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户口补偿8万的最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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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后,还有拆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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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是当下非常普遍的一个社会现象。当农转非的这一部分人遇到拆迁后,到底能不能领取拆迁补偿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来为您讲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的拆迁补偿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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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服务机构。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66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1.2913公顷(计19.369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1.2913公顷(计19.369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22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67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0077公顷(计0.115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077公顷(计0.115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68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需征收金星村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2375公顷(计3.562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2375公顷(计3.562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01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4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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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69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2317公顷(计3.475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2317公顷(计3.475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4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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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0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0012公顷(计0.0180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012公顷(计0.0180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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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1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需征收金星村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2071公顷(计3.106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2071公顷(计3.106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01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3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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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2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小泗埠河改道工程(义蓬城乡一体化安置及出让地块)(地块号为)需征收义蓬村(青春)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1.1618公顷(计17.4270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1.1618公顷(计17.4270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14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7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20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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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3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河庄街道新农村建设项目(地块号为)需征收文伟村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10.0501公顷(计150.751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10.0501公顷(计150.751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00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50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151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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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4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实施江东大道延伸工程(新世纪大道—经七路)(地块号为)需征收长红村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2.7340公顷(计41.0100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2.7340公顷(计41.0100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1.30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65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53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76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实施H泵站及连接管网工程(地块号为)需征收萧东村(东海)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1997公顷(计2.995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1997公顷(计2.995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0.71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36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2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1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084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大江东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东海南横河改道工程(地块号为)需征收萧东村(东海)集体土地,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号批准征收(萧土征补〔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2.3925公顷(计35.8875亩),位于二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2.3925公顷(计35.887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计0亩)。
二、征地补偿费
按照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0.71人,非耕地每亩安置0.36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25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至日)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方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规定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征收土地公告[2017]第10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39.0944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省政府
2、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杭州市2016年度计划第5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
☆杭州市2016年度计划第16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
☆杭州市2016年度计划第25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
☆杭州市2016年度计划第27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
☆(杭州市)杭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下沙门站至江东门站(S6)天然气高压管道江东段及江东门站、
浙土字A[、
二、被征地村及面积
1、义蓬街道蜜蜂(围垦)0.3895公顷 其中耕地0.3895公顷
2、义蓬街道蜜蜂(围垦)0.5476公顷 其中耕地0.5115公顷
3、新湾街道冯娄2.5736公顷 其中耕地2.4331公顷
4、义蓬街道火星7.6144公顷 其中耕地6.6043公顷
5、新湾街道三新6.4413公顷 其中耕地5.6026公顷
6、新湾街道三新0.6667公顷 其中耕地0.6506公顷
7、义蓬街道后新庙0.2825公顷 其中耕地0.2689公顷
8、义蓬街道蜜蜂1.0508公顷 其中耕地1.0435公顷
9、河庄街道三联0.7192公顷 其中耕地0.5981公顷
10、义蓬街道蜜蜂(围垦)0.6572公顷 其中耕地0.6343公顷
11、义蓬街道后新庙0.0960公顷 其中耕地0.0932公顷
12、义蓬街道火星0.6462公顷 其中耕地0.6025公顷
13、义蓬街道火星0.2650公顷 其中耕地0.2418公顷
14、义蓬街道后新庙0.5625公顷 其中耕地0.5222公顷
15、义蓬街道后埠头0.2588公顷 其中耕地0.2296公顷
16、义蓬街道后埠头4.6948公顷 其中耕地4.0889公顷
17、义蓬街道小泗埠7.9559公顷 其中耕地4.8042公顷
18、义蓬街道南沙1.0532公顷 其中耕地1.0203公顷
19、前进街道三丰2.0396公顷 其中耕地1.8963公顷
20、河庄街道闸北0.5796公顷 其中耕地0.543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当地街道的实际情况和萧政发〔2014〕24号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并由当地街道编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日至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且符合复议受理范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联系单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联系电话:98793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征收土地公告[2017]第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7.4276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省政府
2、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杭州市2016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浙土字A[、
☆杭州市2016年度计划第26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
二、被征地村及面积
1、义蓬街道长红2.7340公顷 其中耕地2.3750公顷
2、南阳街道龙虎3.0401公顷 其中耕地2.3095公顷
3、新塘街道姚江岸0.2637公顷 其中耕地0.2536公顷
4、新塘街道吕才庄0.1351公顷 其中耕地0.1272公顷
5、新塘街道曾家桥0.0747公顷 其中耕地0.0747公顷
6、新塘街道琴山下0.0842公顷 其中耕地0.0794公顷
7、新塘街道畈里童0.1501公顷 其中耕地0.1501公顷
8、新塘街道裘江新村0.2298公顷 其中耕地0.2263公顷
9、新塘街道金家浜0.1160公顷 其中耕地0.1087公顷
10、新塘街道董家埭0.0735公顷 其中耕地0.0735公顷
11、新塘街道文里头0.3404公顷 其中耕地0.3274公顷
12、新塘街道王有史0.1860公顷 其中耕地0.178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当地镇街的实际情况和萧政发〔2014〕24号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并由当地镇街编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日至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且符合复议受理范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联系电话: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899221;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98793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征收土地公告[2017]第10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9.5058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省政府
2、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杭州市2016年度计划第10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
二、被征地村及面积
1、临江街道萧东2.3925公顷 其中耕地1.8913公顷
2、瓜沥镇东方1.2375公顷 其中耕地0.8101公顷
3、瓜沥镇进化0.2696公顷 其中耕地0.2147公顷
4、瓜沥镇永福1.2788公顷 其中耕地1.2336公顷
5、瓜沥镇运西1.1685公顷 其中耕地0.7031公顷
6、瓜沥镇友谊1.2418公顷 其中耕地0.3619公顷
7、瓜沥镇运东0.9904公顷 其中耕地0.7834公顷
8、瓜沥镇进化0.7270公顷 其中耕地0.6261公顷
9、临江街道萧东0.1997公顷 其中耕地0.199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当地镇的实际情况和萧政发〔2014〕24号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并由当地镇编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日至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且符合复议受理范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联系电话: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899221;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98793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征收土地公告[2017]第10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3.3697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省政府
2、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杭州市2016年度计划第23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
二、被征地村及面积
1、河庄街道文伟10.0501公顷 其中耕地6.5241公顷
2、义蓬街道义蓬1.2913公顷 其中耕地1.2543公顷
3、义蓬街道义蓬0.2317公顷 其中耕地0.1809公顷
4、义蓬街道金星0.2071公顷 其中耕地0.1415公顷
5、义蓬街道义蓬0.0012公顷
6、义蓬街道义蓬0.0077公顷
7、河庄街道同二0.0009公顷
8、义蓬街道金星0.2375公顷 其中耕地0.1151公顷
9、义蓬街道义蓬1.1618公顷 其中耕地0.8167公顷
10、河庄街道民主3.0698公顷 其中耕地2.4088公顷
11、河庄街道向公1.2787公顷 其中耕地1.1235公顷
12、河庄街道同二0.0196公顷 其中耕地0.0196公顷
13、义蓬街道小泗埠0.2684公顷 其中耕地0.1836公顷
14、河庄街道同二0.2013公顷 其中耕地0.1003公顷
15、河庄街道闸北0.1557公顷 其中耕地0.1415公顷
16、河庄街道蜀南0.7232公顷 其中耕地0.5251公顷
17、河庄街道同二0.2614公顷 其中耕地0.2350公顷
18、河庄街道蜀南0.4297公顷 其中耕地0.3398公顷
19、河庄街道蜀南0.1117公顷 其中耕地0.1036公顷
20、河庄街道向公0.2004公顷 其中耕地0.1955公顷
21、河庄街道蜀南0.1375公顷 其中耕地0.1375公顷
22、河庄街道蜀南0.9727公顷 其中耕地0.9460公顷
23、河庄街道闸北0.2230公顷 其中耕地0.2047公顷
24、义蓬街道小泗埠0.0142公顷 其中耕地0.0142公顷
25、义蓬街道小泗埠0.6693公顷 其中耕地0.6642公顷
26、河庄街道同二0.1635公顷 其中耕地0.1635公顷
27、义蓬街道小泗埠0.2582公顷 其中耕地0.1833公顷
28、河庄街道蜀南1.0111公顷 其中耕地0.8842公顷
29、河庄街道同二0.0110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当地街道的实际情况和萧政发〔2014〕24号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并由当地街道编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日至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且符合复议受理范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联系单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联系电话:98793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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