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可以减免北京市残疾人个税减免吗?

慈善立法不能缺失税收优惠发布时间: 16:14 星期五来源:法人
《慈善法》应为慈善活动提供适宜的渠道,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利益,约束慈善组织的行为,实现慈善事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慈善法》出台正进入倒计时。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将提请至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一部“难产”的法律。2005年,民政部就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到最终面世,整整十年时间过去了。
《慈善法》草案出台之后,并没有具体而可执行的税收优惠规定,这也是慈善法草案引来诸多争议的原因之一。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翟继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认为,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事业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慈善法中,税收优惠不能缺位。
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之于《慈善法》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曾撰文指出,《慈善法》的本质就是一部“慈善免税法”,慈善事业若无实质的减税和免税权利,所谓《慈善法》就是一部伪善法,是一部瓷法,仅仅妆点门面,而无实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慈善活动筹集的资金,其用途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利益倾向,而税收原本就应该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
对慈善活动的减税,其实就是让慈善在更大程度上解决税收未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部分。而且,由于慈善是自愿性的,相对于强制性的税收而言,捐赠者很少有被剥夺感,甚至有强烈的成就感,从而不会产生征税所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的管理和遵从成本,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提升。而且由于捐赠资金的使用要体现捐赠者的意愿,会促进捐赠资金的高效合理,管理措施也比较容易到位,从而较易发现和制止贪污、挪用和浪费资金的不良行为。
《慈善法》草案未细化税收优惠
一审稿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83至85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十五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到了二审稿,增加了对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增加了一条一审稿所没有的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禹志汇川财税咨询公司总裁夏聪告诉《法人》记者,从税法角度讲,税收优惠是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理论上讲,税收优惠会更好地调动慈善事业从事者的积极性。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也认为,税收优惠主要就是以减税或免税的方式来体现的。除了减免税以外,税收优惠还会采取退税的方式,实践中有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等具体做法。对慈善行为的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对捐赠者的优惠和对慈善组织的优惠两个方面。
尽管慈善法草案和二审稿均对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但显然不够具体,且缺乏可执行性。
对此,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翟继光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立法的惯例是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配套制度留给行政法规来规定。因此,《慈善法》中不会规定过于具体的税收优惠制度。
慈善法税收优惠应与税法对接
朱为群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一般是对捐赠者的个人所得税或者财产税的减免,通常的方式就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或者财产税时允许捐赠者的捐赠支出在计算税基(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财产额)时予以部分或者全部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在申报的应纳税所得中全部扣除。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慈善组织的优惠主要是对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或者减征某些交易税或者所得税,也包括对慈善组织占用土地和房屋可能涉及的房产税或者土地税的减免。
朱为群表示:“这些对不同主体的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能对慈善行为产生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影响,从理论上说应该有正面的积极作用,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来分析。”
翟继光也认为,慈善活动是可以拉动经济增长的,也就是说可以实现捐赠人、受赠人以及社会的三方共赢。《慈善法》应为慈善活动提供适宜的渠道,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利益,约束慈善组织的行为,实现慈善事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在翟继光看来,目前我国有18个税种,税法体系非常庞杂。《慈善法》没有能力规定完善且具体可行的税收优惠制度,因此,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慈善法》中的税收优惠应与税法的规定相衔接,否则在实践中将难以执行。
税收优惠攸关慈善法真伪
慈善事业虽然是社会所需,但立法所需面对的问题是明确慈善行为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边界,这其中会涉及到慈善行为与一般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捐赠者和受赠者的法律限制、捐赠方式的法律约束以及促进慈善捐赠的相关政策等等。
在翟继光看来,《慈善法》二审稿规定的税收优惠属于允许税前扣除的优惠形式。允许税前扣除与税收减免都可以减轻慈善捐赠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具体效果会略有不同。只有当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时,税收减免才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税收减免对纳税人没有任何意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建议,为了更好实现税收优惠与税法的对接,可以对第八十三至第八十五条做出下述修改:
第八十三条建议修改为“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其他取得的收入以及开展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四条建议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慈善捐赠,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贾西津解释这样修改的理由时表示,慈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慈善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包括接受捐赠或其他收入的免税,和开展慈善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关免税;第二类是捐赠人的税前抵扣,慈善组织能否为其捐赠人提供税前抵扣的资格。受益人主要涉及受捐资金是否计税。《慈善法》尽可能指出免税政策应体现的领域,具体如何免税交由税法调节。
朱为群建议,由于《慈善法》牵涉面非常广泛,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因此搭建一个公开的立法讨论平台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改革,都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有了一个公开的立法讨论平台,不同诉求的不同观点就会发生碰撞,在理性务实精神的引领下,就会达成各种共识,使之成为立法的共同基础。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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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减免税 多少障碍要扫清?_网易财经
公益捐赠减免税 多少障碍要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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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图)
10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了发展慈善事业的措施,提出要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政策,推出更多鼓励慈善的措施,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引导公众捐款捐物、开展志愿服务,推进股权捐赠、慈善信托等试点。当中备受关注的,正是“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事实上,我国对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早已有相关政策规定,但在现实执行中往往遭遇困境:社会组织难以申请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宣传不到位导致很少有捐款的个人能享受到捐赠减免税;实物捐赠、异地捐赠的减免税政策没有得到完善等等。而国务院常务会议所释放出的信号,让民间公益慈善机构期待能享受更多激励机制,让官方以外的公益慈善事业也能发展壮大。新快报记者&颖捐赠人说对于复杂的减免政策并不了解公益慈善,对于生活于广州的刘小姐来说,已经是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一部分。一年前,她和几名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组建了捐赠群,定期“凑份子”并捐赠给多个公益组织。重症病童的救助是她们最关注的领域,一年下来,捐赠金额已经超过了5万元。知道公益性捐赠可以减免税收吗?对于这个问题,“捐钱大户”之一的刘小姐却有点糊涂:“我们只是几个朋友一起凑份子,又不是一个注册登记的公益组织,都不存在 交税 ,更加谈不上 减免税收 。”得知可以减免的是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刘小姐对此也“不太感冒”,“估计减不了多少吧?而且要申请减免的话,手续肯定比较麻烦。”事实上,我国对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早已有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个人的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个人收入和捐赠的钱都不会太多,即使是可以减免税收,也不会有太多差别。”许多像刘小姐一样的捐赠人都会有相似的观点,他们对于复杂的减免政策并不了解,即使知道了也并不在意,认为自己是出于热心而捐赠,并不会因为可以减免税才去捐钱。而对于企业来说,税收减免则显得尤为重要,是影响捐赠金额和接收方选择的重要因素。公益社团说申请“税前扣除资格”也不容易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是鼓励企业和个人行善的有力激励措施,然而,并非捐赠给任何一个公益组织都可以让捐赠人享受减免税,只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才可以。为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马小姐“折腾”了几年。从2011年开始,她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要成功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方需要符合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连续2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等多项条件。这些条件汉达都通过了,但最终仍然没有获得税前扣除资格,“我们其它所有条件都符合了,就被其中一条 卡 住了!”她无奈地告诉新快报记者。“绊脚石”正是这条规定:申报对象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对于这条规定,马小姐认为并不合理。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是一家专门服务麻风康复者和患者的民间组织,每年都会就康复者假肢、社会心理康复、医疗互助等多个项目募集善款。“我们的很多项目是跨年度进行的,当年支出有时候会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26%,有时候则是只有50%-60%。就是因为这个条件让我们没法得到税前抵扣资格,简直犹如晴天霹雳一样!”当时,她曾经向税务部门提出质疑,但最终被告知这是“规定是这样”。“对于个人捐赠,很多人并不了解有税收减免政策。但企业就不同,有好几家企业在捐赠前都问我们是否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减免税问题一天没有解决,捐赠方也不敢贸然进行捐赠。现在还没有办法统计捐赠收入受到多少影响,但这肯定是一个。”马小姐告诉记者,她今年不打算再去尝试申请,“都知道肯定通不过,去申请还要增加成本。明年呢,估计还是不行。”她无奈地说。记者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名单中了解到,截至2013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共有292家,而近年来广东民间公益力量逐渐壮大,民间公益组织不断增多,与这个庞大的数字相比,“292”仍然属于极少数。另外,即使是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也会在实际操作中碰上问题。如实物捐赠无法估价,跨地区捐赠时各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同、执法不一,地方发布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全国有效……种种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捐钱减免税,账本怎么算?】对于个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一名月收入为5000元的工薪白领A为例(忽略五险一金),按照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00元,在没有捐赠的情况下应缴纳的税收为元。假如A有公益性捐赠3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变为0元,税收也相应改变为元。不过,假如A的捐赠金额为500元,超过了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0元),则多出的50元不能享受减免税收政策,即税收为() 3%=31.5元。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某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不进行捐赠活动,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25万元。假如这个企业公益性捐赠额度为12万元,这部分可以免税,但如果捐赠超过12万元,也仍然只有12万元可以免税。另外,捐赠给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等部分基金会的,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给农村义务教育和老年事业等行业捐赠也可以全额免税。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赠,捐赠人都需要凭借由符合资格的接收方开具的捐赠凭证,才可以到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本公益行动由广州市慈善会、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新快报共同发起报料电话:020-&&邮箱:&公益Q群:&&微博:@新快报新公益&
(编辑:internal)
本文来源:财经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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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慈善一日捐”捐款后,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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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562065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个人所得税有类似的规定么?比如在原来的计税基础上,扣除本次捐款的费用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知识学得不多,有懂的人来指导下。纯粹来学习下,增加点知识。[ 此帖被xiaoxiaohust在 23:26重新编辑 ]
UID:579911
当然可以,不过从没感受过纳税人的荣耀,没纳税资格。
UID:353361
UID:506555
你得先拿到捐款的凭证,话说这次是捐给谁都不知道
UID:108364
认证头衔昆山论坛《聚焦昆山》版主
发帖100325
昆币101292
级别: 管辖:
直接从我的个税里扣吧
UID:244376
回 可米 的帖子
:[表情] 你得先拿到捐款的凭证,话说这次是捐给谁都不知道 ( 07:20) 你捐给我吧
等,一场烟雨&&&&渡,一世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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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6月4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会上表示,民政部积极推动和参与慈善立法工作,已经将“慈善法”初步草稿上报国务院。据报道,去年年末,国务院法制办已在对民政部报送的慈善事业法草案进行审查修改,重点围绕培育慈善组织、规范社会募捐、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民政部正在委托民间机构建立全行业慈善捐助信息系统,推动慈善捐助信息公开透明。&&立法滞后一直是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此前数年,无论是媒体还是民间,制定慈善法的呼声都不绝于耳。此次草案上报国务院审查,在立法层面有了一些实质性进展。对慈善而言,诚信机制和激励机制是两个核心。整个慈善大厦都建立在诚信之上,没有诚信就没有真正的慈善。诚信虽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觉,但也需要外在约束。最好的外在约束就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而激励机制则是解决积极性的问题,其最主要的方面是捐款减免税制度。从媒体报道看,民政部已经着手这方面工作,慈善法也重点涉及这两个方面。但如何使其更加完善,还有不少值得探讨的地方。&&日前,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或企业通过这两家慈善单位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这则通知没有提其他慈善组织是否有免税资格。事实上,这正是问题所在———仅有少数几个大型的官方慈善机构享受激励机制,大部分民间慈善机构被排除在外。&&慈善规律告诉人们,民间慈善机构正是慈善事业不可或缺的主力军。如果它们不能享有激励机制,其发展壮大会受到严重制约,我国的慈善事业会很难真正发展壮大起来。如果政策不能一视同仁,慈善机构还会出现扭曲,可能造成“慈善垄断”的局面,这无疑更糟。&&一些民间慈善机构和捐赠不能免税也有一些现实考量,比如可能有人借此洗钱偷税。通过诚信机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慈善信息查询系统,严格的财务收支公开制度等等。在诚信规范的前提下,慈善捐赠减免税政策应该在所有的慈善机构中通行,以消除“歧视”。对此,慈善法应有明确规定。这对于鼓励民间慈善,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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