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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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是指什么费用”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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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一般是指: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赔偿部分;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占用用人单位资源应当支付的使用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垫付的费用;其它法律法规允许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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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伤一天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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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在正常的工伤治疗、休养期间,单位应按工伤职工的原工资标准支付工伤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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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内容摘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原料的上涨、用人成本的上升以及销售额下降等一些列经营困境,为减少成本,维持企业运营,企业可能会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阶段性停工、停产来缓解经营压力,而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不再履行正常的工作内容,甚至没有再为企业付出劳动,该种情况下,企业也大多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既然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就无需再支付任何工资,最后却被劳动者诉至法院。但,事实上,考虑到企业与劳动者天生处于不平等地位,为平衡企业选择停工、停产的自主权与劳动者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根据不同情况,劳动者享有特殊标准工资待遇,因此,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应予以重视,以免遭受诉讼之累。【事件回放】2014年10月我们接到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咨询,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赵先生非常苦恼,由于公司受原材料上涨、销售幅度大量降低的影响,2014年4月,该公司决定将一条生产线停工半年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并通知该条生产线的四十余名员工回家休息,等待公司上班通知。在此期间,该公司并未给员工支付任何工资。2014年10月,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于是在10月底,公司通知该生产线四十余名员工公司裁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与以上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随后,以上四十余名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集体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014年4月-9月公司停产期间的工资。赵先生苦恼的事情是公司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并没有付出劳动,为何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这显然有违公平,因此,也希望通过咨询一探究竟,法律是否赋予了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向企业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如果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那么支付工资的标准是什么?【案例解析】1、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需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停工停产,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而单方面暂时中止提供劳动条件,不予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停工停产的原因为企业一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也非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停工停产的条件,一方面考虑到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企业类型纷繁多杂,生产经营情况多样化,立法困难。但这并不表示,企业可以无条件随时停工停产,特别目前一些企业,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变相裁员,而恶意停工停产,企业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决定停工停产,应该为非恶意的,确实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并且,为避免被认定为未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最好遵守一定的程序,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工停产的程序,但停工停产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2、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需要支付的标准也不同:(1)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认定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非常重要。3、判断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由此可见,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提供了正常劳动,关键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的约定,如计件工资情况下,完成多少定额任务方为提供正常劳动定额,在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科学合理的规定。而在计时工资制的情况下,如在本案例中,停工、停产中,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即使他没有完成停工、停产前的工作量,也应当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因为安排生产任务系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能提供劳动,并非源于劳动者原因,不可就此不予发放任何工资。【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因经营问题确实停工的,首先应当审核是否符合法定停工的标准,其次,亦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而工资支付的标准可以双方约定,或根据是否实际参加劳动而确定。扫描二维码,关注“正邦人力公众平台”获取更多案例有音频案例解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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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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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支付暂行规定》是于1994年规定,是根据当时的生活经济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而现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急剧上升意见所指定规定以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了,因此我们国对工资支付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定,那么以前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一、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四)法律、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工资条例出台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废止工资立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支付条例》,将於明年初率先出台。“《工资支付条例》是最容易推进的一项,因此会率先公布,公布时间很有可能是明年初。”上述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表示,届时,在我国沿用20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今後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将遵照新的条例执行。(1)原条例被拆分事实上,工资立法筹备工作多年前就已经启动。公开资料显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7年前就已经形成完整的《工资条例(草案)》,但在徵求意见过程中,由於在垄断行业工资调控、劳资双方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的修改工作因此被搁置。(2)适用所有企业与此前的《工资条例(草案)》所不同的是,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相对单一,重点解决的是工资支付问题,其内容将涉及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依法破産时工资清偿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款项,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2)“从内容方面看,今年制定者并未对《工资支付条例》做大的改动,基本还是延续上述内容。”上述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适用范围看,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应该遵照即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国目前工资支付问题中最突出的“欠薪”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此前表示,“工资支付条例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并且从更高的法律层次上解决。”《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後,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同时,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也都应该服从新出台的 《工资支付条例》。综上所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可以肯定的回答当《工资支付条例》出来之后《工资制度暂行规定》就会被替代。因此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在运行但是即将被废止。在新的工资支付规定中对旧的规定的条例进行了拆分,内容有很大的变化。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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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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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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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二、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1. 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2.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3. 奖励方法;4. 劳动者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山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三、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生活性补贴。
四、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在计发150%、200%、300%的工资时,至少应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为基数。
五、 用人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制度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以作为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 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支付赔偿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
1.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克扣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2. 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100%的赔偿金;
3.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4. 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及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和赔偿金予以强制扣除;并区分责任,酌情对用工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附: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注:鲁劳发[号规定,鲁劳发[1995]71号文第“六”条中第4项废止,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山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行文内容
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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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岗位、劳动表现,在不低于省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三、 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补贴的,应以劳动者上月实得工资做为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等有关工资待遇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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