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挖掘机分期借款担保人的责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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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应对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担保人追偿
我当时担保的是一年
现在已经4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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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在担保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更改合同担保人可以上当地仲裁机构也就是法院解除担保人义务要么承担百分之三十好像是你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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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二手挖掘机可以分期付款吗?_百度知道
二手挖掘机可以分期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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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明确规定,二手挖掘机不能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因为二手挖掘机并不像新机有个统一的价格。新机的价格基本上恒定的。虽说有些区域不同,甚至有些代理点为了做促销出一些活动,导致价格不等。但基本上也相差不大。但,二手挖掘机就完全不一样了。  对于新挖掘机来说,不管是分与不分期,国家都可以得到一笔不小的税收,而二手挖掘机,特别是一些个人的,这个东西是完全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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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二手挖掘机是不可以分期付款的,都是付全额的,新机才可以分期付款的,可以办到贷款的,具体看你与卖家的谈判了。
全国几个正规的二手交易市场,像凤凰,金诚,我跑了一遍,都不能分期。没办法。
你好,一般二手挖掘机是不可以分期付款的哟,都是付全额的,新机才可以分期付款的,可以办到贷款的哦,详情请关注118工程机械市场吧
一般是不可以分期的 具体看你与对方是怎么谈的
可以啊,不过时间不能太长,你是什么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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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2009年底与合伙人一起用融资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当时签定购买合同时合伙人为债务人,我为担保人。_百度知道
我2009年底与合伙人一起用融资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当时签定购买合同时合伙人为债务人,我为担保人。
购机款至2012年月底还清。挖掘机一直由债务人经营管理,现因经营管理不善尚有逾期未付款15万元。鉴于此情,我想退出合伙,请问怎样才能取消我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如果退出担保事宜需要什么条件?必须由三方在场吗?我可以提出废止担保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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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合伙,清算合伙资产后,你申报15wan的债权。清算后自然解除担保。
如果退出担保事宜需要什么条件?必须由三方在场吗?我可以提出废止担保合同吗?
要出卖方和买方一致同意,买方提供新的担保,或出卖方放弃担保。办理相关的文件,你可以提出中止担保合同,但不一定会得到同意。
采纳率:26%
来自团队:
要看你当时签的合同条款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一般而言,合伙双方为同等责任,在一方没有执行能力时,由担保人负责任。你可以拿合同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看条款约定事项是否合规,合同约定是否成立?
当担保事宜出现了担保合同中约定或者出现重大问题影响还款,担保人可以提出废止担保合同,进行重新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或者退出担保事宜。
如果退出担保事宜需要什么条件?必须由三方在场吗?
担保合同签订时所有人必须在场即可。不放心的话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具体事宜请以当地法规为准。
不好意思,这个方面的事宜,不是我专长的方面,不能提供帮助,实在抱歉。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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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湖南柳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黄冬成、黄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冬成,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云华,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华,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6号亚商国际第A1124房。法定代表人:臧雪玲。委托代理人:何妮,湖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冬成、黄云华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柳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湘0103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冬成、黄云华上诉请求:撤销(2016)湘0103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上诉人没有接到一审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上诉人不知道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二、被上诉人在该买买合同中涉嫌欺诈,向上诉人销售不能使用的挖掘机,且拒不承担维修责任。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不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的,该不利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柳沃公司答辩称:第一、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一审诉状与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均系法院邮寄送达,送达方式一致,送达的具体姓名、电话一致,上诉人能收到判决书,却收不到开庭传票等,让人难以置信,故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判决,程序合法。第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产品的交付经上诉人当面交验合格并签字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均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第三、由于上诉人购买了被上诉人的挖掘机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被上诉人将涉案设备收回,并在第一时间以短信、书面函告形式通知上诉人,这一行为是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采取的行为,而不是上诉人所称强行拖走该设备。综上,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柳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冬成偿还柳沃公司货款256104元及滞纳金22140元、违约金6350.4元(计算至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共计284594元;2、黄云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黄冬成、黄云华承担本案受理费等一切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柳沃公司与黄冬成签署了《二手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甲方销售的柳工922挖掘机一台,价款为348000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首付款150000元,剩余款项198000元,乙方保证自日开始到日清偿完毕,每月支付17592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全部余额,乙方支付分期货款的时间为每月13日,如乙方不按上述付款方式的约定还款即构成违约,需按当期违约所欠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日,黄冬成向柳沃公司支付首付款105000元,尚欠首付款45000元,黄冬成向柳沃公司出具了欠条,承诺所欠柳沃公司45000元首付款于日前等额还清,如不按期足额偿还,本人同意每延迟一天,承担所欠金额的3‰的滞纳金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日,黄云华向柳沃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担保人黄冬成与柳沃公司订立的《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合同号:2016113)项下被担保人所付一切债务提供以柳沃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黄冬成于日从柳沃公司自行提走型号为922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并验收合格。另查明,黄冬成于《二手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签订当天向柳沃公司支付了105000元首付款,剩余首付款及剩余货款均未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柳沃公司与黄冬成所签的《二手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照执行。本案中,柳沃公司作为出卖人,根据《二手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向黄冬成交付了柳工922挖掘机一台,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黄冬成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的交付合同首付款及分期货款。现黄冬成仅向柳沃公司支付105000元首付款,尚欠部分首付款及剩余货款未予支付,黄冬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二手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如黄冬成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柳沃公司可以要求黄冬成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柳沃公司要求黄冬成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本金及分期买卖利息211104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约定,未按约定还款的,需按当期违约所欠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至日,黄冬成共欠付柳沃公司分期货款4期,每期货款金额为17592元,逾期天数分别为120天、90天、60天、30天,黄冬成应向柳沃公司支付逾期货款违约金1055.52元、791.64元、527.76元、263.88元,共计2638.8元。此后违约金应以上述4期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欠付首付款及滞纳金,根据《欠条》约定,黄冬成应于日前等额付清首付款45000元,如未按时足额偿还的,应按约定支付滞纳金,柳沃公司要求黄冬成支付首付款欠款45000元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按每日3‰标准支付滞纳金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截止至日,黄冬成应向柳沃公司支付滞纳金3690元(45000元×5%%/天×164天=3690元),此后滞纳金应以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故黄冬成应向柳沃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6104元,以及截止至日滞纳金3690元、违约金2638.8元,共计元。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2016年3月、4月、5月、6月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日之后滞纳金应以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黄云华自愿为黄冬成与柳沃公司订立的《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尽到保证人的义务。故柳沃公司要求黄云华对黄冬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黄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柳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104元,以及截止至日的滞纳金3690元、违约金2638.8元,共计元。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2016年3月、4月、5月、6月货款金额为基数、滞纳金应以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黄云华对黄冬成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湖南柳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湖南柳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00元,由黄冬成、黄云华承担2588元。本案二审中,上诉人黄冬成、黄云华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结合一审法院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认证如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后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因黄冬成未按照《二手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湖南柳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日将案涉柳工922挖掘机收回。本院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冬成与柳沃公司签订的《二手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柳沃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后,黄冬成作为买受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其违约行为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黄冬成作为买受人,黄云华作为担保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二审中,黄冬成虽提出柳沃公司所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但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关于上诉人所提出的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送达回证中所记载的信息,其送达邮件中所填写的地址及移动电话均与上诉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邮局退回邮件的理由为本人拒接,故应认定为一审法院已依程序向上诉人进行了送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575元,由黄冬成、黄云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黄学里审判员王晓虹代理审判员孟宝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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