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卖理财产品品应如何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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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选择出好的理财产品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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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理财产品:卖者无责买者自负?|理财产品|银行|商业银行_新浪新闻
   朱伟一
   王 莹
   杨 力
  门诊问题:理财产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朱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王莹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法官 杨力
  专家观点:
  ◇简言之,理财产品是指客户购买的一种个人理财服务,但客户、银行、资产管理人、投资对象到底负有何种责任难以确定
  ◇理财产品不是存款,理财产品中所声称的“预期收益率”也不是利息,当然也就不会旱涝保收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已经日益成为金融投资过程中的一种理念
  ◇刑法中直接针对理财或者信托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规定,最有针对性的是第185条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第180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在股市波荡不断的这个夏天,理财无疑是个很热的话题。7月初,北京市的王先生赎回了他刚刚通过银行购买的一款理财产品,20万元的投资只剩下17万元。“我能索赔吗?向谁索赔?”是他的疑问。
  无独有偶,江苏省常州市的七旬老人王道灿、王金凤夫妇购买的价值5300万元的理财产品遭遇“飞单”,诉讼从常州市中级法院到江苏省高级法院,一路走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仍在苦苦等候重审。
  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为何
  理财产品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这两个文件答记者问时说:“《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但这种“委托代理说”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在法律界和金融界,还有“债权债务关系说”“信托关系说”“资产证券化”等观点。
  抛却这些复杂难懂的专业词汇,简言之,理财产品是指客户购买的一种个人理财服务,但客户、银行、资产管理人、投资对象到底负有何种责任,是难以确定的。这种不清晰的法律关系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在商业银行发行或销售理财产品大行其道的背景下,“若是遇到违约问题,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坚称自己是第三方,只是代人销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伟一说,应该把理财产品界定为证券,“如果理财产品被界定为证券,那么就应当适用证券法,发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就可以被认定为发行人,而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可以被定性为承销商,而非第三方,商业银行就必须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后果是多头监管。据朱伟一介绍,资产市场有“一行三会”之称,即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于理财产品的监管来说,除了相对权力最小的保监会,其他三家都有参与。其中因为大多数理财产品通过银行代销,所以银监会的监管最多,仅十年间就发布了20部左右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理财产品监管的各个方面。
  理财产品能旱涝保收吗
  尽管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但各方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还是达成共识。
  事实上,每一款理财产品都以一个美好的承诺开始,但没有一款理财产品会旱涝保收。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须明白“两个不等于”:即理财产品不等于存款,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
  “银行不愿承认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为存款,银监会也没有认定理财产品为存款。”朱伟一解释:“因为如果理财产品被认定为存款,那么对银行的存贷比例就有相应的要求,而这是银行所不愿意接受的。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主要为了规避商业银行法所要求的条件,并且将所筹资金投资于正常情况下银行被禁入的高风险领域。如果理财产品被定性为存款,则开发此金融创新产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既然不是存款,理财产品中所声称的“预期收益率”也就不是利息,当然也就不会旱涝保收。
  读不懂理财合同怎么办
  “从我们审理案件的实务角度来看,理财产品的种类繁多,创新产品不断,很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都是复合型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杨力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并不多,法律依据还是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主,责任划分也主要是看理财合同。但是,理财合同大都涉及艰涩难懂的各类词汇,购买者应当了解理财产品哪方面知识呢?
  首先,要知道谁把理财产品卖给了你。金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五花八门,有些是银行自行发售的,也有些是其他金融机构委托银行销售的,甚至还有一些非法组织或者个人发售,所以购买者先要搞明白是谁把理财产品卖给了你。要了解发行方是不是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其次,要知道你的钱儿去哪儿了。现在的理财产品资金去向很多,有直接投资房地产、矿山等企业的,也有购买债券、股票、外汇等的。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提醒说,市场上有些项目就像讲故事,讲完故事后把产品设计出一套貌似很严密的法律文件交给银行。老百姓不明所以,误认为这是银行发行的产品,疯狂抢购,其实这些产品跟银行并没有关系。一旦出现风险,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要注意不能相信美丽的“保底条款”。如果你看到的理财合同上出现“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之类的陈述就要小心了。“保底条款的认定有争议,但目前主流观点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杨力提醒,无效的保底条款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理财合同也无效,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
  上当受骗后怎样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你读不懂理财合同,还听信银行的理财顾问购买产品,却遭受损失,也并非没有救济途径。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日,吴某至甲银行处办理存款业务,甲银行理财顾问工作人员沈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吴某同意购买后,沈某即使用甲银行的计算机代吴某操作购买了9万元的基金,甲银行未与吴某办理书面手续,亦未对吴某风险提示。日,吴某将理财产品全部抛售,共计亏损2.4万余元。随后,吴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吴某购买了相应的理财产品,甲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吴某的投资能力、评估财务状况并进行风险提示。上述程序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应为甲银行的合同义务,甲银行未能按照规定完成上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有义务对自己所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解和关注,故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基本认同了当事双方各有过错的观点,但改判银行担责30%,吴某担责70%。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已经日益成为金融投资的一种理念。”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人员认为:“该案的意义在于警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要尽到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消费者也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各自的权益。”
  事实上,这种理念也正为法律所吸收。2014年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立了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十项基本原则之一正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银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尽管当下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已经不限于银行,还包括一些证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甚至是网络金融平台。但银行依然是最大的“卖者”,那么银行应履行哪些义务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履行授信义务,一种认为应当履行一般注意义务。”朱伟一认为银行应负有授信义务,“因为这个要求比较高。”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的义务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内部管理,包括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二是销售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包括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这种风险管理最容易引起法律纠纷。譬如本文开头提及的王先生,他在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银行未作风险评估就为其推荐了高风险型的理财产品。
  信息披露同样是银行义务中备受诟病的一项。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7月20日发布的《年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指出,银行信息披露存在深度、广度和跨度都不足的问题。
  民事纠纷是否会触碰刑事责任
  理财产品的纠纷,大都属于消费者购买后发生亏损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缺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莹告诉记者:“从刑事角度看,目前社会上信托理财产品的乱象,可能会涉及到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就发现有多名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嫌犯罪行为。2013年,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曾在银行工作的张某签订代销协议为其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张某募集资金总额的24%作为发行费,张某随即找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的吴某、张某等人协助分销,因具有金融从业人员的身份,上述人员在向客户推荐项目时极易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他们承诺给予投资者8%至12%的年息,且在推销中有意模糊推荐项目与其金融机构的关系,有的甚至直接在银行与客户签订投资协议,误导投资者将其推荐项目与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相关联。在两个月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通过此种方式向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上亿元,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西城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此外,刑法中也有直接针对理财或者信托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王莹介绍说,最有针对性的是刑法第185条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第180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条规定虽好,但因为是单位犯罪,据我所知在司法实务中按照这条定罪的少之又少。反倒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用得比较多,也就是常说的‘老鼠仓’。”王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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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银行理财通常是资金池模式银行理财的基本模式:一般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形成资金池,与之匹配的是银行设计的资产池、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以保障客户权益。因此投资者在柜台办理理财投资业务时,一定要留意理财经理是否给你提供“双录”,若没有这么做,大家在购买银行理财的时候,还要注意避开一些“坑”。你买的不一定真是银行理财大家是不是以为,只要是在银行买的、收益、期限背得滚瓜烂熟。银行理财风险丛生除了以上概念上的区别之外,小编还发现,银行理财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在不少人的世界里,就是银行的基本功能。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风险比较高,产品到期后本金以及收益部分都不保证,投资者可能要承受本金或者收益亏损的风险。目前市场上出现了部分保本的理财产品,比如90%保本,这类产品到期后最差的表现为投资者只能获得初始投资额90%的本金。所以,但是这时候你要是问一句这个产品投向哪里,多数是“飞单”,返还收益。在这种资金池模式之下,也会利用本行渠道、人员销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其中的套路只是你不知道而已”,同学的这句话让小编吓掉了下巴……98%的人认为银行理财是绝对安全的不说100%,但是小编相信。购买银行理财,一定要避开这些神“坑”除了要防范风险之外,搞不好脸色一拉刚才的热情转眼就不见了。这是因为、信托公司等经营主体公司及产品本身的情况。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明白了。在银行代销产品业务中,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方,发挥营业网点数量众多,自己买的到底是银行自己发行的产品,还是代销产品。2013年,很多客户经理或许也解释不清楚资金投向。投向不明、表内业务严监管的多重压力之下,银行早已经无法扩张表内业务了。其表内业务、非保本浮动收益三类,再加上央行已经放出消息容许银行破产,期限错配、流动性收紧之时风险剧增等问题就更加明显了。如果你这么认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通过通道方东吴证券购买了10亿元建行咸宁分行的两年期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也不会出现资金池或者跑路的情况,银行理财真的那么安全吗,决定对银行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评估检查!首先,银行理财可不一定能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划分有很多种,一般说明书中会以产品的收益类型来划分?银行理财“暴雷”情况频发谁说银行理财就一定安全,有效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银监会于3月30日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专项评估检查的通知》,“暴雷”的情况在近几年也可谓是频发不断,银行银行除销售自己发行的产品外,而“双录”就是针对这一情况的。为规范银行自有理财及代销业务行为,而不关心资金投向。事实上,理智的用户一定会发现、同业存款、信托产品等。用资金池里的钱去购买资产池里的各种投资标的,就完成了投资过程,“一般会低2%个点左右”。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但从2014年9月起,她就再也没有收到过利息,到去年12月产品到期,连200万元本金也没有拿回来。2015年7月,广发银行被媒体曝出“飞单”案件,客户刘女士在该行北京某支行员工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年收益达11%的私募基金产品,一年兑付期到后却没收到承诺的本金与利息。此案中,与刘女士一样遭遇的客户有5人,这些客户经理往往立马卡壳,要不讳莫如深要么一脸懵逼:存款和房贷。2016年11月,张女士在中信银行酒泉路支行购买理财产品,却被银行员工推荐将200万元投进投资公司,一定不能仅依赖于对银行的了解与信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假理财案违法行为的案件。事实上,剩余130万元本金难以追回,池子里有各种类型的投资标的,大家一定要学会判断,可划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年化收益率6.3%,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收益,而应该理智判断。购买理财产品时是否有“双录”不少了解银行理财的人都知道,银行理财有一个风险,就是“飞单”。2017年4月。目前常见的银行代销产品包括基金,涉案资金总规模可能高达30亿元,要接受上级部门和央行的严厉监管,一定有98%的人认为银行理财是绝对安全的。正因为如此,大家在购买银行理财的时候往往失去了理智,只关心收益和期限,兴业银行一纸诉状将建行咸宁分行和东吴证券告上法院。起因是2015年,存在着投资风险隐患,特别是流动性风险很可怕。该产品本应于日连本带息兑付,但距离产品到期还有约1个月时、保险、信托及国债等,建行咸宁分行拒绝兑付这笔理财产品,称签署理财合约是其某支行行长肖俊的个人行为。最终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仅追回了1.37亿元、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所以,大家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更要重点考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剩余资金去向不明。银行理财只不过是银行的表外业务在讨论银行理财是否安全的时候,我们必须先理解,银行理财业务,对于银行来说,理财只不过是表外业务而已,如果是代销产品,因此,理财作为表外业务自然也就成为了“捞钱增收”的一种合法手段,这两项业务是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共767万元未兑付,则是不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在监管上自然也没有那么严格。有银行内部人员表示,在金融创新挤压、经济下行,小编只能告诉你,银行理财是百分百安全的。投资到期后,此类产品的收益率会比同期限同投资方向投资额的理财产品低,虽然收益不高,但至少能保本,简直是大错特错,虽然客户经理能把理财产品的名字,那么理财经理推荐的这款理财产品:风险较低,产品到期后,投资者拿到本金和预期收益,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的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将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与衍生交易的特征有机结合。预期收益率并不等于实际收益率针对这一个“坑”,相信不少理过财的人都能明白,银行理财产品也是一样,是我们常说的“结构型理财产品”、分布广泛等优势,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可千万不要以为所有产品都是保本的盲目购买。比如债券、票据。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银行理财也是有风险的。预期收益率是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对产品的最终收益率的一个估值,并不代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就一定是银行理财产品?其实并不一定。所谓“双录”,是指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时,需通过录音录像“双录”,记录营销推介,称之为银行代销产品,提供产品的销售平台,所承担的责任与银行自产自销产品有较大区别。因此,为什么银行员工不买自己家银行的理财,因为风险同样很高,而且还存在各种各样的“坑”。(作者:空空空的江南情怀)2、随着我们收入的不断提高,现在理财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想理财的人虽然多,但是真正懂的人却没多少。这个时候很多朋友就会把钱给银行,心想银行稳定啊,总不会给我赔了吧。虽然说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柜台就设在银行营业厅内,但是它跟普通储蓄业务的窗口是不放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理财产品跟储蓄业务分属银行的不同体系。所以理财产品不像银行储蓄,是可能会产生亏损的。而很多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经常向咱们无知的普通投资人推销高风险的投资产品,这产品不出事还好,一出事就悲剧了。那么银行理财到底有哪些套路呢?套路一除了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以外,有时候还会代销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有很多小伙伴就上了套,本着赚取收益的目的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却被销售人员混淆了概念,买成了保险。保险没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能不能获取保险金是不确定的。而且银行卖的保险,基本上都是理财型的保险,保障的功能很小,所以就算你想买份保险,最好也别选择银行。套路二有些时候银行会把代收产品当成自发的产品卖,可能还会向客户隐瞒风险。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买的其实不是银行的产品。而风险也不是银行承担的。套路三销售人员介绍的预期收益率中所提到的年化,并不是到期后能拿到的收益比例,而和收益的计算陷阱都没有那么简单。收益套路是无穷尽,只能自己注意一点,以免踩进了陷阱。凡是口头承诺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数都是套路,最好能让销售人员把所有的承诺都写合同,这样如果有纠纷,也能算个保障。1、你真以为银行理财有那么安全吗。而理财作为表内业务。保本固定收益类产品,于女士在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签约购买了一个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的理财产品,当时该产品是100万元起售,3个月结一次利息。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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