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中的马克思1000字有哪些著作讲述了他关于国家和社会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原著包不包括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_百度知道
马克思主义原著包不包括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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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原著包括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爱情、婚姻、家庭历来是马克思主义者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恩格斯1884年写作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爱情、婚姻、家庭三方面详细阐述了婚姻家庭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家庭问题的经典著作。恩格斯一生拥有爱情,与玛丽姐妹的共同生活让他坚信:“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认真学习恩格斯的爱情婚姻观,对于我们坚持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去世后,整理马克思的手稿时,发现马克思对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的著作《古代社会》所做的摘要和批语,恩格斯研究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来写一部专门的著作阐述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的一部关于古代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起源的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代表作之一。副标题为“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Im Anschlu& an Lewis H. Morgans Forschungen)”。原著以德语写于1884年3月至5月间,同年10月在瑞士苏黎世出版单行本,著作后被译成多种语言文字。1892年恩格斯写了《新发现的群婚实例》一文,作为本书附录。全书包括2篇序言,9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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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民社会的解释市民社会的概念以及发展 各位思想家对其的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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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是指政治社会.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是由私的所有、合同、法的主体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市民社会: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例如,当代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注: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又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他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注: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6、57页.)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 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概括,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总结.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方法和认识路径.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出发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交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的交往方式进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基本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而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而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代分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但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早期.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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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与法的关系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研究什么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1843年月至10月,马克思从科伦移居小城克罗茨纳赫,他遇到了要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他学的专业虽然是法律,但运用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丝毫不能改变实际的立法过程。于是他面临着批判的审查黑格尔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新课题,为此就需要从历史上考察国家和法的沿革和变迁,特别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在那里他研究了大量的历史著作,主要包括《英国史》、《法国史》、《瑞典史》《德国史》和《美国史》。由于他对历史特别是法国历史的深入研究,使它能够借助于丰富的历史知识,做出了运用唯物主义观点研究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最初尝试,
着手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
那么马克思当时究竟是怎样理解“市民社会”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说:“如果在考察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的存在的这些社会形式看作人的本质的实现,看作人的本质的客体化,那么家庭等等就是主体内部所固有的质。人永远是这一切组织的本质,…..”
这就是说,马克思当时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人的本质的实现”或“人的本质的客体化”。
马克思当时又是怎样理解“政治国家”的? 首先,
在当时马克思看来,封建国家并不是真正的政治国家。中世纪的封建国家,把私人等级直接变为政治等级,使国家直接从属于个人利益,甚至一个世袭领地的继承者的个人出身就能直接赋予他显赫的政治地位和社会权利。把这种奇迹般的怪事视为“正当”的法律观点,马克思称之为是一种“动物的世界观”。因为封建国家把社会等级和政治等级直接同一起来,地产的主人直接就是王公贵族。所以在中世纪,人们被自己的自然规定性(如出生等)所左右,使人脱离了自己的普遍本质,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的动物时期。
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政治国家应该把公共的、普遍的利益置于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之上。真正的政治国家不应是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的附属物,而应是公共的普遍利益的代表,并且以这种身份使个人利益从属于普遍利益。因此他赞扬罗马人的国家制度说,“他们的整个私有财产对于大众来说是公共财产”。
他认为,政治国家应该摆脱私有财产而独立,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不应当成为政治国家的本质内容。例如,
在罗马,私有财产是被当作一个简单的事实来对待的,“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根据马克思当时的理解,现代国家即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市民社会则纯属私人利益的领域,是彻底实现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的目的,而人的活动、劳动等等则不过是手段而已。
马克思说:“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个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马克思当时认为,在各种形式的资产阶级国家中,一方面,“包含着理性的要求”,甚至“意味着理性已经实现”;而另一方面,“它又到处陷入理想的使命和各种现实的前提的矛盾中”。“从政治国家自身的这个冲突中到处都可以引出社会的真理”。他认为,政治斗争实际上反映了社会斗争。例如,等级制和代议制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用政治言辞来表达的“人的统治和私有制的统治之间的区别而已”
。他指出,“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国家的概念领域,”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作为“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
显然,马克思这时已经得出了“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明确结论。这个思想对于马克思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无疑起了极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在这里所表述的思想,是力图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国家和法的问题,并在一些地方得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萌芽。按照马克思的解释,市民社会和家庭都是社会物质生活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马克思那时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学和经济史的知识,尤其是还没有对社会物质生活本身作出科学的分析,没有得出生产关系的科学概念,因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的上述结论,仅仅具有一般唯物主义的性质,
在根本的观点上他还停留在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范围内,是从符合人的普遍本质的所谓“真正的人”的观点来观察市民社会和国家问题的。这虽然在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上已经远远地超过费尔巴哈,但毕竟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还相距甚远,还不能认为这时就已经表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命题,也不能作为我们现在论证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论的基础。
《神圣家族》——从人本主义概念向生产关系概念转变
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离开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同时也和青年黑格尔派的主观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他经过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继续开展对政治、国家和法的批判。对国家和法的初步批判使马克思认识到,它们的基础和原动力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只有通过对市民社会的了解,才能获得理解国家和法的本质的钥匙。然而市民社会中的问题是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问题。要真正的理解市民社会,首先必须研究政治经济学,要把原来的研究次序倒转过来。
从1844年春季开始,马克思中断了对黑格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批判以及对法国革命史的研究,集中精力从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和批判。他第一次与恩格斯合著了《神圣家族》一书。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提出了把生产方式作为理解现实历史的基础,而生产方式一词在这里主要的是在生产力的意义上使用的。
在对法国革命历史所作的精彩总结中,马克思以生产方式为起点具体地描述了不同时期的经济生活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说明不同时代的人们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国家)关系。他指出,由于古代奴隶制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基础不同,所以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他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
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作为现代国家基础的是资产阶级社会,也就是资产阶级的生活条件;而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的“政治上的代表”,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排他的权利的官方表现”,即资产阶级专政。把市民社会的原子彼此联合起来的不是国家而是“利益”,正是利益使拥有不同物质手段的个人之间建立起必然的联系。各个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真正“现实的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
马克思发现,
必须要把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如私有制、分工、交换价值、竞争和雇佣劳动等等,当作真实而客观的关系放到现实历史的联系当中去研究。人们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都是必然要发生的,这种必然性只能是历史的必然性,只能在历史本身和运动的联系中去发现,而不能从人的本性和本质中去发现。从人的本性和本质中引申出来的人的社会关系只能是理想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要说明现实的社会关系就必须放弃关于人的一般本质的抽象议论,回到现实的历史中去。
对社会关系的历史分析使马克思逐步抛弃了关于一般社会的抽象观念,从而也否定了关于一般人性的抽象议论,他指出,只有用“市民社会的实际基础”才能具体的说明人们的政治生活、宗教生活和一般精神生活的实际表现。所谓自由的人性和天赋的人权不过是体现了利己的市民个人对政治自由的渴望,是国家对工商业的经营自由和普遍竞争权利的确认。
《德意志意识形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阐述了“市民社会”即“经济基础”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第二部著作,于1845年11月至1846年8月完成。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系统的阐述了唯物主义历史观。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提出了把所有制形式作为标志历史发展中一定社会阶段的科学概念。他们认为,任何现实的个人,都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历史上各个不同的社会阶段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的形式。一定的所有制形式构成一定社会的现实基础(市民社会)。
“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合,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很明显,这时马克思恩格斯已经完全摆脱了早期对“市民社会”是“人的本质”的理解,
而是在与生产力的相互制约的辩证运动中来考察市民社会的概念,指明了“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
“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正是由于一切个人都生活于一定历史阶段的一定物质生活关系中,因而人的本质就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形式下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由于从对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的分析中得出生产关系的概念,使马克思发现了从社会物质生活出发说明国家和其他观念上层建筑的现实基础。虽然在阐述的这个概念时,他仍然沿用了“市民社会”这个术语,但是它已经具有十分具体和确定的科学内容。实际上,它和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阐明的“经济基础”的概念是完全一致的。
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完成,财产关系逐渐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随之而来的是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的同时发展。虽然在18世纪思想家们的著作中,最早出现了“市民社会”这一用语,但这决不意味着市民社会仅仅属于资产阶级的历史时代。这一用语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在过去的一切时代里都存在着的社会组织。
在1846年发表的《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进一步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经济结构。他从《哲学的贫困》开始使用“生产关系”这个统一的术语,而不像先前那样用“交往关系”、“交往方式”等等非正式的名称来表达生产关系的内容。他认为只有把社会的发展归结为生产力的发展,才可能把人类历史的发展描述为一种自然必然性的过程。他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社会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事实上,在过去的一切时代里,市民社会都作为一定社会阶段的经济基础存在着。
批判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的“二元论”
对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 早期马克思指出,
黑格尔揭露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制度不可调和的矛盾,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
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资产阶级使市民社会从中世纪的等级政治中彻底解放出来,结果使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特殊私人利益和体现在政治国家中的普遍公共利益彻底分离。这种分离反映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人的生活的二重化:同一个人,作为国家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是彼此分离的。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组织中:一方面是处在国家的官僚组织中,另一方面是处在市民社会的组织中。但在后一种组织中,他作为一个私人是处在国家之外的
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民主制国家的特点,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原则,
它使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政治方面脱离了自己的私人等级,脱离了自己在生活中的实际地位。
这无疑是一个矛盾,但它和中世纪的情形相比又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在中世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直接同一的。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而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这就是说,中世纪的封建国家是以等级特权为基础的专制国家,随着这种国家的被推翻,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原有同一就消失了。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完成了这种分离。从政治等级到市民等级的转变过程是在封建专制国家中进行的,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这一转变。
但是他认为,在现代国家中民主制所体现的进步仅仅是形式上的。在这里,“普遍事物的被意识到的真正的现实性只不过是形式的东西”
。国家利益只是在形式上被当作人民的真正利益,而就其实质来说,它不过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像,一个虚幻的存在。“正如基督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
资产阶级国家把社会等级和政治等级二者分离开来,使人们在政治上成为平等的,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却陷入更大的不平等,
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的不平等。
这种分离也说明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局限性,它只局限于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在政治上废除等级特权,但它不仅不消灭社会差别,
而且还以这种社会差别为前提。马克思指出:“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的,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只有它同这些因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不能解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的矛盾。黑格尔实际上犯了双重的错误,他一方面把不可调和的极端看作是可以调和的,例如,他不仅要调和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对立及人民的普遍权利和封建等级的特权之间的对立,而且要调和王权及官僚机构和市民社会的代表之间的对立。他企图在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的范围内加以解决,以便使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和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最终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他又在逻辑上把普遍性
(政治国家) 和单一性 (公民个人)
看作真正的对立面,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基本的二元论。这就使他找不到一条使私人利益和意志服从于普遍利益和意志的辩证发展的道路。
马克思认为,在现实的历史里,私人利益和意志与普遍利益和意志是辩证统一的。正像不是宗教决定世俗生活,而是世俗生活决定宗教一样,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超越市民社会,但在实际上却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并服从它的统治。
例如,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在“人权”这个概念中就有十分清楚的表现。人权作为一般的规定被视为“国家公民”(公人)
的普遍权利,但在实际上,它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 (私人)
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者的权利。事实上,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他认为在法国革命中,正是那些致力于政治解放的人在1791年和1793年两次郑重地宣布了“人权”,以便把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个人的权利当作这次革命的旗帜和原则。这样一来,法国革命的历史本身就向人民表明,作为政治解放的结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共和国)和公民生活竟变成了维护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
再如,恩格斯在分析资产阶级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时指出,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权利,(财产)一天天地把政权从贵族手中夺走,除了金钱特权他不承认任何特权。对它来说,“自由竞争不能忍受任何国家监督,整个国家对自由竞争是一种累赘,对它来说,最好是没有任何国家制度存在,使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削他人,------但是资产阶级为了使自己必不可少的无产者就范,就不能不要国家,所以他们利用国家来对付无产者,同时尽量使国家离自己远些。”
在这里,私人利益和意志与普遍利益和意志获得了辩证的统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了人类历史的一般进程之后,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作了如下的概括:“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的描述全部过程(因而也就能够描述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了。”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构成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市民社会(经济基础)对于国家等等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那些决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它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须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绝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的,他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
他们认为,在市民社会(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经济)关系,&
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这些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是一个一般的统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与法的关系理论的现实意义
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与法的关系的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能够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科学含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著作中所使用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经济基础的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虽然“市民社会”这一用语在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著作中最早出现,但这决不意味着市民社会仅仅属于资产阶级社会。事实上,在过去的一切时代里,它都是作为一定社会阶段的经济基础存在的。在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仍然作为经济基础存在。只有这样认识“市民社会”的概念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认识。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所使用的市民社会的概念,即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原则和方法的局限(费尔巴哈所理解的人的关系并不是现实的关系,而是理想化的人道主义关系),不能作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出现的社会问题的的基本概念。那种认为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所使用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的真正含义的观点,完全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误解。
第二,能够帮助我们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正确理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辩证统一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性质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不存在完全脱离某一历史阶段社会的国家和法,任何国家都是建立在一定市民社会基础上的国家,法权关系和国家一样也是所有制关系的表现,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物。那种意图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截然分开的“二元论”观点没有历史的事实依据,是站不住脚的。最近有的学者提出“西方是权力公有制”其结果之一是“西方法律是社会的法律”,而“我国是权力私有制”其结果是“我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这种观点完全混肴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也混肴了国家和法律的辩证关系,
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一些宣传抽象的“市民社会是私人的社会”的学者,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体系未免显得太陈旧了,如果不赶上现代西方法学的新潮流,就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向前发展。我们当然不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要随着历史进步的潮流向前发展,但我们主张应当沿着马克思主法学固有的方向前进,即沿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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