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误诊可以索赔吗?

在超市买到变质的东西,可以索赔吗?一般索赔比例是多少?
全部答案(共7个回答)
法》规定可以“退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拿小票和发霉的食品去找商家索赔,不认的话就有他受的了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
2倍,没有食用或是不造成身体危害的的情况。
必须得有证据来证明是超市的食品问题。买回的食品应该留一部分保存,如果吃坏肚子,应该将保留部分送卫生检疫机构检查,凭证才能起诉超市。否则超市是不会承认的。
家乐福规定按照差价的10倍赔偿
不合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可以到工商部门去举报,或者直接拨打12315
望采纳好评谢谢
答: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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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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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自愿购买过期食品造成损害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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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楼主及楼上各位商榷:
由于楼主没有说他和老板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用关系,二者适用不同相关信息。如果他们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楼主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和老板是雇用关系,即完成某一临时性工作而受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楼主既可以要求“那伙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老板赔偿。至于赔偿范围,可以主张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
与楼主及楼上各位商榷:
由于楼主没有说他和老板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用关系,二者适用不同相关信息。如果他们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楼主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和老板是雇用关系,即完成某一临时性工作而受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楼主既可以要求“那伙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老板赔偿。至于赔偿范围,可以主张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还有不清楚的楼主可以发邮到我的小信箱,也可以在我的个人中心留言。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检查,中指被诊断出粉碎性骨折”则属于人身伤害,你有权要求行凶者予以赔偿。但应该在接警派出所的安排或指定下,去做法医学鉴定,以确定伤势的严重程度。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
“因老板个人的纠份,一伙人拿着东西过来砸店”的情况,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你们需要在第一时间向辖区派出所或110报警。你“不幸被人用铁棒砸了手,后去医院检查,中指被诊断出粉碎性骨折”则属于人身伤害,你有权要求行凶者予以赔偿。但应该在接警派出所的安排或指定下,去做法医学鉴定,以确定伤势的严重程度。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不用管什么原因,只要被人打伤了,你就有权得索赔。他若不给,可以向法院起诉。
至于赔偿多少,应当根据医疗的所用的期间和费用来计算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还要根据法医鉴定确定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如果构成伤残的,还有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你还在治疗中,一切都不可定论,现在说多少,为时尚早了。
具体的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你相关的规定供计算果参考: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前两天因老板个人的纠份,一伙人拿着东西过来砸店,我不幸被人用铁棒砸了手,后去医院检查,中指被诊断出粉碎性骨折,现已打上石膏,康复需要2个月左右 .
这是一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你可以要求加害人(拿着东西过来砸店的一伙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具体适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中涉及的条文有“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同时你也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选择向老板主张以上所述的赔偿权利。
您好!您的问题回答如下,请您参考。
1、我今天的损失都是由他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婚纱照应该是甜蜜的事情,任何时候拿出来都是美好的回忆,现在我一看到就有气,...
劳动工资处:
劳动争议仲裁处:
先要看一下破裂处是划伤还是老化性的裂口,如果是划伤的属于使用不注意造成的,100%不能索赔。如果是轮胎橡胶老化造成的裂口是可以索赔的,不过最好有专业的鉴定结果,...
等待大家的帮助啊。
一般不会的。我家里几乎每周都要在淘宝上买4-5次东西,你付款后。货没有送来。你可以通知淘宝拒付。因为钱是先压在淘宝的。货收到,你通知淘宝,验收了。钱才会转入卖家...
粉碎性骨折属于完全性骨折,指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又称为t或y型骨折开放性骨折是指骨折处皮肤或粘膜破裂,骨折端与外界相通。股骨部位粉碎性骨折会使人变成瘸子。骨折部有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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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知假买假或不再受消法保护,职业打假人还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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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在《条例》提出的70条规定中,受关注度最高者,莫过于第二条:…… 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一言以蔽之,就是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今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事实上,自7月5日,在工商总局向系统内部下发征求意见稿的消息传出后,这一话题就迅速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并旋即引发一场针锋相对的大讨论。
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非营利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中国消费领域的魔与道之外,20年来,还有一支争议不断、“亦正亦邪”的力量,一直并存于市场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自1995年起,王海就作为“职业打假第一人”,成为这支民间力量的旗帜人物。近些年来,虽已逐渐“隐退江湖”,但对于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还是不吐不快。
“这次很明显是针对知假买假等民间打假。”王海对《条例》这一规定并不认同,“ 这是在抹黑,故意把诈骗、敲诈等犯罪和打假混淆,将调包诈骗歪曲成恶意打假,诈骗怎么会是打假呢?”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海坚持认为,打假和敲诈、诈骗完全不是一回事,打假即便巨额索赔也不是敲诈,而调包属于诈骗,若以不再调包为由索取保护费则为敲诈,都涉嫌犯罪。
在王海看来,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制度创新,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社会共治是趋势。
“目前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已经超过八千万户,而40万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中,能到监管一线的有多少?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靠举报人调查取证,对于洪水般的欺诈行为而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显然远远不够。”王海说。
对于此次《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外,王海很是不解,“ 消费者索取惩罚性赔偿不是营利行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民事赔偿,不是经营利润。”
王海认为,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是相区分的概念,非生产经营需要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都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观审查标准是,是否再生产、销售,第二条的这项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他说。
而生活消费需要,是区别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概念,知假买假索取惩罚性赔偿,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创新,不是生产经营。“第二条应该写明‘知假买假’受本法保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制定的。”王海说。
职业索赔人举报量年均增364%
王海所说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日起施行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 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最高法时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解读时曾说,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项《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无明确规定。而 这一司法解释,无疑给了近些年来不断壮大的民间职业打假群体一柄“尚方宝剑”。
近三年来,全国新增多少此类消费维权诉讼案件?目前尚无确切统计。但一些基层法院的数据已经显示,这种 职业打假的投诉、诉讼事件确实在呈倍增趋势。
以北京朝阳法院为例。据媒体报道,在日新消法实施后,朝阳法院当年受理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496件, 较上年的受理量,增长了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4倍,大部分的功劳都源自“知假买假”的特殊消费者。
此外,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近期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 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
一些法院担心诚信体系受损伤
从近年来的法院判例情况看,支持者有之,不支持者亦有。但今年以来,一个趋势不容忽视,即在一些地区,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开始发生微妙的转变。
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今年4月媒体曝出的重庆市高院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通知。
这份《解答》中首先明确,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赋予其消费者地位并享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对于实现消法的立法目的有积极意义。
不过,《解答》同时又指出:“ 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对待“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上,成都市温江区法院院长蒋剑鸣的观点或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蒋剑鸣曾这样表示:“ 知假买假虽然在客观上确实具有正面效果,但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只注意目的的有效性而不顾手段的正当性。对社会而言,有违诚实信用的知假买假索赔与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具有同样的危害。如果选择支持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会诚信建设会出现偏向,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损伤,这个损失也许更大。”
部分打假人偏离方向值得反思
对于当前这种现状,作为长期工作在消费维权事业一线的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态度相对更为客观中立。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陈音江说:“我是支持职业打假的,只是有的职业打假人过于追求利益,在现实中偏离了方向,以至于社会对这个群体产生了诸多非议。”
“维权案件大幅增多,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这也是好事。但法院同时也表示担忧,因为这些案件中有80%左右是关于商品标识的,真正关注商品质量的案件却寥寥无几。”陈音江无奈表示。
时至今日,职业打假人主要盯着一些相对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问题,而不是老百姓最痛恨的制假售假行为时,社会的期望值就会大打折扣,加上少数职业打假人采取绑架市场监管部门,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恶意敲诈企业,谋取不义之财,也给社会抹黑了职业打假人这个队伍。
“现在为什么社会上那么多人反对职业打假,我觉得确实值得反思,尤其是值得职业打假人反思。”陈音江说。
以是否营利而否定,工商总局应慎重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直言,“我理解,消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意在规定消费者的范围,但是会涉及到对职业打假者不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大,应当慎重考虑。”
杨立新指出,首先,职业打假者历来不被视为消费者,但是他们的打假索赔,一般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其次,职业打假者只要不是进行消费欺诈,他们的打假活动,对社会的整体效果是有益的。否定职业打假的合法性,受益最大的群体,就是制假者、销假者,会使假冒伪劣商品继续泛滥,对社会不利。
再次,真正要限制的,是借用打假的名义,对守法的经营者进行敲诈、欺诈。这些行为,使无辜的经营者被敲诈勒索,受到损害,却不敢反抗,息事宁人,这才是最可怕的。对这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罚。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法律委员会在最后讨论,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的修正案时,都一致认为,尽管惩罚性赔偿责任会被利用,但是只要是假货,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一律否定职业打假者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排除法人、社会团体为消费者,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自然人的消费者身份,很难以是否营利而予以否定。目前在网络购物领域,怎样确定他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呢?”
“所以,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在这个问题上要谨慎,特别是‘不适用本条例’的说法,也有与消法相冲突之嫌。”杨立新说。
用消法保护知假买假,是适用错了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职业索赔是否适用消法保护,确实值得商榷。
“ 现在知假买假最多的都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个产业,有人以此为业,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公司,以此开展业务,虽然其形式上可能是以个人的名义提出索赔要求,但实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他说。
当知假买假发展为一个职业甚至一个产业后,就有违消法的立法本意了。因为消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而职业化的知假买假行为,虽然其客观上确实有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的作用,国家也应该鼓励,但不应该依据消法进行鼓励。
“因为这一行为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消法是否还应该将他们纳入保护,这是值得商榷的。”朱巍说。
朱巍指出,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实现“群众参与、社会共治”,这是正确的市场治理方式。但发动群众参与市场治理并不等于就是知假买假。只能说, 知假买假是激励群众参与的一种方式,且这种激励方式与消法的立法理念有冲突, 用消法保护知假买假,其实是适用错了法律。
“但很显然,如果没有合理的奖励机制,就让消费者通过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乃至财力来参与市场监督,显然是不可持续的。这就需要设计出更加合理的奖励机制。”朱巍说。
比如政府奖励的方式。朱巍建议,群众发现有人制假售假,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者进行处罚后,从罚款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对举报者的奖励。“这同样也起到了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治理的目的,而又不违背消法的立法本意和法治精神。”
朱巍同时建议,还可以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和企业商业信誉的管理。企业被举报查实后就要扣分,扣到一定分值,产品就要下架,企业甚至就要被强制退市,直接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手段也可以达到警戒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文章源自 法制网 作者 余瀛波
本期编辑 于澄 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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