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紧急时刻,中国军舰驶入第三次中东战争原因,原因在哪

突发!三艘中国军舰突然现身地中海, 为何俄美一方欢喜一方忧?
对于混乱不堪的中东地区来说,现在已经是乌烟瘴气,被搞的是天昏地暗,只不过苦了这个地区的人民。对于叙利亚来说,虽然前段时间被美英法公开打击了一次,但是换来的是什么?美国根本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反而是深陷泥潭,看美国现在的架势,想赶紧从叙利亚抽身!只不过总得继续影响叙利亚,所以拉上了以色列,而放弃伊朗核协议,让美国把矛头直接指向了伊朗!但是对于伊朗来说,真的就比叙利亚好欺负?显然不是,毕竟伊朗到底有没有核武器谁也不敢保证!
对于俄罗斯来说,中东地区也是焦头烂额,而且出现了几次坠机,也能够看出俄罗斯军方的压力特别大,毕竟靠自己的实力来对抗北约,显然会非常吃力!而美国的杜鲁门号航母编队依然在地中海那里转悠,而且前不久还出动了战机袭击了叙利亚的武装分子!而一直在叙利亚保持影响力的俄罗斯显然不会让美国胡来,前不久还让自己的护卫舰死死的盯着美国的航母,防止美国再次发动大规模的袭击!只不过对于俄罗斯海军来说,在地中海的压力非常大,毕竟这里不仅仅有美国的航母编队,还有英国和法国的舰艇!
中国海军网5月17日报道,中国海军三艘军舰抵达西班牙巴伦西亚港,将进行为期三天的补给修整,此次中国海军一共出动了2艘054A型护卫舰和1艘综合补给舰,这也是我国军舰第一次来到这个地方,似乎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但是地中海毕竟是各大国角逐的关键海域,这里是的地理位置非常的关键,毕竟连接了三大洲和两大洋,历来都是兵家必争之地!而且我们军舰所处的地方正好位于动乱的中东地区对面,但是毕竟是在地中海,只不过俄罗斯和美国的态度却截然相反!毕竟美国和俄罗斯还在暗中较量,突然出现中国军舰,俄罗斯笑了,美国却有点尴尬!
对于混乱的中东局面来,我们一直主张不使用武力解决,但是现在被搞的是腥风血雨!而俄罗斯海军也疲惫不堪,中国军舰的出现,多少可以缓解俄罗斯的压力,毕竟我们和美国可不是一路的!只不过美国海军也表示出了担忧后,毕竟中国军舰第一次来到这个地方,说明中国的军力一直在蔓延和扩张,所以美国压根就不想看到中国军舰出现在这个地方,但是我们就是硬生生的出现了,你能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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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难民问题——“欧洲难民潮”背后的隐忧一、难民潮现状3岁叙利亚幼童艾兰·库尔迪在土耳其海滩遇难的照片最近震惊了世界,也因此唤醒了世界各国对难民危机的关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古特雷斯呼吁欧洲扩大正规渠道,接纳更多逃避战乱的难民。自2014年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和库尔德民兵在叙利亚科巴尼交火以来,大量的叙利亚难民开始了逃亡之路。联合国难民署数据显示,目前叙利亚难民总数已超过400万,其中绝大多数在土耳其、黎巴嫩、约旦、伊拉克等叙利亚邻国境内。2015年9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新的移民配额方案。欧盟在原来已经同意接收4万人的基础上,该方案还将再安排12万新移民,共16万人。其中包括在希腊的6.6万人,匈牙利的5.4万人,以及在意大利的4万人。根据安排,法国接收2.4万人,德国将接收3.14万人,英国将接收2万人,以缓和希腊、意大利和匈牙利的压力。欧洲之外,美国计划在新财年接收至少1万名叙利亚难民;澳大利亚政府有望一次性接收1万名叙利亚难民。纵观世界各国对待历次难民潮的态度和处理方法,不难看出,解决难民问题绝非秉持人道主义“打开家门”那么简单,妥善安置难民并保障其生存权利需要大智慧。截至2014年底,全球有5950万人因受战乱、暴力或人权侵犯被迫流离失所,比2013年增加了830万人,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据了2014年难民总人口的51%。也就是说,2014年平均每天有4.25万人被迫离开家园,相较于201[3年的3.22万人,2012年的2.34万人,2011年的1.42万人,2010年的1.09万人,由于战乱或迫害而被迫离家的人数在近四年翻了四倍。这些难民都来自哪里呢?难民人数最多的国家依次是叙利亚、阿富汗、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缅甸、中非共和国、伊拉克、厄立特里亚,这十个国家共涌出了全世界难民的77%。美国要对此次难民危机负“重要责任”。西方国家对伊拉克、叙利亚、利比亚等国的军事干预造成了这些国家政权瓦解,社会崩溃,而当前涌入欧洲的大部分难民正是来自这些国家。西方对阿拉伯世界的军事干预及推翻巴沙尔政权的决策是导致叙利亚战争的重要因素。“西方希望巴沙尔倒台,从而建立一个亲西方的新政府。但这一战略失败了,导致的结果之一即是战争的升级。”因而,实际上,“我们应把涌入欧洲的难民直接用船继续运送到纽约。”不难看出,产生难民潮直接原因是西亚、北非和乌克兰、阿富汗等国的持续动荡,战火摧毁了家园,人们为了自身安全和生计不得不背井离乡。但是更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长期找不到一条指引国家前进和发展的正确道路。乌克兰本来是一个富饶美丽的国家,独立后政治上在俄罗斯和西方之间摇摆不定,经济上长期停滞甚至衰退,乌克兰中西部的民众寄希望于加入西方来改善生活,最终引发社会民族矛盾,将国家彻底撕裂。叙利亚、利比亚等国曾经是富裕的石油国家,也没能走出一条正确的发展之路,陷入了长期的个人或家族独裁统治,人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最终在西方“民主化”的诱惑之下,引发了“阿拉伯之春”运动,国家连最基本的和平稳定都不能维持,各种政治势力角逐权力,战火四起,人民流离失所。欧洲人一定觉得很委屈。过去十余天,当他们敞开大门欢迎和帮助那些来自另一个世界、受尽苦难的人类兄弟时,自己也被感动得热泪盈眶,可是感人的画面没能持续多久,很快他们便发现,自己的国家正穷于应付,更多难民的迅速涌入、和更多在争先恐后的偷渡途中丧生的男女老幼,都让形势急转直下。匈牙利开始严防死守,在与塞尔维亚边境地带新筑起了一道175公里长、3.5米高的护栏;并宣布本国南部与塞尔维亚接壤的两个城镇进入紧急状态,预计下一步将部署军队,协助警方与边境巡逻人员应对移民问题。就在匈牙利14日边境关闭前一日,还有创纪录的9380人从塞尔维亚进入匈牙利领土,其中有数百“幸运儿”是从边境关闭前留出的15米宽缺口进入的。匈牙利警察派出汽车把难民申请人送往登记中心,一旦他们的避难申请得不到批准,就会被送回塞尔维亚一侧。按照匈牙利周二实施的新法,非法入境成为犯罪行为,可能面临长达三年的监禁,如果造成财产损失,如破坏边境护栏,刑期可延长至五年,此外还可能被遣返。而在此前,难民非法入境仅为违章行为。现在警察可以拘捕任何试图偷越该边境护栏的人。对于那些还没来得及进入匈牙利领土的难民而言,移民梦将难上加难。匈牙利总理国土安全顾问Gyorgy Bakondi 表示,仅过去三个月就有66896名叙利亚人越境进入匈牙利,还有另外74个国家的人同期也进入了匈牙利,其中包括32900名阿富汗人和3630名伊拉克人。难民的最大接纳国德国周一已经引入边境检查,收紧边境管制。德国副总理加布里尔称,德国今年接受的难民估计将达到100万人,超过一周多前宣布的80万。德国的做法被一些观察家解读为承认之前难民政策的失败和失控。实际上,难民问题已影响到德国执政联盟内部的团结。属于基社盟的前内政部长弗里德里希批评总理默克尔在不要求难民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就让他们随意从匈牙利进入德国的做法是前所未有的政治败笔;基社盟主席、巴伐利亚州州长泽霍费尔也称默克尔的决定是一个“将纠缠我们很久的错误”,并称德国很快将处于无法控制的困境。德国之后,奥地利、荷兰等申根国也宣布引入或部分引入边境检查,以应对难民潮。9月15日当针对非法移民的严厉新法在匈牙利开始实施后,那些被迫滞留在匈牙利与塞尔维亚边境的难民陷入绝望情绪。有人宣布绝食断水抗议,有人试图翻越或破坏边境护栏被逮捕,还有人愤怒举起与过去两周风格完全不同的标语:欧洲,你丧失了人性。 事实上,“移民”或“难民”对于欧洲人来说并不陌生。这种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活动塑造了欧洲的历史。数百年来,在西欧逐渐成为“世界中心”的过程中,商人,手工业者以及知识分子,或因贸易活动,或因政治压迫,不断地越过大陆,穿越大洋,在异国他乡定居下来。欧洲人迁出欧洲的人数可以百万计,流向均为殖民地或租界,以美洲与非洲为主。当然,欧洲亦是人口迁徙的重要目的地,尤其是当历史的指针走向20世纪之后。在这短短的一百年间,欧洲大陆成为各种政治势力的角斗场,战争频发,纷争不断,人民大量背井离乡,成批涌入已经实现工业化的西欧各国,以求躲避战乱并开始新的生活。 纵观整个20世纪,西欧的大规模人口迁入共有七次。第一次是受十月革命影响,从期间大量俄罗斯人进入西欧,并在1922年达到高峰。这一年共有近60万人涌入德国。第二次则是在1939年的西班牙内战期间,法国在这一年共接收了近50万西班牙难民。第三次,在1945年,共有110万德国人从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返回家乡。在冷战时期,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导致19万匈牙利人进入西德和法国。第五次则在1968年由“布拉格之春”引发,共有17万捷克斯洛伐克人投入到“西方阵营”的怀抱。第六次,由于八十年代初的“波兰危机”,在1982年共有25万波兰人选择离开故土,前往西德和奥地利。第七次则受“东欧剧变”的波及,1992年共有30万阿尔巴尼亚人和70万南斯拉夫人进入西欧。加之冷战时期,“非殖民化”运动之后,大量前殖民地人口从非洲穿过地中海来到前宗主国谋生,因此,“移民潮”和“难民潮”对西欧各国来说,早已司空见惯,但为何此次来自中东的“难民潮”却有如临大敌的态势?二、此次“难民”的多元性与之前的大规模人口迁入不同的是,此次来自中东的难民呈现出背景与目的多元化的特征。以往七次大规模迁入西欧的人群其实可以看作是欧洲内部的人口流动,且多集中于一个欧洲国家向西欧诸国进行人口迁徙的模式。这些“难民”的目的也较为单一。比如,以1939年西班牙难民大量涌入法国为例,他们的目的是逃离战区或者是远离政治危机。加之历史上法西边境形成了所谓的共同文化,因此对于法国政府而言处理起来相对容易。而20世纪的最后十年,随着冷战的落幕与苏联的土崩瓦解,由民族宗教矛盾所引发的战争冲突逐渐成为形成“难民潮”的主要原因。尤其是进入到21世纪初,美国所主导的“反恐战争”最终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当战争的模式转变为准军事人员与正规部队的非对称作战形式并综合了宗教因素之后,战争对平民的伤害大大加剧。根据联合国的调查,2011年之后,阿富汗与伊拉克成为两个主要的难民输出国,他们大部分选择可以陆路前往的欧洲。而随着叙利亚战事的逐步升级,2012年,叙利亚难民进入西欧的人数比2011年增加了3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到此次难民危机爆发之时,据欧盟统计,预计将有34万来自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的难民混同其他非洲国家难民进入欧洲。这些难民不仅来自不同的国家,他们的宗教信仰,文化与社会阶层差异较大,且他们目的也各不相同。巴黎政治学院威登教授对三位难民进行了随即抽查,她发现,来自厄立特里亚的青年想要改善生活,一位来自阿富汗人则试图和在欧洲的亲人团聚,而来自叙利亚的女士自然是为了躲三、西欧经济不可承受之重往日的“移民潮”或者“难民潮”为欧洲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复苏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并铸就了二战之后西欧经济蓬勃发展的“黄金三十年”。但是,西欧并未能够向像美国那样,在吸收大量“移民”或“难民”之后持续繁荣。法国卡尚高师的AntonPerdoncin 博士表示,其问题的根源在于西欧吸收的大部分移民”或“难民”并非是能进行科学技术创新的人才。他们从事的主要是当地居民不愿从事的重体力劳动,比如建筑工人等职业。当西欧在1970年代遭遇经济危机之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趋于停滞,这些依靠出卖体力的移民与难民遍纷纷失业,领取低保,无所事事,逐渐成为社会的负担与隐患。 而“福利国家”的建设也加重了西欧的财政危机与衰弱的态势。较高的社会福利,不仅使得西欧社会发展止步不前,也使得西欧成为难民们趋之若鹜的“天堂”。强调“扶危救难”的西欧各国将救助战争地区的难民作为标榜其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措施。只要能够获得当地的合法身份,便能够享受较为良好的福利待遇。以德国为例,如果能够确立难民身份,那么将会获得免费的语言课程以及每月350欧元的补贴。但是,这些福利,并非凭空而来,而是通过高税率来实现的。西欧等级式的税收政策颇有“劫富济贫”的味道。最终导致西欧的富人们纷纷选择“逃离”故土,躲避重税,而靠低保和其他福利生活的穷人则越来越多,尾大不掉,社会问题频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未散,西欧各国经济萎靡不振,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吸收如此多的难民,不仅人民怨声载道,就连各国政府也将捉襟见肘。四、裂痕——“马尔萨斯的盛宴”避战火。在如此复杂的差异面前,如何管理着实是一件让西欧人倍感头疼的事。不断加剧的难民危机,给包括“申根协定”在内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带来严峻考验。正如欧委会声明所言,全世界都在注视着欧洲,现在已经到了各自负起责任的紧急时刻。当从中东、非洲等地辗转而来的难民,经由不同渠道向欧洲各地扩散时,在欧洲人眼中,正在浮现英国人口学家马尔萨斯两百年前曾经设想过的一种场景——在女主人设立的宴席中,受邀客人如果不愿遵守约定,让其他不期而至者坐上宴会桌,就将会有更多不请之客闻讯前来,所造成的结果,是欢声笑语、井然有序马上被嘈杂凌乱、你争我抢所取代,到处站满了伸手要饭的人,富足转瞬成了匮乏,让受邀宾客和女主人都叫苦不已。“马尔萨斯之宴”的情形,实际上已是当前欧洲一些国家的真实写照。当那些难以计数的外部“不请之客”纷涌而至时,欧洲人的欢声笑语和井然有序,早已被愁眉不展和愤愤不平所取代。欧洲人的纠结,不仅在于一桌好饭要由更多的人来分享,而且在于那些坐上桌子的人,是用与欧洲人极为不同的方式取菜进食。由此引发的欧洲内部的“文明冲突”,已经由隐到显,荷兰梵高侄孙被杀、穆罕默德“漫画事件”、挪威布雷维克枪杀案、法国《查理周刊》遇袭案,都与移民带来的社会冲突直接相关。德国总理默克尔在五年前就已公开承认,欧洲的多元文化政策已经失败。展望未来,欧洲的政治家们业已清楚意识到,相比其他问题,移民问题将是欧洲更加不可承受之重。深陷苦恼的欧洲政治家们还已幡然醒悟,欧洲当前的麻烦,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在中东播下的“龙种”,而在欧洲长出的“跳蚤”。在难民危机发生后,德国媒体公开指责这是美国人惹的祸,现在却由欧洲人来埋单;但美国人却在万里之外不痛不痒回应称,欧洲人没有尽到道义。欧洲人可能还没有完全想透的是,难民来袭而给欧洲带来的深度滋扰,也许正是华尔街的金融大亨和美国很多政客们愿意看到的。在美国政治谋士和金融大亨构想的世界上,一个走向经济融合的亚欧大陆,和一个金融影响力日趋强势的欧洲,是不符合美国的霸权利益的。在此情况下,在中东地区制造混乱,打断欧亚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又把这种混乱输入欧洲,让前往欧洲的投资者惊慌失措撤出逃离并转往“安宁之地”美国。谁让欧洲是最有能力冲击美国金融霸权的超大型经济体呢?美国不知不觉间转变为世界的“麻烦制造者”,与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经济重心的转移和经济形态的变更密切相关。今天的世界已非以往的那个世界,显著的区别是,过去两三百年的国际竞争,基本上是以实体经济为主的工业化国家间的竞争,每一方都想以自己为主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并控制国际贸易。但是,20世纪晚期以来,活跃在世界舞台上的主要玩家,却大多已非典型的工业化国家,而是去工业化、以金融服务为主要特征的虚拟经济体。与以往工业化时代的实体经济体形成对照,虚拟经济体不再那么需要全球性贸易体系,而更注重对世界货币和金融的控制权。为维护货币和金融权势,这种类型的国家,已不再那么在意国际经济体系的稳定,相反不惜在世界一些区域制造“可控的混乱”。 谁能想到,WTO 体制这个美国作为最大实体经济体时建立起来的“房子”,今天却遭遇原建房者的“强拆”。美国近年竭力推进构建TTP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TIP (环大西洋投资和服务协定),都是想弃WTO 体系而去另建规则,而为掌控全球金融和服务业的制高点,美国还开始在亚洲两翼频频挑起事端。在美国一再用“新兴者必然挑战守成者”的逻辑指责中国是“麻烦制造者”的时候,实际上,对既往国际经济规则造成最多、最大破坏的,恰恰是美国自己。虚拟经济体正在损毁当它是最大实体经济体时建起的“房子”,在此情况下,当今世界已形成三种冲突性力量:虚拟经济体意图在金融上瓜分天下,它们处在食物链的最高端,不稼不穑而食,为分赃不均而争斗;霸权性虚拟经济体由以前的“建房者”转变为“拆房者”,一些大体量的后发国家逐渐成为巨大的实体经济体和不知疲倦的“建房者”,世界形成了“拆房者”与“建房者”的对撞;而对世界大多数国家来说,以往的国际秩序多有不义,而金融霸权尤其不义。五、欧洲态度的转变——欧盟面对的又一次危机9月12日晚,一向热情接纳难民的德国突然态度转变,重启边境检查,限制难民的进入。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纷纷跟进,封锁了国境线。而奥地利也关闭了部分火车线路。14日的紧急磋商唇枪舌剑,法德所提出的欧盟内部分摊12万难民的方案遭到了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的一致反对。即使德国以中断对这些国家的基础建设援助资金相威胁,谈判依然无果而终。“超国家”政体对成员国缺乏约束力的短板再次突显出来。此次的难民事件成为了欧盟在希腊债务危机之后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考验。 欧盟目前采取的对策依然是:第一,加强边境管控,加大海上巡查力度。第二,成员国内部对难民配额安置。9月15日,欧盟成员国已经分别派出军舰前往地中海打击非法偷渡者。9月22日,欧盟仍将就难民分摊问题展开进一步磋商。但无论是“堵”还是“推”,一个违反了欧盟自我吹捧的“人道主义”精神,一个则导致各国相互推诿,不愿承担更多责任。而引起此次“难民潮”的,在叙利亚和伊拉克两国境内不断做大的伊斯兰国,成为了西欧讨伐的目标。9月15日,法国总理宣布对伊斯兰国发起定点的空中打击行动并支持其他打击伊斯兰国的军事力量。不过,在目前美国不愿大规模介入的背景下,暂时不可能以北约为主导展开西方多国打击伊斯兰国的联合军事行动。因此,法国也不可能投入地面部队参与作战,并只能期待以谈判的方式获得问题的政治解决。在可见的未来,大量难民涌入欧洲步伐将不会停止。在接受难民方面,欧洲已经做得足够突出。2013年,欧盟接收了世界上79%的难民,体现了其人道主义的一面。就算是接受难民不算太积极的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也做得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好。以比利时为例,目前总的难民接待能力为2.3万人,如今他们已经尽力。比利时联邦移民国务秘书特奥·弗兰肯表示,联邦政府已决定尽快腾出5000个额外的难民住所,并将在2016年4月之前再新增1万个难民住所。尽管欧盟仍未决定最终的方案,但难民的应对和安置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印度、澳大利亚这些大国不能袖手旁观,这也包括中国。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国家上下都在关注此事,一边作高姿态,劝导欧洲国家接纳这些难民;同时私下又暗中取笑,装模作样地谈论“欧洲国家被难民占领怎么办”。对于自己的责任则撇得一干二净。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虚伪的心态:一边强迫行善者“舍己为人”,一边又等着看行善者的笑话。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中东局势进一步恶化,必将有更多难民选择逃离。届时,他们的目的地将不局限于欧洲。难民问题真正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中国作为近年来经济成就最突出的国家,也有可能成为难民心中的目标国。实际上,近十年来已经有数十万非洲人、南亚人迁徙至中国。中国政府通过何种方式接受、安置,也是不可回避的考验。届时,或许可以在联合国相关机构的统筹下,通过G20、APEC 、金砖峰会等平台解决全球难民配额问题。六、如何解决难民问题欧洲人对难民态度的变化,斯洛文尼亚著名哲学家斯拉沃热·齐泽克(Slavoj Zizek) 做了深刻的归纳:否认(denial )-愤怒(anger )-讨价还价(bargaining )-沮丧(depression )-接受(acceptance )。目前,大多数的欧洲人已经到了“讨价还价”或“沮丧”阶段,也就是说,在承认难民的困境、不得不选择接受之时,他们开始讨论“接纳多少人”,“每个国家的配额是多少”,同时也在抱怨“欧罗巴斯坦”的形成,即欧洲即将被伊斯兰化。但是,齐泽克指出,目前之所以仍未达到“接受”的阶段,关键因素是欧洲依然没在收留难民的责任上达成共识。 很显然,欧盟绝非铁板一块。德国似乎还有余力接受如此之多的难民,但对于一些经济衰退、陷入死局的国家,比如希腊、意大利等,民意则相当排斥。默克尔虽然号称为“欧盟的首领”,但她依然无法左右这些国家的意志。配额方案还没开始讨论,难民们已经来到门前。有媒体调侃道,默克尔本想号召各国一起讨论如何应对难民问题,但猛然发现,其他领导人当了甩手掌柜,问题都堆在她门口了。此前,难民在欧洲的分布并不平均,收留难民数量在前五位的是德国、瑞典、法国、意大利、英国;而德国所提供庇护数量是难民数第二多的瑞典的两倍多,是第五名英国庇护数量的5.5倍多。可见,德国一直以来都超额完成了任务。 除此之外,难民的流动方向也是德国。尽管很多难民在意大利或希腊登陆,但媒体指出,他们向往的是“更好的生活”(better life),不满足将欧洲二流国家作为终点,因此执着地向德国进发。因此,不少人指责难民们“已经不是选择避难”,而是向往“德国的生活”。这种姿态显然让一些欧洲国家(比如匈牙利、捷克等)感到不满,他们也索性采取消极态度,将难民送上开往德国的列车。当默克尔提出摊派难民名额时,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四国明确提出反对。匈牙利记者那一次使绊子,就暗示了这种敌意与不满。比如,意大利首都罗马和特雷维索市居民17日举行抗议活动,反对政府在城市中安置难民的举措。在罗马北部区域,示威者高喊口号反对难民迁入,一些人向运送难民的车辆投掷饮料瓶等物体,甚至冲破警戒线与警方发生冲突。抗议活动造成14名警察受伤,2名示威者被逮捕。罗马市警察局局长佛朗哥·加布里埃利在接受当地媒体《信使报》采访时说,警察将19名难民送往一所废弃的学校校舍,但示威民众设置路障阻断了交通。警察将清理路障,按原计划尽快安置这些难民。在意大利北部城市特雷维索,由于持续数日的激烈抗议,当地政府被迫于17日宣布将居住于城郊一所建筑内的百余名难民迁出该市。特雷维索居民抱怨政府在难民迁入之前没有任何通知,担心难民的涌入会引发安全问题及房地产价格下跌。一些民众认为,他们这样做并非种族歧视,而是“希望回归正常的生活”。近几个月,大量来自非洲贫困或战乱地区的难民取道地中海进入意大利,导致难民中心人满为患。意大利政府迫于形势将难民安置在城郊无人使用的建筑或宾馆中,引发民众对安全和卫生等问题的担忧。总理伦齐领导的执政联盟也与在野党为此争论不休。据意大利内政部16日公布的数据,自2015年1月至今,意大利已经从海上接收82464名难民,同比增加了9%。总而言之,如何终结难民问题,这始终是一个巨大的困境。齐泽克甚至说:“或许我们应该重新使用共产主义。从长远来看,这是解决(难民危机)的唯一办法。”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人们普遍将难民视为一种负担。实际上,只要处于一个适当的比例,外来的移民(未必是难民)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等方面,是带有正面意义的。来自异质文化背景的移民具有某种“势能”,能为移民国家带来不同维度的创造力。德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也离不开移民们(包括难民们)的贡献。最典型的事例是去年世界杯夺冠的德国足球队,带有外籍移民背景的球员占了几乎一半。一个乐于接受移民的国家,必然获得经济的活力与创造力,亦是一个包容且强大的国家。七、永久和平的可能(康德对于人类实现永久和平所提出的解决办法) 第一部分 关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预备条款1.任何和平条约如果在签订时保留了将来发动的隐蔽的可能性,则不应认为是和平条约;2.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不论大小均不得由另一个国家用继承、交换、买卖或赠送的手段收为己有;3.常备军应当逐步地完全废除。4.国债不应用于国家对外斗争方面,5.任何国家都不应用暴力干涉其他国家的宪法与政府,6.任何国家与他国交战时,都不应采用必定会使在未来和平条件下建立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敌对行动,如派遣刺客到交战国,撕毁投降书,策动叛变等 第二部分 国家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第一项正式条款:每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都应当是共和制(republican )这里,必须留意“共和制”和“民主制”在此特定语境中的含义。康德,就像大多数启蒙时期的哲学家一样,认为在民主制中人民自己行使执行权(executivepower ),因此人民永远是自己的事情的法官,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当时的通行理解,共和制是指立法权和执行权彼此分离(不管执行权是转交给一个人还是许多人) 政体。它实质上是今天所习用的“代议民主制”。第二项正式条款:国际法应建立在自由国家的联邦制之上决不存在关于战争的国际法,法就是和平,而战争本身则根本不是合法的状态;如能维护这一条款,也就不会有战争。第三项正式条款:世界公民法应依据普遍受到友好接待的条件加以限制这体现了所谓的Universal Right of Hospitality,即每一个人不会单纯因为踏上别国土地而受到敌意对待,尽管一个国家单纯根据国家法原则本来完全有权利这么做。附加条款三项关于永久和平的保证康德提出的国际永久和平思想,在面世后反响平平,却在之后深刻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外交准则。国联、联合国,都被视作是康德理论的某种尝试,而正在进行中的欧盟的实践,则更证明了康德理论的生命力。但是,康德“民主国家间不会发生战争”的论证被一些学者质疑。当代某些热衷推广民主的组织也往往以康德的理论论证他们工作的必要性。但是“世界和平”的愿景,若没有具体的行动,却只是一句空话。在如今战火不能平息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好难民问题,考验的是国际社会,甚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个大背景下,没有人是旁观者,每个国家——尤其是自我标榜和平稳定的国家,都应该做好体现责任的准备。附:难民安置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迁移或滞留与境外的难民在避难国境内属于一类特殊的人员或群体。由于他们处在避难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因此有关难民的保护和法律地位及待遇首先由各避难国国内法加以规定。但同时又由于难民的保护和法律地位及待遇涉及到避难国与难民本国及其他各有关国家的关系,加之国际社会对被迫背井离乡的难民及其不利的法律处境普遍给予同情和关注,使得难民的保护和法律地位事项逐渐受到国际法的规范和调整。首先,在难民保护方面,国际法所确立的原则主要有两项:第一是“不推回”原则。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的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国际社会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宗教、种族、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第二是“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产生的根源等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其次,关于难民的法律地位即难民在避难国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方面的待遇,已在1951年公约中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一切难民均负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为维持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的基本义务。同时,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难民在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的基础上区分其不同的权益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待遇:(1)国民待遇;(2)不歧视待遇。除上述规定之外,在难民法律地位和待遇力还对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以及人籍归化、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等具体事宜作出了相应规定。
都柏林公约第一条 1、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协议,特作如下解释:(a )“外国人”指:任何非签约国的人员(b )“避难申请”指:根据《日内瓦条约》第1条和《纽约修正草案》,有合法难民身份的外国人提出寻求签约国保护的请求。(c )“避难申请者”指:还未获得最后决定的提出避难申请的外国人。(d )“对避难申请的调查”指:根据避难申请,相关权利机构进行的调查、决定和裁决方法的全部审查过程,不包括与签署国责任相关的调查避难申请的程序。(e )“居留许可”指:任何根据签约国的相关权利机构允许外国人在该国的领地居留的认证,但在居留许可和避难申请的调查期间发布的签证和“暂住”证除外。(f )“入境签证”指:在其它入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外国人进入的签约国的决定。 (g )“过境签证”指:在其它入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外国人穿越它的主权领土或从该国的海港和机场中转的签约国的决定。2、签证种类根据第1条中(f )和(g )给出的定义进行评估。第三条1、签约国有义务对在其边境或国家主权领土的外国人提出的每一份避难申请进行调查。2、由签约国根据条约定义的标准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其中第四条至第八条的标准按它们出现的先后应用。3、调查申请的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义务进行调查。4、如果申请者同意,各签约国有权调查外国人提交的申请,即使该调查不是在条约中所规定的。签约国在上述规定下可履行对向其提出避难申请的人员进行调查的职责,并可以转让给愿意调查该申请的签约国。若申请转交给后者,则前者须将所有的资料一并移交。5、任何签约国都有权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依据《日内瓦条约》和《纽约草案》的限定性条文将难民申请送交第三国。6、当难民申请第一次到达签约国时,依据条约的规定,签约国调查难民申请的过程自此开始。7、目前处于其它签约国主权领地并在那里已经提出难民申请,但在决定国家责任的过程中撤回他的或她的申请后,为了完成对难民申请的调查,该难民申请者应依据第十三条由收到难民申请的国家遣返。若难民申请者曾离开签约国主权领土三个月以上或已在签约国获得三个月以上的有效居留许可,该限制不再适用。第四条提出难民申请的家庭中的一个家庭成员已经根据《日内瓦条约》和《纽约修正草案》被承认有合法难民地位,并在签约国合法居住,如果其他家庭成员愿意,该国有权调查其他人的申请。难民申请者的配偶或他(她)的18岁以下未成年的并且是未婚的子女为其家庭成员。如果难民申请者本人是18岁以下未婚的未成年人,他(她)的父母均为家庭成员,其它人不属于其家庭成员。第五条1、对于拥有有效居留许可的难民申请者,发放许可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其难民申请的资料。2、拥有合法签证的难民申请者,除了以下情况,发放签证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难民申请。(a )若签证是根据另一签约国的书面认可签发的,则难民现在所申请的避难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调查。但首先应该参考另一签约国签发书面认可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安全原因,与其不一致将使本条款中所规定的书面认证失效。(b )对于拥有过境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如果向不需要其签证的另外一个签约国提交申请,则该国有义务调查他的难民申请。(c )对于拥有过境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向签署了他(她)的通行签证的国家提交难民申请,若该国接到另一签约国外交或领事结构的书面认证,证明申请者在满足进入后者的条件下,放弃了签证要求,则后者有义务进行难民申请的调查。3、对于拥有不同国家签发的一个以上有效居留许可或签证的难民申请者,签约国对难民申请的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a )给予最长居留期限的国家;或者在所准许的居留期限一致的情况下,在最近的日期批准居留许可的国家;(b )同一类型的签证中,批准的居留许可最近期满的国家。(c )对于不同类型的签证,批准有效期最长的居留许可的国家;或在有效期一致的情况下,居留许可最近期满的国家。该条目不适用于拥有一个或多个过境签证的情况下,对另一个签约国的入境签证的调查。在该情况下,签署入境签证的签约国有义务进行难民申请调查。4、对于拥有目前居留期限少于两年的一个或多个居留许可,或目前居留许可的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一个或更多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实际上可以让他或她进入一个签约国的主权领域,本条款1、2、3节的条目,适用于未离开签约国领土的外国人。对于拥有目前居留期限少于两年的一个或更多居留许可,或目前居留许可的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一个或更多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可以让他或她进入一个签约国的主权领域,只有当外国人未离开共同体领地范围的时候,签约国才有义务受理申请。第六条当来自签约国的难民申请者通过海、陆、空非法穿越签约国边境的时候,其进入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难民申请。若该国可证明该申请者在提出该难民申请前,在其提交申请的某签约国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该国可以不承担该义务,而由避难者向其提交申请的国家负责调查。第七条1、难民申请调查的责任应由有责任控制外国人进入主权领土的签约国承担,除非是该外国人合法进入不需他或她签证的某签约国的领土。2、对于横越签约国间未定边境的入境,如果是不离开该横越区的旅行者,对于穿越该地区空港的签约国无须控制入境。3、若难民申请在某签约国的过境空港中提出,则该国应负责对其进行调查。第八条没有签约国负责调查的难民申请,应根据条约中的其他相关规定,由难民首次提交申请的签约国负责调查。第九条任何签约国,即使是根据条约规定无义务进行调查的,出于人道主义,特别是基于家庭或其他方面的文化因素,如果申请者愿意,可应另一签约国的请求进行难民申请的调查。若签约国同意调查请求,调查的职责可转到该国。第十条1、根据条约标准进行难民申请调查的签约国应担负如下责任:(a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对在另一签约国提交了难民申请的申请者进行调查。 (b )须对避难申请的调查进行到底。(c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接纳或准许已审查过其避难申请的非法居住在另一签约国的申请者。(d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送还撤回调查中的在另一国递交申请的申请资料。(e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拒绝并送还非法居留在另一签约国的外国人所提交的申请。2、若有一签约国向申请者签发一个超过三个月的居留许可,则一(a )到(e )指定的义务转到该国。3、若相关外国人已离开签约国领地三个月以上,则一(a )到(d )指定的义务不再适用。4、在撤回或拒绝申请后,若调查难民申请的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让外国人回到他的初始国家或是另一合法进入的国家,则一(a )到(d )指定的义务不再适用。第十一条1、若受理了难民申请的签约国考虑到另一签约国有责任调查该申请,它应尽快在申请提交后的六个月内告诉另一签约国受理该申请。若该要求过了六个月的期限,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有义务进行调查。2、提出控诉的要求应包括一些指示,允许用其它国家的法典来判定它是否依据条约的标准承担其义务。3、根据规定,哪些国家负有义务,应基于申请者第一次向签约国提出难民申请时的情形来确定。4、签约国应在收到要求的三个月内宣布关于该要求的判定。若是三个月内无任何表示,视为自动接受该要求。5、从难民申请递交的签约国将申请转送到负责该事的签约国,应在同意处理该要求的日期前一个月送达;如果该外国人对该转送决定提出异议,则应在异议解决后的一个月,或者在这些过程暂时中止之时,将申请送达。6、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实施的具体措施应首先确定处理申请过程的程序。第十二条居住在一签约国主权领土境内的申请者根据另一签约国的规定提交难民申请,对避难申请的调查应由申请者居住地所在的国家来执行,该国将被视为受理难民申请的签约国。委托处理避难申请的签约国应立即通知该签约国并且将该协议的目的看作是在此提出避难申请的国家。第十三条1、如果出现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条中的情形,难民申请者将按如下规定被遣返:(a )对提出遣返申请者的要求应给出指示,根据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让收到该要求的国家确定自己的责任。(b )被告知接受申请者的国家应在该事件送交它后8天内对要求做出应答。若它承认自己的义务,最迟应在其同意后的一个月之内接受难民申请。2、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的措施可以在较晚的日期定出接受申请者的程序的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1、签约国将以下情况通知彼此:(a )国家立法或管理的措施以及对难民问题的适用惯例;(b )每月难民申请者达到的统计数字和对他们根据国籍进行的分类;签约国间应相互交换信息。该信息按季度提交给理事会的综合秘书处,可使该信息在签约国及代理国和联合国的难民委员会之间进行流通。2、签约国间的相互交换依据:-难民申请的最新动态的一般信息;避难申请者所在国情况的一般信息;3、若提供第二款所提到的信息的签约国希望它成为机密,则其它签约国应答应该要求。 第十五条1、各签约国应与其它各个签约国相互沟通,以下的各个情况是必要的:-确定主管调查避难民申请的签约国;-调查避难申请;-执行该条约下产生的任何义务;2、该信息只含有:-申请者,如果有必要,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细节(姓、名、如果有必要;以前的名字;绰号或化名;目前和以前的国籍;出生地点和日期),-身份证和旅行证件(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发行日期,发行机构,发行地点,等等); -其它确定申请者身份的必要信息;-居住地和旅行路线;-签约国颁发的居住许可或居留签证;-申请提交的地点;-避难申请者以前提交的申请日期,目前的申请的提交日期,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包括对申请处理的不同阶段的进展情况和最后的决定。3、此外,一签约国可以要求另一签约国告知避难申请者提出申请的原因,如果有必要,还应包括其关于申请做出决定的理由。是否透露这些信息,由被要求提供信息的签约国决定。在任意情况下,要求交流的信息需要获得正式批准。4、应签约国的要求,可进行信息交换。这只发生在各签约国和委员会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而进行交流后所定的权限之中。5、信息交换只限定用于本协议第一款所规定的目的。各签约国中,该信息只可与权威法院和委托法庭交流:-确定主管调查避难申请的签约国;-调查避难申请;-执行该条约下产生的任何义务;6、提供信息的签约国应保证其正确性和实效性。若该签约国提供了不准确信息或不应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告知被接受的签约国,他们有义务纠正该信息或将之销毁。7、如果要求,避难申请者有权接收关于他或她的交换信息。这时,信息依然可以利用。若他或她确定该信息不正确或不应提交,他或她有权纠正或销毁该信息。该权利的行使参见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8、各相关签约国之间转交和接受交换信息应有相关记录。9、该信息的保留期不应超过它被交换所需的时间。相关签约国将在适当时间调查保留该信息的必要。10、在任何情况下,相同的信息应至少受到接受它的签约国对类似信息的平等的保护。11、若资料不是自动处理而是以其它形式处理的,通过有效控制,各签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来保证与该条款相一致。若签约国有第十二款提到的监督体系,可以指派给它控制任务。12、若一个或多个签约国希望用计算机处理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的所有或部分信息,考虑到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只有当相关国家采用保护个人的日《斯特拉斯堡条约》的法律规定,并且委托适当的有独立监测该过程的机构时,才有可能采取该计算机化的处理过程。第十六条1、为消除在应用中的困难,签约国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本条约第十八条规定的修正方案。2、若证明有必要修正或补充该条约,为获得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谈判的第八a 条给出的目的,特别是,该目的与建立协调难民的共同签证政策相连,由签约国任职的委员会应召开与第十八条规定相关的委员会议。3、该条约的任何修正或相应补充应被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委员会接受。它应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协调。第十七条1、若签约国经历的主要困难是因为获得该条约结论的前提条件有较大的变化,有问题的国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委员会,后者可以让签约国采取处理该情形的措施或在必要时采用该条约的修正或补充规定,适用条件如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示。2、若在六个月后,第一款描述的情况仍然存在,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起作用的委员会可以批准受到该变化影响的签约国暂时延缓实施本条约。如果没有延缓,将违反欧洲经济共同体谈判的第八a 条规定或是违反签约国间的其它国际义务。3、根据第二款,在延缓期间,除非已经达成共识,委员会应继续对本条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1、应建立一个含有各签约国政府代表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一个在委员会任职的签约国任主席。代理国应依据第四条的规定参与委员会的讨论和工作会议。2、应一个或多个签约国的要求,委员会应调查向一个或多个签约国提出申请的一般问题或对该条约的阐释的任何问题。委员会应确定第十一条第六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相关措施。应给出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授权。委员会应依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条约进行修正或补充。3、所有决定需要委员会成员全部通过。但是对于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特殊情况,它可按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做出决定。4、委员会确定程序章程,召开工作会议。委员会和工作会议的秘书由理事会综合秘书处推荐。第十九条1、对于丹麦王国,该条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除非丹麦王国制定了相反的声明。该声明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交流制定,并且该信息应通知其它签约国。2、关于法兰西共和国,该条约只适用于法兰西共和国在欧洲的主权领土。3、对于挪威王国,条约的规定只对该王国在欧洲的主权领土适用。对于联合王国,条约的规定只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适用。不适用于与联合王国有外部关系的欧洲领土,除非联合王国发布例外的声明。该声明可在任何时间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协商而制定,但应通知相关的其他签约国。第二十条 本协议不受制于其他条约规定。第二十一条1、该条约对任何签约国的同意公开。同意方式应与爱尔兰政府协商。2、根据条约规定,对于其他签约国的同意,该条约在接受同意三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 第二十二条1、该条约应受到批准、接受或同意。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应与爱尔兰政府协商。2、爱尔兰政府应通知其他成员关于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3、只要最后一个成员国采用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则该条约在三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采用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应通知其他成员关于该条约生效的日期。 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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