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组织单位增加值时业务指导单位有哪些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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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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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来源:贵港市民政局&&&&发布日期: &&&&
作者:ggmz&&&&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一、什么是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总称。
二、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我国目前最重要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种社会组织类型。通常我们看到的各种学会、研究会、协会、联谊会、联合会、促进会、商会等都是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又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等四种类型。
三、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个人会员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会员,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不得成为会员;单位会员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独立的社会组织。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分筹备成立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1)筹备成立阶段
①咨询: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
②申请:申请人拟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③受理:申请筹备成立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筹备成立申请表齐全、有效后,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
④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⑤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成立的批复,对于因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将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筹备成立阶段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申请筹备需提交的材料:①《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③章程草案。
(2)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①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②落实办公住所并提供相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③发展会员;④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3)筹备机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社会团体的资格取消,筹备机构自动解散,并不得再以筹备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2)成立登记阶段:
①申请:筹备工作就绪后,筹备机构应在筹备期限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逾期不申请登记,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筹备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登记材料:&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Ⅱ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Ⅲ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Ⅳ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②受理:筹备机构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成立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③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④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登记的批复,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⑤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公告。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将银行临时帐户转为基本户。社会团体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将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五、在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国家机关和党的各级组织不可以组成和加入社会团体。
2、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社会团体:
(1)参加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这类人民团体共8个,它们是: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这是指经过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人员编制、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即“三定”方案)的社会团体,经过国务院批准,可免于登记。如: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文联、作家协会以及中国文联下属的中国戏曲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等11个协会,还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单位内部团体仅在单位内部活动,不对外活动,他们不属于社会组织。如高校内部组织的演讲协会、机关内部的书画协会、集邮协会等。
3、不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1)以联络感情为宗旨的联谊性社会团体,如校友会、同乡会、战友会等;
(2)气功功法类、邪教类、特定群体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社会组织禁止设立,坚决不予登记;
4、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特殊规定:
(1)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行业协会除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通知》(桂办发[1999]3号))。
(2)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会长(理事长)。
(3)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07]70号))。
5、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目前成立异地商会只能省对省,地级市对地级市,县级暂不能成立异地商会,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同级的招商局(经协办)。
六、成立异地商会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是省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地级市民政部门是地级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是省级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地级市招商促进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是地级市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二)、异地商会的组建原则
  1、省级异地商会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组建而成,原则上设在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名称一般应为“广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
  2、地级市异地商会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在广西所辖地级市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组建而成,原则上设在广西地级市所在地,名称一般应为“××(广西地级市名)××(外省地级市名)商会”。
  3、暂不登记成立县级异地商会。
  4、实行一地一会。同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广西只能成立一个省级异地商会;同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在广西的同一地级市只能成立一个市级异地商会。
  5、)异地商会可设立代表机构,可按照专业或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如“广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广西地级市名)办事处”;广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服装制造业分会。
  异地商会不得成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如:“广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广西地级市或外省地级市名)分会”。
  (三)、异地商会的组建条件
  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组建异地商会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员组成: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是外省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或外省地级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所辖地级市)投资的企业,属于股份制企业的,必须为最大控股方。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者最大控股股东必须持有外省(或外省地级市)的身份证明。
  2、会员数量:异地商会的会员数量不得少于30个,同时必须达到外省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或外省地级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所辖地级市)投资企业的20%。
  3、发起人条件和数量:筹建异地商会,发起人(企业)应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异地商会会员条件,且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在原籍来桂投资企业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性,有最近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省级异地商会发起人(企业)数量不少于9个,其中2/3以上发起人(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千万元;地级市异地商会发起人(企业)数量不少于7个,其中2/3以上发起人(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千万元。筹备组成员一般由发起人组成。
  4、专职工作人员: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5、注册资金:异地商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6、住所:须有独立的办公住所,且不得设在异地商会负责人所在企业内。
  (四)、异地商会的组建程序
  1、异地商会的发起人将筹备建立异地商会的申请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2、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异地商会筹备组必须在规定期限(6个月)内开展筹备活动:持批准筹备文件在可覆盖拟成立异地商会活动地域的报刊或电视上发布筹备公告,广泛吸纳会员,使异地商会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会员中广泛征求意见,酝酿提出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异地商会章程和选举办法;民主选举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
  在筹备期限内,筹备组不能有效开展筹备活动或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协调、指导和管理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责令停止筹备活动,并指导和监督筹备组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撤销筹备组的决定。
  3、筹备工作结束,异地商会筹备组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请成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七、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八、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一致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或要求的最低限额:劳动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20万元;科技类科研院所等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其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
&&&(5)有必要的场所。(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九、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咨询: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
(2)核名:拟用名称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申请:申请人拟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单位(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5)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6)核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对于因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将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7)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颁发(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
(8)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将银行临时帐户转为基本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有需要的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开办资金验资报告;(4)章程;(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
如劳动、教育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学校必须具有劳动和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对于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成立要从严掌握,如确需成立的,须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登记。
&&&&十、怎样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处罚?
&&&&1、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取缔的行为。
违法行为表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0)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1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13)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14)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处罚形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目前,对社会组织的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告。警告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的谴责和警戒,是一种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处罚性质的较轻的处罚形式。如对擅自改变名称、宗旨、活动范围等行为,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
(2)责令改正。就是有针对性的监督违法者纠正其违法行为。
(3)限期停止活动以及责令撤换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这两种处罚均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范畴。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是针对法人设定的。限期停止活动,可是以使社会组织法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从事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而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是对社会组织内某些主管人员引起或从事违法行为后,对社会组织法人自由给予一定的干预和限制。
(4)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是取消社会组织的资格,剥夺社会组织活动的权利。撤销登记是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一种较严重的制裁措施,一般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社会组织超出或违反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拒不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处罚。
(5)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款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有违法行为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作出罚款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2、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社会组织如何实施管理?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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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科技类等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星期二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张&晋
&&&&本报讯&日前,市民政局下发《关于推进青岛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上述社会组织之外的专业社会工作类、助残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实行直接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呈现逐步减少趋势,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则在扩大,登记条件也在不断放宽。按照意见,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成立的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数量下限放宽到&10个。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可在全市区域吸收会员,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可在全国区域吸收会员,外地会员应同登记地存在紧密联系且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社区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不低于100万元。社区基金会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为住所所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资金资助的非公募基金会。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按规模和类别分级审批、简化登记流程和创新监管方式等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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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报订阅:移动手机发送字母KTQDP到10086 每月3元成立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吗_百度知道
成立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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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社会团体是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记注册。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8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合会。以上21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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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
咨询电话:010-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但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其他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78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
社会团体发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办理流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为: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发起人出具办理社团成立登记的通知;
(3)发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上填报成立登记材料;
(5)网上填报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发起人打印相应纸质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后,向我部提交;
(6)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社会团体成立后,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关于__________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意义,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业务范围、拟任理事长、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住所、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会员名单(自拟)
·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
·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验资资金划入社会团体账户:
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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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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