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是指在岗女干部还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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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_以现任岗位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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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50岁“被退休” 女工人、女干部身份如何界定?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
  强调岗位为管理岗
  女职工坚持55岁退休
  今年3月7日,本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党女士表示,她在保利公司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虽然在她与保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行政岗位,但没有明确约定是非管理岗或管理岗。因此,党女士的岗位到底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应当依照单位合法有效的规定才能确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否则,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
  “另外,保利影业公司是管理公司,我从事的工作为行政管理,应当是管理岗。保利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不具有效力。该规定未经民主程序,没有公示,我并不知悉。”党女士在庭审中强调说:“我的退休年龄应该是55周岁,而不是50周岁。
  而保利公司认为,党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是党女士于日已年满50周岁。根据党女士的人事档案其为工人身份,根据规定,退休核准要以劳动者的原始档案为准。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条约定,党女士的岗位为行政人员。根据我公司公示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条,公司内部具有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岗位为管理岗,其他岗位为非管理岗。党女士的岗位是非管理岗位,党女士的实际工作内容是一般行政辅助工作,其非干部身份,也不是管理岗位。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是否为管理岗
  以退休前劳动合同为准
  庭审中,法官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确认目前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技术)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法官向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及市人力社保局丰台分局养老保险科咨询,对方答复: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官还了解到,目前关于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这两个名词的含义,仅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号)中规定: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还答复: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实践中,“管人”可称为管理岗,“管事”也可称为管理岗,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根据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规定也可以。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但上述说法仅限于劳动者系非农户口。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法官表示:目前可查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人社部对外公示的文件中均表述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技术)年满55周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第75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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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如何区分干部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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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国家对女职工的退休界定不清楚,如何区分干部和工人?双方意见分歧的恶劳动部门如何认定?请大家提供意见
现行国家对女职工的退休界定不清楚,如何区分干部和工人?双方意见分歧的恶劳动部门如何认定?请大家提供意见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2015最新规定
发表时间: 11:58:53 文章来源: www.3g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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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最近遇上了一件麻烦事,单位的女职工潘某认为公司在其年满50周岁之际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潘某认为,她拥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在职期间所担任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TS公司则认为,潘某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双方从劳动仲裁、经过人民法院一审,直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因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很多HR们不禁要问: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适龄的女职工与企业之间一旦出现分歧,到底谁说了算?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法律法规的传统规范   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着传统的&干部&与&工人&之分。即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二、转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现行制度   虽然目前在很多HR的传统观念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以&干部&或&职工&的身份进行划分,但从现行的规范体系来说,应当适用新的衡量标准。   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也就是说,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看其退休时点上,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   一般来说,管理岗位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来进行任命,而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因此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认定,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现&未聘用、未任命&或&评、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聘用更加起着决定的作用。  三、上海市柔性延长退休年龄的探索   当然上海在职工退休年龄的规范制度上有着率先的试点政策。2016年9月,上海发布了《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其中指出了:(1)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2)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3)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等等。   应当说,这也是为用人单位确定好女职工退休年龄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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