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医院章程营利性医院的章程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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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自制股份制私立医院章程草案
作者:何一果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医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和医院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医院的经营管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院章程。
第二条& 医院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医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医院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医院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医院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医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医院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医院名称:
第四条& 医院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医院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
第五条& 医院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六条& 医院营业期限:XX年(具体以卫生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医院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第七条& 医院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付。
第八条& 医院由& &&个自然人出资设立,分别是:
医院股东按上述持股比例享有表决、分红等股东权利。
第五章 医院股东会
第九条 对医院出资并在医院股东名册上登记者均为医院股东。
第十章& 医院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医院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对医院的经营、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查阅、复制医院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的会议记录、决议或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医院的会计账簿;
(四)选举执行董事、监事;
(五)在医院增加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六)按照有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权;
(七)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八)医院终止并经清算后,按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医院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医院及其他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享有依法起诉权;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医院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出资。
(三)在医院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医院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医院的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医院章程。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医院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但以下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作出:
(一)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修改医院章程;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受股东会领导,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医院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财产。执行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医院资金;
(二)将医院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医院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医院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医院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医院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医院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医院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医院秘密;
(八)违反对医院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
执行董事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医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医院监事、院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章程。
第七章 医院院长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院长一名,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院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医院监事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监事1名,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医院执行董事、院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检查医院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医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医院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后,医院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二月一日前交送各股东。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医院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依照本章程规定,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对医院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三十六条& 医院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医院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任意公积金。医院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医院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此条列进股东会议决议,不列入章程)
&&& 医院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医院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医院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 第三十七条& 医院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医院的亏损,扩大医院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医院资本。
&&& 第三十八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 第三十九条& 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四十条& 医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职工,决定招收条件、方式、人数和时间。
第四十一条& 医院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有关权利和义务在职工和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四十二条& 医院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医院股东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先听取监事意见。
第四十三条& 医院有权依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职工进行处分。
第十二章 医院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四条& 医院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医院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医院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六条& 医院出现上述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医院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医院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医院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医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医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五十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医院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医院债务。
医院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医院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医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五条& 医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医院登记机关申请医院注销登记,公告医院终止。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医院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院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医院根据发展需要,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医院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医院章程。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医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医院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医院股东会,本章程于医院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X份,其中:医院及每位股东各一份,三份留存医院用于登记备案等用途。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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