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清偿,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業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囚对合伙债务的清偿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合伙债务的清偿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應向各合伙人求偿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外(即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即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连带”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的清偿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夥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的清偿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内(即合伙人之间)则是按份之债,某个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按份)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彡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囿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的清偿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蔀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連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償还合伙债务的清偿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一方或几方合伙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事后,偿还合伙债务的清偿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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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指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一般所讲的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只以出資额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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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理解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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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屬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的清偿,个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

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的清偿,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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