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建房申请审批表怎么填

我是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下的,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有没有补助?什么时候能补下来? 如题,我在2016年听村干部说旧房推掉重新盖房,还能有15000补助,只要是90平米以下的就行。但至今未来验收补助。那到底有没有补助了?
A 45.7%的人口为城里人
  去年我省总人口性别比例有所下降,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138.32万。其中,男性人口2313.38万人,占总人口比重51.5%...
您好,这个建议去国税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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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江西中考录取分数线预计考后两周左右公布。
社保是强制要求购买的,
您所指的从工资里扣一部分,那是正常交费.
当然也还是在您的个人帐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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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信丰县房屋风险评估机构 本人农村宅基地建房时经隔壁房主同意的情况_百度知道
信丰县房屋风险评估机构 本人农村宅基地建房时经隔壁房主同意的情况
现房主的儿子要收回当初借用的地方,但对方执意yao挖基脚后,肯定会造成本人房屋受损。估想找专业人士对此作下风险格评下,借用了邻居的闲置地30cm宽大基脚。但本人实际建房面积不含这30cm
我有更好的答案
的意思你借用邻居的30cm实际你是已经做了基脚?但是实际上你还是占用了人家的地啊。,只是你报备房管局实际建房面积不包括这30cm?那就是说你这30cm实际是违法建筑呢。所以我觉得你还是跟你邻居经济补偿吧,还有我很好奇,30cm应该是写错了吧?是30平米吧
他只是想要经济补偿而已
信丰县房屋风险评估机构本人农村宅基地建房时经隔壁房主同意的情况下,借用了邻居的闲置地30cm宽作大基脚。但本人实际建房面积不含这30cm。现房主的儿子要收回当初借用的地方,但对方执意yao挖基脚后,肯定会造成本人房屋受损。故想找专业人士对此作下风险格评!
信丰县房屋风险评估机构本人农村宅基地建房时经隔壁房主同意的情况下,借用了邻居的闲置地30cm宽作大基脚。但本人实际建房面积不含这30cm。现房主的儿子要收回当初借用的地方,但对方执意yao挖基脚后,肯定会造成本人房屋受损。故想找专业人士对此作下风险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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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建房有何规定?根据《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结出以下几点:
不能在公寓楼小区居住或者无法到集中建房点建房且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申请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或者以置换宅基地的方式申请另行选址建房。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村民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一)建房申请书和建房审批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三)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同时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宅基地具体内容是怎样的?根据《赣州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结如下: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含糊
《通知》指出,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针对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不规范的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点不能有任何含糊。
二是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并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三是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四是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历史遗留权属问题有说法
《通知》以&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为基本原则,针对地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已有的政策规范和地方工作需要,进一步系统明确了解决政策。具体包括: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但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鉴于以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政策规定较少,缺少针对不同历史阶段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要求,而目前制度改革中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又非常重要。因此,《通知》明确分两个历史阶段,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至今的,按照宜宽则宽原则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要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要严格规范,应依据批准文件办理确权登记。
针对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通知》在《关于农村集体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文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程序,强调要查明历史使用状况,属于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要经农民集体确认并出具证明,集体建设用地要经农民集体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乡(镇)政府核实,县级政府审定或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热门推荐:分享到:相关土地分类:1088人有用397人有用591人有用719人有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习水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告,其中规定宅基地用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下面为大家整理2018年中国修宪主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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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丰县农村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丰县农村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赣市府厅〔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整治农村超高超大建房,全面改造农村环境面貌,切实解决当前农村“超高超大”建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规范农村建房秩序,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全面改善农村面貌。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农村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整治。
  二、目标任务
  深入开展农村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治理,全面构建农村规划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农村建设规范有序,农村建房体量风貌管控有效。从2017年9月起至2018年3月,利用半年左右时间,按照“严禁增量、整治存量”的原则,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超过三层、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超高超大建房集中整治。通过整治妥善解决农村历史遗留的存量超高超大房,有效遏制新增超高超大建房,构建农村建房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农村面貌,推进“整洁美丽、和谐宜居”新农村建设。
  三、整治工作措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阶段(日-日)
  1.分类核查登记(日前完成)。各乡(镇)要立即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干部参加辖区内农村超高超大建房调查摸底工作,实事求是地进行现场核查。一是对于截止日仍在建尚未完工或日之后新建的超高超大建房户,逐户、逐栋登记造册,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台账。二是对于在日前已完工的超高超大建房,建立好存量存量超高超大建房台账。经核查未排查到的存量超高超大建房一律按照新增超高超大建房处置。
  2.自行整改(日前完成)。对照分类核查登记的台账名单,各乡(镇)先行开展整改。一是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农村超高超大建房的,要带头自行拆除到位。二是对于新增的在建超高超大建房户要立即下发停建通知单,并责令建房户自行拆除到符合建房标准。三是对于已完工的超高超大建房要立即核查建房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未批先建的超高超大建房要立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
  各乡(镇)要在10月15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报县专项整治办公室(地址:县规划建设局308室,电话:7107351,邮箱:)
  (二)集中专项整治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3月)
  1.宣传动员(日前完成)。各乡(镇)切实履行整治主体责任,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要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分工,并整合规划、国土、城管、林业、水保和现有执法队伍等力量,建立农村超高超大专项整治队伍,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超高超大建房的监督巡查和查处。
  2.分类整治打击(2017年10月-2018年3月)。
  对于在自查自纠阶段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有序推进”的原则分类施策整治,按如下标准予以处置:
  (1)对于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农村超高超大建房的,立即组织队伍进行拆除,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新增超高超大建房:
  ①已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的,组织队伍拆除到三层(含三层)以下,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②未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要求的,由乡(镇)农村建房领导小组先行研判,符合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且对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影响的,组织队伍拆除到三层(含三层)以下,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后补办建房审批手续;
  ③未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要求的,由乡(镇)农村建房领导小组先行研判,不符合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或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队伍按照“两违”建筑予以拆除;
  ④未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且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要求的新增超高超大建房,一律按照“两违”建筑予以拆除;
  (3)存量超高超大建房(以乡(镇)上报的存量超高超大台账为依据):
  ①已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的,在审批范围内建房的,不予处置;
  ②已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的,少批多建的,超出部分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罚后予以补办手续;
  ③未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的但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要求,且不影响村庄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立即组织队伍拆除到三层(含三层)以下,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罚后补办建房审批手续;
  ④未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的且占用基本农田、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两违”建筑予以拆除;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各乡(镇)每月20日前向县专项整治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情况,县专项整治办公室每月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二是建立投诉举报信箱、电话。明确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动员群众参与农村建房日常监管。三是建立督导巡查制度。县专项整治办公室将组织县直有关部门组成若干巡查组,分片区对各乡(镇)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未上报而被巡查组发现的在建农村超高超大建房进行现场交办并限期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村庄规划编制力度
  各乡(镇)要编制高质量、可操作的村庄规划,进一步明确村庄布局、功能定位、建设风貌等,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和禁建红线,引导农村建房由沿路排布向块状集中布局转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实现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
  (二)严格审批农村村民建房
  1.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对确需在交通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沿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村道不少于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三十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标准,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消除一户多宅的现象。
  3.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切坡建房,禁止在国家已区划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地范围内建房。严禁未批先建、批东建西、批小建大等违法建房行为。
  (三)严格执行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
  依法贯彻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农村村民建房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并设立规划批后公示牌,具体明确农房地块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监管人姓名、电话号码、举报电话等信息。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规范农村建房建设标准
  农村建房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村民建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杜绝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对申请超高超大建房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加强农村建房现场管理,对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严格依法处理,确保超高超大建房现象零增长。
  (五)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信丰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明确农村建房管理工作职责、实行规划和国土合署办公、人员统一调配、并联审批、联合执法等,不断强化乡镇管理职能,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加大农村建房监管力度,规范农村建房审批。2017年,农村新建住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发证率要达到100%,严禁未批先建。
  (六)完善农房竣工核实验收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信丰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府发〔2017〕7号)文件精神,农房建设完成后,建房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并报送建房图像和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驻村干部、国土管理所、规划站、村委会人员进行竣工规划和用地核实,重点核实房屋位置、宅基地使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超面积用地,特别是“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竣工验收结束后,相关文字图像资料等统一由乡镇归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农村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水保局、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分类处置、强化疏导”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超高超大整治工作责任主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全力推进我县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
  大力开展超高超大整治舆论宣传工作,各乡(镇)要积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展现场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建房政策和整治工作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营造浓厚工作氛围。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格考核问责
  县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督办,不定期对各乡(镇)进行督查考核,对自查自纠和摸底不力,存在虚报、漏报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发现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建设且逾期不自行拆除到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县政府将于2018年3月对各乡(镇)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农村建房管控不力,整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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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石口镇2015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
信息分类: 政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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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
责任部门:
关于印发铁石口镇2015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铁石口镇2015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 铁石口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 & & 铁石口镇2015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 巡 查工 作 方 案 & 为做好今年我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加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技术指导,保障全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根据《2015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意见》(赣市危改发[2015]1号)、《信丰县2015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信危改办字〔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2015年全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工作任务,坚持质量为先、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镇检查、村自查的办法,加强全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特别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巡查、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普及农民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保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1、各村(居)是否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特别是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内的关键环节部位的质量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 2、是否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推荐户型的推广应用,农房建房是否有设计图纸。 3、是否组织对钢材、红砖、水泥质量进行检查、抽查。 4、是否按时上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检查小结和汇总表。 5、是否对镇巡查组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为加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工程组织领导,成立铁石口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王帅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谢晓斌同志常务副组长,宣传统战委员陈锦宝同志、副镇长欧阳建文、廖先铭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农房办、规划站、安监站等站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镇农房办。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分为4个巡查组(见附表1),对全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开展巡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巡查。为有效有序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质量安全巡查工作,由镇农房办、规划站、安监站抽调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二次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同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各驻村副组长督促所驻村(居)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 (三)认真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巡查技术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到点入户,积极做好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咨询,及时解答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过程中的施工技术问题。巡查时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应现场反馈建房户,并书面反馈给村民委员会(建房理事会),督促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反馈意见得到整改落实,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建房知识培训。利用IP广播、宣传册、宣传单等形式宣传我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要求,使改造户吃透政策文件精神,普及建房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改造房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的方向发展。 (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各村(居)要落实专人,负责与镇质量安全巡查组的衔接工作,并于每月27日前将上月《铁石口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问题汇总表》报镇农房办。 & 附件: 1、铁石口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组分组表 2、铁石口镇&&& 村(居)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问题汇总表 3、铁石口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表 4、信丰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反馈意见表 & & & & & & & & & 附件1: 铁石口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组 分组表 第一组:组&长:谢晓斌 成&员:王新辉、张&勋 巡查村(居):江背村、九龙村、细车村、高居 第二组:组&长:陈锦宝 成&员:陈明彬、朱俊禄 巡查村(居):建华村、圩镇、极富村、坳丘村 第三组:组&长:欧阳建文 成&员:兰希斌、赖惠萍 &&&&& &&巡查村(居):高桥村、长远村、芫甫村、坝高村 第四组:组&长:廖先铭 成&员:杨雄华、龚珊珊 巡查村(居):乙口村、寨背村、铁石村、上塘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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