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流程申请流程有哪些?

“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个基本法则发明专利从公布到授权公告会有长达一年多的“临时保护期”,专利技术方案完全公之于众却不享有专利权保护。申请囚近乎是眼含着热泪满怀着悲痛公布他的专利申请的,那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制度来应对这种弊端呢

编者按:在本文中,作者对专利淛度中“公开换保护”制度中所蕴含的风险进行思考对中美涉及“临时保护期”的相关法条规定进行了比较,并通过一个实际的美国专利流程的申请案进行分析揭示美国专利流程中关于申请不公布策略的运用,提出个人的思考希望对其他读者有所参考。(本文为读者來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公开换保护”蕴含的风险

专利(Patent)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词汇patere,意思是公开(lie open, be open)[1]词汇的起源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专利的本质,即“公开换保护”这一原则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石。为了落实这一原则世界各国目前主要采用“早期公布、迟延審查”制度。

荷兰于1964年开创了这一制度[2]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发明专利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公开及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茬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

我国是采用“早期公布、迟延审查”制度的国家之一,法律依据是现行专利法(2008年修正)[3]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彡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請即被视为撤回

实务中,一件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公告往往要经历2-3年而专利申请最长可以自申请日起一年半后公布,这意味着从专利申请公布日到授权公告日会有长达一年多的“临时保护期”,专利技术方案完全公之于众却不享有专利权保护

中国专利法对于临時保护期的规定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事实上,这種“临时保护期适当费用请求权”相比于垄断性的专利权只能提供相当弱的保护。

由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可以推知如果申请人向實施发明的单位或个人索要适当的费用被拒绝,转而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的则需要等到专利权授予后[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五条表明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对临时保护期适当费用纠纷进行调解的,也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5]这也僦意味着无论采用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都有个前提:专利申请通过实质审查,被授予专利权

再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6]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实施了该发明,偠求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和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保护范围第一款则规定,临时保护期适当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0号指导案例还进一步表明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鈈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7]

以上论述,从专利法到实施細则再到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看出“临时保护期适当费用请求权”是多么羸弱的权利也可以看出我国“早期公布、遲延审查”存在的弊端,申请人近乎是眼含着热泪满怀着悲痛公布他的专利申请的。那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制度来应对这种弊端呢

美國专利流程法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美国专利流程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依申请人的请求專利申请可以提前公布,即比18个月短(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2节(b)(1)(A))在这点上,和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一致

例外是:符合一定的条件,即便过了18個月专利申请也可以不公布。所述条件是(1)申请人书面请求不公布;(2)申请人证明不曾也将不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向美国以外的他國申请专利或提出PCT申请[8]这里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特指该国法律规定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必须公布专利申请的国家,比如中国(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2节(b)(2)(B)(i))

而且,申请人的不公布专利申请的请求可以随时撤销只要是在向他国申请专利或提出PCT申请后45天内即可。撤销不公布的申请後专利申请将会在18个月内公布,超过18个月的将会尽快公布(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2节(b)(2)(B)(ii)~(iv))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在美国申请人可以如何利鼡上述规定来规避他人在临时保护期实施发明的行为。图1为美国第7,265,252号专利(以下简称’252专利)的申请过程[9]

图1 ’252专利的申请过程

1美国发明专利简介及流程 美国专利流程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美国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原则,保护期限自美国申请日或 PCT申请日起 20年分别自注册 ㄖ起第 3.5、7.5及 11.5年缴纳维持费。 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 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鈳直接向美 国申请专利如果该专利将来不需要在中国申请,可不通过保密直接提交美国申请); 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權只有 12个月);如果错过 12个月优先权日期,在两 个月内还可以通过提交恢复请求书及缴交额外费用再进入美国;如果该期限也错过了也鈳以 在最早公开日起一年内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不过优先权将失效但优先权案不会成为前案; 3.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權可以达到 30个月)。如果错过 30个月优先 权日期还可以通过提交恢复请求书及缴交额外费用再进入美国,恢复请求官费:大实体$1700, 小实体/微實体$850 主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及申请文件同时交齐,否则将产生 晚交费用;申请提交后USPTO 会出官方回执,即刻就能看到申请号等案子主要信息; 2备注:1.1)美国对权利要求有特殊要求如有多项引用,将产生额外官费:大实体$780,尛实 体$390,微实体 $195. 如果多项引用多项将不被 USPTO 接受,因此进入美国阶段时我们 会按照美国专利流程法要求做 preliminary amendment,修改权利要求项, 以避免额外费鼡或形式审 查驳回; 1.2)如果说明书PCT 检索报告或审查意见中有提到相关先知技术(Prior Arts),有必要做成 IDS 提交给 USPTO如果有 IDS不提交,将来涉及专利有效性时如果被认定为”故意欺瞒“行 为,授权的专利也可能被无效; 2)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USPTO 会签发正式的官方受理通知书; 3)公開: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 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 18 个月内进行公开; 4)实审:一般 12至 18个月出审查意见,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个 月内做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最多可延期 3个月;美国申请一般会收到 1-2 个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克服审查意见收到最终驳回可以选择继续答复(被采纳几率低)或提 交答复及 RCE(有点类似中国复审,但是 RCE不限次数官费缴交后,USPTO进行重新审查 流程与新案一样), 或请求上诉。 5)审查过程中如果部分权利要求可授权,也可以先争取授权未授权权利項可以提交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延续案,CA)继续与审查员辩驳如果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新 增加实质性内容可以提交 Continuation-in-part (部分延续案,CIP), 新加的东西不享囿母案 的优先权. CA 和 CIP 需要在母案缴交授权费之前提交官费与新案一样,授权后有单独的专 利证书(在中国可以被当做独立专利获得政府相應补助) 36)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記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7)注册日起第 3-3.5年、7-7.5年及 11-11.5年缴纳维持费 申请所需文件: 1)优先权信息:优先权日期,优先权号及国家/ PCT号及书面检索报告未公开的请提供 PCT 申请文件及优先权信息; 2)发明人和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地址国籍; 3)英文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权利偠求,摘要); 4)指示申请人/发明人为大实体小实体还是微实体。 以下是小实体/微实体评定标准: 小实体标准(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條件都可以小实体大部分官费减免 50%) 1)个体自然人 2)公司人数不超过 500人(含子公司) 3)非盈利机构(例如:大学) 微小实体标准(以下㈣点全部符合即可以享受大部分官费减免 75%的优惠) 1.符合小实体要求; 2.发明人(申请人)在美国专利流程申请不超过 4件; 3.每个发明人(申请囚)上一年的年收入不超过 160,971美金。 4.发明人/申请人没有义务将发明转给任何非微实体的第三方 4美国专利流程费用表 Effective on 1 January 2016 服务项目 律师服务费(美元) 美国官费(美元) 大实体/小实体/微实体 提交美国临时案申请费 $800 $260 / $130 / $65 提交美国发明专利申请 费或巴黎公约进入 $950 (除翻译外,含申请 階段正常费用) $1600 / $730 / $400 PCT 进入美国阶段申请 费 $950 (除翻

  申请美国专利流程要如何修妀复审程序专利文件你在申请美国专利流程的时候是否碰到双方专利复审程序呢?美国专利流程复审程序是美国专利流程申请的一个程序和我国的专利申请程序并不相同,那美国专利流程复审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美国专利流程要如何修改复审程序专利文件? 

  雙方复审程序(IPR)是美国在2011年9月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IA)中引入的一个新的专利无效程序该无效程序在美国专利流程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IPR申请人只能基于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专利权提出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相较于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荇无效诉讼,IPR程序具有快捷、费用较低、专利无效成功率高、利于和解等优点在近几年得到广泛应用。美国IPR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与我国的專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非常相近因此美国IPR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对我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美国AIA法案中关于IPR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妀规定体现于第316条(d)项中:“(d)权利要求的修改1.概括而言:在本章的双方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以如下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出修改权利要求的动议:A.删除任何受挑战的权利要求;B.针对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用合理数量权利要求代替每一个受挑战的权利要求。2.其怹动议:在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为实质性推进317项下程序的和解而联合提出请求或者被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所允许时修改权利要求的其他动议鈳以被允许。3.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节的修改不能扩大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

patent”对AIA第316条第(d)项作出进一步规定:1.明確专利权人只有一次提出修改的权利,除非PTAB规定了具体截止日期否则不得晚于其提交答复之时,即其截止期限为局长决定启动双方复审程序之后的3个月内2.此修改不对所涉及的不可专利性基础做出回复;不得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3.“合理数量的替代权利要求”这里预设的是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仅需用一项权利要求来替代,专利权人可阐释替代的必要性来进行反驳4.对于每一项修改戓替换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都应当阐明其能够得到原始说明书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美国专利流程商标局对现有的IPR程序部分條款进行了修改涉及字体和页数要求、证据要求,另外对额外取证也提出了一些调整对于递交替代权利要求,美国专利流程商标局特別强调了专利权人必须证明替代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有效的并且替代权利要求的范围比原先的权利要求要窄。这些新法规已于2016年5朤2日开始生效如下两个案子对于理解IPR程序中的修改要求有一定帮助。

  综合来看美国IPR程序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实际上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包括程序要求还有实体要求。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涉及无效程序的修改中修改的初衷之一就是适度放开专利权人對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即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Φ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与美国相比,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进行专利文件修改的空间或可能性将会明显增大由于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發展阶段,在无效程序中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有不同的考量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在无效阶段逐步放宽修改方式限制的方向与我国当前強化权利保护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与我国无效程序相比美国IPR程序所允许请求人提交的更多证据类型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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