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支票 借贷的性质证明算借贷关系吗

恋爱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男子因微信聊天记录挽回42万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罗文君
恋爱关系中的男女钱款往来,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呢?记者今天(8月24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一宗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判决女子需向男子偿还所借的42.2万元及利息。
事发:恋爱期间女子借款42万元 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这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分次向荣某借款共22.2万元。2016年1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荣某借款达到42.2万元。
其后,荣某与秦某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相关利息。
开庭:女子坚称是男方自愿给的 男子拿出微信记录作证
法院开庭时,对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说,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就是借款。该款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秦某为荣某支付的消费支出,另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秦某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法院:男子未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微信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
对于这42.2万元到底为借款还是赠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被告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若不是微信聊天记录 可能判决是另一种结果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的42.2万元款项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本案中,荣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根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秦某使用了“没钱还”、“打欠条”等字眼,说明其知道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荣某的,所以法院没有采信秦某关于涉案金额为赠与的抗辩,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
对如何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荣某借款给秦某没有任何字据,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判决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编辑:林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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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恋爱期间的42.2万转账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法官这样判……_金羊网新闻)
相爱时,心甘情愿么么哒;分手后,不顾一切呵呵哒。感情破裂后,付出的金钱应该讨回吗?
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所涉款42.2万元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令女方全部偿还42.2万元及利息。记者今天(14日)获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用于炒股的32.2万元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本案是借款纠纷,对该投资款二审法院不予处理;改判薛某仅需偿还投资开设餐馆的本金10万元和利息。
一审:女方需还男方借款本金42.2万及利息
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
女方在法庭上称,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李某借款。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也没有就借款事宜另有约定,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是借款。而且款项的发生具有连续多次、金额不固定的特征,不符合一般的借贷行为,大多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李某为自己支付的消费支出,还有一部分是对自己的赠与,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薛某转账为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薛某在微信中也用“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李某在向被告薛某交付42.2万元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涉案42.2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款,判薛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中院。
二审:女方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日至日李某分多笔给薛某转账合共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二审期间,薛某和李某又提交了微信、QQ、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明细等新的证据。
其中,日短信中,李某说:“今天我会把你股票账号的股票卖掉,然后你明天把钱还我就是了。我不占你便宜,我会按份额承担亏损。”
在该短信中,薛某说:“股票你赶紧处理,今天你不卖,待会我就卖,只是不想在惹你这样的人,免得说股票说是我卖的,投餐厅那钱我会想办法还你。谈个恋爱让我还一堆钱,我也是服了,想必之前你去找你前女友还钱,情况也应该跟我一样吧,谈恋爱的时候可以花你钱,分手后就必须还之前恋爱时给的钱,……”
日的微信截图显示,李某说:“你跟证券绑定的账号是哪个银行,等市场稳定我想转些钱进去帮你把成本降低,回本后转回给我即可。”
薛某回答说:“农行。”
李某说:“之前给我那个?”
薛某 :“恩。”
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某问:“你的股票打算怎么弄?放我账号上的股票,你打算怎么处理?”
李某说:“按之前说的呀,我相信你,你的意见?”
薛某说:“我没意见,我之前说了什么我都忘了。”
结合双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李某可以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并且会告知薛某应购买何种股票,甚至是知晓薛某的账号密码。第二,本案最后一笔款项10万元发生于日,结合双方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更符合薛某主张的该笔10万元转账是李某自行补仓的行为特征。第三,聊天记录中薛某虽承认“还钱”“写欠条”等字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是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对案涉款项争执,恋爱关系存在裂痕期间。女方对男方的偿还要求所作出的反应,从其微信聊天的语气和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更多是出于世俗的无奈和压力及女性对其自尊的维护,不能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综上,关于日、日转账的合计10万元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同时,二审期间,薛某亦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笔10万元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日至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故广州中院改判薛某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法官说法:应将恋人间自愿性财产付出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
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韩方法官表示,由于恋爱关系的特定人身属性,法院不能还原当事人双方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也不能推测出当事人双方各自对待恋情的品格全貌。但可以确定的是,正常的恋人身份生活是以满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确立的,这种需求是建立在相互自愿基础上的,包括生活上的互相照顾、精神上的互相抚慰和心理上的互相依赖等,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相互交织共同维系着恋人身份生活。
如若将自愿付出包括财产性付出单独抽离出来,作为一项可以计算的交易,就会毁损恋人身份生活的相互自愿性基础,把本应由道德调整的事务误划入法律调整范围,往往造成对人类情感的亵渎,对人伦秩序的破坏,对当事人人格完善机会的剥夺,把崇高的爱情贬低成了廉价的交易,不符合现代社会提倡和弘扬的恋爱价值观。
对于恋人来讲,恋人身份生活也不是双方生活的全部,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民事个体,恋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亦常有发生,但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自愿性财产付出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既要倡建健康的恋爱情感又要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
编辑: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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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温州一对年轻人,高中初恋,走过整整10年感情路。不料离婚后,女方拿出一纸300万元的借条及45份银行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男方,要求其归还恋爱、婚姻期间的借款,合计644.8万元。
  温州网1月20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温州一对年轻男女,从高中相恋到离婚走过整整十年。出人意料的是,分手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偿还借款644.8万元及利息
  初恋高中,10年感情离婚后对薄公堂
  29岁的小真(化名)是温州龙湾人,31岁的小林温州市区人。坐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二人也曾是羡煞旁人的一对情侣。
  事情从2002年说起,那年两人念同一所高中,初见的美好让二人互生情愫,于2003年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06年小真高中毕业,家庭条件优越的她选择在父亲创办的公司上班,那时候小林在杭州念大学,二人开始异地爱情长跑。
  2011年3月,两人订婚,同年6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二人的孩子出生。
  日,二人经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真拿出一纸300万元的借条及45份银行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小林,要求其归还恋爱、婚姻期间的借款,合计644.8万元。
  恋爱期间,女方频繁向男方汇款
  庭审时,双方就恋爱期间的80.4308万元银行转账汇款、300万元欠条、欠条产生之后的344.8万元汇款性质进行激烈辩论。
  小真2006年高中毕业后就工作了,收入很可观。那时,她每个月都会给还是学生的小林汇款,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最多的一笔汇款达20万元。为此,小真向法院提供了45张银行转账凭证。
  &他当时在杭州上大学,因为生活花销大,所以陆续向我借款,后来因为他工作需要打通关系,所以我又给他汇款。&小真说,小林只要说没生活费了,她就会汇钱给他,因为两个人在谈恋爱,彼此也没有打欠条,一直到小林大学毕业,工资不高,也是和以前一样向小真借款作为生活费。
  &我那时候就是一个学生不可能那么高消费!&对于小真的说法,小林很气愤,他说小真之所以会陆续给他钱是因为当时温州没有什么名品店,他经常在杭州替小真代购LV等奢侈品。
  经法院查明,小真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由于部分没有汇款对象,无法证明是二人之间的款项往来,凭现有证据只能认定,从2007年开始,小真陆续向小林汇款,金额合计80.4308万元。
  日,小林向小真写了一张欠条,上面注明其欠小真300万元,其中25万元在本人结婚前还。
  &这张欠条是我们谈恋爱,旅行的时候开玩笑的时候写的,再说也没有注明是什么币种,300万元也有可能是游戏币啊,这种开玩笑写的欠条根本就不算数。&小林说。
  然而,蹊跷的是写完欠条后小真陆续给小林汇款,合计344.8万元,金额大于借款的300万元。
  日二人结婚前,小真向小林前后七次汇款231.8万元。婚后,小真又两次汇款给小林113万元。
  小林说,欠条之后产生的344.8万元款项是用于二人订婚的礼金,结婚的费用产生的款项,不属于借贷关系。
  小真说,那个时候自己刚好怀孕了,订婚结婚大到置办的豪车、房子,小到订婚钻戒都是刷卡、转账,具体的购买程序都是小林经办的。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借贷关系吗?
  法官:要从双方出具欠条的时间点进行分析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经办法官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要以小林向小真出具欠条的时间作为划分点进行分析。
  日,小林向小真出具欠款300万元的欠条。从2007年至日,小真陆续向小林汇款80.4308万元、小林向小真出具一张金额为300万元的欠条。款项交付金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不一致,小真认为剩余款项已通过现金、&ATM&机转账、向小林的银行账户存款等方式交付,但无法提供凭证。小林认为80.4308万元款项都是其替小真代购产生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这期间,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小额款项往来应属正常,在汇款时,双方可能碍于相互之间的关系,未达成借贷合意,但小林在事后向小真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对该日之前的款项往来,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小林没有提出确凿、合理的相反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小真主张截止日,小林向其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
  但关于借款的金额,小真提供的款项交付的金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差距较大,无法完全反映30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她负有举证证明300万元款项已交付的责任。在其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应以其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金额认定双方日之前的借款金额,即804308元。小林辩称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内夫妻间借款缺乏依据
  小真最后一次向小林汇款时间是日,从日至日,她向小林共汇款344.8万元。两人是在日登记结婚的,其中113万元系双方结婚后的款项往来,小真主张系婚内夫妻间的借贷关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剩余231.8万元,小林抗辩均是双方订婚及筹备婚礼的费用,不是借款。结合温州地区订婚期间购置财产、筹办酒席的习俗,以及该部分款项发生在双方订婚期间的事实,法院认为,他的辩称合理,小真应当就该部分款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但小真只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没有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判决:男方归还女方80余万元及利息
  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人之间80.4308元的借贷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还,已构成违约。现双方已经离婚,小真要求小林偿这该部分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的款项,由于小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剩余部分的款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她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小林归还小真借款本金80.4308万元及利息,驳回了小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1月20日,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二人均服判息诉。
本文转自:
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关键词阅读:相恋 离婚 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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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滚动新闻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法院
作者:胡荣辉
  【案情】
  贾某于日向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日原告贾某持汇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3万元。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借贾某的钱而是贾某归还自己之前的借款,之前的借条已经撕掉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证明了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债权交付凭证所指的资金流向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对应吻合。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只能证明实际交付了款项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地方高院出台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司法文件中,均有涉及。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上述指导意见一致认为: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对出借人设立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被告只需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对诉争款项提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视出借人尚未完成其证明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出借人,由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笔者认为原告还需进一步证明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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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记录 能否主张借贷关系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查看:4147次&时间:日 14:13
乔某(男)和徐某(女)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徐某因家中急需买房,向乔某借款30万元。乔某与徐某当时处于热恋期,没有丝毫犹豫就将30万元转入徐某的银行账户。一年后,两人分手,乔某要求徐某偿还30万元借款,徐某拒绝。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徐某归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最终审理结果: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乔某除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再无其他证据,遂告知乔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乔某坚持要求按照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来主张权利。法院最终判决乔某败诉。中国法律在线网侯振峰律师解析称:我国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欠款,必须举证证明两项基本事实:第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第二,出借人确实提供了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案中,虽然乔某凭银行转款凭证证明了自己转款30万元至徐某账户,但是其还需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乔某无法提供徐某出具的借条或者与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乔某败诉是合理的。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比较相熟的生意伙伴之间。出借方往往因为觉得对方是熟人,对借条、借款合同这类凭证通常觉得无足轻重,殊不知法律规定相当严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就要审核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而判断借贷关系存在与否,关键要看借条、借款合同等书证。乔某无法提供此类证明,因而败诉。本案中,如果乔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则有可能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乔某只需证明有给徐某转款的行为即可,而徐某却要证明自己有取得这笔钱的合法根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当然,如果乔某以不当得利作为诉求,则无法获得利息支持。此案也提醒人们,作为出借方应当“先小人,后君子”,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有理难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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