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有哪些

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其生效以货币的实际交付为准,通俗讲签了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只有当货币实际交付时,借款人取得所借款项的实际控制权,借贷合同才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将所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方式多种多样,尤其是对于非现金交付的生效时间,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对此认定并不完全相同,需要统一裁判尺度。我们认为,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应当以借款人取得所借款项的实际控制权为准,比如有的当事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管理支配,这意味着借款人有权对账户内的资金行使占有和处分权,因此,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支配权时,借贷合同发生法律效力。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借款,资金汇出时,借款人并未取得所借款项的控制权,其不能使用支配资金,因此,应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以票据交付的,票据交付之时,借款人不一定取得资金的控制权,应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
综上,《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生效;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其他提供借款的方式的,自出借人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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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原、被告签订《抵押贷款协议》,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小汽车向原告抵押借款30万元,借期一个月,利息按每月9000元计算,并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为被告收到借款及原告收到抵押汽车。同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3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将抵押汽车交付给原告,双方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官释法]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抵押贷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属借款合同的性质。该案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其他生效条件,但原告在未收到抵押汽车即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亦在未交付抵押汽车时即接受了原告交付的款项,借贷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该案借款合同从原告提供借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现还款期限届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吴玉婷 & &撰稿人:谭妤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不宜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
实务当中,有的法院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否解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亦有观点建议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以其获得银行按揭贷款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
笔者认为,此观点似有不妥。生效条件在学理上亦称为停止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即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于条件不成就时不发生效力。在停止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虽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尚在不确定,即悬而未定状态,但当事人仍受其约束,不得单方予以撤回。亦即,发生所谓的法律行为先效力。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使法律行为所企图实现的法律效果在条件成就时得获实现。当事人因条件成就得取得某种权利的先行地位应予以权利化,学说上称为期待权。在债权行为时,债权尚未发生效力,从而附条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效力虽尚未发生,但于当事人之间仍可能发生给付义务以外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依缔约过失理论,即发生此项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条规定,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时,负有损害赔偿之责任。该责任的基础,即在于违反此义务。前述观点将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作为买卖合同之生效条件的合理性即在于此,因其可以为效力悬而未决的买卖合同的稳定及相关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基础。
但亦如上述,条件之本质之一即其为构成法律行为内容之一部的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故,若当事人设定停止条件必须具备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仅有意思而未表示之者,亦不成为合同的停止条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无当事人关此的明确约定时,不应将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解释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此其一。
第二,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它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不同。司法解释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亦即表明此内容已经成为买卖合同内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内容之上不能设定整个合同的停止条件。
第三,一般言之,在合同附有停止条件时,当事人间并不会根据合同的约定为给付履行。其目的在于因合同效力的不确定会给已经之给付徒增风险。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取得按揭贷款),买受人均已经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即已有了履行行为。如将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如该条件未成就,则买受人对此前的履行仅生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而目前的按揭实务中,如果将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收取买受人一定比例购房款的行为释为不当得利显然没有依据。且,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前提之一就是,买受人已经支付了该笔首付款。根据银行的内部规定,按揭贷款仅可发放至按揭楼宇价值(买卖合同价)的70%一80%。这样一来,将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就导致了买受人未取得按揭贷款,则出卖人无权收取其首付房款,而买受人如不支付该款,则银行不会发放按揭贷款,银行不发放按揭贷款,则买卖合同确定地不生效的怪圈,实属自扰。
第四,依学理观之,当生效条件确定地不成就时,附该条件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依合同未生效时纠纷的处理原则及相关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性质及范围观之,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救济亦属不力。综上,笔者认为不宜将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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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和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 & & & &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相信大家都知道,签合同是非常重要且谨慎的事情,那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签订个人贷款的注意事项:
1、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对于不清楚的地方事前向银行进行咨询。
2、银行制订的合同文本大多为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有异议或约定不清的,经合同当事人约定一致后,可在补充条款处予以说明。一般来讲,银行合同文本经过了较为认真的制作,适用于常见的个人贷款业务,大多不需要添加补充条款内容。
3、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关心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等核心要素是否有误。
4、签订合同时根据银行要求,签字(签章)时要清晰、规范。在个人贷款业务实务中,多数银行要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订合同时签字并加盖手印。
5、在申请个人贷款时,我们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合同文本上进行了签字(签章),这并不表明正式签订了合同,在银行审批通过并加盖银行印章后,才表明合同正式生效。正式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可找银行索要一套合同以便日后备查。
合同对借贷双方都具有法定约束力,是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多读多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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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借条生效,需要具备这3个条件!
  很多债权人对借条有着迷之自信,总觉得有了借条,不管是上门讨债还是上法院打官司都能稳操胜券。但是,借条的法律效应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得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能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口说无凭,但光有凭借条,也不能笃定借贷关系成立。决定借条生效的关键条件是,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了借款人。
  或是现金交付,或是银行转账,或是网上电子汇款,总而言之,借款从出借人手中转移到了借款人口袋,那么借贷关系才得以成立。不然 ,只有一纸借条,没有金钱交易,这借贷就做不得数,法律也无从保护。
  为了证明借款的确借了出去,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亲笔写个收条,表明已经收到借款。如是现金出借的,则有旁人证明为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那么则从届满之期算起三年内有效。
  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有效期有利有弊,一方面可以督促债权人把握时机捍卫自身权益,一方面又给了欠债人拖延的期限,只要拖过三年,借条就丧失了诉讼时效。
  在欠债人提出抗辩,以借条失去时效为由拒不还款,法院也只能依法不受理债权人的诉讼申请。所以,债权人想要借条具备法律效应,需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
  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如果借条满足了以上两个客观条件,那么内在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借条只有在自身质量达标的情况下,才配谈法律效应。
  作为一纸借条,首先得明确借贷双方的身份,不能张冠李戴;其次,借贷金额需要大小写,不容篡改;最后,但求字句通顺无歧义,免遭曲解。
  借条在手,并不代表就能高枕无忧,债权人需知有法律效应的借条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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