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合同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待遇工资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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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院聘用制书记员,17年12月辞职了,听说要涨工资,并且从17年8月开始涨这个补发的工资应该有我的吗?
我是法院聘用制书记员,17年12月辞职了,听说要涨工资,并且从17年8月开始涨,所以应该会补发工资,我想问一下,这个补发的工资应该有我的吗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385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建议您咨询用人单位 14:2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404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5 人你好, 应当要发放工资 14:3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71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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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一个法院工作人员眼中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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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院工作人员眼中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
  关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深刻思考与全面阐释,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彭劲荣先生《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思考》一文珠玉在前。因此笔者无意从理论层面的弊端(事实已证明,该制度少利多弊,制定之初的美好设想全未实现,容后阐述)再多费唇舌,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我只是想从现实角度谈谈自己的一隅之见,不求见教于最高院当初鼎力支持推行该制度的诸君,但满胸块垒,不吐不快,贻笑方家之处,但求一哂而已。    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2003年10月,《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在这个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更非部门规章的“办法”试行后数年,审判人员的重要辅助者,曾经的法官预备队——书记员的群体命运从此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此前法官基本上都是沿着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这条路走过来的,而《书记员管理办法》不仅在制度上明确了书记员不得成为法官,在管理上更采用聘任制的方式。这个“办法”一“试行”,就是八年,其效果如何姑且不论,但就近年来散见于各大论坛的各地聘任制书记员的满腹怨言来看,似乎并不能用成功来形容这一制度的推行。    在谈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弊病之前,首先要了解聘任制书记员的现状,只有了解这些情况,才能更好地理解当前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中矛盾之所在。随着1999年高校大肆扩招,以及函授、成人、远程教育及自考等国家承认的教育方式的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了前所未有之压力,其中以法学专业首当其冲,相当数量的法科毕业生毕业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另外,各省市区的公务员招考也陆续全面拉开,进入法院与检察院的机遇之多也是前所未有。在如此大的就业压力以及激烈竞争下,应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层层选拔的大部分聘任制书记员的素质还是不错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由于各省市区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各地聘任制书记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江苏等地,具有硕士学历或名校背景的聘任制书记员不乏其人。2005年网上曾有“北大法学毕业生报考镇江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新闻,闹得轰扬一时。而有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聘任制书记员的要求则仅仅是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学历。    从一个非法院政工部门出身的工作人员角度看来,我所理解最高院采用书记员聘任制管理之初衷,可能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着眼于从制度上解决“审书不分”问题,进而明确职责分工。《书记员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法官多是从书记员开始做起,经过一定年头,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资格考试,然后就可以任助理审判员,这个内部考试自然不能同如今的司法考试相并论,基本上可保证全部通过。因而在当时,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说,书记员就是法官,至少是准法官。这造成审判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角色模糊,也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混乱。基于此种考虑,最高院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即不能转任法官,只可以在所谓“书记官”这一序列里晋升。按照《书记员管理办法》规定,最高院的聘书职级可到正处,高院可副处,中院可正科,基层院可副科。    二是将书记员这一职位定位于“审判辅助人员”。这种定位类似于医院的护士,即不要求从事过多含有技术含量的审判工作,而仅仅是辅助人员而已,因为是辅助人员,所以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职位并不具重要性(见过省长、市长、县长实行聘任制的么?)。书记员与法院之间需要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间其具有公务员身份。合同有期限,合同期满后可解除也可续签,实际上是加大了书记员这个职位的流动性(想想医院的护士,可作参考对照了解)。    三是法官实行精英化与职业化。2002年,最高院取消律师资格考试,进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同时规定之后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取得资格必须要通过司考。法官不再是靠年头就能随便转任,但可以对下遴选(据说已出台《法官遴选办法》,但一直未见全面展开)。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另一重要举措,最高院随后又搞了“法官助理”试点,其目的在于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种新的审判模式,加上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一共是四类人员。这就是所谓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八年来,各省市区在大规模的法检公务员考试中陆续开始招考聘任制书记员。因为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反应也不同。对这一制度坚持力行的省份有之如江苏与上海,消极对待的亦有之如广东(公考中根本没有聘任制书记员这一职位),支持也好反对也罢,都不过是少数。事实上绝大多数省份处于观望状态,因为这一制度的不切实际及难于管理,很多省市区高院招过一、二批聘任制书记员之后就不再招考,如内蒙古2007年招考过一批聘任制书记员之后再无动静。当然也有一些开明的省市高院勇于打破桎梏,不受条条框框限制,值得称赞,如重庆高院两次从聘任制书记员中招考法官,给有志有为的聘书们一条出路。    笔者无意否定当前人民法院推行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也无意为过去的“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模式招魂,相反我认为大力推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今后之大趋势。然而事实却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实践中的操作不当——管理混乱、缺乏过渡与配套制度以及一刀切等问题却是当前确实存在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非但没有起到其应有之积极作用,反而成为影响书记员队伍稳定甚至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下面我将结合法院实际情况谈谈书记员聘任制管理存在的最主要的两个问题:    一个是管理混乱。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书记员在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大量的审判机密,那么审判机密属不属于国家秘密?对不应当实行聘任制的职位实行聘任制,可见最高院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与《公务员法》相违背的。性质的模糊导致了管理的混乱,很多报考者不知道聘任制书记员是不是公务员,常常将聘任制书记员与法院的聘用人员相混同,甚至一些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将其打入另册,在涉及到职务晋升、工资计算等方面不知所措。有的将之作为行政单位里的事业编对待,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甚至作为公务员里的工勤编对待等等,不一而论。    另一个是缺少晋升空间。《书记员管理办法》封死了书记员成为法官的进路,但按照该《办法》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可在一定职级内晋升。基层法院可到副科级,最高院可到正处级。在实践中这基本上不可能实现,高级法院与最高院或能解决一二,但在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很多老审判员尚未解决职级待遇,遑论“小”书记员。在不少领导眼中,只有获得审判资格之后才能谈到职级,书记员应该“多锻炼几年”。他们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这些聘任制书记员其实永远也无法获得审判资格。    上述两个原因直接导致的恶果是极大伤害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与感情,造成队伍人心浮动。通过了司法考试却无法获得审判资格,无疑是让人心存愤懑的,有志有为的人不会选择这样一个毫无前途的职位。这些书记员或选择辞职做律师,或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积极参加各种考试,一旦考上就立马拍屁股走人,还有人虽限于年纪、家庭及能力等缘故无法离开,但从此心灰意冷,工作上得过且过、消极怠工。为数不少的人才就这样流失掉了,而留下的多数人缺乏工作热情或工作能力。一个绝妙的讽刺是,那些另考公务员的聘任制书记员们竟有不少人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检察院,实在是给了最高院当初一力推行聘书制度诸君的一记响亮耳光。同时,我们再来看看当初推行书记员聘任制管理——目的实现了吗?    首先是职责分工问题。这里笔者得先说说关于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又一个令人不解的制度),前文已述,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就是要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审判模式。书记员是实行单独序列了,但是法官助理出现了。何谓“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法官助理不等于助理审判员。但是这个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可谓五花八门,据我所知,北京地区的法院是一名法官带数名法官助理 ,助理没有审判资格;深圳地区的法院则是一个合议庭配一法官助理,正式编制的法官助理可以取得审判资格成为法官。不管怎么样,法官助理毕竟发挥了“助理”作用,提高了审判效率。然而有的地区如内蒙古,招考的法官助理工作初始充当的仍然是书记员的角色,但一、二年后就直接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如此说来法官助理与过去的书记员有什么分别?审判员与书记员的角色倒是分清了,审判员与法官助理呢?    再来看看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的问题。真正要完全实行书记员的聘任制管理,依笔者之见,除非像开办卫生学校培养护士一样,培养书记员也建立专门的书记官学校,以速录与审判辅助工作为主要教学内容。因为医学与护理是两个领域,所以可单独管理,医学院培养医生,卫校培养护士。然而,现在选择去做聘任制书记员的绝大多数学习的是法学专业,法学专业培养什么?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何况这些聘任制书记员里还有不少是重点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和硕士生,他们凭什么不能成为法官?是缺少学历吗?不,他们受过四年或七年的法学专业教育;是缺少资格吗?不,他们早就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是缺少经验吗?不,长期以来的审判辅助工作早为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那到底为什么?答案只在于他不过就是报考了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位而已。试想一下吧,让一个北京大学医学院的硕士去当护士,岂不是这个世界最大的荒谬?    邓公曾说过,“好的制度,可以教坏人做好事;坏的制度,可以教好人做坏事。”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过渡与配套措施,目前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坏的制度。通过我如此喋喋不休的论述,读者诸君可能已经明白了我的结论: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虽然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初期各类人员应当允许适当交叉,不能搞一刀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件,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获得审判资格。现在我们讲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让我们为重庆高院开明的聘任制书记员政策热烈鼓掌吧,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衷心希望最高院领导能够及时调整有关聘任制书记员的政策,如此,不仅是全国数十万聘任制书记员之幸,也是人民法院之幸,更是我国新时期的审判事业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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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聘用制书记员待遇太差,如何留人?日期:
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人社部联合发文,对法检两院聘用制书记员做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中规定,一方面,聘用制书记员将被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由人民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采取省级统一招聘模式,加强聘用制书记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另一方面,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落实经费来源渠道。最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指出,开展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旨在探索通过编制外聘方式增补书记员,畅通书记员职业发展路径。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奠定基础。一、聘用制书记员待遇有多低?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同为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主要从事开庭准备工作、法庭记录、通知当事人、卷宗装订等事务性工作。工作强度一点不比法官助理低,任务一点不比法官助理少。但是,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却差强人意,甚至可以说,远远不能让聘用制书记员安心工作。从《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来看,通篇多是管理,但对于待遇这一块却是轻描淡写,只说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动态调整,但缺乏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导致在基层执行时,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就变成了就低不就高,可以说,能有多低,就有多低。据我一位好友描述,她在基层法院做聘用制书记员七年,工资从760元涨到现在的1800元,而且,这1800元还未扣除社保,到手工资每月1580元,这就是她在陕西省省会城市法院的全部收入,好几次她都想离开,但她的指导老师极力挽留。我想,站在法官的角度,很难找一位和自己合得来的书记员,更难得是,她是法律专业出身,做书记员得心应手,但即便如此,她依然想走,只因在待遇方面,法院给她的,很难让她满意,而且,法院的各类福利待遇均与她无关。直到最近,法院又将她们改成劳务派遣模式,这样,一些书记员便执意离开,而基层法院,又开始新一轮招聘书记员。有人将聘用制书记员称之为“司法民工”,干一样的活,甚至于,干最累最多的活,拿的却是最低的薪水,是名副其实的廉价劳动力。为何法检两院的聘用制书记员福利待遇很差呢?这是因为基层聘用书记员并未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致使法检两院给聘用制书记员发放工资都是从在编人员的经费中抽取部分经费,这样,数额便十分有限。工作的薪酬标准,映衬的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在单位的价值。薪酬标准过低,这项工作干起来便纯属应付,出现差错就在所难免,毕竟,责任心是建立在对工作认同,对工作有干劲的基础上,聘用制书记员拿最低的工资,何以要求他们拿出十分的热情来对待这份工作?二、各地招聘聘用制书记员都是低工资搜索一下各地法检两院招聘书记员的相关情况发现,聘用制书记员基本都是低工资,无福利,任务重,无前程,而且,多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上下浮动。1、吉首市检察院将聘用制书记员委托给第三方单位招聘,即劳务派遣模式,书记员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每增长工龄一年每月增加100元,止2500元封顶,绩效工资每月500元,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2、莆田中院招聘书记员,工资明确为基本工资不低于福建省政府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3000元,专业要求是非法律专业为本科,法律专业要求专科。3、2017年2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对外招聘977名书记员,然后,江苏省三级法院又招聘1098名书记员。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合同制。工资标准为,只要正常工资,能拿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倍,而江苏省最低工资中最高额标准为1770元,也就是说,江苏省法检两院的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大致为3000元。4、天津市第一中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每月工资为3000元,缴纳社保,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工作每满一年月工资增加30元工龄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双休;就餐补助、出差补助等与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待遇相同,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优先。通过上述公告可以看到,各地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基本都维持在3000元左右,有的地方更低,而且,增长幅度十分有限。除了上述工资之外,在编人员的补贴、绩效和过节福利和聘用制书记员没有任何关联。更有一些聘用制书记员会成为法官犯错的替罪羊,大不了对聘用制书记员予以辞退来搪塞舆论和应付追责,就和企业辞退犯错员工一样。上述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情况,和工作努力与否,任务完成与否关联不太大,这就导致,一些书记员工作不尽心,工作不认真,但限于书记员难招,法检两院基本就是将就着用,不敢轻易辞退,除非书记员严重违规。三、聘用制书记员专业多样,离职率颇高聘用制书记员的专业五花八门,各个专业均有。虽然更多的法检两院要求法律专科,其他专业为本科学历,但是,能获得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者,如果真想从事法律职业,都会通过各类方式拿到本科文凭,一旦通过司法考试,就会立马离职,可以说,聘用制书记员就是法律专业学生的跳板,而不是他们的理想追求。我在基层法院和本地中院即见到有计算机专业、医学专业、行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加入书记员队伍,一问他们,仅仅是把这个工作当做一个临时过渡,等到有合适的工作立马走人,这样的法检书记员队伍,又何以能让法官和检察官们放心使用呢?从各地频频招聘书记员亦可证明,聘用制书记员的离职率相当高,而且,比起其他企业,这是一个离职率压根不敢统计的行业,因为一统计,简直超过离职预警线。工资本身过低,而且增长速度过慢,让人看不到前程和未来,用工方式还变为劳务派遣,很多聘用制书记员便一走了之。可以说,他们其实不想走,其实想要留,但是,留下来,多没有勇气。与在编人员的巨大心理落差就是一大梗。而且,工资待遇低到尘埃,还让人看不到增长的希望,到了一定阶段,他们便面临着结婚生子、买房装修,家庭开支增大,这让他们拿什么养家糊口?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就只够生活,没有多少积蓄,谁会把一个工作干长久?四、法检两院为何要用聘用制书记员?我一直不明白法检两院为何总爱招聘聘用制书记员,难道是地方组织部门不给人吗?不能通过公务员渠道招聘吗?这些聘用制书记员和公务员式书记员干同样的活,但福利待遇却相差很大,而且,离职率相当高,可以说,基层法检的书记员,年年在招人,也年年在走人。在法院,法官好不容易培养好书记员,教会了他各类技能,没想到,书记员突然就离职了,这只会挫伤法官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和动力。书记员不停换人,法官得不断和新书记员磨合,这只会增加法官的工作负担,导致一些法官不愿精心培养聘任制书记员。长久来看,聘用制书记员本身就把此项工作当做一个跳板,又有多少人会秉持司法公正理念。没有职业化和专业化的书记员,就不会有法官和检察官的负担减轻,口口声声说司法改革让法官和检察官受益,但是,谁来关注书记员的权益?书记员的权益无人关注,法官能抽出时间安心裁判吗?从经济的角度考量,聘用制书记员确实能够减轻财政的一些负担,但是,财政负担的减轻却是以书记员像割韭菜一样,换了一茬又一茬,法检两院根本招不到长久可用之才,影响的最终还是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司法裁判的效率和公正。从司法正义的角度出发,我们宁愿花这部分财政的钱,也应当让书记员安心工作,专业工作,而不是做一天书记员撞一天钟。虽然中央一再强调,要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求法检两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些法检两院干脆将聘用制书记员撇给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不和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这即导致书记员们对法检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更加缺乏,这一招,即让很多书记员立马离职,工资待遇差、各类福利待遇没有,劳动任务繁重,现在,连劳动关系也没有了,这样的工作,何以会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呢?五、如何解决聘用制书记员的流失?那么,如何解决聘用制书记员的大面积流失,又能让他们安心工作,以缓解法官繁忙的审判事务呢?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聘用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发展前景,而不是仅仅想着使用廉价劳动力。1、能将书记员纳入公务员序列,就一定要让书记员获得公务员身份,这样,他们在法检两院干活才不会感到“同工不同酬”,也更有责任感,而不是干一天算一天,反正不会长久。当然,在2003年,中组部、人事部、最高院联合发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首次要求各级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但时至今日,我们对于书记员管理,依然是脱离编制,总想着合同管理,而不是编制管理。这一点,能纠正,寄望于纠正。2、如果暂时无法让书记员纳入公务员序列,至少应当大幅度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除过在编人员的公务员福利外,至少应当同工同酬,让他们安心工作。法检两院的工资,尽量将合同工和在编人员持平,区别对待的后果就是造成合同工心理落差太大,更加对这份工作没有信心和看不到未来。让他们不仅把聘用制书记员当作一份工作,而且,是一种可以长久干下去的工作。就如同在企业工作一样,让他们有奔头,能看到前景,并乐在其中,而不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敷衍他们,这样,不仅书记员干不长久,法官和检察官也不愿培养他们,因为,培养得再好都会走,何必花时间和精力呢?如此下去,书记员会有什么前程呢?除了走,就是尽快离开。3、说到底,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这么差,他们为何要留下?不给相当的工资,法检想招到长久可用的书记员,想都别想。现阶段,没有人愿意把书记员当作毕生的职业理想和追求,都是在做离开的打算,这样的书记员队伍,何以能让法官和检察官剔除事务性工作,又何以保障法官和检察官专心于案件呢?试想,别人一问聘用制书记员在那里工作,回答在法院工作,那不是法官吗?不是,我是书记员。待遇有多少,扭扭捏捏不敢说,因为太低,不好意思说。这样的对谈,挫伤的是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我们能大幅度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不是以当地最低标准来定义他们的工资。让他们身在法检两院,一天不是总想着离开,而是愿把这份工作干到底,并且尽职尽责,那么,我们又何愁招不到长久稳定的可用之才呢?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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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资是多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深圳这边有8000,估计一些小地方2000多一点吧,事多案子金额大就工资高,根据法院的整体案件受理情况啊~望采纳
采纳率:85%
2000多一点吧。
不太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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