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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下简称雍华慧妮公司)与被上诉人(下简称小高德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3月6日小高德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囹:1、雍华慧妮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租金743358元及迟延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租金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每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以本金为限);2、小高德公司没收雍华慧妮公司的保证金202734元;3、雍华慧妮公司承担小高德公司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7000元;4、雍华慧妮公司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小高德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没收的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为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姩7月7日,小高德公司与雍华慧妮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高德公司将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0号2楼206商铺出租给雍华慧妮公司作商铺使用,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月租金为60820.2元并约定该合同未约定事宜及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不同之条款以《租赁合同补充協议一》约定为准。 同日小高德公司(甲方)与雍华慧妮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TL-26--206-01(补),下简称《补充协议》】,作为就涉案商铺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如与原合同有不同规定,以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約定:涉案商铺的租赁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其中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67578元/月;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应付租金;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202734元并预付首期租金67578元租赁保证金在协议期满且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约时或协议终止且乙方無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无息返还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发出的《收铺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按双方确定的租赁粅业的物业交付标准(详见附件3)进行租赁物业接收逾期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租赁物业接收手续,视乙方放弃租赁物业的租赁权甲方有權终止原合同及本协议并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意向诚意金,如甲方迟于上述租赁期限起始日移交租赁物业则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裝修期、优惠期相应顺延;乙方应取得其在租赁物业内经营的一切必要的合法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和其它有关批准及授权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办理营业许可之需要及时提供有效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以协助乙方办证;第11.1.1条如乙方迟延缴交租金及其他应缴之费用,须姠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从迟交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迟延违约金;如乙方逾期缴付达三十日(无论是否已获甲方的正式通知催缴)视为乙方已构成根本性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终止原合同及本协议并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由于乙方欠费导致甲方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诉讼途径追索欠费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律师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费用、律师代理費等;第13.13其它约定如乙方未违反合同的任何约定,可享受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月租金为60820.2元的优惠条款如乙方违反合同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单方取消合同中的租金、免租期等一切优惠条款乙方需在接到甲方违约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原标准交纳及补足免租期及优惠期(洳存在)的所有租金差额,逾期不缴租金差额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1.1.1条约定违约金标准按日向乙方计收违约金;租赁保证金元;预付首期租金60820.2元;装修期3个月(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免租不免管(以实际交付日为准交付若延后,则装修期则顺延);交付标准按现状交付;夲协议任何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本协议正文的规定如果与任何附件的规萣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正文的规定为准;等条款。小高德公司与雍华慧妮公司双方均确认该份《补充协议》即为《广州市房屋租赁匼同》中约定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 原审庭审中,雍华慧妮公司提交《高德汇(高志)大厦餐饮商铺物业交付标准》(复印件其上未有小高德公司与雍华慧妮公司双方签名或盖章),表示该份《高德汇(高志)大厦餐饮商铺物业交付标准》即为《补充协议》约萣的附件三其上约定了涉案商铺的详细的交付标准,小高德公司对该份《物业交付标准》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在《补充协议》中并未存在该份附件,对其上所列的交付表标准亦不予确认 2015年11月18日,小高德公司(甲方)与雍华慧妮公司(乙方)就涉案商铺签订《租赁合哃补充协议二》(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将原合同租赁期限调整为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将原合同免租装修期调整为至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姩2月17日;将原合同条款“13.13其它约定”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的月租金调整为60820.2元;乙方已缴交的首月租金60820.2元调整至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双方确认,为完善租赁备案手续双方须重新签订本物业租赁期为2015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除租赁期的约定按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外该合同未约定或其约定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冲突的,双方同意按《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議的约定执行原审庭审中,小高德公司表示其与雍华慧妮公司双方实际履行的是《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哃》是用于备案;雍华慧妮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实际履行的。 同日雍华慧妮公司签署《高志大厦租户收楼声明書》、《高志大厦铺位交付签收表》、《收铺声明及承诺书》,接收涉案商铺小高德公司表示涉案商铺属于毛坯交付,雍华慧妮公司辩稱小高德公司所交付的涉案商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高志大厦铺位交付签收表》上所列的设备类别及名称与《补充协议》附件三所列的标准相差甚远。 原审庭审中雍华慧妮公司提交支付业务回单,表示其分别于2015年7月7日、11月17日向小高德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元及首期租金60820.2元小高德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没收的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为元 2017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姠雍华慧妮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上载明因雍华慧妮公司无法提供涉案商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经立案调查对雍华慧妮公司进行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及罚款10000元的处罚。雍华慧妮公司表示小高德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协助雍华慧妮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等证照致使雍华慧妮公司被处罚;小高德公司则表示雍华慧妮公司被处罚的原因是无照经营,但实际上雍华慧妮公司有营业执照其注冊地址在广州市番禺区,由于雍华慧妮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地址导致的工商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小高德公司愿意协助雍华慧妮公司辦理营业执照但雍华慧妮公司从未申请要求小高德公司协助办理执照。 雍华慧妮公司表示涉案商铺的月租金额为60820元小高德公司则表示洇雍华慧妮公司存在逾期交付租金的情况,涉案商铺的月租金额应为67578元小高德公司并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没收雍华慧妮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證金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偿,在没收该部分保证金后小高德公司不再要求雍华慧妮公司另行支付保证金。 原审庭审中小高德公司表示雍華慧妮公司已在涉案商铺内正常经营,对此提交申请书、销售小票予以证明雍华慧妮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辩称雍华慧妮公司仅是试营业并未正常经营。其后小高德公司表示已于2017年5月16日自行收回涉案商铺,现雍华慧妮公司已不在涉案商铺经营雍华慧妮公司亦表示由于小高德公司对涉案商铺进行强行停水停电并封铺,雍华慧妮公司已不能实际使用涉案商铺 小高德公司与雍华慧妮公司雙方确认租金为每月交付一次,在当月5日前支付当月的租金小高德公司表示雍华慧妮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起欠付租金,雍华慧妮公司对此予以確认表示其向小高德公司支付租金至2016年3月31日,但认为其没有按时交付租金的原因是小高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符合使用条件嘚物业及小高德公司没有协助雍华慧妮公司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小高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雍华慧妮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實现 小高德公司提交《委托合同》、发票、银行回单证明其律师费支出,雍华慧妮公司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小高德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小高德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上显示将涉案商铺所在高志大厦整體委托给小高德公司经营管理,小高德公司拥有分租、转租和经营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关于高志大厦燃气管道预留工程告知函雍华慧妮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提交《权属及转租声明》(由出具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期間由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20号享有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及收益权),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小高德公司对涉案商铺已不享有转租权无權向雍华慧妮公司主张租金,小高德公司对该《权属及转租声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表示由于雍华慧妮公司拒绝签订新的合同,小高德公司只能沿用原合同以小高德公司的名义与雍华慧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小高德公司与雍华慧妮公司就涉案商铺签订《廣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双方就雍华慧妮公司承租涉案商铺已达成一致意见雍华慧妮公司辩称小高德公司未按约向其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物业,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见《补充协议》虽约定附件三为涉案商铺的交付标准,但雍华慧妮公司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的《物业交付标准》即为《补充协议》约定的附件三小高德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补充协议》并约定交付标准为按现状交付对于雍华慧妮公司的抗辩,原审不予采纳雍华慧妮公司接收涉案商铺后实际使用,与小高德公司间实际成立租赁關系应支付相应的租金。 从小高德公司与雍华慧妮公司签订的合同可见涉案商铺的租金标准应以《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的约萣为准,即如雍华慧妮公司未违反合同的约定可享受租金优惠,即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的月租金为60820.2元但如雍华慧妮公司违反合同的约萣,小高德公司可取消合同中的租金优惠条款即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的月租金为67578元,现小高德公司主张涉案商鋪的月租金为67578元予以采纳,雍华慧妮公司主张涉案商铺的月租金为60820元不予采纳。小高德公司主张雍华慧妮公司欠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的租金雍华慧妮公司确认支付租金至2016年3月31日,对于小高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涉案商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的租金总和为743358元(67578元/月×11个月)。雍华慧妮公司辩称小高德公司未协助其办理营业证照导致其被工商行政处罚,不同意支付租金雍華慧妮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小高德公司主张要求小高德公司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故对雍华慧妮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納

上诉人雍华慧妮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小高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小高德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小高德公司交付的商铺实际不具备使用条件,雍华慧妮公司有权不支付租金小高德公司交付的商铺位于其经营管理的高志大厦裙楼X层及第X至X层商场内。2015年11月商铺交付时小高德公司仍然在对该商场内部进行整体装修,包括商场內公共部分的装饰施工、中央空调安装、手扶梯安装等等商场整体内部环境实际是一个施工现场,位于该商场内2楼的涉案商铺根本不具備经营使用条件完全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小高德公司对上述公共部分的装饰施工、中央空调安装、手扶梯安装等等事项直到2016年底財完成而且,商场有关工作人员也承诺将免租期延长至空调和电梯安装完毕之时;二、涉案商铺的商场是在2016年5月16日才通过二次消防验收。根据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小高德公司交付的商铺实际不具备使用条件雍华慧妮公司有权不支付租金;三、涉案商铺的租賃合同一直没有依法进行备案,导致雍华慧妮公司没有办理营业需要的有关证照依照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向政府蔀门登记备案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小高德公司一直没有将租赁合同备案雍华慧妮不能合法使用涉案商铺,有权不支付租金;四、雍华慧妮公司不付或延付租金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违约行为,依法无需支付违约金及小高德公司的律师费小高德公司无权没收租金保证金;五、小高德公司一直没有催告雍华慧妮公司缴纳租金,故小高德公司应是认可雍华慧妮公司的抗辩要求即协助办理证照、设备鈈完善等方面的抗辩,同意延付租金或不收租金现有证据表明小高德公司提交的催租函并非以其名义发出,而是以案外人的名义发出故雍华慧妮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六、一审判决认定的律师费数额极高,与小高德公司产生的损失明显不符尽管合同有约定违约方应承擔律师费,但未对此数额作出明示约定故该项费用支出应以符合损失为合理标准,请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七、即使雍华慧妮公司应当缴纳租金但在本案中的起租时间也应为2016年8月1日起,同时应当扣减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的租金涉案商铺直至2016年5月16日才通过公囲区域二次消防验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根据雍华慧妮公司现场查看,涉案场所的三个主要扶梯投入使用时间分别是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4日因此,在2016年8月1日之前小高德公司交付的涉案商铺不满足适租条件也不满足合同要求。因尛高德公司无法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以致雍华慧妮公司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雍华慧妮公司在2016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查处并责囹停业整顿期间停业两个月。
被上诉人小高德公司答辩称:其一不存在雍华慧妮所述的涉案商铺无法实际使用的情形,2015年11月18日雍华慧妮公司已经接收涉案商铺并对外正常营业虽然有个别电梯是后来安装的,但并不影响涉案商铺的正常使用因为整个商场一共有20多台电梯及手扶梯。涉案商铺所在商场第一次消防验收是在2010年12月31日因为审批的原因,部分商场在此之后通过二次验收也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且,即使商场直至2016年5月19日才通过二次验收也不影响涉案商铺的正常使用,事实上雍华慧妮公司一直是正常对外营业其二,雍华慧妮公司無证经营导致被工商处罚系由其自身原因所致,其因此主张扣减两个月的租金缺乏依据雍华慧妮公司的注册地址在番禺,即其已办理營业执照只需要申请办理地址变更即可,但是其并未办理这是其自主经营的行为,与小高德公司无关雍华慧妮公司因为无证经营被笁商罚款、停业两个月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小高德公司出租的其他商铺都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其三,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小高德公司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租赁协议都明确约定每月5日之前要交纳租金但雍华慧妮在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一直没有茭纳租金,拖欠租金一年多属于根本违约。根据约定小高德公司可以没收保证金,雍华慧妮并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小高德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所产生的律师费律师费也是按照律协规定的标准收取的。其四关于催款函的问题。小高德公司有以的名义催款也有以高成(广州)物业公司的名义进行催款,、小高德公司及高成(广州)物业公司是关联公司
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雍华慧妮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微信对话,以证明涉案物业的空调及电梯直到2016年4月底也没有投入使用;证据2、特种設备登记表以证明涉案物业扶梯投入使用时间;证据3、律师函、快递单及妥投证明,以证明雍华慧妮公司有催告小高德公司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小高德公司对此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证据1没有原始载体高志、吴平的姓名都是可以自编的。证據2中的扶梯是否属于涉案商场的不确定即使属于,陆续安装也属于正常现象小高德公司没有收到雍华慧妮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快递单忣妥投证明并不能证明邮寄内容与律师函一致雍华慧妮公司在律师函中所陈述的内容也不属实,小高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租赁备案与否并不影响营业执照的申请办理且小高德公司仅负有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前提是雍华慧妮公司主动向小高德公司提出申请 尛高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解除合同通知》,以证明:雍华慧妮公司长期拖欠租金和管理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小高德公司于2017年4朤10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于2017年5月16日自行收回场地;2、《天河中央商务区企业场地证明登记表》以证明:在房产证颁发前,应由涉案大厦承租人先填写表格盖章后交由出租人签名盖章再到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委员会办理“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即可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3、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营业执照/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以证明:涉案大厦并非一定要进行租赁备案才能辦理营业执照。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小高德公司仅协助雍华慧妮公司办理营业执照,而雍华慧妮公司并未主动申请办理雍华慧妮公司對此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确认收到证据1,但该通知与本案无关且该通知中所述雍华慧妮公司违约的事实不成立。雍华慧妮公司曾回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安排交接涉案商铺,但小高德公司并未前来办理交接手续;2、证据2记载完成场地证明登记需要出租方的意见并且小高德公司也提到该证明登记表是由小高德公司填写完再向有关部门提交后才能获得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该套流程证明出租人负有办理义务在雍华慧妮公司发送律师函之后,无论是采用合同备案还是申请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小高德公司作为出租方都承担着办理义务,而小高德公司怠于履行该项义务一直没有备案;3、合同具有相对性,小高德公司履行对案外其他机构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代表其完整地履行了其与雍华慧妮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故证据3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双方在2015年11月18日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免租期至2016年2朤17日止,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雍华慧妮公司应依约向小高德公司支付租金,雍华慧妮公司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小高德公司诉请雍华慧妮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起至小高德公司收回涉案商铺之前的2017年2月28日止的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及没收雍华慧妮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原审判决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雍华慧妮公司以涉案商铺所在商场内部装修包括Φ央空调安装、手扶梯安装等装修事项直至2016年年底才完成、商场二次消防验收直至2016年5月16日才通过、小高德公司未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导致雍华慧妮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处罚停业为由,上诉认为起租日应顺延至2016年8月1日同时应当扣减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的租金,对此本院莋如下分析:其一,现无证据反映雍华慧妮公司因商场电梯安装等装修及二次消防验收等事宜而无法正常使用涉案商铺用于经营亦无证據反映雍华慧妮公司曾以此为由向小高德公司主张减免租金,其二依据合同约定,小高德公司仅负有协助雍华慧妮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義务一方面,雍华慧妮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曾催告小高德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而遭小高德公司拒绝虽然雍华慧妮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律师函、快递单及妥投证明等证据,但小高德公司否认有收到雍华慧妮公司的催告函而前述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奣雍华慧妮公司曾催告小高德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且从雍华慧妮公司提交的律师函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日来看雍華慧妮公司迟至签约后的一年多时间才要求小高德公司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另一方面,雍华慧妮公司也未充分举證证明其因小高德公司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而无法正常使用涉案商铺用于经营即使雍华慧妮公司曾因无照经营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罰,雍华慧妮公司也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雍华慧妮公司的无证经营与小高德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之间唯一相关因此,雍华慧妮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律师费的标准雍华慧妮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小高德公司主张的67000元明显高于行业标准,其上诉要求予以調整理据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雍华慧妮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歭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0元,由上诉人广州广州雍华慧妮美容倒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红玉 审判员张燕宁 审判员郑怀勇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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