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员上班时间上班人员欠薪

被政府欠薪怎么办_百度知道
被政府欠薪怎么办
在政府打工了几个月,时间已经过了四个月了,还没发工资。找电视台不敢报道,找纪委监察的人行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起诉,如有难度,可以请律师,或者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采纳率:26%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
您的当前位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连续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欠薪案件仍处于易发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并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对当前建设领域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相应责任。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工作不力、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建设领域欠薪主要是由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影响广、处置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完善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人力社保部门是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案件。对建设领域欠薪案件涉及源头性问题的,要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认真做好欠薪协调处置工作。凡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的拖欠问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处置责任,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办事机构,为清欠工作提供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所属国有企业建设领域欠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元旦春节期间,省市两级人力社保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清欠工作联络员制度,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办公,形成工作合力。  公安部门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以及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快侦快办,防止事态恶化;对恶意讨薪,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清欠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好欠薪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领域的市场监管,预防和解决源头性欠薪问题。要加强对本行业市场的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待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具体操作办法可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市场特点制订。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督促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工资发放信息公示制度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确保农民工本人签名盖章领取工资。要借助&信用浙江&征信平台,建立完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用体系,把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改正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信用信息。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记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改正的,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列为劳动保障&黑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
 |  | 
主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浙江省建设厅  备案号:浙ICP备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当前位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LXDR—& 临政办发〔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1.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凌晓明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李宗才同志、人社局局长邓寒屏同志为副组长,人社、财政、住建、规划、房产、公安、法院、国土、交通、水务、信访等部门副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处理各行业领域欠薪问题,形成治理欠薪的工作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有关情况摸底排查,及早发现和协调解决重点案件及问题隐患。
2.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一)推行农民工和工资支付信息实名制
3.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把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为专门条款列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推广简易合同,坚持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的时间。
4.规范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将进场施工农民工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报送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并及时更新农民工变动信息。
5.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核算和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设的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下设立子账户,用于发放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以实名制为所有农民工在劳动监察大队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工资卡(折),并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功能,依托银行进行工资代发。
(1)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30%的比例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其余部分支付给施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按不低于工程款预算30%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工资发放日前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开户银行据实发放。开户银行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逐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工资卡(折)中。
(3)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款结算延误正常工资发放时间时,为避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当月核算应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或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劳务分包,应在施工任务完成后次月的工资发放日全额付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解除合同或直接与自己聘请的农民工解除合同时,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4)项目建设单位应不定期地检查农民工工资卡(折)是否真正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工资是否足额及时发放。
(5)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按时发放和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由属地行业监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补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6)对于不按时注入农民工工资款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市人社、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联合下发《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未缴纳的,依法责令整改,待完成整改,注入工资款后,方能依法施工。
6.项目建设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每月定期通过银行的农民工工资划入回执单,检查农民工工资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施工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不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农民工是否都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注册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办理了信息注册的农民工是否都办理了银行工资卡(折);农民工的工资卡(折)是否真正为农民工持有;农民工工作量、劳动报酬、工资核算明细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农民工本人的情况相吻合;农民工是否凭银行卡(折)到银行能领取工资。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并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和投诉箱,施工单位要在项目部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项目建设单位一经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并跟踪督办到位;如果一周内尚未整改到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7.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时,项目建设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要迅速介入,妥善处理。一经查实,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处;一个项目中如果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出现三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对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其不良行为记录在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可将其列入对投标人的资格限制条件。
(二)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
8.在房建、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本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人社局负责收取、管理和退付,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子账户的情况,发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未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子账户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先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先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子账户,否则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机构在建设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也应当查验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子账户的情况,发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未开设子账户的,应当要求该建设单位先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子账户,否则不允许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建筑工地公示15天以后,未发现或没有农民工投诉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全额返还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超过原规定缴存额的200%。
10.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已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平补齐。
(三)完善工程劳务有资质分包制度
11.在房建、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可以分包的工程项目应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并将建设工程由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分包(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为准)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必备条件之一。
12.所有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分包合同中应载明按月支付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审查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实名制工资卡(折)办理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三、明确支付责任,督促及时结付
13.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招用农民工的(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未按期收回的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14.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按季、半年、年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5.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16.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给挂靠或借用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接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挂靠或外借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接工程的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7.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留应留质保金限额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坚持多措并举,严格依法处置
18.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人社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19.建立拖欠工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三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再归集交换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甚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20.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要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个人的消费、出行、出境等进行合理限制。
2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理实现“零容忍”。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重大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22.健全执法协作制度,加强与市、其他县联动处理跨区域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24.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25.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部门拖欠聘用员工工资应如何讨说法_百度知道
政府部门拖欠聘用员工工资应如何讨说法
我有更好的答案
建议你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我觉得请律师比较好,如果涉及金额少的话就看你自己怎么认为了
采纳率:54%
民告官?呵呵,这太难了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遵府办发〔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受经济下行和通胀压力影响,我市部分企业出现资金紧张,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同程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
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基本来源。当前,部分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影响到社会稳定。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各有关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筹兼顾,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建立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市级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市级按300万元、县(市、区)级按150万元设立政府应急周转金帐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户存储。在发生用人单位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追偿。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地质灾害治理、国土整治、油气管道、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建设的总承包施工企业进场施工前,必须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或提供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书。工资保障金应当按工程造价的1%—3%存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并同时提交可动用保障金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采用提交担保公司出具的工资支付担保书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施工企业,担保公司必须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同时提交可动用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施工企业必须将担保书原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留档备查。
(三)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辖”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属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保证工程款首先用于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信息报送沟通机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管理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台账。台账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投资金额、项目地点、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劳务公司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基本用工人数、工程款拨付情况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项目台账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按季度统计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名单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特别是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大对本行业管理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排查力度,牵头按季度开展检查排查,及时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将检查排查情况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首问责任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直接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依法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欠薪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大要案专查和群体性事件应急检查等6种检查方式进行组合运用,及时处理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劳动监察工作常态化。对被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尤其要在每年春节前后开展清理欠薪集中行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公安机关在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况下,要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及时处置,对企业涉嫌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线索加大侦破力度并立案查处,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检察机关要依法快速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四是法院机关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企业恶意欠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遵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的公共服务能力,构建起适应执法任务的劳动保障监察保障体系。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按照专职监察员与劳动者1:8000的比例配齐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县(市、区)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经费支持,配备录音笔、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用车等办公设施。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 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牌、标识、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时要着统一的服装,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胸牌和臂章;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专门的对外服务窗口,开通举报投诉电话。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宣传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报道和恶意炒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通报联动协查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遵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遵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
总召集人:范元平&&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召 集 人:段开强&&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 韦圣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 刘红霞&&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仁志&&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大清&& 市工能委副主任
王思来&& 市公安局副局长
兰明豪&&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明成&& 市司法局副局长
&&&&&&&&& 王永群&& 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周& 斌&& 市编办副主任
戴尚玉&& 市人社局副局长
赵正忠&&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兴平&& 市环保局机关党委书记
陆筑新&& 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李征强&&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应书&& 市交通局副局长
叶金亮&& 市水利局副局长
熊& 猛&& 市安监局副局长
高思革&& 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 年&& 市总工会副主席
冯& 新&&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 莉&& 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副行长
邓& 旭&& 市就业局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戴尚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明确1名科级干部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和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督办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策和交办事宜,提出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负责联席会议会务和议题等会议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拟写会议纪要,及时编发工作简报等信息;定期通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施工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督促检查工作。
3.司法部门负责为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4.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法院机关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进行缓、减、免诉讼和执行等费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6.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信息,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8.发改、住建、工业能源、国土、规划、环保、城管、安监等部门负责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9.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督促国有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0.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应急周转金准备等相关工作。
11.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
12.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负责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组织召开。主要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议定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工地台账建立情况;将监管不力,导致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的有关部门提请监察部门问责;研究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
(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报请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可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将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相关情况汇总,送各成员单位。
省、直辖市政府网站
地市级政府网站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343号
邮政编码:563003
网站标识码:
主办:遵义市人民政府
承办: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遵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欠薪保障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