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短租 勤工俭学学什么时候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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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新浪联合调查:大学生勤工俭学工资标准
  近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崔邦焱透露,为配合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贯彻落实,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的酬金在这个文件上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要求一个小时不低于8元,每人每月不要超过40个小时。在校外,不能低于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你觉得这个标准制定是否合理?能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他们经济上的一些困难?南方都市报和新浪考试频道联合推出大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调查。欢迎大家踊跃参与,您也可以发表评论。
1、您所在高校内目前执行的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为?
3元/小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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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元/小时以上
2、您认为合理的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为?
5元/小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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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元/小时以上
与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持平
3、您所在高校内目前执行的勤工助学每月工作时间标准为?
不超过40小时
不超过60小时
不超过80小时
不超过100小时
不超过120小时
4、您认为合理的勤工助学每月工作时间标准为?
不超过40小时
不超过60小时
不超过80小时
不超过100小时
不超过120小时
5、您认为此管理办法实施后会带来哪些影响?(多选)
使麦当劳、肯德基等大公司提高大学生工作酬劳标准
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40小时标准制定得太低,有需要的学生只能私自到校外打工,但无法律保护
工作机会少,竞争激烈,一些工作很多学生即使降低标准也愿意做,实施起来困难
无太大影响
6、除了酬金标准和工作时间,还有哪些内容需要更加明确?(多选)
大学生领取的酬金按劳务还是工资扣税
如何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劳动权益获得保障
如何确保勤工助学岗位与学生专业挂钩
如何确保勤工助学酬金不被校方或公司拖欠
如何严格限制勤工助学的工作范围,尤其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工种
如何确保提供足够岗位给有需要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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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Flash在校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要缴税吗-企业纳税|华律办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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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要缴税吗
目前,很多学生会利用空余的时间做勤工俭学,既能够赚取一些零花钱,也能够锻炼自己。依法纳税是一种义务,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在校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要缴税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学生做兼职不发工资怎么办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所以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劳动局无权管辖。你的问题如果跟单位协商不成,只能自己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报酬。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在单位兼职的事实,单位支付报酬的标准,你的工作时间和应支付的报酬等。做兼职的注意事项1、中介费中介公司一般都会以所谓的会员费作为介绍他人兼职或全职工作的中介介绍费,而且费用高低不等。尽管付钱可能会有被骗的疑虑,但不付却得不到你想要的兼职机会。因此,可以选择性地先支付一点:单次或是整个费用的一两成,不过有的中介公司也会让兼职者选择在拿到第一笔兼职工资以后再进行支付。相对而言,后者的正规度较高2、工资的发放兼职不比实习,很多兼职工作都是不签订合同的,因此不少兼职者会有在辛辛苦苦做了很久的兼职工作后却拿不到一分工资。即使只是口头约定,但在兼职期间你就是该企业的员工,一样会有工作凭证,例如:上班时间的签到表。就算是在外进行促销或是派单的兼职人员也同样如此,虽然不在企业上班,但中介公司为了与企业结算工资同样需要此类凭证,将这种凭证保管好,如若企业想要赖账,你可以凭此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3、网络兼职网上经常能看到为国内外出版社、印刷企业与文章小说网站提供打字、录入、排版、校对的专业外包公司发表的“兼职打字录入员”的帖子。声称主要提供的业务有打字、排版、校对及信息维护。千万别信!这可是个实打实的兼职陷阱,就连新闻媒体都曾经对此类兼职诈骗进行过曝光。要知道正规的出版社是不会招兼职人员进行文字录入与排版的,因为出版社有专业的美编与工作人员负责此类事宜。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在校生勤工俭学的,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达到法定的纳税标准的,应当及时缴税,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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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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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该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或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它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已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制,并在技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它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需要串换的,要经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解决。
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外,教育部门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交付出口。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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