代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加油站立项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企业法人代码证
环境保护合格证
计量合格证
施工图纸(工艺、电照、防雷、静电)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产权证
储油罐检定证书
储油罐容积表
资产无抵押、无担保证明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其它物品明细表
车辆明细表
建设项目资料(设计、施工单位及资质证书)
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
道路开口有效文件
  租赁加油站需备手续表(其中*是必备的)
  经甲乙双方对证照进行清点后,认为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60天内,对下列的证照进行完善,并将完善后的证照交付乙方,由此产生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需要完善的证照清单:1、 2、 3、
  经双方协商,乙方委托甲方将下列证照变更至乙方名下,甲方协助办理,费用由甲乙方承担,该委托事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0 天内无偿办理完毕。
  需要委托甲方予以变更的手续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税务登记证(国税正副本)3、税务登记证(地税正副本)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消防验收合格证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7、企业法人代码证
  第十一条 加油站资产和证照的交接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对该加油站进行交接,交接包括财产交接和证照交接,交接中形成的《财产交接清单》和《交接纪要》等文件属于本合同的附件。
  当甲方交付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其余款项,并且该拒付行为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乙方随时有权要求其补齐,且该项权利属于不可抵消的乙方单方享有的独立的权利,无论合同各方是否有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水、电
  加油站交付后,甲方应保障为乙方提供加油站运营所需的水、电等全部配套设施,确保水、电的畅通使用;水源、电源应当接入国家供水、供电部门的统一网络。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无法正常使用水、电而导致该站无法正常经营,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该情况持续超过15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补租赁时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事宜
  1、租赁期满后,加油站的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部分属乙方投资的归乙方所有,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转让加油站经营权合同;如乙方不愿继续经营,应将加油站移交给甲方,并保证其连续性。
  3、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租赁加油站且甲方没有违反合同情形,乙方应当在加油站交回甲方后10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
  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租赁时,乙方有权拆除&中国石化+朝阳图案&标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或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加油站。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付租金。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证照的完善、变更、代办义务,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加油站的。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未履行承诺。
  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办理土地合法化手续,影响加油站正常经营的。
  6、双方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的。
  违约救济措施:
  1、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根本违约,造成另一方履行合同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5、双方特殊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1)违约金: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0000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元。
  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合同任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本合同各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合同任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合同双方或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或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披露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在任何情形下(其中包括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事前事项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因该加油站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发生的一切未尽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接管该加油站后,由于甲方事前原因(如:未结民事纠纷、未结行政处罚等)致使该加油站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对此负有排除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补租赁时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
  1.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5.因地震、战争、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甲方按照实际租赁加油站的时间收取乙方租赁费,多收部分,由甲方退回乙方。
  6.经营期间,如遇国家规划、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拆迁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经营补偿费(至合同到期日剩余日期的经营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减去乙方的实际租赁期限,退还乙方剩余年限的租赁费。
  第十八条 协助义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到需要使用加油站邻近马路、场地时,甲方应给予及时协助帮助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 通知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在调解和仲裁、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所在地人院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双方应按本合同书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全面地履行合同。
  3.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4.如果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5.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四份。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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