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没有确权怎么办盖房能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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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宅基地确权一家有多处宅基地怎么办?
佚名 法律法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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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7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宅基地确权一家有多处宅基地怎么办? 2017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22日晚,国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最新调整和规范,全文如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
2017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22日晚,国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最新调整和规范,全文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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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农村宅基地不能确权颁证,农民建房要被处罚!
摘要: 在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新规定里,有六种农村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的,不知道你们是否有了解过?
  即将到2018年了,长达5年的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还有几个月就要结束了。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这方面,一些已经配合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的农民,可能会有疑惑,会觉得经过土地确权工作,有的土地不能被确权为自己的,现在属于自己使用的宅基地比之前少了许多。
  可是,在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新规定里,有六种农村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的,不知道你们是否有了解过。
  1、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自占用耕地建房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会对农村的土地用途进行分类、规划,我们在农村建房的土地类型不能随意占用除村委会给定的宅基地之外的土地,尤其时耕地,否则不但不会被确权,还会被惩罚或者追究相关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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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证但没盖房子能确权吗?
农村宅基地有证但没盖房子能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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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自留地。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1981年3月: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饲料地,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侵占,中共中央,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
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自留地。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1981年3月: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饲料地,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侵占,中共中央,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派购,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转让或买卖,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山。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自留地,增加收入,适当扩大自留地,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不得出租。在牧区。但事在人为,生产各种农副产品、开荒地的数量,可因地制宜。根据条款应该不可以建房。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活跃农村经济,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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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每个合法的房子都拥有的,房子所有人的法律凭证就是房产证,农村的房子同样也可以办理房产证,农村房子如何办理房产证呢?下面的文章就是对农村房子如何办理房产证进行的阐述。
农村房子如何办理房产证 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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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有这四种情况的,不允许随便再建房子了!
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有这四种情况的,不允许随便再建房子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2018年年底结束。确权对农民来说是个好事。确权是为了整顿农村土地上的乱象,同时也给农民带来了一些无法接受的限制。
例如之前农民盖房,基本上是不需要任何宅基地审批手续,也不需要任何的建房手续,更别提建房过程中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证书了。只要是自己的承包地都能建房子,也有农民,有多个宅基地的,房子占地很大,建小别墅,小高层的都有。但是确权之后,房子新盖,翻新都很难了。以下四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一,未经批准,私自选址盖房的。
宅基地在农村越来越值钱,而且狼多肉少不够分。所以要想申请到一块宅基地是很难得,且只有申请到了,才能建房,如果未经批准,私自在自家耕地上建房,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建筑,当然不被允许。
第二,超出规定面积建房的。
农村房子建多大,是有标准的,这个标准由各个地方自己制定。需要根据人口多钱,以及地的多少确定。基本上在150-300平米之间,在农村,很多宅基地是带有前后院的,但是有人还嫌少,自己私自扩大宅基地面积建房。这种超出规定面积的,确权的时候对于超出的部分不确权。确权工作完成之后,即使要翻盖房屋,也必须在原有的宅基地基础上,自己不得随意增加。
第三,未办理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的,不得盖房。
在农村,盖房子是要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不在规划区的房子是允许盖的,而且超出了规划高度也不行,建房子之前是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才能动工。不管盖新房还是翻盖旧房子,都是必须要的。
第四,无宅基地相关使用权限的,不能再翻盖了。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脱离了农村,到了城里生活,而且户口也早已经迁出去了,严格来说已经不是农村人了,但是他们的父母在农村却有房子,那么他们的父母当然有权翻盖,如果父母去世之后,房子他们可以继承,但是绝对不允许翻盖了,只有等房子自然毁灭之后,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当然,如果彻彻底底的不是农村人,虽然可能曾经是,那也不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回家乡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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