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应收票据利息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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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应收票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核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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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应收票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核查方法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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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收票据按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如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该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一、企业应收票据核算的存在问题  1、有的单位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使得“应收票据”核算缺乏详细性,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2、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应收票据”账户,但核算不规范。在票据取得和发生票据背书转让时,手续不完备。如票据取得时不向对方开具收据,发生票据背书转让时不向对方索取收据,仅让经手人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票据复印时仅复印票据正面,无法分辨票据流转的来龙去脉,给本企业带来潜在经济风险,给税务部门带来管理风险。  3、有的单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但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使应收票据的种类、签收日期、票面金额、承兑人、利率含糊不清,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4、有的单位混淆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从而影响核算内容的正确性。  5、有的单位将不属于应收票据的经济业务列作应收票据处理。如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混淆核算。如将应收账款业务列作应收票据。  6、有的单位发生了应收票据业务,却不进行核算或者不如实核算,虚减收入,虚减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  7、计提坏账准备时无中生有。按照现行制度,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的单位为了虚增管理费用,将应收票据的余额也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从而达到虚减利润,偷逃税金的目的。  8、有的单位取得应收票据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私自用于企业负责人、亲属或其他企业的非法抵押,或者贴息套现后将资金流入企业后冲减应收账款,导致往来账户混乱,会计信息失真。  二、加强对企业应收票据核查的几点建议  应收票据由于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加之企业财务核算和日常管理的不到位,发生税收风险的可能性随之增加,因而,也是税务部门在采取巡查、调研、评估、审计、稽查等征管措施时重点关注的对象。税务机关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企业应收票据核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帮助企业减少潜在经济风险,有效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1、应收票据数据的正确性核查:(1)将“应收票据明细表”的有关金额复核加计,并与其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进行核对,看其是否相符。(2)核查应收票据的利息收入是否正确,逾期应收票据是否已按规定停止计提利息。(3)对于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应核查其贴现额与利息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应收票据内容的真实性核查:(1)抽查库存应收票据,票据的种类、号数、签收的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利率、贴现率、收款日期、收回金额等是否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记录相符,是否存在已作质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2)条件允许时可抽取部分应收票据向出票人核查其存在的真实性。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收票据与税收发生关联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签发或背书转让应收票据支付或购置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资产;二是收到开出,承兑的应收票据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企业如果在这两个方面的核算中出现异常,则可能影响到对税收核算的正确性。必须注意的是,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可以从应收票据超过六个月不发生变化入手核查是否存在发现重大偷税问题。如果企业将收到的汇票直接背书转让给供应商采购物资,但对收取票据和背书转让的情况均不在“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将用背书转让票据采购的物资专门用于销售给用现金购货且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从而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金的目的。  3、应收票据业务的合法性核查:(1)核查应收票据使用的合法性;(2)核查应收票据抵押的合法性;(3)核查应收票据贴现的合法性。  4、应收票据主要账务处理的合规性核查:(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是否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否进行相应的处理。(2)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是否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是否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是否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进行相应的处理。(4)商业汇票到期,是否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5、应收票据会计报表列示的恰当性核查:(1)核查应收票据项目的数额是否与审定数相符,是否剔除了已贴现票据;(2)如果被核查单位是一般企业,其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报表下端补充资料内的“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项目中加以反映;(3)如果被核查单位是上市公司,其会计报表附注通常应披露贴现或用作抵押的应收票据的情况和原因说明以及持有其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情况。  总之,加强对企业应收票据核查,是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活动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它既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因此认真、科学、有效地进行核查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无锡市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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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账务处理》规定,“应收票据”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该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奖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该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商业汇票到期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该科目。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标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该科目期末应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存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由此可见,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收票据与税收发生关联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签发或背书转让应收票据支付或购置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资产;二是收到开出,承兑的应收票据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企业如果在这两个方面的核算中出现异常,则可能影响到对税收核算的正确性。但必须注意的是,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文介绍的案例就是从应收票据超过六个月不发生变化入手发现重大偷税问题的。
某审计组审计一家销售建材的商品流通企业。审计员小李观察后,觉得该企业的经营规模及财务人员的忙碌情形与其账面业务收入少和会计核算量小的情况极不吻合。小李自然联想到可能有账外经营的问题,从多个角度并运用了多种分析方法,但其账面核算比较简单,而且可供分析比较的资料也不全,无法对比和分析出疑点或线索。小李又对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预收及应收账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均未见异常,审计陷入了僵局。但就在一筹莫展之际,发现账面上有两处应收票据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共136万元)分别在被审计年度的1、2月份登账后至当年末一直未发生变化(系原销售商品取得收入时作借“应收票据”,贷“主营业务收入”形成),小李遂询问财务处长,处长愣了一下说可能是没有及时记账,小李追问究竟是如何没有及时?处长吞吞吐吐,再三催问下,终于承认已背书出去进货。当小李追问背书给了哪家企业时,处长含糊其辞,反正背书出去进货了还会有什么问题,吗?小李又追问,既然已经背书出去也应该及时记账(一般应作借“材料采购”贷“应收票据”等),而且还要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及时登记背书转让的情况(“应收票据备查簿”已登记取得时对方单位的出票情况,但一直未登记背书让情况,但一直在没有把情况搞明白以前不能就这样被忽悠过去,于是告诉财务处长,税务处长,税务机关可以去出票的最终去向,还是希望他抓紧回忆。这时,处长终于“回忆”起来,说背书给了一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由于对方尚未开票结算,影响了对该账户余额的及时结转,听到此解释后,小李终于消除了疑虑且决定不再深追。但是,审计组长觉得查明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认为很有必要查明该企业与钢材供应商的结算情况,于是决定请对方税务部门以协查。
必须注意的是,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对方税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不仅查明了钢材供应商对用这两张背书转让票据购买的钢材早已开票结算而该企业未入账的情况,同时还对该企业从钢材供应商购买钢材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最终查明,从被审计年度的年初开始,除前述持账的两笔应收票据在“应收票据备查簿”登记了出票情况外,该企业将收到的十多张大额商业汇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但对收取票据和背书转让的情况均不在“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登记(而是另外一练习簿登记,仅向财务处长汇报),并将用背书转让票据采购的钢材专门用于销售给用现金峥货且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这样从采购销售都无需在账面反映。审计组同时还查明,该企业采用同样手法的还有向一水泥。最终查明,该企业全年采取此“飞过海”方法销售的钢材和水泥累计达960万元,共隐瞒营业利润近200万元,偷逃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银行为了服务市场经济,对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规定了多种灵活的方法(如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使用),但在带来方便(如商业汇票,支票等可背书转让)的同时,也为利用这些灵活进行会计或税务舞弊的企业提供了方便。笔者认为,灵活不等于没有规矩,比如,商业汇票的会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则无效,因此,如果企业账面记载的应收票据起来最长期限六个月还没有兑现,就明显发球异常情形,审计人员就应予充分关注(实际上只要超过交易比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如约定为两个月,若至三个月还未兑现就属异常情况,可查企业的“应收票据直接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用于交易,而第三方也可能不入账,再继续背书转让,而收到此应收票据的各方均可不入账,也、如可能直接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用于交易,而第三者也可能不入账,再继续背书转让,以后收到此票据的企业均可以在该票据约定的期限内无限制地背书转让,而收到应收票据的各方均可不入账,也不在“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登记,这很容易为一些企业的账外经营提供方便。这值得广大审计人员引起高度的重视。
但是,在日常会计核算业务中,由于应收票据一般不直接涉及税收事项,因此,多数审计人员往往不重视对应收票据涉税事项的审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不是被审计单位在账面上留下了应收票据长期持账的疑点,如果不是精明的小李发现了这两笔应收票据账户余额长期挂噬的异常情形,就很难从账面找到问题的突破口中。由此可见,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而且还要善于分析和发现企业实施偷税可能在核算中暴露出来的各种蛛丝马迹,特别是当年审计工作陷入困境时,务必抓住审计会计资料这个审计工作的根本点和出发点,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以发现在会计核算中暴露的舞弊痕迹,这不仅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最根本,最朴实的审计技巧。
另外,类似于上述安全,当发现背书转让是为了采购钢材时,相当多的审计工作人员往往就认为商品采购与税收无关,从而放弃了进一步的检查,此问题值得许多审计人员引起足够的重视。众所周知,企业的舞弊多数都是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利益是最大化所采用的最简单、最快捷的方法就是侵蚀国家税收,因此,企业账面上的非正常现象也多数与税收,舞弊有关。所以,笔者需强调说明的是,审计人员不能轻易放弃企业账面上出现的各种导演情形,更不能视而不见,这不仅是对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而且也是审计人员应该掌握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巧。另外,笔者还必须强调是的,对企业发生的表面上虽与税收无关的异常情形决不能简单处置,必须在查明情况,并准确判断是否与税收无关后才能作出结论。如上述案例,在问题还没有暴露,或仅是露出冰山一角时,审计人员不能简单处置;更不能轻言放弃,不仅要关于分析和思考,而且更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如应收票据为何长期挂账?背书转让票据采购的货物为何长期不入账?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等(实际上企业账外经营的问题相当严重),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千万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在审计实务中,许多问题的蛛丝马迹往往就是这样在审计人员能够及时抓往就会事半功倍,反之则会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因此,作为审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当的职业敏感及职业悟性,这也是必须磨练并掌握的基本功和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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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高级实务会计:企业应收票据核算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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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榆林高级实务会计相关内容企业应收票据核算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收票据按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如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该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企业应收票据核算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有的单位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使得&应收票据&核算缺乏详细性,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2、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应收票据&账户,但核算不规范。在票据取得和发生票据背书转让时,手续不完备。如票据取得时不向对方开具收据,发生票据背书转让时不向对方索取收据,仅让经手人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票据复印时仅复印票据正面,无法分辨票据流转的来龙去脉,给本企业带来潜在经济风险,给部门带来管理风险。   3、有的单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但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使应收票据的种类、签收日期、票面金额、承兑人、利率含糊不清,造成信息失真。   4、有的单位混淆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从而影响核算内容的正确性。   5、有的单位将不属于应收票据的经济业务列作应收票据处理。如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混淆核算。如将应收账款业务列作应收票据。   6、有的单位发生了应收票据业务,却不进行核算或者不如实核算,虚减收入,虚减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   7、计提坏账准备时无中生有。按照现行制度,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的单位为了虚增管理费用,将应收票据的余额也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从而达到虚减利润,偷逃税金的目的。   8、有的单位取得应收票据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私自用于企业负责人、亲属或其他企业的非法抵押,或者贴息套现后将资金流入企业后冲减应收账款,导致往来账户混乱,会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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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会计】应收票据计价什么时候不按面值计价_百度知道
【会计】应收票据计价什么时候不按面值计价
“应收票据计价原则:一般情况下,按票据面值计价,取得票据时暂不考虑票据利息。”这里说的是一般情况,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票据要考虑利息?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照票据是否带息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按照票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票据是否带有追索权可分为带追索权的票据和不带追索权的票据。带息的一看就知道了应收票据的计价有现值法和净值法两种。现值法是指以北应收票据到期值的现值作为应收票据的入帐价值,其面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在票据持有期内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面值法是指应收票据以其面值作为入帐价值。我国会计实物、务中应收票据的计价采用面值法。
采纳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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