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02195508办信用卡被骗骗了11400元。我报警了。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廖承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汇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未公开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承林,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66号。负责人:李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亮,男,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352号。负责人:徐向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女,该分行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廖承林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工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荆州分行)及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博友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承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被上诉人工行汇通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亮,被上诉人工行荆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原审第三人博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承林上诉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分期还款本金、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0734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案外人刘静容在第三人博友公司刷卡消费行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1、上诉人将涉案信用卡交给案外人刘静容,是因为刘静容系工行汇通支行的业务经理,交卡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而非其他;2、信用卡提升额度成功后,刘静容虽然暂时未归还信用卡,不能因此就推断上诉人委托刘静容可以代为刷卡消费;3、上诉人收到刷卡消费短信通知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然属实,但上诉人并非未联系银行,上诉人在收到短信后,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刘静容,其作为工行汇通支行的业务经理,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刘静容的处理意见就是银行的处理意见;4、上诉人对涉案信用卡贷款的按期偿还,是基于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确认的垄断性不得已的行为,并非是对盗刷信用卡行为的认可。综上,涉案信用卡被刷卡透支消费完全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为,系被上诉人内部管理疏漏造成的,上诉人并无刷卡透支消费的意思表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并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被上诉人当然应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分期还款本金、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07345元。工行汇通支行二审庭审时辨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明知刘静容使用上诉人信用卡消费、办理分期还款,却未表示异议,事后,二人又共同使用了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按照资金使用比例分别进行还款,足以证明上诉人与刘静容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因涉案信用卡透支消费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不仅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还应当继续还款;上诉人仅还款156660元,却诉请被上诉人返还407345元,其诉请也没有依据。工行荆州分行二审庭审时辨称:被上诉人工行荆州分行与上诉人之间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关于本案其他问题,同意被上诉人工行汇通支行的答辩意见。博友公司二审庭审时述称:刘静容作为银行客户经理,应当知晓关于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其不仅持有上诉人的信用卡,还知晓密码,博友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刷卡消费的行为是和上诉人沟通过的。刘静容刷卡的款项到账后,博友公司按照刘静容指示,到账资金转给了刘静容,博友公司没有占有占有该笔款项。综上,博友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上诉人廖承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分期还款本金、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0734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案件事实:1、2012年2月原告廖承林在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90),在工商银行网点设置密码后启用,原告廖承林还为该信用卡设置了本人手机号码为159××××8888提供短信提示服务;日原告廖承林在提供相关资料后向被告工行汇通支行申请调高信用额度至70万元,被告工行汇通支行于日核准了其申请,并通过95588向其发送了已调额的短信通知。2、原告廖承林将本案涉信用卡交给了案外人刘静容。3、日,案外人刘静容持廖承林申请办理的本案所涉信用卡在第三人博友公司刷卡消费65万元,并在当日办理了24期分期还款手续(每期应还款29095元,含本金27083元、手续费2012元),日,第三人博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飞给案外人刘静蓉转帐601605元(帐号:45×××77),当日刘静蓉给原告廖承林转帐231375元(卡号:62×××21),剩余款项由刘静蓉占有使用。原告廖承林在收到刘静容所转款项后两天内转帐消费222585元。4、日14时22分至16时41分原告廖承林先后收到六条手机短信,内容如下:“您尾号0990的牡丹贷记卡于2月8日是14:24发生POS查询余额交易。如有疑问,请您联系95588。工银信用卡[工商银行]”、“您尾号0990的牡丹贷记卡于2月8日是14:24发生POS查询余额交易。如有疑问,请您联系95588。工银信用卡[工商银行]”、“您尾号:22网上银行收入(网上银行转帐)48295元,余额-1380.14元。工银信用卡[工商银行]”、“您尾号:22网上银行收入(网上银行转帐)48295元,余额-1380.14元。工银信用卡[工商银行]”、““您尾号:41分期付款交易成功。金额:650.000,总计手续费:48295元,本期扣款手续费2.019元。工银信用卡[工商银行]”、“您尾号:41分期付款交易成功,余额:650.000元,总计手续费:48295元,本期扣款手续费2.019元。工银信用卡[工商银行]”。5、案外人刘静蓉是被告工行汇通支行的工作人员。6、2014年2月以后,原告廖承林与案外人刘静蓉共同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原告廖承林在偿还第14期后,未再还款。7、2015年4月原告廖承林以被告工行汇通支行在为其办理信用卡提高信用额度过程中未尽到适当保管义务,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擅自刷卡消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汇通支行借贷合同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分期还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诉至本院而成讼。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廖承林与被告工行汇通支行是否设立了分期还款的借款法律关系。就该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廖承林与工行汇通支行是否设立了分期还款的借款法律关系,在于原告廖承林与案外人刘静蓉在第三人博友公司处刷卡消费行为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原告廖承林与案外人刘静蓉虽没有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并不影响其委托代理行为的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有以下事实可以印证原告廖承林与案外人刘静蓉在第三人博友公司处刷卡消费行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1、原告廖承林将本案所涉信用卡交给了案外人刘静蓉占有,并让其知晓了该卡密码;2、日原告廖承林收到了手机短信提示,其所持信用卡信用额度调至70万元,原告廖承林未及时将信用卡从案外人刘静蓉处取回;3、日14时22分至16时41分,原告廖承林先后收到了六条手机短信提示,其所持信用卡发生了余额查询、转帐收入、金额为65万元的分期付款交易,原告廖承林未按短信提示联系银行,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4、日,第三人博友公司将所套现的款项601605元转入案外人刘静蓉的银行账户后,刘静蓉当日即将231375元转入了原告廖承林的银行账户,原告廖承林并未将该款项转入所持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分期付款,而是用于了其他支出;5、原告廖承林与案外人刘静容已自觉履行了分期付款部分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案外人刘静蓉在刷卡套现时所作出的分期付款行为,应由原告廖承林承担。故原告廖承林与被告工行汇通支行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综述认为,案外人刘静蓉持原告廖承林的信用卡在第三人博友公司处刷卡套现并办理分期付款,原告知晓未持异议,原告廖承林与被告工行汇通支行之间已依法设立了借款法律关系,原告廖承林是债务人,被告工行汇通支行是债权人,现原告廖承林作为债务人请求被告工行汇通支行返还已履行的借款债务,不仅有悖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廖承林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分期还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请求不能支持;另原告廖承林列工行荆州分行为本案被告,因工行荆州分行不是合同相对人,列其为被告属起诉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廖承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10元,由原告廖承林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刘静容持涉案信用卡在第三人博友公司刷卡套现,并选择分期还款的行为是否得到上诉人廖承林的授权或者事后的追认。本院认为,对该争议事实作出认定,需结合案外人刘静容获取涉案信用卡密码的途径、刘静容刷卡套现资金的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还款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首先,刘静容用涉案信用卡刷卡套现是需要取得信用卡密码的,上诉人诉讼中虽然否认将密码告知给了刘静容,但其也不能证明刘静容是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的密码,按照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涉案信用卡的密码是上诉人告知刘静容的。信用卡交易时,密码的输入视同持卡人的签名,因此,刘静容刷卡套现的行为即应视为得到了上诉人的授权。其次,刘静容用涉案信用卡刷卡套现,并非是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正常的职务行为,上诉人作为使用信用卡的长期客户,对此应当有基本的判断,即使如上诉人所称其事先不知情,但其知道后,与刘静容交涉,自己占有使用部分套现资金,并按照资金使用比例还款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静容刷卡套现行为的追认,而不能视为是上诉人与银行交涉的结果。综上,本院认定,案外人刘静容持涉案信用卡在第三人博友公司刷卡套现,并选择分期还款的行为得到了上诉人廖承林的授权或者事后的追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二审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分析认定,因案外人刘静容持涉案信用卡在第三人博友公司刷卡套现的行为系持卡人,即上诉人廖承林认可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行汇通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的认定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10元,由上诉人廖承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坚松审判员  范昌文审判员  曾凡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君玲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报料电话:0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网上申请信用卡 结果被骗走7万元
浙江在线02月29日讯
前几天,七星派出所民警接到何某报警称,他在网上申办信用卡,卡未办成反被骗走7万元。
  原来,何某最近想做点生意,但是资金有限,便想办几张投资额度高一点的信用卡。何某在手机上浏览网站时无意发现了一个信用卡申请服务网站。网站显示,只要登记姓名、电话和地址等简单信息,就可以申请办卡。“最关键的是可以高额透支,因为我最近着急用钱,就有些心动。”何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填写了个人信息,办了“广发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两张信用卡。
  过了两天,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打电话来确认何先生网上填写的信息。又过了四五天,何某便收到了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和卡一起寄来的还有一张使用指南,上面有个二维码,据说可以查询到信用额度。”何先生说,他申请的信用卡可透支5万元。
  但是,寄来的卡没有密码,于是何先生联系了之前的那名女子,“我问她要密码,她跟我说我的信用额度不够,如果要开通信用卡,就需要交一些费用,来证明我有还款能力。”
  女子要求何先生交1万元。“他们说这个钱会通过保险公司的账户打入银行系统,审核通过后就会返还到我的卡上,我就信了。”
  1万元交了之后,那名女子以提高信用额度为由,让何某又转账了1万元。在之后的两个小时内,女子以各种理由让何某总共转了7万元。何某至今都很后悔,竟然轻易相信了对方的话。
  目前警方正在侦查该案。在此,警方提醒大家,电信诈骗花样翻新,切勿相信虚假宣传,办理信用卡需通过银行走正规手续,不要轻信代办等诈骗信息。
责任编辑: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我在网上申请了信用卡,可是现在已经发现自己被骗了,请问怎么报警啊,如果不报警,可以吗?可骗子已经知_百度知道
我在网上申请了信用卡,可是现在已经发现自己被骗了,请问怎么报警啊,如果不报警,可以吗?可骗子已经知
可是现在已经发现自己被骗了?可骗子已经知道我的个人信息,可以吗,请问怎么报警啊,如果不报警我在网上申请了信用卡
我有更好的答案
当然有害了,你还是报警吧。申请信用卡应该找我这样的专业人士
110有个什么用啊,报了也是没用的,如果厉害我们还会被骗?我百度搜索了,好多人被骗了,我相信好多人报警了,为什么还会被骗呢?真不知道现在的法律是用来制度什么事的
我是说骗子知道你的信息有害,不是说你厉害。因为你报警的时候没要报警回执啊。很多人都不懂得报警,而骗子就骗你们这些小地方的人。我哥就是警察,他们都要依据受理回执,或是报警回执破案,你那个只是记录下,可能都没立案
采纳率:53%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信用卡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02495508办信用卡被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