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做生意赔钱了怎么办,我赔了80万,他投资10万,中途他退出让我签了10万借条,现在起诉我说开店时借他的钱,

朋友叫我做生意,由他投资资金,我管理,两个月后,他退出,由我一人承担生意我要全赔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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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叫我做生意,由他投资资金,我管理,两个月后,他退出,由我一人承担生意我要全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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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广州|解答问题:0条
如果那个字条在内容上是“借贷”性质,你有可能全赔。对你最有利的思路可能是:你二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或,那十万元是他对公司的出资,由公司的剩余资产来偿还。偿还不了的话,就算成他自己的亏损。如果能够证明上述思路成立,你就可以解脱了。关键是依据该思路从各方面寻找对你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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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您好!我需要咨询的问题是:我在2009年时做生意借了朋友6万元钱,当时是答应和朋友一起做生意的,他投资入股6万元,后来做了一个多月,生意不是很好,他说他要退出,6万元算3分的高利贷给我,我当时认为生意一定会做好会赚钱就口头答应付息给他,第一年他也没催我,到年底他就说6万的利息有2万多了,就要我还8万多,我当时没有钱,就说退后点还他,第二年他就按8万的本来每月收我的利息,每月2千4给他,付了10个月,我的生意还是不怎么好,我一次一次与他商量,要他少点利息我就是去买血也把本钱还给他,他说不行,我本来也是瞒着我家里人向他借的钱,到现在也没有钱还他,他就总是打电话威胁我还钱,我也确实没有办法了在他老婆面前写下13万元的借条,复印了身份证给他们,说在2015年12月底还他,现在我也没有钱还他,他也一直在威胁我说要起诉法院,我该怎么办?请李律师帮我,谢谢!
法律是不允许利滚利的,而且你们所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你目前收集他仅借给你六万元的本金即可
你好:老公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对方出资10万,他出资15万做工程,未成立公司,协议约定,前期事项由老公全权处理,包括找人送礼及其他事,工程投标成功所得利润各分50%,当天又签了另一份协议,就是若投标失败,对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老公需要还他10万出资,后来未成功,但一起吃喝送礼等花了十来万,退还了一部分钱给对方,还差二三万,现在对方找人跟踪恐吓我,想吓得我拿钱,在老公外出这几个月,在外嫖娼找小姐,合伙人明知他有家庭,都没人通知我签定协议,而且我也不知道他们的生意到底如何,送礼的钱肯定没票据,他在这期间只是寄了二万元给我,是偿还之前欠别人的钱,事发后,我想与他离婚,并从娘家借了三万给他付给合伙人,请问,这种我没签字也没受益,且老公在外吃喝嫖(我有跟婊子的录音证据和电话清单),这种情况下,对方若起诉,会不会判成夫妻共同债务?在我第一时间知道他们这纠纷时就明确给对方提了,我跟他有夫妻财产协议,各自债务自各承担,且有见证人,还有,这期间老公也没给孩子抚养费,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我妈照顾.,如果对方起诉,这种明确对我老公不公平的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能否以协议不公要求重新协商亏损承担比例?
你好,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双方之间有签订债务各自承担一半的协议,对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除非第三人明确表示知道夫妻之间有这样的协议,但是夫妻之间的协议对于夫妻之间有效力,你可以在事后要求男方赔偿自己损失;第二,男方有外遇,自己有,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建议你直接与电话或者是当面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好,我想咨询一些离婚的问题!我是女方结婚7年,小孩6岁。一直都是聚少离多,小孩由我在娘家带大!因为感情不和,男方动手打我和恐吓要我和娘家人全家死光,我很怕请您给我专业的意见,尽快离婚,谢谢!那现在已经分开了,很少见面了,要怎样才好办离呢?因为他很无赖,从小小孩的事什么都不管,经济上他就从3岁开始承担生活费1500元。我从生完孩子到现在,一直都要看腰部,腰肌劳损痛的利害,而且有三次人流!他都不管,还返到怀疑怀的不是他的小孩,一次次的人流对我的伤害很大,不管经济上还是精神上他都不管!他还说不会离就拖着我,小孩大点就带走!2011年卖了个小店铺有55万,拿去做生意了!之前一直说很赚钱,可是我一份钱都没见过,婚前他还有一套房子,供10年!请问我怎样才能申请经济补偿?
你好,你老公平时打你严不严重,有没有留下相应的?如果有的证据能够争取一次,若无相应证据,不能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一次判离的难度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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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今日解答我姐买房想借10万,打借条三年还清,男友的话,让我仿佛在过冬我姐买房想借10万,打借条三年还清,男友的话,让我仿佛在过冬WPS加PS自学百家号我和男友是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的,从那之后,他就开始追求我,没过多久我们就在一起了。我们已经谈了有两年了,感情一直都很好,我们的父母也同意我们结婚的事。于是我们就商量买房,男友是自己做生意的,这两年他的生意也可以说是蒸蒸日上了,买房还是绰绰有余的。因为我男朋友一直很忙,他说我看中就好,我喜欢的他都会同意。因为我姐是一个孕妇,我觉得她应该多出来走动走动的,所以就叫我姐陪我一起出来看房子了。看房的时候我姐说,他们也想买房的,只是现在还差10万左右。然后我就说这不是问题,我老公一定可以借给你们的。我就叫我姐一起看,所不定能够住得很近呢,这样我们姐妹两也算是有照应了。之后,回到家我就跟我男友说了我姐借钱的事情,我说我姐姐说了可以给打欠条,三年之内他们会还给我们的。我原本以为男友会答应的,却没想到他却一口回绝了:“我最近刚刚把钱投进了一个新的项目里,手里已经没有钱了,而且我们自己也要买房,你让你姐姐找找别人吧!”我有些难以置信,没想到男朋友回绝得这么干脆,我觉得这摆明了是个借口。我有些生气地说:“我们马上就要结婚了,以后我们和我姐也是一家人,家人之间不应该互相帮助的吗?再说了,我姐他们会打欠条的,没有说不还,你怕什么!”我男朋友立马吼了我“跟你说了我不是不借,是现在没钱,你别瞎操心了行不行,你姐姐会想到办法的。”见他居然这么说,我有些心寒,没想到我的男友竟然是这样子的人。他这点事都不肯帮我的家人,我现在在想,他真是我可以托付一生的人吗?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WPS加PS自学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PPT,Excel,Word,PS每日分享自学教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和朋友合伙做生意,现在我想要拆伙他又不给我股份又不退我入股的钱怎么办?
我今年6月份和朋友合伙做生意,投入9万块钱,占20%股份,现在我要求拆伙,他既不给我股份,也不给我入股的钱,请问这个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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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您所咨询的案件中存在一个退伙纠纷。
2、您于今年6月份和您的朋友合伙做生意,出资9万元,占20%的股份。您们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当已经约定好了出资的份额,以及所占的股份。所以您应该已经对您的出资享有权利。
3、但是您现在想要退伙,如果您们之间已经约定了合伙期限,在期限内只有符合规定的几种情形您才可以要求退伙。
4、如果您们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您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您的朋友。
5、如果您违反约定退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动建议1、建议您先和您的朋友协商解决,如果您们么有约定合伙期限,那您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您的朋友退伙,您的朋友应当按照现在您所占份额的价值给您退伙。如果约定了期限,如果您们的情况符合法定情形,您可以要求退货。
2、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保存好合伙协议。相关法律法规1、《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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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消息开店装修完就关门
  我坐在店里,收拾着前段时间刚进的衣服,刚简单装修的店面.  如果不是还有三三两两的人群,我真的想大哭一场.  今天,最后一天.我要把它关闭了.  当初执意的开店,到今天的结局,令我内心起伏不断.  这事情从去年萌发开店的想法说起:  我是一个三流大学的本科生,有着不高不低的家庭背景,也从来没有像其他学校的大学生一样,为了大学的生活,吃一个月的泡面或者包子.大一的时候,我看到我们学校的一个男生每天都在别人吃完饭之后,拿别人的剩菜下饭.我还颇有些晋惠帝的气派,没饭吃为什么不喝猪肉粥啊?  现在,我为自己当时的思想感到羞愧.我很后悔,大二之后再也没有碰到那个男生,如果有的话,我想给他一些钱吃饭.  我就是这样一个大学生,有着大学生所拥有的所有的缺点和优点.在大学兴起一大片创业热潮的时候,我满怀热情的投入了这片战役.  创业之初_____萌发想法:  大三的时候,我身边好几个朋友,开始在学校周边的商业街上开店.一个高中顶好的朋友,和四个伙伴合计开了家挺大的饮品店.每次去他店里,那一群家伙总是挤在一起谈今天的营业额,今天的客人怎么怎么好笑......气氛让人羡慕到不行.我是个爱说的人,经常参与他们的谈话,说一些自己的看法.他们惊奇的发现,我一个小个子的傻傻的女孩子,小脑子转的挺快.  日子就这样过着,朋友的饮品店经营良好,平均月入一万,几个人分分,生活过的无比滋润.而我却老是为了出门要打的士还是挤公交烦恼,放假回家,连给爸妈带件像样的礼物,都要东省省西省省.  于是,想开店的想法,在我的脑海里越涨越高.  我把目标锁定在开小型的时尚鞋店.我从小就很喜欢买鞋.从我买了十几年鞋的经验来看,高中和大学生,都偏好价格低到中等的,款式好看的鞋,我认为鞋这块市场成做的很大.  其实,从今天来看,鞋这块的市场也是非常大的.我一个亲戚在非洲做生意,做了很多种生意.他说就低中档的鞋的利润值最高,赠的也最好.他们家在国内的时候,也就是普通老百姓,在非洲开了好几家鞋店,后来国家领导人去非洲那个国家的时候,他还跑去合了张照,放在店里.全家现在都变成非洲的贵族了.真是让人感到高兴.  确定做鞋的生意之后,我开始上店主之家,问各位有经验的人,到底要先找货源还是先找店.我没有得到确定的答案,因为店主之家上面的帖子,关于鞋这个方面的,几乎几个月都不更新.  所以,我决定边找货源边找店.  当然,钱是最重要的问题,我要马上开始集资.  创业之初_____钱来的非常顺利  我们那里的做生意人,都有这样的一个规矩.当家里的孩子第一次做生意的时候,他向你借钱,无论多少,你都得出一点.当做对小辈创业的支持.  我先打电话和爸妈谈了一下我要做生意的事情.爸妈很开明,他们也知道我是个不安份的人,在大学不整点事情出来,估计日子也比较难过.所以他们也是比较无奈的同意,拿出一万块钱,当作对我创业的支持.  然后,我开始把魔掌伸向高中最要好的几个哥们.第一个被我确定为目标就是我老公,也就是我男朋友.这家伙是个好脾气的家伙,拍拍胸脯就说,老婆创业,肯定要支持的.我出五千.嘿嘿,顺利到手.  然后,三三两两的,经过我的无赖承诺都一一到手.  我在寝室哈哈大笑了三天.活了二十一年,第一次知道自己的能力.  原来我经过十来天,能够集到二万三  当初朋友们把钱打到卡上的时候,我说好了是借,无息的借...有钱的时候就还.虽然关系够铁,还是一一给他们寄了借条...(不知道把这个店面转让掉后的转让费以货物的费用,够不够还他们的.父母的也只好先欠着了...)  资金到手,我开始找店面.我刚开始天真的以为,这钱很多.真正运行的知道,才知道原来是凤毛羚角.我托七连长一句话:我他妈的还以为自己对着太阳,天天向上呢...  创业之初______寻找货源和店面  我还想一点,我真的非常感谢一路陪我走过来的朋友,几次都让我感动到哭.  有个细节,是男朋友告诉我的,他说我的另外一位朋友,在劝别人给我投资的时候说:给她投点吧,她大学还没毕业.我们怎么好意思看着她把爸妈的钱拿来败.还是我们给她出出.让她玩一下,过个瘾头.&  我听完这句话,我特感动.朋友是一辈子的.这丫头,平时老是跟我开一些没心没肺的玩笑.没想到,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的.还是这个没心没肺的她.  废话少絮.回到正题.  那段寻找货源和店面的时间,我每天早上一睁开眼睛,就开始上网研究货源,晚上一闭眼,就是未来店铺的样子和经营之道.我思考着,学校门口的店铺肯定是不行,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拆掉,那种非法建筑,也的确没有保障.而且大学生寻找个性,大学门口时尚鞋店,估计是非常冷清的.  甚至于有些时间我头脑发热,准备集个几十来万,在市中心商业圈开店,结果被人劝住了,现在想想,的确是发热了,根本没有一点经验,就敢下海经营.  最后将目标定在已经颇有大学生人气的一条街道.租金一个月大概一千左右.转让费二千上下.都在可以接受的范围.把大概目标锁定之后.我开始寻找货源.  一个星期六的大清晨.为了省钱,买了最挤了一辆火车,往杭州这个货源地进军。一般来说,这种时尚的好看的鞋子,货源地在温州.温州有两个比较大的,一个大型的批发的,跟我这个小批发没关系.温州鞋城的鞋子,好像挺适合我的选择.另外还有一个小批的,温州火车站.我都研究过.但都因为路程太远,而选择放弃.  其实,我是比较倾向于广州的.广州的鞋子比温州鞋贵,但款式跟紧日韩潮流.做的都非常好看.可惜那个距离也太远了.我要是孙悟空,我就飞去了.成本上,有点吃不消.  最后,选择了杭州。先去四季青转一下.去的路上,倒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一路上,胃疼的厉害,一个小孩子,在我的对面,不知道车厢里面有卫生间,直接对着地面开始尿尿,脚上被尿的都是,有点难受。有时候,也不能怪我们讨厌打工的人,我想可能是因为他们先不尊重别人吧。  去逛了一下,从他们发货的箱子上看,所有的货,应该都来自温州,每双鞋子和温州大概有五块钱的价差。开始思考,是不是还是在温州进货合算点。  记得那天,我想着想着,错过了火车,到了晚饭时间,我慌慌张张的从便利店买了个茶叶蛋和水,开始站在街上吃晚饭.刚咬下第一口,自己就被自己吓住了.站在路边跟我吃一样东西的,除了民工还是民工,自己竟然挤在民工群中拿着茶叶蛋,吃晚饭。  那天我的日记里写着:爸妈,我终于知道生活的艰辛了......  应该说货源的寻找还是比较顺利的.男朋友也是做这类生意的.由他帮忙着找熟人,以及我自己努力了一把.还是相当顺利的找到了一批不错的货源.批发价有一点点的高,但也没办法.我做小额生意的.批发价也只能等熟了之后再降低.  当然,我想找家便宜点的店面和租金,把成本降下来.  就在一切看起来让我有点累,但起码走的挺顺利的时候.店面却出现了问题.  我在那条街上找店面,原先找了家只要九百块钱的店面,而且不要转让费.由于店主急着要回家看孩子,实在没办法照看这家店面.我当时想了想,在门口看了半天的客流量,觉得还行.就确定了下来.  没想到,第二天逛了逛,才知道这条街上人气旺的不是这一家.....原来是另一个地方.哎,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我当机立断,连付掉的订金都不要了.跟这个店主断了合作关系.  在那条街的人气要处...我另外找了家店.算是这条街上最便宜的店了.转让费只要五百块.而且租金说好,一个月一百二.店主是个看上去有点胖的女人.眼睛细细的,看起来不太慈祥.  做生意,当然不看她那个怎么样,肯把这家店这么便宜租给我就行了.我那天有课,身边也没带钱.有点急着走.就跟店主口头确定了一下.让她一定要把店留给我.就走了...  我真的是笨蛋,无论怎么没钱,也要先拿张字据,把那个女人拉过来按个手印的...结果第二天,就发生了事情.  第二天,当我兴冲冲的带着发财梦去的时候,那个女人说,今天又有人来看店面了.他们说了,转让费可以出到两千块...你自己看着办,不要的话,就不送了..  我一下子就愣掉了.昨天我和她口头说过的.她还答应不租给别人的.没想到,一千五就把她收卖了..我也是太天真了.没想到当初为什么那么便宜.原来是为了后来的涨价啊.....  我当时有点生气.但是,也无可耐何.就算是涨了价格.也还算是这条街当中算便宜的了..我就赶紧去买了笔纸和红印泥...我立下血书...我付了定金.你再改,你试看看...  原来那张纸就是张纸.因为第二天,那个女人把妈妈搬了出来,打电话跟我说,我妈妈说了,一个月低于一千五不租...我当时还在天真的想,一千五也还好.算这条街当中的中等价.这个地理位置不错.我就算了.答应了...  没想了..过了两天,电话又来了..原本答应的一千五,半年付.竟然说,要变成一千五,季付...  我实在受不了了.我狠狠的对着寝室的桌子敲了一顿...这都是什么地方,什么承诺啊...  我跟到那家店里,我说,我们有协议的.你不租,我告你..  店主的妈妈竟然跑了出来,发疯一样的对着我骂,对着我打...  还有他们家的亲戚,都不知道哪里来的,发疯的打了我一顿...  还好,我力气大.受的伤不重.  那一刻,我说我要告她.  一群无知的女人.打了我之后,就知道他们错了..  开始劝各种亲戚来跟我做思想工作..  说她们家女儿也才二十来岁,不能留案底...  这件事情,我没有告诉爸妈,知道的,也只有身边几个朋友.  朋友都很气愤.但是我想想,那个女生也才二十几岁.  于是,拿了压金,他们赔了那么几块钱给我当医药费,劝阻了朋友的想法,过了几天,又开始找店面.  接下来,比较顺利,以正常的市场价,找到了一个小型的店面.  地理位置一般.但看看人流也还好.我的心态开始放平.  从这里,先总结一下经验:  1朋友.朋友的支持很重要.一路走来,朋友帮你集资金,帮你做各种杂事.无偿的付出,无法店面如何经营.这份友谊难得可贵.我们创业之前,应该要先积累好朋友.  2开店要耐心,不能凭一时冲动.  3便宜没好货.如果当时我不贪这个便宜绝对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市场就是便宜没好货.  4开店还是要吃点苦头的.但是要知道行乐.苦不苦,就当自己是二百五,累不累,回家洗洗上床睡.  5赚大钱要先从赚小钱开始.这叫积累经验.  我坐在店里,收拾着前段时间刚进的衣服,刚简单装修的店面.  如果不是还有三三两两的人群,我真的想大哭一场.  今天,最后一天.我要把它关闭了.  当初执意的开店,到今天的结局,令我内心起伏不断.  这事情从去年萌发开店的想法说起:  我是一个三流大学的本科生,有着不高不低的家庭背景,也从来没有像其他学校的大学生一样,为了大学的生活,吃一个月的泡面或者包子.大一的时候,我看到我们学校的一个男生每天都在别人吃完饭之后,拿别人的剩菜下饭.我还颇有些晋惠帝的气派,没饭吃为什么不喝猪肉粥啊?  现在,我为自己当时的思想感到羞愧.我很后悔,大二之后再也没有碰到那个男生,如果有的话,我想给他一些钱吃饭.  我就是这样一个大学生,有着大学生所拥有的所有的缺点和优点.在大学兴起一大片创业热潮的时候,我满怀热情的投入了这片战役.  创业之初_____萌发想法:  大三的时候,我身边好几个朋友,开始在学校周边的商业街上开店.一个高中顶好的朋友,和四个伙伴合计开了家挺大的饮品店.每次去他店里,那一群家伙总是挤在一起谈今天的营业额,今天的客人怎么怎么好笑......气氛让人羡慕到不行.我是个爱说的人,经常参与他们的谈话,说一些自己的看法.他们惊奇的发现,我一个小个子的傻傻的女孩子,小脑子转的挺快.  日子就这样过着,朋友的饮品店经营良好,平均月入一万,几个人分分,生活过的无比滋润.而我却老是为了出门要打的士还是挤公交烦恼,放假回家,连给爸妈带件像样的礼物,都要东省省西省省.  于是,想开店的想法,在我的脑海里越涨越高.  我把目标锁定在开小型的时尚鞋店.我从小就很喜欢买鞋.从我买了十几年鞋的经验来看,高中和大学生,都偏好价格低到中等的,款式好看的鞋,我认为鞋这块市场成做的很大.  其实,从今天来看,鞋这块的市场也是非常大的.我一个亲戚在非洲做生意,做了很多种生意.他说就低中档的鞋的利润值最高,赠的也最好.他们家在国内的时候,也就是普通老百姓,在非洲开了好几家鞋店,后来国家领导人去非洲那个国家的时候,他还跑去合了张照,放在店里.全家现在都变成非洲的贵族了.真是让人感到高兴.  确定做鞋的生意之后,我开始上店主之家,问各位有经验的人,到底要先找货源还是先找店.我没有得到确定的答案,因为店主之家上面的帖子,关于鞋这个方面的,几乎几个月都不更新.  所以,我决定边找货源边找店.  当然,钱是最重要的问题,我要马上开始集资.  创业之初_____钱来的非常顺利  我们那里的做生意人,都有这样的一个规矩.当家里的孩子第一次做生意的时候,他向你借钱,无论多少,你都得出一点.当做对小辈创业的支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为: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经济纠纷、借贷纠纷,本网供您参考。
来源:(开店装修完就关门http://s.yingle.com/w/jj/139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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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李先生曾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院,2016年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李先生向张先生借款共计300万元,并判令其归还并偿付利息。
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荒唐的判决:法官竟把收条当借条判我还钱
当时的合伙人,多次向我借款,最终却拒不还钱。我将他起诉后,他竟拿我给他打的收条当借条让我还钱,更为荒唐的是法官竟然支持他的诉求。
答辩人:徐宝安,性别:男,年龄:41岁,民族: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职业:无业,住址:张店区潘南西路18号甲内2-1号
因为李峰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和原告李峰之间本是合作关系,1999年5月30日借原告2000元和1999年9月7日借原告2000元这两笔借款是原来合作体曾向李峰借钱用于项目的开发,因为我是召集人,因此,财务收支由我签名。后由于自来水公司的要求将其劝退,2000年8月16日前,我已把这两笔借款全部结清,而且结清后,原告李峰于2000年8月16日又向本人借款1万元,因此,原告所出示的借条是我将钱已给付于他,并未抽回的借条,而此种情况并非原告一人。原告自始至终未向本人主张权利,便证明原告所出具的借条,系本人还钱未抽回的借条,原告于2000年又向本人索借了1万元,就是证明。因为作为债权人,在债务未结清之前,怎么能向他的债务人借钱呢?
关于1998年8月8日5000元钱的借条,这张没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条,怎么能证明钱是我借的呢!其中原因原告非常清楚,这是原告声称替王某办的一个事情,因他本人未来,我想他也不愿意牵扯其内,因此原告拿出这个东西来声称为借款,纯是诈骗,更进一步说明原告的本质太差。
没有填写时间的3000元收到条,作为借款凭证提出,更是荒唐可笑。收到条能等同于借条吗?这是任何一个不懂法律,只需有点文化就能搞清楚的事情。而原告却把它作为本人借原告钱的证据,原告自己觉得成立吗?本人收到原告李峰3000元现金还款,只有两次,一次是原告买车,借了我4000元,而原告只还给我3000元,其中原因是1000元作为合伙体用原告汽车的费用;另一次就是我们当年合作时进了一批空调,原告卖了8台空调给饭店老板王林,实际欠货款是1万多元,而原告只拿回来3000元,其他欠款,原告在未给本人任何票据的前提下,就此不了了之。这两笔钱,哪笔是本人向原告的借款。因此,通过本案,已证明原告这个人与原告所从事的职业及身份不符,原告这是对本人的诈骗,本人要对原告进行控告。
原告之所以找人来说这个事情的原因,就是原告深知原告的这些所谓的证据站不住脚。而原告所提交的这些证据也是本人被原告起诉后首次见到的,原告何时、何地让本人还过原告所谓的这些借款,因为原告非常清楚,这些钱要么原告已经拿走,要么这些借款根本不存在,是原告杜撰出来的,而且原告声称原告那些兄弟们(即黑社会)要办我对我来进行威胁,且许多人本人都认识,而且原告也用此法来办过别人,这与原告的职业和原告应具备的最起码的素质不符。正因为原告所提交的任何所谓的证据,皆是杜撰,因此,当民四庭法官于东镇提出让我和原告调解之时,被本人当场拒绝。因而,于东镇将本应按照传票开庭的时间无期限后延,直到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常结案时间,即半年结案。且于东镇将与他毫无恩怨的本人声称要加以拘留,才致使本人对原告的哥们民四庭法官于东镇进行反击。可以说,原告虽然穿着一身警服,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是个有诚信和道德的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的两张所谓借条已超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
答辩人:徐宝安
2004年2月20日
上诉人:徐宝安  无业
&邮编:255000
被上诉人:李峰& 男,38岁,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淄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察,单位地址:张店人民西路4号,电话:2189289,手机: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民初字第97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李峰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郑重声明: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峰原系合作关系,考虑多年的合作,虽有诸多矛盾和不快,但上诉人一直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买卖不成仁义在,不想就此事对外宣扬,以免引起不良影响。但被上诉人李峰视上诉人对他的忍让为软弱可欺,不惜捏造事实,诈骗钱财,完全背离做人最起码的良知、诚信,作为人民警察连其最起码道德都不具备,并曾声言要找他的哥们来办我,完全是黑社会老大的做派。为此,上诉人决定将我人生的遭遇公知与众,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原是淄博市张店热电厂工程师。为1980年理工科电大生,1983年底分配于张店热电厂做技术工作。1989年入党。在张店热电厂有据可查的1990至1995年期间,上诉人为电厂提出各类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多达20
多项,占张店热电厂职工同期所提合理化建议总数的十分之一。1990年上诉人提出了对电厂水系统、热力系统、除灰系统的整体技改建议,并于1991年底拿出了初步的技改方案。1995年4月,上诉人拿出了技术上已经完全成熟的详尽的技改方案及预算:《一种节能、节水、废酸碱除垢阻垢、加装阴极保护、防磨损利于环保的电厂水灰处理系统》,这就是发明专利《改进的电厂水灰处理系统》(专利号:)、《电厂除灰管道除垢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和实用新型专利《多介质凝结器》(专利号:)(1997年4月在全国第五届专利博览会参展获国家金奖)等几项专利的雏形。张店热电厂实施此方案,初步预算一次性投资仅为150万元左右,每年可为张店热电厂节省巨量的煤、水。可实现污水的零排放,减少烟气排放以万吨计。据保守计算,此系统运行后,每年可为电厂节约资金500多万元。在全市电厂及相关领域推广,每年可获得一亿元左右的经济效益。由于此技术是上诉人5年的心血结晶,因此,上诉人找厂长丁希福要求在申报专利和成果时署名第一位,因此被对此技术心怀霸占之心的厂长丁希福所迫害。于是就发生了以下一系列事件:
95年5月,电厂评聘工程师,上诉人被评上而未被聘任(成为电厂第一个有职称而不被聘任的工程师)。
6月,上诉人被抓所谓的迟到两次,在每月一评的不文明职工活动中,因中共党员身份加重处罚,一月内被评为两次不文明职工。(电厂规定:一年内被评三次不文明职工即被解除劳动合同。)
10月,上诉人的技改方案被弃用,电厂通过大量使用化学药品来维持污水处理系统的不正常运行。
同月,上诉人找厂长丁希福就技改方案弃用评理,两人产生争执。
同月次日,在上班的班车上上诉人与丁希福及其家人(丁希福的众多亲属在电厂工作)发生争执。
11月,上诉人被张店热电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按张热电政字[95]88号文件所言,是“因迟到及无理取闹、辱骂他人的严重违纪行为,先后三次被厂精神文明领导小组评为不文明职工”。而按厂里的规定,职工一年内有三次不文明行为者,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上诉人又成为张店热电厂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因一年内被评为三次不文明职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丢掉饭碗的人,且没有任何补偿。
如下是张店热电厂对上诉人被三次评为不文明职工的陈述:
“1995年6月2日下午上班迟到2分钟。”
“1995年6月12日早晨上班迟到约40分钟。”(厂里对上诉人特别规定,打电话请假不算数,必须本人亲自请假才行)。
“1995年10月26日,上诉人在接送职工的班车上,辱骂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污言垢语不堪入耳,在场职工无不气愤,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年轻气盛的上诉人当然不服,要求参加全厂职工代表大会申辩,被丁希福限制人身自由并赶出会场。
张店热电厂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诉人与张店热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上诉人被张店热电厂解除劳动合同后,于1995年12月4日以《有丁希福这样的书记兼厂长国有企业能不亏损吗?》为题,写了上告材料,并将技改方案附于上告材料之后,向淄博市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中央信访部门递交了上告材料。95年12月26日上诉人给当时的淄博市市长李书绅写了一封信,请求关注上诉人因发明遭受迫害一事的处理,但最终无结果。
1996年1月12日张店热电厂以党、政、工的名义,跟踪上诉人发放文件单位,散发了张热电党发[96]3号《关于澄清徐宝安反映问题的情况汇报》,此案本是一桩行政行为,张店热电厂却以党委、工会和张店热电厂三方联合对上诉人进行人身攻击。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党委的权利范围,而工会是工人的群众组织,按照工会法是应当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而它却为虎作伥,成为张店热电厂迫害上诉人的帮凶。这期间,上诉人多次回厂要求参加党组织生活被拒之厂外,交纳党费被拒收,最终被赶出了党组织。张店热电厂党、政、工对上诉人的迫害是无视劳动合同和厂规厂纪,无视党纪国法的证明。
1996年3月10日上诉人在淄博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向两会代表,市属有关单位递交了《“此地无银三百两”评丁希福的&&/span&关于澄清徐宝安反映问题的情况汇报&》的上告材料,对张店热电厂的张热电党发[96]3号《关于澄清徐宝安反映问题的情况汇报》文件进行了全面驳斥。并希望两会代表及政府单位解决上诉人反映的问题,但最终毫无结果。
1996年1月8日,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向淄博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诉张店热电厂违背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首席仲裁员马光明、仲裁员高旭军、李荣伟以专利、合理化建议与劳动仲裁无关而将上诉人被迫害的直接原因剔除。且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条款,于1996年5月11日淄博市劳动局仲裁张店热电厂不违背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法,裁决上诉人败诉。值得关注的是,裁决书[淄劳裁(1996)03号]里已将上诉人的“辱骂”升级为“咒骂”。因此,淄博市劳动局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
上诉人就此案于1996年5月26日起诉张店热电厂到淄博市中级法院。
1996年8月1日上诉人给原淄博市市委书记李新泰写信,并亲自将信件和材料在李新泰家递交给李新泰。在长时间无回信后,上诉人打电话找到了淄博市市委书记李新泰咨询情况,李新泰说:“张店热电厂一千多职工都不懂技术,就你懂技术?就是他们都不懂技术,专家该懂技术吧,你不要再找了,没用,还是干点别的吧。”
上诉人与李新泰通电话之后,上诉人再到其它市委、市政府及下属单位,则办事人员均不予接待,成为被市委、市政府挂号的“刁民”。
上诉人与张店热电厂打的官司在1996年11月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上诉人进行了判前说服工作,委婉道出了要做出维持市劳动局仲裁的判决,后因上诉人找到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的记者反映问题,记者要求就此案对中级人民法院民庭进行采访(民庭于庭长(女)接的电话),被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之后,民庭的审判长赵洪沛、审判员何维智、高振涛违背上诉人真实意愿,强制调解,于1996年12月13日,下达了所谓的调解协议。然而,从起诉到下达所谓的调解协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结案时间。而且,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并没有撤消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出现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上诉人仅拿到了张店热电厂所有辞职人员都应拿到的安置费。由于调解书中第四条莫名其妙规定:‘其它双方互不追究’,致使上诉人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张店热电厂始终未给办理相关手续,张店热电厂余热发电入股的本息至今尚未拿到,党员的组织关系被解除。而此调解书及辞职书在上诉人档案中始终未曾出现,对上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决定,并未从上诉人档案中剔出,上诉人实质上败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调解并未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使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专利技术最终失去了开发实施的条件。
上诉人为了推广电厂三废利用专利技术,找过许多专家论证,专家们对上诉人的专利技术给予了肯定。并与众多电厂的技术人员进行了答辩交流,甚至给一些电厂拿出了可行性实施方案。上诉人找的电厂其中有:齐鲁石化自备电厂、周村热电厂、南定热电厂、大化纤热电厂、淄川热电厂、山东铝厂热电厂、高密热电厂、青州热电厂、北京第二热电厂等众多热电企业,最远甚至到了山西的广水电厂,他们都认为技术很不错,但是谁都不敢首先采用,因为大家都有一个疑问:“张店热电厂也是一个不小的企业(大Ⅱ型)了,这么好的技术为什么它不采用呢?”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淄博市经委的下属单位能源监测站的有关领导曾和上诉人到周村嘉周热电厂,淄博市环保局的领导也曾和上诉人到淄川热电厂进行关于电厂节能、节水、环保方面技术的推广应用,最终皆因张店热电厂、淄博市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因而流产。
上诉人在推广电厂相关专利的同时,投入大量资金推广空调器节能、环保及海水淡化方面的技术领域,自行对专利技术进行开发,上诉人于1997年4月5日参加了第五届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并获金奖、参加了1997年6月6日烟台第二届亚太经合组织国际贸易博览会、97山东省泰安专利技术博览会、97北京国际制冷展、97上海国际制冷展。并开始了专利技术在空调、电厂、海水淡化等领域的推广。与青岛海尔集团、海信集团、澳柯玛集团取得了联系,就技术合作达成了初步意向。并积极寻求政府机关的支持,多次找到淄博市科委(现淄博市科技局)、淄博市计委、淄博市经委、淄博市环保局等部门,寻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获得节能、节水、环保、新能源方面政策的政府对专利推广的支持,参加了淄博市科技局组织的历次推介活动,并大量散发资料。于1997年12月,在能源杂志发表了《带卫生热水的新型溴化锂中央空调》和1998年3月发表的《新型多功能良性循环空调器系统》的论文,散发于政府机构。
1997年初,我打官司历时9年将我二叔侵占我奶奶的房子司法执行完毕,在这9年中我打官司花费了2万多元,终于将房产打赢。我用房产证抵押贷款7万元,经营起了哆来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谋生手段。在此期间,在按月归还利息的情况下,我还本5000元,还尚欠6.5万元。97年4月8号,我奶奶在家人的怂恿下,对我提起了诉讼,要求我撤销抵押的房屋,而此时我手头没有那么多现金,而我奶奶不同意续展。让我陷入了被动之中,真正体验了“过河拆桥、卸磨杀驴”这句谚语的真实,体会到了经济社会人与人之间,不管是什么人,哪怕是亲人之间人情比纸薄的现实。
1997年11月21日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起诉我还款。97年12月10日作出了(1997)张洪经初字第248-1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我进行财产保全。在此期间我请求法院给我一定时间筹钱还款撤出抵押的房屋,1998年3月23日作出了(1997)张洪经初字第248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收到判决书以后,我便积极筹款。
1998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上诉人李峰,当时李峰让本人帮他设计一个手枪丢失自报警装置,本人帮他解决了问题,并将此原理应用于汽车上,搞了一项汽车防盗装置,李峰申报了专利,为其以后评高工垫定了基础。在交谈过程中,李峰得知我空调过滤蒸发器技术,认为很好,提出合作。原来谈的价码是每人5万,李峰和姜兆刚2人加入,共计10万,我占60%股份,他们各占20%。后他们又提出每人2.5万,再找合作人作为下线投资来操作此项目,我同意了。并于98年5月1日签订了《淄博哆来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空调配件分公司入股协议书》。一礼拜后,找到了一位愿意投资的韩老板,对方投资30万,要求占14%的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李峰和另一合伙人各占13%,并要求第二天就签协议。李峰认为韩老板股份超过了他的股份,在酒场上未发作,韩老板走后,李峰便对我进行训斥,并由他做主,终止了与这位先生的合作。我被他的飞扬跋扈给镇住了,我不但失去了这个宝贵的机会,而且从此开始了我的噩梦。
李峰终止了韩老板的合作后,让陈栋入股,因为陈栋能搞到资金。陈栋当时有一个风险代理官司,据陈栋说已经判决生效,只需查到焦化煤气公司账号便可得到资金。李峰强迫我让出9个股份,使我的股份由60%下降为51%,于98年5月12日签订了《淄博哆来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空调配件厂入股协议书》,我以专利技术《空调过滤蒸发器》专利使用权(申请号:)入股,占股份总额的51%,李峰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入股,占股份总额的17%;姜兆刚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入股,占股份总额的17%;陈栋以现金贰万贰仟零伍拾元人民币入股,占股份总额的15%。因他们三人都是在职人员,按照规定他们不能从事商务经营,他们分别以他们家人的名义签订了此合同。而此合同最关键一条:“第六条:用于本企业的发展需要贷款或借款和在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投资,需甲、乙、丙、丁四方股份持有人协商一致,通过方可,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代表公司独自对外行使权利。”由于姜兆刚和陈栋他们二人惧怕李峰,所有事情都是李峰决定,协商只是借口,致使我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
1998年5月22日张店区法院作出了《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限你自1998年5月22日起在三日内将借款本金六万伍千元,利息四千七百零七元五角九分,诉讼费三千一百四十元,执行费三百五十元交到张店区人民法院洪沟法庭,否则本院将依法变卖抵押物房屋一套,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为了保住房子,还上贷款,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我向李峰提出能否先借用一下合作体的款项,渡过难关,但被李峰一口拒绝。我为自己的懦弱没有坚持与韩老板合作而后悔不已。
法官宋立新推翻银行贷款时的房屋评估,重新找人评估,评估出735元/m2的超低价格,将盖起只有2年,从未正式居住的房屋于低于市价(1300元/m2)565元/
m2的价格便卖。此评估价格我提出异议,要求对房屋价值重新评估,或者找拍卖公司拍卖,被宋立新和胡波坚决予以拒绝。并说已经找好了买主了,他们要买,不能因为你不同意就推翻法院做出的判决,变卖就是方便卖。面积80.09
m2,另带有一个地下室,一个储藏间,仅盖起2年,从未正式入住,市值104117元的楼房,评估价仅58866.15元。这时,恰好我的员工高春霞家想要买房,通过协商,他们以高出评估价1000元即59866.15元优先购买。不想此举激怒了宋立新。宋立新通知我奶奶将原本查封空置的楼房入住,使高春霞的母亲房爱英交了钱却得不到房屋,而且宋立新以尚未结清款项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上诉人的设备复印机、一体机、打印机等查扣执行,宋立新、胡波为了个人私利,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而因此事使双方互相之间形成了仇恨。
与李峰等人的合作体成立之后,李峰便主张租房办厂。李峰找到了车站办事处辖区内的冰糕厂,并租了冰糕厂的厂房,进行了整修,雇佣了人员。房子租下后才知道中了圈套,厂房没有电源,不得以买了用电权,当一切都搞的就绪后,已经花了1万多元。此时,方知陈栋的风险代理案件并不象他说的那样,是不可能得到钱的,使我们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不得以退出厂房。由于所签合同的漏洞,前期的投入白白赔上。代表李峰方所请的会计,到结算时,交不出账,前期的投入,包括所购买的物品也就那么不了了之,不知去向,开办工厂的计划化为泡影。
此时我已成熟的项目多介质凝结器改造的空调样机,得到了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的认可,海信空调要求我们将第一台样机拉回,用海信空调做一台样机做实验。李峰又看到了新的希望,提出两个项目一块合作,哪个项目快,办哪个。于是我买了空调,通过朋友帮忙,用海信空调改造了一台新的空调热水器样机,又获得了成功,得到了海信的认可。大家协商一致,进一批二手空调,改造成空调热水器进行销售。于是,将剩余的几万元钱加上上诉人从朋友处借的钱,到南方进了一批空调。其中,进到了一批全新的最新型的末端蒸发户式中央空调机(其中5匹空调主机带3台室内机,8匹空调主机带5台室内机)。由于此空调是最新产品,又缺少连接管道和遥控器,经营二手空调的商家不知如何连接,不敢购买。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被我以很低的价格将最先进的日立VRV户式中央空调,其中5匹的4套、8匹的3套。全部买下。购货不久就被某科研单位与国内知名大企业作为样机购走一台。买卖成交后,购买空调的人说,他所购买的这台5匹的空调仅主机在网上的价格即人民币10万,他所配的遥控器价值就是4500元,这就是现在广泛推开的户式中央空调。当得知此信息后,我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我提出购买附件配齐空调,被李峰拒绝。此时,我们手中还有5匹的3套,8匹的3套,共计6套,我认为我们发财了。事隔不久,前期购买空调的公司为了达到垄断,要将剩余的6套中央空调全部买走,我主张不卖,而是想购买配件将空调配套,高价卖出。因需要借钱投入,被李峰坚决否决。李峰主持,并给人家找车送货,将空调卖给这家公司,但钱并没有及时收回。之后,海信空调、澳柯玛等众多空调厂家获得此信息,要求购买我们的空调做研究,我们已无货可卖,又一次错过了起步的大好机会。同时我们将进的小空调进行销售,我卖的空调钱全部收回。陈栋和李峰卖了8台空调,给一个开饭店的老板,计价1万多元。经过近一年的讨要,合作体从李峰处只收回了3000元,其余钱不知去向。而这3000元即李峰在本案中提供的没有注明日期的3000元收到条。
之后,李峰又介绍我认识了他的一位王姓同学,此人由于给我们帮了很多忙,介绍了许多朋友,还帮助我们,李峰和我商量项目运作成功后以5000元作为赠股让其加入,但由于还没有和另外两个合伙人协商,当时没办。但在我的印象中,并没有写什么借条。请问李峰这张没有借款人,没有出借人的借条,又是怎么得来的呢?李峰是淄博市刑警大队痕检室主任,是搞痕迹鉴定的,对于模仿笔迹造假,可谓之行家里手。而其三次开庭均不出庭,证明其内心有鬼。法官在没有做笔迹鉴定、没有做庭审调查当事人并经双方指正的情况下,根据什么认定此借条为李峰合法获得?对于借条成立的条件,须有借款人签名,这是一般法律常识。而李峰如模仿上诉人笔迹伪造借条并签名,查出后,李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没有模仿上诉人笔迹签名,即便查出李峰造假,对于李峰来讲,也没有任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理由。这就是李峰为什么敢于提供不涉及出借人、没有借款人签名借条的原因。而依此所谓借条敢于向法院主张权利并能保证胜诉就是他与法官关系的原因了吧!
认识了朋友王后,李峰知道了通过资本运作致富的情况,深受启发。李峰提出只要有知名度和订单,他就可从银行他同学处搞到贷款。于是参加淄博市举办的1998淄博经贸洽谈会。
宋立新没有将精心策划低价变卖的住房搞到手,便通知我奶奶搬入抵押住房,并于1998年6月5日张店区法院宋立新作出(1998)张法执字第970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宋立新于1998年9月11日给淄博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所下发了(1998)张法执字第970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高春霞家购买的房屋暂停办理过户手续,虽然购买了房子,但张店区法院一直未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并一直要求高春霞家退房。为了将此问题解决。张店区法院对我公司的办公设备进行了查封。
淄博庄园电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曹永文,对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改进的电厂水灰处理系统》早有所了解。曹永文便想购买上诉人的专利,曹永文和其副经理张某曾十几次到上诉人公司洽谈专利转让事宜,在经过多次磋商,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9月13号我将我的发明专利《改进的电厂水灰处理系统》低价转让收到的6万元的专利转让定金(首期入门费),曹永文给付了上诉人,还清了张店区法院洪沟法庭宋立新强加给我的额外费用,才将此事告一段落。上诉人与曹永文双方约定转让合同在之后的98淄博经贸洽谈会上签订,而曹永文并未出现在会上。
为了准备会议,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按照分工,陈栋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和找车,结果到时找不到他人了,到了中午吃饭的时候他兴冲冲的来了,声称自己又执行了一部车,而就这次会议,仅为了安排一个好的位置,请客就花费了一千多,又是服装又是模特,又是宣传,展板花钱更多。由于合伙人没按照当时的安排严格操作,使广告收益大大下降,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在晚餐会上,李峰还对我进行训斥,而陈栋趁火打劫,说我该熊,我便结合他的行为进行了反驳,陈栋拂袖离去,团队产生了隔阂。合伙人陈栋能搞到资金的希望已不复存在,公司的钱由于所进的小型空调卖的不好,已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机及回款不利,销售暂时放弃。大空调虽卖出,但资金尚未完全回笼。所花的钱全是我垫支。鉴于此种情况,李峰想让另外两合伙人陈栋和姜兆刚退出,他通过北京的一位朋友,重新运作。于是1998年10月16日签订了协议书“经四方协商同意,决定将空调过滤蒸发器专利技术一次性转让给他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四十万元。”
李峰通过这张合同便成为姜兆刚和陈栋的代理人,来全权运作此事。与代理买卖四沙集团的陈见明签订了《授权书》。商定通过陈见明、闫兵义等进行资本运作。并于1998年12月16日参加了中央电视台98架金桥电视直播交易会。在我们的答谢宴席上,闫兵义因不了解实权掌握人是李峰,主动和我喝了杯酒,致使李峰醋性大发,用二锅头将闫兵义强行灌倒,致使闫兵义在宾馆吐了一晚上,双方感情受到很大影响。而闫兵义提出操作此项目由他全权负责,包括资金的投入,要求给予三个月的时间,并要求得到收益的30%,在我同意的情况下,又被李峰强行拒绝。
99年1月份,科技之光栏目,制作了《走进哆来咪》电视节目。
之后99年3月27又应邀参加了海信空调推介会。紧接着又参加了由中国知识产权局举办,99年4月1日至4月5日的99第七届发明博览会,与会期间我们的空调热水器样机得到了北京固业公司和北京京水宾馆的关注。
刚从北京回来不久,由于房爱英买的住房不能入住,房产所有人便到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张店区法院庭长宋立锋于1999年3月29日作出了(1998)张法执字第970-3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已经执行完毕的房屋重新执行。于1999年4月8日查封我公司,使我公司无法经营。在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李峰帮忙,花了1000多元请了宋立锋,才解除查封。这次查封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经与房产所有人协商,达成了我奶奶继续使用房屋,我每月交纳300元房费的协议。
而此时祸不单行,参加1998淄博经贸洽谈会之后不久,曹永文向我提出更改专利实施的受权范围,被我拒绝,于是曹永文起诉我偿还其购买专利定金。张店区法院王富春不顾张店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没有管辖权这一基本事实,不顾专利技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基本事实,在曹永文拒绝出示上诉人给曹永文写的专利转让定金收条的情况下,仅凭一张转帐支票存根于1999年4月6日作出了(1999)张城一民初字第117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事书》,判决我十日内归还曹永文借款本金六万元,并支付利息一百二十七元二角。因为我不服张店区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间我们又参加了99北京国际投资贸易与高科技项目洽谈会。
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耿海在他的办公室里开了庭。法官耿海对我说:什么专利呀?几张纸6万!你这不是坑人吗!如果不同意调解,判决生效十日后便查封你的公司。我如惊弓之鸟,不得不答应调解。但我对此调解书一直不服,因为它违背我的真实意愿,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范围,程序不合法。1999年6月14日,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作出了(1999)淄民终字第337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说我愿意归还借款,承担利息,并愿意承担诉讼费。
1999年间我们分别与南定煤矿、京水宾馆、牵引电机、兴塑公司、海信、梁明安、广东强历公司等众多公司谈判。在此期间花费巨大,我无力承受,也不合理,李峰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归还了买车借合作体的4000元。给付了王林的空调款3000元(尚有8000多元未归还),另分别于1999年5月30日、1999年9月7日两次各借了2000元共计4000元(即本案李峰提供的借条证据)给合作体。在此期间,合作体还借了众朋友的许多钱,但都是我的签名。并于1999年12月参加了海信30年成就展。
1999年6月2日我到北京签订《关于成立寰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与固业公司初步达成了利用《多介质凝结器》专利生产中央空调锅炉的协议。初步达成协议规定: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固业公司另提供借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上诉人持有公司51%的股份,担任董事长,固业公司持有公司29%的股份,其法人担任总经理,另一人(即李峰同学介绍的朋友)持有公司10%的股份,担任财务总监。合作公司提供给上诉人两室一厅住房一套,桑塔那2000轿车一辆使用,月薪4500元。在李峰获知初步达成协议后,在长途电话里对我进行了谩骂,声称这个关系是他同学介绍我认识的,因此,必须得有他参股的权利,强行要求要3个股份(1股1万),并当即赶到北京介入谈判事宜。由于李峰对谈判方的态度极端蛮横,致使固业公司非常反感,并将原初步达成的协议提出修改,由于修改的范围涉及核心,致使另一合伙人(即李峰同学介绍的)提出撤股,致使谈判破裂。1999年6月5日,与京水宾馆签订了改造合同,然而改造方与被改造方在造价方面,提出不同意见,提出追加投入,在双方僵持不下之即,我提出将李峰要入股的钱投入5000元,将此样板工程做完,遭到李峰拒绝,并以先干海信的项目为由,而将第一个谈判项目放弃,给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北京回来后,由于公司的运作各方面前景良好。李峰找到了淄博市南定煤矿,当时南定煤矿正为转产而寻找项目。开始了和南定煤矿长达近半年的谈判,已经达成协议,约定将谈判记录打印成册,商定第二天签署合同,其内容是南定煤矿一部厂房设备及300万资金作为入股,我方以技术入股,占股份的35%,同时拿出10个股份质押于南定煤矿借款30万元处理内部事务,即关于清退姜兆刚、陈栋及前期借贷和我出资过多的问题。在达成协议的庆祝酒宴上,李峰喝醉了酒,当分管经营的王矿长提出李峰喝醉了,为了安全建议李峰不要开车,找个司机替李峰开车,将我们送回去,李峰开始骂王厂长,致使双方矛盾激化,且李峰在宴会上,将李峰与董矿长有亲戚关系这层公开,王矿长说,就是不和你这样的人合作,你戴大盖帽的有什么了不起。而其实其内部矛盾正在激化,而李峰拿与矿长的亲戚关系压对方,恰恰激怒了对方,致使合作失败。
之后,我们参加了1999年海信集团30年成就展,海信空调将我的空调过滤蒸发器和空调热水器的样机推出,取得了成功。可谓之达到顶峰,前途一片光明。转过年后,经朋友介绍与淄博市自来水公司合作,操作空调过滤蒸发器项目,并由自来水公司出资,于2000年参加了香港的洽谈会,并考察了到新马泰市场,前途一片光明。孙建鲁也南下广东虎门,考察了我们想与之合作的台商企业,并得到了梁明安的接待。双方印象彼此良好。并表示愿意合作。之后,梁明安来到淄博,与李峰、我、梁明安、高桂升四人签订了《协议书》,以每股10万元的入股,前期费用我们出,并商讨好,5月8日资金到位。和梁明安达成协议后,李峰说第一笔钱到位后,他要借五万,解决他的内部问题,被我否定。为此二人争到凌晨2点。如果将钱借给李峰,李峰不但等于抽回了他出的2.5万,而且还净赚2.5万。还占有股份,还分红,肯定这样就等于是将钱抽走,没有任何风险。而当时我在困难时候向李峰借钱被李峰一口否决。因此,双方产生了不快。之后,梁明安并未按照合同将钱汇款到位,而是晚了几天后打电话让我到广州去取钱,我将此消息告之李峰。恰巧梁明安又打电话,出于礼节,我将电话交与李峰,谁知李峰却对梁明安莫明其妙地大加训斥,说为什么不按合同将钱即时到位,并不让我到广东拿钱,让梁明安寄过来,打一个收条即可。在谈判时他们已争吵过,李峰作为合伙人并没有资格训斥别人,致使梁明安退出。不得已,我南下广州劝说梁明安,梁明安称因李峰参予,他退出合作。
祸不单行,牵引电机公司由于领导调整,使合作陷入停滞。
2000年初,在与梁明安合作无望的情况下,转而和淄博市自来水公司谈判合作事宜,因李峰是大股东,一起到自来水公司经理孙建鲁办公室商谈此事。不料,李峰到孙建鲁办公室后,在事前未和我进行任何通气协商的情况下,向孙建鲁主张单独话语权,致使孙建鲁大为光火,并要求必须将李峰给清退出去,否则将不予合作。在此情况下,我以没有钱处理内部事务为由拒绝,谁知自来水公司孙建鲁说我只和你一人合作,主动提出以我的专利技术作质押借款30万,处理内部事务,这样,于2000年7月3日和2000年7月25日分别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空调过滤蒸发器前期开发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达成了与自来水公司清退李峰的方案,我用这30万,便将过去所有的借贷全部还清,包括李峰所借给合作体的4000元,这时李峰声称资金很紧张,再借我1万元,我便欣然同意,借给李峰一万元,说好以后退股时扣除。
之后李峰通过市委一位姓王的朋友介绍了南京的美藉华人唐老板,唐老板一眼看上了此项目,表示愿意将我的众专利赎回。遭到我拒绝。唐老板提出与我、自来水公司三方合作,唐老板提出可投入1500万元,来操作此项目,自来水公司投入开发区的厂房和500万资金作为大股东,唐老板投入1500万元是二股东,但孙老板又提出唐老板必须以现金入股,不能以实物入股,最终以谈判破裂告终。后唐老板告诉我说,孙老板太精明了,头发丝里都是心眼子,你们合作是不会成功的。
合作谈判过程中,我和孙建鲁一起去了海信,原来的谈好的是海信空调的副总经理王泰宇接待我们,但海信的执行总裁于淑敏到海信空调视察,海信的副总经理王泰宇没有及时招待我们,使孙建鲁产生了看法。在回来的路上,正好王泰宇要到北京出差,和孙建鲁同坐一车,在车上王泰宇对此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肯定。之后海信要给我2万元,自来水不让要。当时,自来水公司孙建鲁问我还有什么好的项目吗?我告诉他说有,哪方面的?我说电厂节水、节能方面的。当时引黄工程出水,要求自来水公司接收,而自来水公司因为水价高,不想接收,这时我将我的节水节能方案给了孙建鲁,并告诉他说在节水方面我还有更好的技术,当这些技术综合应用,全市电厂年可实现年节水3000万吨,目前的供水量,节水后完全可以满足。引黄工程的水完全可以不要。实际上我在不知不觉中已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之后,我们又到海信去谈,海信集团副总裁刘国栋、海信空调总经理王士磊、副总经理王泰宇提出做一千台样机,或者直接做外护网等建议,均被孙建鲁拒绝。同时做的样机,到海信进行了实验,得出了较为满意的结果,有实验报告。但孙建鲁声称样机做的不好看,要求重做。这时我们分两路,南下黄岩和永康对机器的制作工艺的技术进行了考察。从开始试制样机所花的钱全是由我垫付,自来水公司再未出分文。原本说好到香港参加招商会及考察时飞机票说由自来水公司报销的,而且说好给生活费等都未兑现,后来通过种种现象,发现孙建鲁对我和此项目越来越冷淡。这时候,孙建鲁提出样机实验不行,要求再重新实现。又买了样机。我提出对此项目进行承包开发,孙建鲁声称我想赚他的钱,使关系处于一种非常尴尬境地。但我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而从本心眼来讲,我对孙建鲁非常的钦佩,认为孙建鲁对我有知遇知恩,我一心想报答孙建鲁,而他这样对我,我不知为何。直到2002年自来水公司孙建鲁说停止合作,我才认为真的上了孙建鲁的当。
经过我和李峰艰苦的谈判协商,所有债权、债务和所剩的空调设备归我徐宝安名下,我将李峰的股份2.5万元翻番,即5万元退于李峰,将姜兆刚、陈栋的本金退还,达成协议后。由我作东,请客吃的羊肉串。本应当天兑现,但因陈栋出差未归,拿不出存放在陈栋处的空调和水箱,致使此事放下。当天晚上,梁明安来到了淄博与自来水公司谈生意,并与我和另一刘姓朋友住于淄博饭店,晚上梁明安接到李峰打来的电话。当时我听到了李峰与粱明安的谈话,李峰称梁明安对此项目非常了解,此项目的前景非常巨大,建议梁明安以30万收购李峰及其他二人名下的股份,梁明安说考虑考虑。第二天,我通知急着要钱的姜兆刚来拿钱,姜兆刚声称从所里拿到钱了,那钱先不拿,我已知他三个商量好了来共同对付我。之后,梁明安将我和自来水公司合作久拖不决的原因告诉了我,孙建鲁认为付出的成本太高。并把当时自来水公司经理孙建鲁给梁明安打电话说:一个股份10万,20个股份200万,你什么时候才能收回本钱。建议梁明安先不要加入,自来水公司与我合作后再加入。而自来水公司对我提出的要求是要我把外边的事务清理干净,而梁明安如购得李峰的股份,又将违背自来水公司对我提出的要求。这使梁明安从我处骗借7万元成为现实。之后,李峰便再不提退股之事。
2000年11月14日,上诉人被假意专利项目合作的广东省阳春人梁明安以借款的方式骗走了人民币现金柒万元。在长期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得不就“借”款一事起诉梁明安,上诉人首先到张店区法院请求立案,立案庭以借条上未注明管辖地,按照诉讼法规定,上诉人应到被告常住所在地法院立案为由拒绝立案。后来我才知道宋立新在立案庭干副庭长。上诉人不得不于2001年5月9日向梁明安的长期居住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借”款。并提供了梁明安的地址及轿车牌号。之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谭海明法官、李嘉林法官称上诉人提供的要求财产保全的轿车车主登记不是梁明安的,因此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梁明安的户口在广东阳春市,而梁明安在广东省江门市做生意,买车要在广东省江门市挂牌必须找广东省江门市人办理,这是起码的常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不会不知道车是梁明安的,但就是不给办理,并称梁明安提出管辖异议,将案子移送梁明安的老家阳春市法院。按法律规定,借款履行地是在淄博,本应在淄博受理,然而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却裁定将案件转到被告梁明安老家阳春市人民法院。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上诉人为此案4下广东,花费几万元,官司虽然赢了,上诉人却没拿到分文。不得不申请执行。虽然广东省人民法院曾向全国承诺案件先执行,后收执行费,然而阳春市法院却收了执行费也未执行。梁明安家在阳春,有生意,有轿车,手机是通的,广东阳春市法院执行庭的谭强法官却告诉上诉人:只要梁明安不在阳春,这个人就算找不到,当然案子也不可能执行。阳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温肇斌于2003年11月14日给上诉人寄来一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现通知你接到本通知书起七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供,逾期未能提供的,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案件的执行。”上诉人于接到通知后在七日内将被告梁明安的财产状况提供给了阳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仍无任何音讯。
上诉人与淄博市牵引电机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日签订《委托承揽协议书》,并共同到海信空调协商样机的进展方案,并制定了样机试制进度表。然而,由于牵引电机有限公司内部的原因,违反了上诉人与牵引电机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使上诉人失信于海信,并对未来的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
自来水公司通过合同将上诉人前期投入巨资开发的成熟专利技术全部质押,使上诉人无法继续开发、转让、推广成熟的专利技术。并为了达到遏制上诉人的发展,阻止上诉人每年预计可为淄博节水近3000万吨的节水专利技术的实施,从而达到对淄博市自来水公司主业的保护。由于自来水公司和牵引电机公司两家公司未按合同屡约,使上诉人多次失信于海信,投入的大量开发资金血本无归。
我公司由于装修等各方面等影响,资金紧张,当李峰到我处买茶叶时,我便提出让他偿还我1万元借款。从此,李峰再不到我门上,而所欠的茶款400多元,一直未还。后我打电话又向李峰索要借款,李峰以开办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拒绝。
鉴于我被牵引电机公司和淄博市自来水公司屡次欺骗,专利技术被质押,无法与别人合作,不得不用令我非常头疼的所谓法律程序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案涉及知识产权,均归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市无管辖权,我便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其弟在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干法官的赵金明律师,并将我的情况向他作了详细说明,后来又和他联系过,赵金明表示不想代理。2002年5月8日,我同时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牵引电机、自来水,申诉曹永文,于5月初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案件不归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解书生效2年后,省高院有规定申诉不予受理。于是我于5月9号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牵引电机和自来水公司的诉讼,并于5月28日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虽然专利开发陷入困境,但由于公司位址好、营业项目多、设备全、服务好、加之刚装修运营还好。但于2002年11月1日我突然收到淄博泰特商贸有限公司的限期搬迁通知书。而我们于2002年10月30日刚刚交了房租,尚还有押金6000元在淄博泰特商贸有限公司处。于是我们找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续租房屋事宜。因为上诉人与房东签订了公司租赁5年的合同,到2006年3月16日才到期。刚投资了10万多元装修,就被原房东卖于了淄博市规划局的下属单位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人多次与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人联系,并到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负责人商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想与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新的营业房租赁合同。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强令上诉人与其签订随时需要随时搬出,且不给予任何补偿的租赁合同,双方产生了分歧,未签订新的营业房租赁合同。根据法律,房东应提前三个月向言明房屋处置的消息,今天收取上诉人的租金,明天就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而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淄博市规划局的下属单位,他们强硬的告知上诉人:按淄博市规划局规划拆迁办法,对于房屋租赁人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这是市政府的规定。上诉人要求对方拿出市政府的规定,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刘先生拒绝出示。在2002年12月17日上午9点,淄博市规划局的下属单位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诉人与原房东续签有五年合同的,将公司名称由哆来咪变更为海臣的,刚投资10万多元,历时半年装修改造的,在原房东处还有6千元押金的公司营业房停水,停电,强制停业,使上诉人及公司员工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来源。淄博市政府、淄博市规划局就是如此依法拆迁吗?这还是个法治社会吗!为了维持专利及正常的业务开支,上诉人的所有流动资金均已支出,已造成债台高筑,现在连生活都不能保障了。因凑不起钱,并因为法院的种种不公判决,使我已无能力也无信心对金昌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了。
2003年2月12日晚,上诉人公司员工在洗澡回家的路上,被一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报废警车的非警务人员撞倒,致使其伤及脑部、背部和左腿。当时肇事车辆被截住后,便打122交通肇事报警,将肇事者交给了交警。然而,张店区交警大队在未对肇事者查明真实身份、未留肇事者任何有效证件、未让肇事者预交治疗费的情况下,当晚便将肇事者放走。由上诉人给公司员工垫支了治疗费。之后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上诉人员工的家人虽然几十次的找到张店区交警大队要求处理此事,但张店区交警大队一直未对此事进行处理,并声称找不到肇事者。万般无奈,上诉人的员工不得不通过网络及媒体将此事公开暴光,在暴光后,不到三天的时间内,张店区交警大队便将肇事者找到。然而,张店区交警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时,却将肇事者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报废警车撞人致伤的必然事件,篡改为因机动车辆机件失灵,车门突然打开,将受害人打倒致伤的偶然事件。依此,肇事者并未付清受害者的治疗费,且未给予任何的赔偿。并且,张店区交警大队故意不予认定肇事车辆的车主的事故责任,不将肇事车辆的车主纳入调解的范围,因而,受害人无法向肇事车辆的车主进行索赔。因此,上诉人的员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行政不作为案由将张店区交警大队起诉至张店区人民法院。高春霞找到行政庭的宋立锋庭长请求司法援助,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也未得到同意。张店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任本案的审判长何会英、审判员张明哲、李永梅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认定将报废肇事警车非法买卖的车主无责任。张店区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不成立。受害者不服此判决,于2003年10月3日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份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媚已驳回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04年7月29日,张店区法院行政庭在诉张店区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败诉后,又一次进行开庭,审理高春霞诉张店区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一案,至今尚未有结果。
我公司被金昌房地产公司关门,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而专利费不交,则专利权失效,同时,合作协议失效。我便通过姜兆刚找李峰要他先把我的钱要回,先把专利费交上,因最终清算没有进行,名义上我们之间还是合作关系。因牵扯到姜兆刚的切身利益,姜兆刚进行了周旋,晚上吃的莱芜炒鸡。当时在座的有我、姜兆刚、李峰、陈某、刘某。之后,李峰到我的办公处查看了借我的借条,并声称,他还有几张单子,到时候一并结算,说先给我拿5000元,先用着,其他以后再算,并要求我只能交纳专利费。
然而,李峰并未向他承诺的那样将钱拿来,他再次欺骗了我。不得以,在我如不交费,专利即失效的情况下,提出用我家房子抵押贷款交专利费,遭到我妻子的拒绝。被逼无奈,我提出离婚,前提是所有东西均归我妻子,给我2万元的现金,我交上了专利费。
新仇旧恨涌上心头,2003年5月28日上诉人向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峰提起了诉讼。诉李峰归还上诉人的借款本息1万6千余元,张店区法院于2003年6月4日立案,原定于2003年7月2日开庭审理,然而,法官于东镇在未告之上诉人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取消开庭,原因是被告李峰找了他。8月份上诉人屡次打电话找于东镇,在于东镇本人不接上诉人电话的情况下,上诉人于8月份又亲自找到了他,将情况向他说明,请求早日开庭。于东镇却将案卷销毁,编造了上诉人只有一份起诉状,法官找不到上诉人的谎言。而事实上,上诉人早就认识于东镇,在8月份第一次到张店区法院找于东镇时上诉人便将名片留给他,而且于东镇也可以通过上诉人的朋友,甚至被告找到上诉人。于东镇编造了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言,因为法律文书是由立案庭送达的。立案庭不可能将没有诉状的案卷交予于东镇法官。而且按规定,立案时上诉人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数量递交相应数量的诉状副本,否则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而当时上诉人找到于东镇时,于东镇说,刚调到民四庭,事太多,因此没有开庭,并提出让上诉人和被告和解。由此可看清于东镇法官视法律为儿戏、枉法、打人情官司的嘴脸。到12月20日,我起诉李峰还款案已超过法定结案时限。
由于开庭时法官高忠偏袒自来水公司,我与高忠评理,而激怒了高忠,高忠便叫来了法警,将我叫到了其他房间询问。此时,于东镇到法庭说要将我拘留,此事将我激怒。我随后去找于东镇质问我案子的情况,于东镇说已经退给了立案庭,让我找立案庭。正好立案庭的副庭长宋立新当值,我便质问她我的案子什么时候退回的,她说查查。后告诉我说并没有退回。还在民四庭,我又找到了分管审判的张院长,高忠提出需要回避,要求案件从民四庭转出,最终转给了民二庭的崔洪栋庭长。后经开庭审理于2004年1月8日作出了(2003)张民初字第1817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李峰十日内归还我的借款12950元。此结案时间早已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正常程序半年结案的时间。判决生效后,我于6月份到张店区法院申请执行,在6月初已经立案执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点消息。
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同在张店区法院民四庭,淄博市自来水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诉上诉人借款还款一案,上诉人2003年12月2日便收到于2003年12月18日开庭的传票,自来水公司诉我归还借款一案,因是知识产权案,张店区法院本无管辖权,而张店区法院却越权受理了此案。上诉人于2003年12月17日反诉淄博市自来水公司,索赔2000万更是超出了张店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在张店区法院已经开过一次庭的情况下,张店区法院却在长达9个多月,本应按照民事诉讼法7日内立案,至今无任何消息,反诉何时立案却不得而知。直到自来水公司起诉我,我才明白赵金明不但将我的情况向孙建鲁告了密,而且潍坊市法院对我的案子立案也受到了他的影响,人心叵测。赵金明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当上了自来水公司的法律顾问,与我成了原被告。钱的力量真是无穷大啊!
在此期间,我因无钱交纳专利费,而致使十多项专利因交不上专利维持费而终止失效。
2004年1月19日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诉淄博市政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店区人民法院、市科技局等11家行政机行政不作为。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我发回法信函(2004)第14809号的回复函件。
2004年6月份,方知我所租的营业房屋顶被掀,防盗窗被拆走,设备被淋,经营的商品部分被偷。公司被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迫关门已有一年零九个月,但因我没有钱,至今不能起诉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已于2004年7月份被迫终止。
2004年3月,我接到张店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藏伟打的电话,通知我与自来水公司的案子转到了他处,并约我面谈。我和藏伟法官说此案已经开过庭了,高忠法官已明确和我说明按照案件性质和诉讼标底都已超出了张店区法院的管辖权限,而且高忠法官已答应尽快将此案转交相关法院。因此,请藏伟法官不要接此案。藏伟法官称他也不愿接此案,没有办法,领导安排。之后我收到了明知没有管辖权限的张店区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的限期交费通知书:徐宝安:本院受理的淄博市自来水公司诉你借款纠纷一案,因你提起反诉,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张店区这个本无管辖权限的法院让我限期向它缴纳巨额诉讼费,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所说的“让有理无钱的弱势群体打的起官司”的最好注解。
2004年6月29日张店区法院民二庭第二次开庭审理自来水公司诉我借款案,法官贾高远以我的代理人没有早提出代理手续为由,取消开庭,我说可以不要代理人,而法官贾高远也不同意,说不符合法律程序,因此并未开庭审理。何时再开庭不得而知。
后李峰于2004年1月9日起诉上诉人,民二庭的刘玉梅法官再次用了简易程序,又再次要给我调解,我只要求判决。后于2004年3月2日开庭审理,刘玉梅在开庭后三个月内并未判决。之后又用了正常程序,由于贾高远、田成贵、徐盟组成合议庭再次于2004年6月2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李峰和我是合作关系,有合伙协议书为证,直至现在未清算之前,合作关系并未废除。而本人在98年到2000间期间开着经济效益尚好的公司,许多合伙经营费用均是由我垫支,而李峰只是垫支了其中一部分,因为我个人没有借用李峰资金的理由,况且双方所欠均为现金,何来互负债务。而延续现在的合伙协议出股占比例大的,理应是负责人,因此借款由我签名理所当然,而在民二庭持有的相关案卷,即与自来水公司借贷30万正是用于处理将李峰借款这样的事情,而正好可以提出佐证。在李峰向我借贷时,岂有不还钱借钱的道理。这并不存在象货款交割那样的情况,需双方盘点结算,哪来互负债务之道理?事实上是我已经将从自来水借贷的钱,按照自来水公司的要求将所有的借款均一一还清。而当时李峰声称自己找不到借条了,难道因为李峰找不到借条,我就不承认合作体借他的钱而不还钱吗?况且有很多人在借钱时就根本不要借条,难道就不还人钱了吗?李峰借给合作体仅4000元,不是什么大数目,我无须为了区区4000元而影响我整个劝退李峰的操作,显然是不合理的。因需要将李峰劝退,我不但还了李峰4000元钱,而且还借给李峰1万元,到清算时扣除,这就是我愿意借钱给李峰的原因。退一步说,即使李峰声称钱没还他,互负债务关系,李峰为什么在我有钱的时候,不向我结算对他的借款,是什么原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峰理应将为什么没将借款结清加以说明。而李峰三次开庭拒绝出庭,证明他心虚。按照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的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两年之内提起诉讼。而从李峰的角度来讲,他对此是非常了解,他不索要借款,正说明他已放弃此诉讼。原因又是什么。而我要求李峰还钱,是始于和自来水公司合作失败,向其要钱并非一次,而且最后一次有众多证人在场。对于我起诉李峰,精通法律又聘请有律师的李峰,为何不以诉讼时效将我反驳便是证明。对于5000元钱的借条更是感到荒唐可笑。作为法官应当清楚,借条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法官即不顾借条存在的必要条件,又不调查借条产生的原因,仅凭一张据说是上诉人自己承认笔迹象上诉人所写的借条,就断定上诉人欠李峰5000元,实属荒唐可笑。也即如果秘书给领导代笔起草文件,领导均可拿秘书起草的文件或契约声称对方借领导的钱,或者因某人不识字,请某人代笔,就可拿着某人代笔的借条,称代笔的人借钱,不但说明法官司法水平拙劣,滑天下之大稽,更证明法官对李峰的偏袒。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峰理应将借条的如何合法获得的事实背景讲清楚,由上诉人对其借条质证其合法性,而李峰拒绝出庭,事实已放弃借据合法来源的证明。而此借条为98年,为何历时多年,而不予主张权利,纯是李峰做贼心虚,纵观张店区法院所判的以往案例,均以偏袒对方为根本,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上诉人只是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只是想用自己的所学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报效于国家,实现人生所追求的目标。虽然我历时十几年搞研究发明,投入资金100多万元,将自己十几年的经营积累、借贷全部投入专利技术的研发,申报和拥有60多项国家发明专利、50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总计120多项国家专利,至今却无一转化,我不可不谓之努力,不可不谓之出类拔萃,然而,最终结果不但是报国无门,在淄博无立足之地而且是家破人亡,成为无法生存之人!这不应是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环境立市、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三个代表理论指导下应产生的现象。我的以上论述,可以阐明此现象产生的根源。
综上所述,一审法官并没有注意上诉人与被让诉人系合作关系这一事实,也没有注意上诉人原为公司经济效益尚好的民营企业主这一事实,更没有注意自来水公司为上诉人提供30万元对被上诉人李峰及所有债权人清偿合作体借款,并在清偿完合作体债务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李峰又借上诉人一万元现金这一事实。因此,一审判决所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官纯属主观臆断。且在一直要求被上诉人李峰出庭质证的情况下,三次开庭,被上诉人均不出庭。被上诉人李峰为何在2000年上诉人清偿合作体债务时,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主张自己的权利,索要借款?法官并未调查做出结论。一审法官在未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未经双方对质的情况下,采纳被上诉人所出示的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证据,并依此做出判决,显失公正。因此,请求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理。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宝安
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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