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房产已经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出卖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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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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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A.土地补偿费B.土地开发成本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D.土地使用费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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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3 题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的机构是(  )。A.法人的分支机构B.法人的职能部门C.法人下属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D.法人下层的国家机关2第 14 题集体土地由(  )经营管理。A.农村村民个人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C.乡镇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3第 15 题委托人参与竟买的,工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数额为(  )。A.成交价30%以上B.成交价50%以上C.成交价30%以下D.成交价50%以下4第 16 题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失实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进行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A.同级人民政府B.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C.人民法院D.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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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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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郑州市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三类可抵押、七类房屋不能抵押。另外,郑州市民申请住房时,如果抵押贷款金额低于房屋评估值,该房子还可以进行二次抵押,但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余额部分。郑州晚报记者 胡审兵三类房屋可抵押、七类房屋不能抵押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建英介绍,根据《办法》,以下三类房屋可以抵押:一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是依法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三是符合房地产转让法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建工程。以下七类房屋不能抵押:房屋所有权有争议且在诉讼、仲裁或者异议登记中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列入国有文物保护的;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被限制转让的;已依法公告列入政府征收范围的;抵押后的房屋在建工程及房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此外,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没有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私人借贷可商量评估值原来的《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新的《办法》规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时,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举例来说,如果是私人之间的借贷,双方可以对房屋价值进行估值。但是这种估值存在风险,最好通过评估机构估值,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两种房地产抵押,需要监护人代为申请《办法》规定,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抵押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和经过公证的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此外,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张建英举例说,假如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申请抵押贷款业务,按照新《办法》规定,在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阶段,房屋主人可以参与议价,如果最后商议的结果是价值80万元,按照目前各大银行的抵押规定,可申请抵押房屋评估价值70万元,抵押后可贷款56万元以下,如果第一次只贷30万元的话,剩余的额度可随时进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数额、方式等给房屋主人提供很大的灵活空间。相关链接12月9日起,市民买新房办手续不用往东区跑了
昨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房管局西区服务大厅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从12月9日起,推出办理商品房转让登记业务,在市区里买新房的市民不用再往郑东新区的市房管局办事大厅办业务了。据介绍,在新增该业务后,市房管局西区服务大厅可办理私有房屋转移登记、析产、继承、信息变更、补换证、商品房转让登记等业务。具体来说,除了高新区、经开区之外,郑州市区范围内的个人商品房转移登记;中原区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房转移登记,均可持资料去西区办事大厅办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的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其中,周六只受理个人申请业务。郑州晚报记者 胡审兵
本文来源: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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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抵押登记中的新把戏
&&所有交付认筹款的购房者,对于抵押使用权的过程和结果,均一无所知。有的已经交付全款甚至已经入住,但其应当分享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仍处在抵押状态,所购买的地上房产也在法律事实上被抵押出去。&&所有交付认筹款的购房者,对于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和结果,均一无所知。有的已 经交付全款甚至已经入住,但其应当分享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仍处在抵押状态,所购买的地上房产也在法律事实上被抵押出去。抵押单位即开发商的资金链一旦吃紧或 者断裂,未来业主的土地抵押权益恐难实现,造成难以掌控的社会后果&&济南土地督察局在工作中发现,督察区域有若干城市的开发企业存在一种貌似合法且 &运行正常&,但却潜伏着隐患的土地抵押登记现象。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方面收取购房者的认筹款(或称&预收款&等多种 名目),另一方面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而在建房产却不包括在抵押物范围内。初步统计,这种抵押情况比例占到经营性用地抵押登记的78%,涉及土地面积约 25万平方米、担保金额3亿多元,而相关抵押银行为当地政府管辖下的商业银行。&&现象:相关机构掩耳盗铃为潜在隐患的土地抵押披上&合法&外衣&&被督察工作发现后,当事城市对此进行了解释,涉嫌违规且有着潜在隐患的做法被粉饰了一 层&合法&外衣:一是抵押单位(开发商)均持有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获取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二是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 单位有&承诺书&,内容为&宗地范围内房产无登记,不做资产处理,不抵押给银行,如因此产生一切问题,抵押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与国土资源局无关&;三是截 至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抵押申请、登记、贷款、归还等各环节大多如此办理,且运转正常,无不良后果发生。&&在对其违规性质判断的基础上,济南督察局对这一尚未引发矛盾的做法提出预警,督促纠 正。首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 抵押。&按此规定,抵押单位出具的所谓&承诺书&当属无效,已经抵押出去的土地上的房产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抵押事实。其次,《土地登 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材料,其中,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是必备的要件之一。而抵押单位以宗地范围内房产无登 记为由,不做资产处理,进而不提交权属证明,显然与该项规定相矛盾。再次,根据调查了解,所有交付认筹款的购房者,对于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和结 果,均一无所知。有的已经交付全款甚至已经入住,但其应当分享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仍处在抵押状态,所购买的地上房产也在法律事实上被抵押出去。其知情权、土 地使用权乃至房屋产权,无疑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侵害。&&违反以上相关规定,从工作层面上讲,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严重不符,社会层面上,将影响法治环境建设。另外,这些做法与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的趋势要求背道而驰。抵押单位即开发商的资金链一旦吃紧或者断裂,未来业主的土地抵押权益恐难实现,造成难以掌控的社会后果。&&原因: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驱动下受土地开发商的&绑架&&&既不合法又具危害的做法之所以能够存续下来,一方面因为表面上表现为&运作正常&,另 一方面是起主导作用的利益相关方&各有所得&。对于银行来说,在经营上通过资金放贷能够获得资金收益,而风险方面,因为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则可忽略不 计。土地登记方面,因握有抵押单位出具的&承诺书&,便视作有了自我保护的&护身符&,同时也符合地方政府&服务企业&的要求。抵押单位以得到贷款为首要 目标,得到贷款就意味着收益,甚至是暴利。至于抵押程序合法性和业主利益的维护等方面,不在考虑之内。&&简单列数,上述三方似乎&各有所得&。但其实,除抵押单位之外,其他二者未必&心甘情 愿&,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对银行来说,在此类情形下向抵押单位即开发商发放抵押贷款,并使其通过风险评估,是需要进行所谓的&内部操作&的,即便有现实 收益,也没有人愿意给自己留下责任隐患。对于土地登记单位来说,尽管持有&承诺书&,但对该&承诺书&几乎不能成为法律依据的事实也心知肚明。显然,促成 各怀心思的三方能够达成行动一致的,一定另有&推手&,即某些&唯GDP是从&的地方政府。&&在很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来自地方政府相关领导的招呼不敢怠 慢,要你登记不得不登,但出于自我保护就只能采取自欺欺人的办法,请抵押单位探囊取物般地出具毫无法律价值的&承诺书&。无独有偶,发放此类抵押贷款的银 行均为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商业银行,让你贷款更是不敢不贷,何况还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和资金收益。&&说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驱动下,受土地使用者开发商的&绑架&,将负责土地 抵押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和本应独立经营的地方商业银行裹挟其中,演绎出了貌似合法实则危机四伏的抵押贷款乱局,即&用地单位极力以关乎房屋业主利益的土地 使用权作抵押&国土资源部门无奈进行非正常抵押&登记&地方商业银行消极&配合&发放贷款获取收益&房屋业主的多项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加快土地登记&四统一&,公开抵押登记信息&&国务院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一个部门承担,是以改革精 神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性措施,不仅有利于不动产登记规则的统一,更便于在实践操作中,避免在建房产游离于土地抵押登记之外的现象发生,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 法财产。建议加快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研究制定,及早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建议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意向购房者收取任何名目、任何额度的款项,以防止其巧立名目套取资金,损害消费者权益。&&建议对面向消费者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即由登记单位将该信息公开披露,向社会告知某不动产已作抵押的事实,用以实现购房意向者的知情权,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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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屋可以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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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房屋都是在土地上面建造的,实践中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其实都是有可能被的。那要是被抵押了的话,此时在土地上面的房屋还可以买吗?对此,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做详细解答。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屋可以买吗一些开发商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一般会将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因为土地和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法律规定二者须同时抵押;如果人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并且在购买时开发商并未将该抵押解除(解押),就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风险。满足如下条件可以购买:1、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以,开发商首先应征得银行的同意并将抵押事项告之购房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所以,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应根据其与银行之间的事先约定向银行支付对应款项,并向购房人出示关于所购房屋已经解押的证明文件。二、怎样了解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可以依法到房地产登记部门了解自己希望购买的房屋是否设定抵押,也可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原件看是否有设定抵押的记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条款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买卖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二)商品房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屋的事实。鉴于上述情况,为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建议开发商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现实中,开发商将自己投的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去是比较常见的,这能够缓解资金困难的问题。但此时毕竟在土地上面建造了房屋,可以说这样的房屋也是被抵押了的。因此,购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屋,对购房者来讲多少还是会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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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房产纠纷律师
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滨湖区
擅长房产纠纷
律所: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江阴市
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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