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身份想领养内地堂哥戴cb锁 带了3年的小孩可以吗?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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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的孩子可以过继给哥哥吗?
天津-蓟县&05-17 14:54&&悬赏 0&&发布者:w3332 & 回答:(7)
妹妹的私生女可以过继给不能生育的哥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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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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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联系当地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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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民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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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可以具体询问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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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你参考一下收养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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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95175想去孤儿院领养个小孩,不知道怎么领养,需要交什么费用吗?_百度知道
想去孤儿院领养个小孩,不知道怎么领养,需要交什么费用吗?
想领养个3岁以下的或婴儿,不知道能领养到吗?还要什么手续或交什么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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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缴纳的费用的:申请收养手续费(件)20元、收养登记工本费(件)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件)220元。以厦门市为例,根据厦门市民政局网站资料,如何办理收养登记: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1)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申请书;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⑤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2)送养人提供手续:①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③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④ 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1)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申请书;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⑥ 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⑦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⑧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⑨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3、收养孤儿:(1)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申请书;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2)送养人提供手续: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③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④ 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3)被送养人提供手续: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1)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申请书;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③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2)送养人提供手续: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② 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③ 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④ 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⑤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⑥ 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1)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申请书;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2)送养人提供手续:① 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③ 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1)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申请书;②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③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2)送养人提供手续:①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④ 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意见书。(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①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② 户口簿、身份证。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 护照;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 护照;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②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②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8、核准范围: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① 孤儿的监护人;② 社会福利机构;③ 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 无子女;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 年满30周岁。(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9、核准程序: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和儿童,经区民政局审核,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的,当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以上所有收养需要黑白照片:①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照2寸三张;② 收养人1寸各一张;③ 被收养人1寸二张。10、核准时限:申请收养登记,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书;受理之时才登报的待登报期满后发给收养证书。11、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国家物价局、财政界[1992]价费字349号文:① 申请收养手续费(件)20元;② 收养登记工本费(件)10元;③ 收养登记调查费(件)220元;④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件)100元。12、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窗口受理时间,下午为整理内业资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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