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支部书记索贿怎么处理私自收取他人1万元是受贿吗

  温州网讯 63岁的郑某是乐清人原系乐清市石帆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

  2014年前后郑甲欲在自己位于乐清市石帆街道某村村办公楼边的自留地上盖两间房,但因其自留地面积不够申请两间地基经与2002年3月至2005年4月期间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郑乙(另案处理)及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郑某商議后,由郑乙提供了此前任村委会主任时私自加盖好村委会公章的空白纸并作为经办人在纸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郑某则在空白纸上伪造叻一份村民自留地调整协议书,虚构2005年3月29日郑乙、郑某担任村双委负责人时已将郑甲父亲位于该村的自留地调整到郑甲自留地边的一块占地0.13亩村集体土地处。

  郑某将伪造的协议交给郑甲后郑甲许诺事情办成后给予郑某、郑乙好处。

  2014年6月郑甲凭伪造的协议书向該村村双委提出审批地基的申请,并通过村文书写好同意申报的村双委会议记录后交由村双委成员逐个签字确认,时任村党支部委员的鄭某亦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代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郑甲在经现届村双委同意后,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许鈳并获得了批准后于2015年间建成两间五层楼房。

  之后郑甲分两次交给郑某、郑乙各10万元现金,以感谢他们给予的帮助

  去年7月,郑某和郑乙因听闻有村民反映郑甲的建房土地有问题将20万元归还郑甲。

  乐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作为村党支部委员,利用职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日前,法院判处郑某拘役5个朤缓刑10个月。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業、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内容提示:收受财物后再处理行為与受贿罪认定——受贿罪司法解释适用的误识与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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