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央农村税费改革什么是转移支付资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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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重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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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哪些工作
  近年来,财政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为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包括:
  (1)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财政部门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牵头单位,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深入开展政策研究,加大政策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取得重大成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2)调整结构,增加支农支出。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增加三农”投入,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促进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朝着城乡统筹安排方向发展,并支持农业基础条件改善和农业科技进步,支持生态建设、防灾救灾和扶贫开发等。各级财政还积极整合支农资金,强化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注重转变和完善财政支农方式,进一步完善财政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
  (3)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为确保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将原来由乡镇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乡级道路等全部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相应增加了一些基层支出。而减免和取消农业税又减少了县乡财政收入,基层政权组织运转困难。为切实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支持地方改革,中央不断加大对基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1883亿元。全部取消农业税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将安排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0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782亿元。
  (4)积极推进机制创新,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一是中央财政实施和完善“三奖一补”激励政策,切实缓解基层财政困难。“三奖一补”政策的核心是引导财力向下转移,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收入上移、支出下移”的状况。2005年中央安排奖补资金150亿元,有效调动了各地发展县域经济、精简乡镇机构人员、控制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积极性。2006年继续加强这一政策,奖补资金增加到235亿元。二是积极推进“省直管县” 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管理方式。按照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要求,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基层财政困难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乡用”被广泛推行,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取消农业税后,要立足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有效调动地方增收理财的积极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另外,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级财政还加大了对村级组织的补助力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高村级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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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A.调整工资转移支付B.民族地区转移支付C.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D.中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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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A.调整工资转移支付B.民族地区转移支付C.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D.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委托事务的补助E.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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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简要回顾
农村税费改革简要回顾
  为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决定在安徽以省为单位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份选择少数县(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改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01年,除安徽继续进行全省试点外,江苏也决定在全省范围进行试点,2002年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等20个省份,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4年,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中央决定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作出了 “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在全国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开展取消农业税试点,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并率先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福建等省市自主免征农业税。2005年,中央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明确全面取消牧业税,对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其中,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与正税同时减征或免征。鼓励地方根据自身财力条件,自主决定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仅河北、山东、云南3个省在247个县(市)暂时保留征收税率在2%以下的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具有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提前两年实现。
  此外,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围绕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要求,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配套改革试点,制定了一些有效的对策措施,初步建立了农村税费征管、农民负担监督、基层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等制度。同时,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对乡村制止新债务“约法三章”。
  农村税费改革经过6年多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一是初步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分配关系和农民负担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据统计,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减负总额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公共财政职能,加快了统筹城乡发展步伐。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在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运转和有关社会事业投入的保障力度,有力地推进农村地区的公共财政建设。2000年到2006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600多亿元。其中,2006年安排773.5亿元。三是带动和促进了相关农村改革,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开展了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试点,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等领域的深刻变革。四是有效舒缓了农村矛盾,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农村税费改革以减轻农民负担为首要目标,始终坚持从解决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负担问题入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规范政府行为,减少了干群摩擦,密切了干群关系,有效化解了农村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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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转移支付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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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14:56
  2016年我市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279144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7098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708161万元。其中: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体制补助
  根据《关于核定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体制改革返还基数的通知》,安排体制补助预算数为47828万元,主要是用于体制返还各地区基本需求和既得财力返还等方面。
  (二)均衡性转移支付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关于确定2011年及以后年度市对下原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定额财力补助基数的通知》,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30559万元,主要是用于进一步缩小各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
  (三)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根据《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对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通知》,安排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预算数为22813万元,主要是用于各地区&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提高县乡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水平等方面。
  (四)结算补助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安排结算补助预算数为90310万元,主要是用于市对各地区原省级收入下划后上解财力增量返还和对相关地区新体制与原体制财力差额补助等方面。
  (五)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
  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安排32853万元,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支出。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
  根据《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辽卫发[2015]21号),安排30216万元,用于省级财政新农合补助支出。
  (七)固定数额补助
  根据《关于下达2008年市对下调资转移支付的通知》、《关于下达2010年市对区县(市)开发区农村税费改革等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安排固定数额补助预算数为72845万元,主要是用于市对各地区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等方面。
  (八)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安排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41968万元,主要是用于相关地区企业搬迁、行政区划调整财力补助等方面。
  二、专项转移支付
  (一)教育支出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53264万元。其中:
  1.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号)、《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辽教发[号)、《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教[号)等文件精神,安排30443万元,主要用于接收企业办学人员经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助、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补助、中小学教师结构工资补助、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初中进县城学生补助等支出。
  2.根据《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教[号)要求,安排22000万元,用于全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设备购置、数字化校园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3]43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学前教育奖励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74号)、《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沈人大发[2014]14号),安排2546万元,用于学前教育奖补支出(市本级全年预算安排补助区县资金1.2亿元,除上述2546万元外其余9454万元,列入市教育局部门预算,实际执行将根据符合奖补条件的幼儿园数和在园儿童数据实拨付)。
  4.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安排专项资金84432万元,支持区县开展教育现代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视导、高中教学改革、政府投资教育基建项目补助等。
  5.根据《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安排补助2271万元,用于全面改善薄弱学校规划明确的项目补助。
  6.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校车和住宿伙食补贴工作方案》等要求,安排11572万元,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乘坐校车和寄宿生伙食补助。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42058万元。其中:
  1.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供暖保障金的通知》(沈政办发[1997]21号)和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财政局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沈房[号)要求,安排5200万元,用于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和采暖费调价补贴。
  2.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54号),安排22761万元,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
  3.根据《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沈民[2015]40号)、《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沈民[2015]65号)、《转发关于申请省财政农房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号)、《关于为全市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沈老委办发[2015]6号)文件要求,安排8096万元,用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贫困群体殡葬减免、农房保险费补贴、特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根据《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文件要求,安排400万元,用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根据《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沈民[2013]15号)文件要求,安排322万元,用于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补贴;根据《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沈民[2014]78号)文件要求,安排456万元,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经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安排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资金400万元。
  4.根据《关于做好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沈民[2015]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12]50号)等文件精神,安排优抚专项资金26285万元,用于优抚对象抚恤及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安置、无军籍职工地方津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经费支出。
  5.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沈委办发[2011]35号)、《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的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12]20号)及《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沈民[2013]43号)等文件要求,安排社区专项经费25867万元,用于社区工作者发放生活补贴及统一办理&五险一金&、社区党建、社区办公及房屋维修等经费支出。
  6.根据《关于调整沈阳市高龄老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沈老委办发[2014]13号)、《关于提高和统一全市百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沈老委办发[2015]12号)文件要求,安排高龄老人补助17600万元,用于高龄老人补助;根据《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沈人大发[2013]13号)文件要求,安排6874万元,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康复、无障碍改造、扶贫、助学等残疾人事业支出;根据《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03]13号)文件要求,安排1000万元,用于返还区县残保金;根据《辽宁省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号)文件,安排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399万元,用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号),安排100万元,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2]12号),安排298万元,用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三)医疗卫生支出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84120万元。其中:
  1.根据《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沈卫办[号)要求,安排33533万元,用于市本级财政新农合补助支出。
  2.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1号),安排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奖补资金11627万元,用于公共卫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村卫生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奖补资金支出。
  3.根据《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族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78号),安排计划生育专项资金18123万元,用于计划生育两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关怀资金等支出。
  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号)、《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2015]97号等文件,安排经费550万元,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支出;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号),安排1814万元,用于贫困群体城乡医疗救助支出;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社[号),安排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3504万元,用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支出。
  5.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号)、《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2015]97号等文件,安排经费2526万元,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支出;根据《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沈民发[20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14]1号)文件要求,安排城乡医疗救助2400万元,用于贫困群体城乡医疗救助支出。
  6.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1号),安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10043万元,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支出。
  (四)节能环保支出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3720万元。其中:
  1.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号)等文件,安排9020万元,用于完善退耕还林补助项目。
  2.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城市管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号),安排城市管网专项经费预算14700万元,主要用于铁西区管廊建设。
  (五)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00977万元。其中:
  1.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本级安排市政设施维护专项经费预算数50173万元,主要用于道桥设施、排水设施、绿化设施、环境卫生维护。
  2.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的意见》的规定,市本级安排区县道路补贴资金,预算数为10750万元,主要用于区县小区配套道路建设资金。
  3.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的意见》的规定,市本级安排区县道路补贴资金,预算数为11700万元,主要用于市区道路建设。
  4.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的意见》的规定,市本级安排区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预算数为23000万元,主要用于市区道路建设。
  5.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的意见》的规定,市本级安排区县绿化补贴资金,预算数为4080万元。主要用于重要街路绿地景观提升工程。
  6.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和我市《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5〕95号),2016年预计安排1274万元,用于对区、县(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
  (六)农林水事务支出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65249万元。其中:
  1.根据《市农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安排1710万元,用于工厂化育苗、粮油高产创建、渔业贷款贴息项目;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生态型设施蔬菜生产集成技术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经发[号),安排400万,用于农业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2.根据《市农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安排1000万元,用于采摘园项目、休闲村项目和连栋温室项目。
  3.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基[2014]7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14号),安排5500万元,用于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14号),安排7852万,用于冷链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和农产品出口项目;根据《市农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安排302万元,用于地理标志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和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项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安排120万元,用于农业机械化生产示范项目;根据《辽宁省2014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辽农机[号)等,安排377万元,用于土地改良项目;根据《市农经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安排200万,用于农机具库房项目。
  5.根据《市农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安排200万,用于农民致富20强村项目;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沈委办发[2014]13号),安排900万,用于县域综合发展项目;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等文件要求,安排9917万,用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6.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贫困户脱贫实施意见》(沈扶贫办〔2011〕3号),安排1000万,用于贫困户脱贫;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2]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号),安排513万元,用于扶贫开发配套项目;根据《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年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扶贫办〔2013〕4号)等文件要求,安排714万元,用于产业扶贫项目;根据《关于调整扶贫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沈扶贫办〔2015〕2号),安排675万元,用于互助扶贫项目;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5年少数民族乡村农业基础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1050万元,用于少数民族乡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根据《市农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安排2076万,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安排2000万,用于土地确权项目;根据《市农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14号),安排150万元,用于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项目。
  8.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畜牧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号),安排3066万元,用于畜牧专项补助;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号),安排160万,用于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防疫法》、《关于加强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的通知》(辽牧发[2014]59号),安排535万元,用于村级防疫员项目;根据《市农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安排2320万,用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畜禽良种示范场项目、畜禽外引良种项目、畜禽粪便有机肥加工厂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核心育种场项目;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等文件要求,安排170万元,用于染疫畜禽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等文件要求,安排211万元,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项目。
  9.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号),安排230万,用于林业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安排622万,用于二三环等地绿化占地补偿;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号),安排602万元,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林业执法与监督。
  10.根据《沈阳市农村护林员管理暂行规定》(沈林字[2006]29号),安排276万,用于村级护林员补助;根据《市农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5]27号),安排90万,用于林下经济发展和沈阳市果树生产示范园建设;根据沈阳市寒富苹果产业发展三年规划(年),安排8000万,用于发展寒富苹果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排120万元,用于沈阳市自然保护区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根据沈阳市政府对林缘耕地改种经济林相关政策,安排2434万元,用于林缘200米内改种经济林;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全绿字[1996]7号)、《沈阳市绿化条例》等文件要求,安排161万,用于沈阳市古树名木养护及保健复壮。
  11.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9号)、《关于在全市农村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意见》(沈委办发[2009]30号)等,安排1812万元,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村级为民服务代理点补助等。
  1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0]60号)的文件要求,安排700万元,用于2016年沈阳市土地治理项目。
  1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0]60号)的文件要求,安排100万元,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1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7号)精神,安排191万元,用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补助。
  15.根据《关于对村级党建工作经费予以补助的通知》(沈组通字〔2014〕68号)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的有关规定,安排2250万元,对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村其他必要支出、村相关人员和村级党建工作经费进行补助。
  16.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流[2013]72号)要求,我市2016年预算安排粮食综合直补支出58179.6万元,其中: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14346万元,农资综合补贴资金43833.6万元,用于稳定提高粮食产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种粮农民基本收益,鼓励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号),安排60万,用于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号),安排30238万,用于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土地确权项目、黑土地保护利用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奖代补项目;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开[号)要求,安排650万元,用于2016年立项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现代农业园区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开[号)要求,安排7121万元,用于2016年立项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号),下达390万,用于农业专项资金;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号),安排2730万,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17.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等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号),下达1246万,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根据2016年水利计划,安排1683万元,用于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村级水管员市本级配套、农田灌溉、省以上投资市本级配套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第一至四季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辽财指企[号),安排2000万元,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
  18.根据2016年水利计划,安排245万元,用于抗旱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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