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广西解决原被辞退2018年代课教师新政策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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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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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的岗位上还有很多代课老师在辛勤耕耘着,但作为一名尚未转正的教师,他们的晚年生活如何来保障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推出了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新政策来保障代课教师群体的权益。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如何投保养老保险
为了让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得到保障,让他们更有积极性来进行教育工作,我国出台了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的新政策。那么代课教师究竟如何投保养老保险呢?
这就需要我们展开来说。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是日,过了这个期限养老保险手续将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广大代课教师能够及时办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关于解决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情况说明 - 阆中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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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情况说明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
关于解决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情况说明
来源:望垭镇 & &
发布日期: & &
点击数:729次
关于解决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情 况 说 明
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8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及南充市相关会议要求。
二、政策规定
1.关于辞退补偿问题
根据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
2.关于参加社保问题。
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照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文件)
3.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应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文件)
4.关于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
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
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中小学代课教师参保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文件)
三、执行情况
1.全面摸排,统计核实。
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30日,教科局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中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明确实施范围为截止2012年12月31日,经阆中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公办中小学聘用满一年及以上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不含教辅及工勤人员)。通过制定发放《阆中市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审批表》,经个人申报、提供档案材料或证人证词、派出所证明、学校初审、乡镇(街道办)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复审、分校公示等7个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进行身份认定和人员年限锁定。
截止2014年4月30日,经统计,我市共有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2796人(户籍在外地的有58人)。
2.落实辞退补偿。
(1)辞退补偿标准。根据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按照每代课一年补偿1000元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原辞退人员已作经济补偿的,原则上不再补偿。(2)辞退补偿费用发放。根据未领取辞退费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实际任教年限和补偿标准,由财政局制定中小学代课教师辞退补偿费用资金预算方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后,以专项资金统一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办,由各中小学校配合乡镇、街道办发放给中小学代课教师本人。2014年5月5日前已全部足额发放。
3.依法依规参保。
(1)参加养老保险。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可凭代课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及教龄认定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担任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对一次性缴费后符合领取条件的,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据统计,我市共有1200余名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2)参加医疗保险。已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参保费用由个人承担。(3)参保补助。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加之我市对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保未曾有过补助政策,所以不给予参保补助。
以上解决办法完全根据(川办函〔2012〕184号)、(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文件要求执行,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问题按此办法解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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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生活补助调至1600元
来源:网络&&&时间: 11:13:27
记者从青海省教育厅了解到,今年12月31日前,青海对符合条件的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陆续建立养老生活补助制度,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20元标准增发。
什么是原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
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原民办教师指日前,经青海省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或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办或集体办中小学任教后被辞退的编制外教师;被辞退代课教师指日至日,青海各地在编制外聘用并辞退的教师。
养老生活补助具体内容
根据方案,具有青海省户籍,符合条件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在领取养老保险的同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依据在青海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教龄,按每满一年每月补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可合并教龄。但曾任原民办和代课教师,现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开除或已离世人员,不享受此方案的补助。
注:方案重点明确,符合条件的青海省原民办教师,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调至1600元,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至800元,满2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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