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网签合同可以毁约吗刚签毁约没任何交易过要付法律责任吗

已解决问题
合同签了,订金没付,如果客户想毁约怎么办?
我们是做实验室家具的,上周五广西一客户说是要定制10个药品柜,价格谈妥了,对方说按她们公司的采购合同签订,合同版本没有问题的话让我司先签字盖章给她,于是审阅合同无误后就先盖章给她了。可是因为周五下午了(她们双休),对方领导没在公司,合同就一直拖到周二才给我回传,说是领导出差了,还没签字所以财务不给汇款。可是,今天(周三)又给我说因为她的同事前期工作没有抓紧,她们负责的这个工程马上要验收了,现在定制来不及了,说是等她领导冷静冷静看再说。对于这种情况,请问你们会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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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满意答案
平常心对待,不要过于心急,会有好转,合同签订了,就说明客户还是有80%的把握。。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我也遇到类似的问题,能怎么处理呢,人家都说来不及了,意思就是不要了,而且货款又没付,如果决定不要了客户说取消订单也是分分钟的事情。
心态好点,下次有机会再合作
没打钱不发货就好,没办法的
要和客户沟通实际问题出在哪里!如果是自己问题,要积极解决问题,如果是客户问题,要看是善意还是恶意,什么事情都有被动的一面。
定制产品一般建议支付70%的货款再安排生产比较妥当些。现在只能等待转机了。
做了合同还没付钱时,卖家很认真,买家就不一定了!付款之后,买家就会很认真了!
只能调整自己的心态了 市场竞争大呀
没事,这应该是没戏了,调整好心态,找下一个!
没收到订金,你们也没有安排生产,如果真是来不及,也没办法啊,下次再合作
所以一般没收钱都没定数的,最好是合同签了赶紧那边付定金才是真,其实合同只是一张纸啊,钱才是真的,合同有什么用,人家当真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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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房主反悔双返定金付违约金?
10:32&&来源: |
  李某与房屋产权人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约定房屋总价为62万元,签订时先交2万元定金,另约定,张某如违约不卖房,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向李某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李某若违约不买房,张某除没收定金外,还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李某按约交了2万元定金,因房价大涨,三天后张某通知李某不卖房了,并只愿意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李某认为,按意向书的约定,张某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向李某支付6.2万元违约金。
  问:1、李某的看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李某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张某只愿意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想法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认为:合同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时,守约方不能向违约方主张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规定,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既可以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的定金条款,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钱款的违约金条款。但如合同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要求同时适用。据此,李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看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上述情况下,6.2万元的违约金远高于2万元的定金罚则,李某可选择主张违约金,并单倍返还定金,可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张某只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想法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究竟是适用定金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其选择权在守约方。
  律师认为:1、李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我国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不能并罚,只能择一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样,因6.2万元的违约金加上单倍定金共计8.2万元要高于2万元的定金罚则4万元,李某可选择主张违约金,并单倍返还定金,可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张某只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上述《合同法》第116条,只能够由守约方决定适用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律师认为:
  1、李某的看法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时候,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在上述中,李某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是两者不能够同时主张。因为如果两者并用,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仅对违约方惩罚过重,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其所受损失之外的利益,这将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定金2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2万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守约的李某能选择是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张某无权选择。因此,张某的想法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守约的李某能选择是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张某无权选择。因此,张某的想法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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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对于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一些签订的相关问题,如果不注意很容易会发生纠纷,那么关于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企办君总结了十二点经验分享给大家!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6条第二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    三、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四、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在我国,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而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较相似,如果同时适用,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六、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七、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八、合同诉讼时效有什么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九、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形式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①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②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③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综上,因为每项经济活动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签订合同是一项很细致的事情,个别语句措辞都可能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套用格式合同文本难免会有不适,虽然上文终结了签合同中应当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体现在方方面面,建议请法律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审核、修改合同,以便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不管怎样,因为签订合同关系到合同生效后的一系列事情,所以一定要小心谨慎,注意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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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引起重视的:第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审查资质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签约对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权限、企业年检证明等等,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有条件,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公证或,从而减少企业风险。公证机关和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再次审查,通过这些专业人士的参加,并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增强合同的有效性。第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第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第四、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明确合同签订地。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地。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便于追究合同诈骗及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意义。第六、力求合同文字表述的准确合同作为当事人交易的行为准则,必然要求合同具有实用性,方便操作。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但一定要明确。同一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合同条款的用词用语要达到明白、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不要让容易发生歧义的文字出现在合同文本当中,俗语说一字千金,合同错一个字很可能会造成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如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就有天壤之别,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完成。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定金”和“订金”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别的,“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功能。第七、合同条款应齐全。虽然每一份合同的内容不一样,但是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包括:(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2)、合同的标的(应当注明品名、规格);(3)、标的物的数量;(4)、质量要求;(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时间;(6)、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9)、其他特别约定条款;(10)双方的盖章或者签名,合同签订日期。当然,签约各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它的条款,但这些基本的条款应当齐备。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特别注意。二、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三、重视仲裁条款。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应确立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名称,以便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当所签的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利用仲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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